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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五一|立法博弈与共识裂痕:透视吸毒记录封存争议背后的三大治理困境
点击:  作者:习五一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5-12-13 07: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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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法治进步”和“人权保障”,应建立在严谨的风险评估、充分的社会共识、以及对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审慎智慧之上。在毒品这个关乎民族集体记忆、无数家庭幸福和缉毒警察生命的话题上,任何法律修改都应如履薄冰,寻求最大公约数,而非急于推行一种在法理和现实层面都存有重大争议的“一刀切”方案。当立法引发如此广泛而深刻的公众忧虑时,立法者需要做的或许不是急于辩护,而是重新开展更透明、更广泛、更深入的听证与调研,以寻求真正能兼顾各方关切、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制度设计。


12月2日,北京大学研究员赵宏在《中国新闻周刊》发表《吸毒违法记录封存,如何理解?》一文,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的涉毒违法记录封存条款,进行法理辩护。然而,细读全文,笔者发现其中存在多处值得商榷的法理缺陷、事实偏差和逻辑漏洞。现结合立法过程中的关键事实,提出以下质疑。

一、刻意混淆“制度设计”

与“公众焦虑”的实质矛盾


赵文反复强调“封存不等于删除”“封存不等于放纵”“不影响公安机关预防”,试图通过技术性解释消解公众的核心担忧。但公众的焦虑本质并非源于对法律术语的理解偏差,而是对制度设计的系统性风险担忧。

赵文承认封存后“只有符合法定查询条件、具备法定的查询依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才可以查询”,但回避关键问题。在现行行政实践中,除极少数核心岗位,如公务员、征兵,有明确法律授权进行强制背景审查外,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间机构在招聘、合作时,根本无权也无渠道“依法查询”被封存的记录。这意味着制度实质上为绝大多数社会交往场景设置信息屏障,而非赵文所言的简单“限制查询”。

赵文称公安机关仍可根据内部信息进行“特别预防”。然而,治安管理处罚的核心是事后惩戒与一般预防,“特别预防”严重依赖基层警力长期、动态的跟踪与评估。在警力普遍紧张的现状下,这种“特别预防”在大多数地区能实现何种频次与深度?制度设计若依赖一个难以全面落实的“理想化监控”,是否是将公共安全寄托于不可靠的假设之上?

二、对“三中全会决定”的

片面解读与选择性引用


赵文将此次修法描述为“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精神”,并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直接等同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在法理上存在严重跳跃。

“三中全会决定”原文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犯罪”与“违法”有明确界分,前者触犯《刑法》,由法院判决;后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由公安机关处罚。将适用于“犯罪”的原则,直接、无条件地推广至所有“违法”行为,尤其是吸毒这类特殊违法行为,并非“贯彻精神”的必然要求,而是一次缺乏充分论证的立法扩张,即从未成年人扩至成年人,显示出立法逻辑的突兀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调研报告中曾明确建议将毒品犯罪案件排除在封存制度之外。这代表最高司法机关基于专业判断的审慎态度。本次立法为何未采纳这一专业性意见?赵文对此关键背景只字未提,其论证的全面性令人怀疑。

三、对毒品问题特殊性的“轻描淡写”


赵文试图将吸毒行为“普通治安违法化”,并强调法律对吸毒与贩毒的区分,以此论证封存的合理性。但这严重低估吸毒行为的特殊社会危害性和治理复杂性。

吸毒行为固然与贩卖、制造毒品在刑法评价上不同,但它是整个毒品消费市场的最终环节和核心驱动力。没有消费,就没有暴利的毒品贸易。吸毒者往往也是“以贩养吸”或诱发其他财产性犯罪的潜在主体。割裂看待吸毒行为,忽略其在整个毒品犯罪链条中的地位,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全球范围内,毒品戒断巩固率低是公认难题。将吸毒违法记录封存,在客观上降低社会对吸毒前科人员的天然警示和监督作用。赵文称公众“过度夸大”人身危险性,却未提供任何数据证明,在记录封存后,有吸毒史人员的再犯风险会低到可以忽略不计。在缺乏有效、普适的长期戒断验证机制前,用制度抹去“历史标记”,是否是一种对社会潜在风险的轻率漠视?

赵文认为广泛查询导致“广泛的负面评价”“绝了复归社会的可能”。然而,对于教师、医生、驾驶员、危化品从业者、娱乐场所经营者等涉及公共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职业,社会对其从业者的品行有更高要求是正当且必要的。这不是“歧视”,而是基于职业特性的“社会防御机制”。封存记录使得这些行业在非强制审查的环节,如大部分民营企业招聘失去一道重要的筛选依据。在实践中,毒品滥用损害认知、判断力和责任心,与绝大多数需要高度责任感、清醒头脑的职业都存在潜在关联。

四、对集体情感与公共利益的“理性傲慢”


赵文将公众的强烈反对,部分归因于情感和道德上的无法接受,并试图用“法治进步”“权利保障”等宏大叙事进行说服。这种论述姿态本身存在问题。

法律固然应具有理性品格,但不应成为脱离社会基本情感和共识的“空中楼阁”。禁毒共识在中国有着深刻的历史创伤和英雄血泪作为基础。立法在涉及如此重大公共利益的调整时,如果引发汹涌的、持续的民意反对,其正当性基础本身就应受到严肃审视。赵文及类似论述中流露出的“专家理性至上,公众情感可被教育”的姿态,正是加剧对立的原因之一。

封存吸毒记录,最大的代价可能是侵蚀社会成员之间的基本信任。当人们不知道身边的同事、合作伙伴、服务提供者是否有吸毒史时,社会信任的成本会急剧升高。赵文只谈“前科者”的回归权利,却未论及社会其他成员免于担忧的“安心权利”。后者同样是重要的社会利益。

赵文结尾称“维护少数人的权利和自由,说到底就是在维护每个人”。这一自由主义经典论述在毒品问题上需谨慎使用。吸毒行为,尤其是成瘾后,往往伴随着对个人和家庭自主性的严重摧毁。将有吸毒史者简单类比为需要保护的“权利少数群体”,忽略毒品对“人之所以为人”的自主性的剥夺。保护的重点,首先应是帮助他们彻底远离毒品、恢复完全自主,而非急于抹去历史记录、催促其融入可能诱发风险的环境。

我认为,赵宏的文章,虽然试图从法理角度为吸毒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提供辩护,但其论证存在混淆概念、回避关键矛盾、低估特殊风险、逻辑难以自洽等问题。该制度在立法程序上被指存在“临门一脚”的突变,在实质内容上未能妥善平衡“帮助前科者回归”与“保障公共安全”、“修复个人权利”与“回应集体历史创伤”之间的深刻张力。

真正的“法治进步”和“人权保障”,应建立在严谨的风险评估、充分的社会共识、以及对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审慎智慧之上。在毒品这个关乎民族集体记忆、无数家庭幸福和缉毒警察生命的话题上,任何法律修改都应如履薄冰,寻求最大公约数,而非急于推行一种在法理和现实层面都存有重大争议的“一刀切”方案。

当立法引发如此广泛而深刻的公众忧虑时,立法者需要做的或许不是急于辩护,而是重新开展更透明、更广泛、更深入的听证与调研,以寻求真正能兼顾各方关切、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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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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