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案正式施行。其中第136条引入“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明确将包括吸毒在内的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封存范围。这一条款一经公布,便在全国激起滔天怒浪。从云南边境缉毒烈士陵园前自发献上的白菊,到全国文旅集体致敬缉毒警察的舆论风暴;从新华社关于“百年思想战争”的深度报告,再到《解放军报》连续刊发《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等重磅评论——全社会正以前所未有的共识发出质问:在中华民族对毒品刻骨铭心的历史记忆面前,在无数缉毒警察用生命筑起的钢铁防线之上,为何要为吸毒者“封存污点”?
更令人忧心的是,推动这一条款的并非民意所向,而是一小部分长期浸淫于西方法学话语体系、唯“程序正义”“人权保障”马首是瞻的所谓“专家”。他们以“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回归”为名,将复吸率高达90%以上的吸毒行为,与偶尔闯红灯、邻里口角等轻微违法混为一谈;更有甚者,竟抛出“人均违法”的荒谬论调,试图消解法律的道德根基。这种脱离中国国情、背离人民情感、割裂历史记忆的“专业主义”,实则是文化自卑、制度失魂、价值倒错的集中体现。本文认为,封存吸毒档案绝非技术性立法调整,而是一场深层次的文明路线之争。
一、共产党人的初心誓词:人类精神文明的最高境界
评判此问题,必须回到中国共产党的精神原点。自1921年南湖红船启航,中国共产党就不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政治组织,而是一个以实现人类彻底解放、构建大同世界为终极目标的先进政治共同体。其初心与愿景,最凝练、最庄严的表达,便是入党誓词:“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这80字,字字千钧。它要求党员超越个人利益、坚守道德高线、承担历史使命、捍卫集体尊严。这种精神境界,在人类文明史上极为罕见。它既不同于西方启蒙运动以来以“权利”为中心的个体主义伦理,也不同于传统儒家“修齐治平”的士大夫理想,而是将马克思主义的解放哲学、中华文明的家国情怀、革命年代的牺牲精神熔铸一体,形成了独特的“先锋队伦理”。
当缉毒警察明知面对的是枪口与毒枭,仍选择逆行冲锋;当边防战士在零下40度的雪域高原守护国门——他们践行的,正是入党誓词中“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的承诺。这种以集体为本位、以奉献为荣光、以理想为灯塔的精神追求,代表了人类精神文明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
在此背景下,某些法学专家鼓吹“吸毒是个人自由”“封存记录是人权保障”,实则是用庸俗的个体主义解构崇高的集体主义,用狭隘的“权利话语”消解伟大的牺牲精神。他们看不见,每一次缉毒行动背后,都是共产党人初心使命的具象化;每一份封存的吸毒档案,都可能成为对烈士鲜血的亵渎。
二、党纪:引领社会文明海拔持续抬升的“定海神针”
如果说入党誓词是共产党人的精神宣言,那么党的纪律(党纪)就是这一宣言的制度化保障。党纪不是普通法律,也不是一般道德规范,而是对党员提出的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强制性行为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要求,早已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畴,直指人的内心世界与价值取向。
更重要的是,党纪具有强大的社会溢出效应。历史雄辩地证明,党纪的每一次演进,都推动了整个社会道德底线的上移:延安时期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重塑了根据地的社会风气;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三反”“五反”运动涤荡了旧社会的污泥浊水;新时代的“八项规定”刹住了公款吃喝之风。这一过程,正是中华民族从“道德洼地”走向“道德高地”的缩影。
党纪之所以能引领社会,根本在于它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若没有一个坚强的先锋队以更高标准自我约束并示范引领,社会极易陷入道德相对主义乃至虚无主义的泥潭。党纪,正是那根“定海神针”。
然而,某些西化法学专家却试图将法律拉回“最低限度的道德”。他们主张“法律不应干涉私人领域”,这恰恰是西方自由主义法学的核心教条。但在中国语境下,吸毒从来不是“私人事务”! 它关联着家庭破碎、犯罪滋生、生产力丧失,更关联着国家形象与民族尊严。因此,以党纪为标杆的法制建设,必须坚持“高线引领”而非“底线思维”。封存吸毒档案,看似“宽容”,实则是向堕落妥协,是对党纪引领社会道德进步逻辑的根本背叛。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纪精神的全民化表达
如果说党纪是“先锋队的戒律”,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这一戒律向全社会的泛化与外化。它既继承了党纪的崇高内核,又以更通俗的方式,构建起14亿人的价值共同体。其中,“法治”作为核心价值观之一,绝非照搬西方法治模式,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集中体现——强调法律必须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正因如此,核心价值观与党纪一脉相承。然而,某些法学专家却将“法治”狭隘理解为“形式合法性”“程序中立”,进而鼓吹“法律应价值中立”。这种观点,本质上是用技术理性切割价值理性。
在吸毒问题上,这种切割尤为危险。中华民族对毒品的痛恨,早已超越法律条文,升华为一种集体无意识的文化本能。从林则徐虎门销烟的民族觉醒,到建国初期三年肃清烟毒的历史奇迹;从每年6.26国际禁毒日的全民宣誓,到缉毒警察平均寿命仅41岁的悲壮现实——禁毒,已成为中华文明自我保卫的基因编码。
在此背景下,将吸毒与其他治安违法等量齐观,主张“一视同仁封存”,不仅是专业上的短视,更是价值上的背叛。它无视了核心价值观中“文明”“和谐”“爱国”对禁毒事业的内在要求,割裂了法律与民族情感、历史记忆的血肉联系。真正的“法治”,必须扎根于这片土地的情感与记忆之中。正如自然法理论所强调:恶法非法。 若一部法律违背了民族最基本的善恶判断、伤害了最朴素的正义情感,那么它的“合法性”便值得怀疑。
四、西方法制文明的陷阱:黄赌毒合法化与中华文明的不可兼容性
鼓吹封存吸毒档案的专家们,常以“国际惯例”为挡箭牌。但他们刻意回避了一个基本事实:西方所谓“法制文明”的底色,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与道德相对主义。在许多西方国家,荷兰、葡萄牙等国已实现毒品非罪化或合法化;赌博、卖淫在多地被视为“合法产业”。这种“黄赌毒合法化”的社会生态,建立在资本逻辑对人性欲望的无限放纵之上,必然导致社会原子化、道德溃败。
中华文明与此截然不同。 自古以来,中国就强调“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儒家主张“克己复礼”,道家崇尚“清心寡欲”。这种以节制欲望、追求德性为特征的文明范式,决定了中国不可能走西方“合法化—管控化”的老路。
那些推崇西方法制文明的专家,本质上是文化不自信、制度不自信的表现。他们不相信中华文明有能力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的法治道路,于是只能匍匐在西方学术霸权之下,用“专业术语”包装价值投降。我们必须清醒:法制文明没有普世模板,只有适合本国国情的道路。
五、吸毒的特殊性:不容丝毫妥协的民族底线
在所有治安违法行为中,吸毒具有无可比拟的特殊性:
第一,复吸率极高。 医学研究表明,即使经过强制戒毒,复吸率仍高达70%-90%,一次吸毒,往往意味着终身挣扎。
第二,民族创伤刻骨铭心。 近代中国因鸦片输入沦为半殖民地,“东亚病夫”的屈辱至今仍是民族记忆中的刺痛。
第三,缉毒英雄的牺牲神圣不可侵犯。 我国缉毒警察的牺牲率是其他警种的4.9倍,他们的墓碑常常是无字的,因为毒贩会报复家人。这些英雄,与抗美援朝战场上“冰雕连”的战士一样伟大!
在此背景下,封存吸毒档案,无异于对复吸风险的盲目乐观、对历史苦难的轻慢遗忘、对英雄牺牲的无声背叛。对吸毒者的“宽容”,就是对守法公民的残忍,对民族未来的不负责任!
六、法学界的西化危机与补救之道
此次风波,暴露出我国法学界一个深层危机:部分学者沉迷于西方法学话语体系,以“专业”“中立”为名,行价值解构之实。其根源在于法学教育与研究中党建的严重缺位。法学从来不是价值中立的学科,中国的法学,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灵魂。
西化专家们最大的逻辑谬误,在于将吸毒与其他治安违法进行机械等效。他们只看处罚幅度,却无视行为的本质差异。这种混淆,若非专业能力不足,便是有意为之的价值夹带,试图为未来“非罪化”铺路。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必须立即采取双轨补救措施:
第一,司法与立法纠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吸毒行为的治安处罚记录不属于封存范围。同时,应启动立法程序,推动“吸毒行为犯罪化”,从需求端彻底斩断毒害。
第二,改革立法民主化机制。 未来涉及重大伦理议题的法律修订,必须由主流媒体同步解读条款内容、分析社会影响、设置民意调查,开展“伦理真实底线测试”。法律的生命在于人民认同,而非专家自说自话。
结语:以文明自信筑牢法治之魂
封存吸毒档案之争,表面是法律技术问题,实质是文明道路之争、价值立场之争、精神高地之争。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宣告:中国的法制文明,绝不做西方话语的应声虫!
共产党人的初心誓词,是我们最高的精神灯塔;党纪的严明规范,是我们最硬的道德脊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最广的价值共识。在这片曾饱受毒品蹂躏的土地上,在无数缉毒英烈用生命守护的净土上,我们绝不能允许任何以“专业”“文明”为名的妥协与退让。
吸毒档案,永远不该被封存;英雄,永远不该被遗忘;文明,永远不该被拉低! 让我们以文化自信为甲,以制度自信为剑,坚决打赢这场新时代的“禁毒人民战争”,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清朗、健康、昂扬的中华文明!
封存吸毒档案,与猫狗为核心的动物福利立法,是同样的思潮, 同样的推手。
来源:昆仑策网 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作者 相关信息
内容 相关信息
• 昆仑专题 •
• 高端精神 •
• 新征程 新任务 新前景 •
• 习近平治国理政 理论与实践 •
• 国策建言 •
• 国资国企改革 •
• 雄安新区建设 •
• 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