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围绕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尤其是涉及吸毒行为的争议,迅速演变为对个别学者比如北京大学赵宏教授的激烈批评,因其焦点不仅限于某一项具体主张的对错,而是,加深着社会公众对法学学者乃至整个知识群体的疏离与不信任,许多人失望地认为,其学术表达既未立足国情,也未回应民瘼,与基层群众的安全关切和生活经验严重脱节。究其深层原因,从书斋到治理,学者是否产生了学术与社会的失联沟壑。

一、因其政策解读文章被指脱离现实而引发公众质疑
2025年12月2日,发表于《中国新闻周刊》的《吸毒违法记录封存,如何理解?》一文,赵宏教授试图澄清公众疑虑,强调“将有吸毒前科者的违法记录予以封存,并不意味着对吸毒本身予以轻纵”,并称“很多人担心如果有吸毒史的人违法记录一旦被封存,就会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也无疑是对有吸毒前科者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都进行了过度夸大”。然而,正是这类表述,连同文章中多处事实引用不清、逻辑前后矛盾、制度理解偏差等问题,引发了广泛质疑。该文看似以“澄清误解”为初衷,实则在关键论证上存在明显纰漏。
1、关键事实引用缺失,削弱论证说服力:首先,文章在回应公众对复吸风险的担忧时,缺乏实证支撑。赵宏指出,相关忧虑“无疑是对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过度夸大”,但既未引用国内权威研究数据加以论证,也未回应国家禁毒委员会长期公开披露的“吸毒人员一年内复吸率超过80%”这一基本事实。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议题上,仅以规范性判断替代经验性讨论,难以充分回应社会关切。
2、将“是否入刑”作为封存唯一标准,忽略吸毒特殊性:其论证将“是否构成犯罪”作为适用封存制度的核心标准,可能忽略了吸毒行为本身的特殊性。与其他一次性治安违法行为不同,吸毒具有显著的成瘾性与高复发倾向,被医学和公共健康领域普遍视为一种需要长期干预的行为模式。正因如此,我国法律体系才构建了包括登记、定期检测、社区戒毒、从业限制在内的持续性管理机制。《禁毒法》要求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进行动态管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确禁止有吸毒史者从事特定行业;多地地方性法规亦设有限制措施。这些安排并非出于道德惩戒,而是基于吸毒高复吸率与公共安全风险之间的现实关联。若仅因“未入刑”即主张全面封存,可能忽视行政法体系所承载的风险识别与防控功能,导致对法律整体结构的理解趋于片面。
3、风险认知前后矛盾,回避治理现实困境:一方面,她在讨论中引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承认法律基于公共安全考量禁止有吸毒史者从事特定行业,这表明她本人也认可吸毒行为可能带来与特定职业相关的现实风险;另一方面,在探讨违法记录封存的社会影响时,却未充分解释用人单位如何在信息受限的情况下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学校、幼儿园、网约车平台等主体依法负有防范高风险人员进入敏感岗位的责任,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它们仅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时方可查询已被封存的违法记录。若缺乏特别授权,其风险筛查能力将受到实质性限制。
4、抽象命题无法回应朴素安全焦虑:这种侧重法条内部逻辑自洽、却未深入回应基层治理实际困境的论述方式,即便在规范层面成立,也容易加剧公众对学术话语与现实脱节的疑虑。这种只在法条缝隙中寻找技术性出口,却对人民群众最朴素的安全焦虑保持沉默的论述方式,仅以“封存≠消除”“违法≠犯罪”等抽象命题来回避实质风险,即便逻辑自洽,也难以赢得社会信任。这成为公众对其观点产生抵触的首要原因。

二、因其劣迹艺人问题论述被指立场偏颇而加剧公众抵触
在早年的一次讨论会中,赵宏和各位不同行业的专家进行的“劣迹艺人封杀与行业禁入问题”,以李云迪事件引发的演艺圈封杀为切入点,讨论关于李云迪案中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合法性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以及中国演艺协会发起的全网封杀是否合法。旨在探索保护公众利益与维护个人隐私、基本权利的平衡。随着近期她公开支持“吸毒等治安违法记录应予封存”,公众将她早期的这次讨论再次翻了出来,这一系列言论最终引发了公众的广泛争议。在公众看来,她的论述脱离了普通民众对公共安全的基本诉求,呈现出一种偏向特定群体的视角,这种“脱离民情、偏向特权”的表达,自然引发了大众强烈的抵触情绪。
1、将公众人物违法简化为“个人隐私”。在相关访谈中,赵宏教授以李云迪嫖娼案为例,强调其行为属于个人隐私,警方公开细节缺乏正当性,行业协会更无权实施从业限制,应交由法律而非道德评判其去留。然而,这一逻辑忽视了一个基本现实:此类人员并非普通公民,而是长期通过影视作品、媒体曝光和商业代言深度参与公共生活,其言行对价值观尚在形成中的青少年具有较强示范效应。
2、未正视“影响力”带来的额外责任。当一名拥有数千万粉丝的公众人物因违法行为被曝光,其行为早已超出“个人私德”范畴;正因其占据大量公共资源、对青少年价值观具有塑造力,社会理应对这类主体提出远高于普通人的行为要求,而非以“隐私”或“改过自新”为由,将其等同于一般违法者予以同等对待。毕竟,法律可以给予普通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但公众人物的影响力决定了他们必须承担更重的责任——这不是歧视,而是对公共利益的基本守护。
3、脱离民情、偏向特权而激化抵触。当公众人物因违法行为被曝光时,部分粉丝激烈回应:“他是百年一遇的钢琴天才,你们有什么资格用道德绑架艺术?”“吸毒又没害你,关你什么事?”——这种将违法行为浪漫化、个人化的倾向,正是公众担忧的根源。赵宏将问题简化为“隐私 vs 公权”,却未回应:当个体权利与公共价值发生冲突时,社会是否有权对占据公共资源者提出更高道德要求?正是这种对公众人物公共角色的轻视,使其论述被广泛视为脱离民情、偏向特权,从而激化抵触。

三、从书斋到治理:与社会失联的学术范式将走向何处?
1、学术路径高度学院化,缺乏基层经验:公众对赵宏的质疑,深层原因并非针对其个人,而是对其所代表的一种学术范式的警惕:其学术训练长期聚焦于德国公法与比较法理论,研究高度抽象化,却缺乏对中国基层治理现实的切身体验。公开履历显示,她自1995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后,几乎全程在高校系统内完成本硕博教育及任教,仅有一年赴德国图宾根大学进修经历,研究领域集中于“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主观公权利”“国家学”等高度西化的公法议题,工作经历亦长期局限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等比较法机构。这种“从学校到学校”的学术路径,在公众看来,导致其论述虽逻辑严密,却严重脱离中国社会运行的实际成本与民众真实痛点。例如,在讨论吸毒违法记录封存时,她引用德国“去标签化”“个人信息自决权”等理念,却未回应中国禁毒工作的现实语境——缉毒民警高风险执法、社区戒毒执行难、复吸率居高不下、毒品关联暴力犯罪频发。
2、从未踏足基层,却用德国法理裁剪中国安全:赵宏在公共讨论中关于吸毒违法记录封存的论证,在理念层面与德国法上的“去标签化”和“个人信息自决权”存在明显相通之处。然而,这种论证忽略了一个根本问题:西方法治话语所依赖的社会前提,在中国并不存在。以德国为代表的治理模式,依托其小规模人口、高福利支撑和精细化社工体系,在特定条件下可推行“去标签化”。但在中国,禁毒是一场高成本、高风险的全民行动。尽管近年来禁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治理基础仍面临结构性挑战,相关风险尚未完全消除。更重要的是,14亿人口的超大规模社会,决定了任何制度设计都必须考虑执行成本、信息不对称与风险扩散的可能性。当学者无视这些治理复杂性,直接将德国法理移植为制度建议时,实际上是在用低风险、小规模社会的治理模型,裁剪高人口基数、多元治理场景下的制度需求。
3、法理移植的陷阱:普世外衣下的认知霸权:更关键的是,这种法理移植往往披着“中立”“普世”的外衣,实则内嵌特定文明经验。欧洲人权传统源于对国家权力的深刻警惕,其核心叙事是“个人对抗国家”;而中国法治的深层诉求,从来不只是限制公权,更是通过制度协同保障亿万普通人的基本安全。当一种外来理论只强调前者,却系统性忽视后者,它就不再是客观知识,而成为一种认知霸权——用别人的药方,治自己的重症,还指责病人“不够文明”。公众的不安正源于此:他们看到的不是学术探讨,而是一种脱离中国血肉现实的理论傲慢。
4、只为特定群体发声,却听不见十四亿人的安全诉求:如果说赵宏的学术路径使其“看不见”基层治理之艰,又“误判”制度适配之难,那么更值得警惕的是:她的论述方式,本质上是一种“选择性共情”——在法律文本的缝隙中,只为特定群体的“尴尬”与“悔过”发声,却忽略了绝大多数普通人对公共安全的正当期待。赵宏在近年多次公共讨论中,她的论证常以“轻微违法”为切入点,反复列举“闯红灯”“宿舍煮火锅”“地铁逃票”“浪费食物”等行为被记入违法记录的现象,并以此质疑当前记录制度的过度扩张。比如,在一次公共演讲中,她尤其以“一位因嫖娼记录而不敢毕业考公的博士生”为例,强调当事人“长期悔过却无法摆脱标签”的困境。但对大多数普通人而言,这样的例子很难构成说服力。公众的疑问在于:法律的意义,不正是让每个人在“违法之前”就因预见到后果而止步吗?若代价太轻,威慑何在?若人人皆可因“悔过”而抹去痕迹,规则又如何维系?
5、法学讨论的“精英化”与“失语”的普通民众:正如一位网友所言:“中国有14.08亿人左右,为何现在的法学人士只谈对0.08亿人的谅解与改观,却不谈对14亿人的责任与义务?”这种失衡并非偶然。当前部分法学研究长期囿于高校与比较法、抽象权利理论的法学研究,其讨论对象往往集中于能够进入学术话语体系的群体——他们通常具备较高教育水平和社会资源,有能力撰写申辩材料、参与公共讨论,甚至通过学术渠道争取制度调整。而那些因毒品致贫的农户、因网约车司机复吸遭遇事故的乘客、担忧孩子在校安全的普通家长,虽然其诉求已在制度层和实践层被有效吸纳,却较少成为高度理论化法学论文或公共法理辩论中的“典型主体”。于是,法学讨论逐渐变成一场“精英内部的同情游戏”:聚焦个体叙事,淡化系统风险;强调改过自新,回避集体代价。黄赌毒在中国从来不是孤立的“个人私德”问题。它们背后是跨境贩毒网络、地下赌场、卖淫产业链,是国家投入巨大资源开展扫黑除恶、全民禁毒所要铲除的毒瘤。公众对吸毒者的警惕,不是出于道德洁癖,而是源于对整条黑色利益链的切肤之痛。当法学研究只在法条字义间推演“比例原则”,却不愿走进缉毒一线、社区网格、家长群聊去倾听真实恐惧,它就不再是守护正义的学问,而可能沦为为特权开路的修辞术——用文明的外衣,包裹对风险转嫁的默许。
6、公众真正反对的是一种“失联的学术范式”:公众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当法学教育中大量学者缺乏一线实践经验,使得学术话语日益悬浮,若由这类缺乏基层感知的学者主导政策建议,可能将复杂的社会治理简化为条文移植,最终形成“纸上法治”,既无法落地,又可能被外部势力利用。因此,对赵宏的批评,实则是对一种从未深入基层、未能体察群众疾苦,却惯于用西方理论裁剪中国现实、将复杂社会问题简化为法条推演的“书斋学术”的排斥——仿佛只要逻辑自洽,就可以无视人间烟火与公共安全的真实关切。

结语
法治的进步,不仅体现在对个体权利的尊重,更在于对公共安全与社会信任的守护。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初衷值得肯定,但其适用边界必须建立在对行为性质、社会危害与治理现实的审慎评估之上。当一项制度设计忽视高复发风险、切断社会预警机制、弱化从业禁止效力时,即便逻辑自洽,也可能在现实中埋下隐患。而学术研究的价值,不在于构建精致的理论闭环,而在于能否扎根中国大地,回应人民最真实的安全关切。唯有让法治理论与基层实践相互滋养,走出书斋,回到人民之中,让学者话语与公众经验彼此倾听,法治才能真正成为护佑十四亿人生活的坚实堤坝,而非悬浮于书斋之上的空中楼阁。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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