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主管的《人民法院报》特邀罗翔撰写评论文章《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个标题有很大的迷惑性,乍一看作者似乎是支持将部分吸毒行为入刑的,其实完全不是这么回事。
此文仍然是为涉毒行为轻罪化、去罪化服务的。

罗翔在开篇先批判了所谓“非黑即白”的态度。这里的@非黑即白”指的显然不是新治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一刀切式封存,而是网友要求将吸毒行为全部入刑的观点。

文章主体部分说了两大点:
第一点是“吸毒应然入刑”。这里的“入刑”跟大家理解的“入刑”完全是两码事。罗翔的逻辑是吸毒目前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而“学界往往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称之为'小刑法'”,所以吸毒就是违反了“小刑法”,也就属于“小刑事犯罪”。

然后重点来了,他认为“行政拘留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所以“学界”有一种观点是要求“行政拘留”案件应当由司法机关(法院)审判,而不是行政机关(公安)直接进行处罚;“学界”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拘留必须接受听证”,理由是“涉及吊销许可证件”等比拘留更轻的问题都有“举行听证”的规定,那么吸毒等涉及拘留的案件也应该“举行听证”。
总结一下,他说“吸毒应然入刑”,意思并不是支持吸毒者应该被处以徒刑等更重的刑事处罚,而是说“学界”认为现在的“拘留”已经很“刑”了,呼吁用审判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去处理对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进一步提高拘留的门槛,让吸毒者更难被抓。
第二点是“吸毒实然的入刑”,翻译成人话就是现在吸毒已经入刑了。众所周知,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吸毒行为不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他这是在说什么呢?
答案是他认为吸毒的“关联行为”(例如以贩毒养吸毒、非法持有大量毒品、唆使他人吸毒等)已经入刑了,这就相当于吸毒入刑了。这是在用诡辩解构整个“吸毒入刑”的讨论——言下之意:既然吸毒早已“入刑”,你们还有啥可嚷嚷的?

说实话,读到这我直接被气笑了。既然吸毒行为可以引发这么多危害他人的严重犯罪,合乎常理的结论难道不是应当从源头遏制犯罪链条,更早让刑法介入吸毒行为吗?逻辑扭曲到什么程度才会认为“吸毒关联行为入刑”就等于“吸毒实然入刑”了?
犯罪治理的实际情况是前端行为越放松,后端风险越难控制,所以立法不能只盯着末端危害。一个现成的例子是:醉驾本身并不必然导致事故,但是醉驾和恶性交通事故之间有高度统计关联与因果链条。所以我们才要把醉驾提前纳入刑法,而不是等撞死了人再追究“关联行为”的刑责。
罗翔在后面还跑了个题,顺势讨论起了“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也不一定都构成犯罪。他的论证方式是搬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例外,很多这类药物可能导致成瘾,所以被现行法律划为毒品,然而有些病人需要从国外购买相关药物,不应该对他们也上刑。

这里他举的例子倒也不是毫无意义,毒贩走私毒品和病人购买药物的行为确实需要区分开。然而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更精确的立法、不同法律法规的更好衔接以及更灵活的执法措施来解决问题。
罗翔并不管这些,而是把极端例外当成普遍论证的立法基础,然后直接来了个诉诸人的恐吓:“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完美呼应了他的好朋友赵宏的“人均违法”论。

归根结底这几段还是在为继续放宽涉毒行为的刑责制造舆论氛围。
在文章的结尾,罗翔说“法律变革不能只看多数,丝毫不顾及少数,否则就无法防止多数暴政……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写到最后总算是摊牌了,这是在指控广大遵纪守法的老百姓要求严惩涉毒行为是迫害吸毒者和病人利益的“多数暴政”,进而呼吁“法律人”抵抗针对涉毒行为的“重刑主义”民意。
这才是罗翔这篇文章真正的主旨:明确反对将吸毒行为本身入刑。
对于上述的诡辩套路和奇特逻辑,只要是稍微了解罗翔翻车历史的人都不会觉得奇怪(合订本参见:https://www.kunlunce.net/e/wap/show2022cont.php?classid=176&id=172035),奇的是这样的人竟然到现在还能成为两高的座上宾。
你们不想入刑就别入刑了,有必要请这些两面人、劣迹网红、公知教授来恶心老百姓吗?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物理学者、美国社会观察者;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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