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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渣王振华生在古代,这会早就脑袋搬家了
点击:  作者: 孤灯书生    来源:暗访江湖  发布时间:2020-06-24 09:31:20

 

 

这几天,王振华案件一直引人关注,因为他导致9岁女童下体撕裂,一审却只判了5年。

 

即使只有5年刑期,王振华也不答应,他扬言自己无罪,要上诉。

 

王振华之所以有这样的底气,是因为他是亿万富翁,是中国排行前几名的房地产商。

 

那个姓吴的脏女人,给他找一名幼女,他会给10万元的介绍费。

 

他花费1200万元请律师,来给自己开脱罪责。

 

王振华有的是钱,但却没有给9岁女童一分钱的赔偿费。

 

此前,亿万富翁王振华一直以“正能量”的面目示人。

 

他系着鲜艳的领巾,来给小学生作报告。

 

他来到教室里,给学生做爱心主题报告。

 

他站在讲台上,对着台下的人做正能量演讲。

 

现在看来,这一切是天大的讽刺。

 

如果不是这起案件,谁会想到,这个满脸正气的人,竟是一个人面兽心的渣滓,一个残害幼女的恶魔!

 

 

 

9岁的女童,一生都处在心灵和身体的双重伤害中。

 

而造成她伤害的人,判处却如此轻微。

 

这是为什么?如果放在古代,他会受到什么惩罚?如果放在国外,他会受到什么惩罚?

 

咱就先不说古代,也不说国外,咱就说说20年前。

 

如果放在20年前,对他的判处,也不会这么轻微。

 

 

 

小时候,我们临村有一个人,初中刚毕业,也就十六七岁。

 

有一天,他在赶集的路上,看到迎面走来一个女孩。

 

四望无人,他就动了强奸的念头,把女孩压在树坑里。

 

女孩大声呼救,一名骑着自行车的成年男子听见了,就赶过来。

 

成年男子把他暴打一顿,然后扭送到了派出所。

 

他最后被判了10年。

 

那女孩我们都认识,他们是同学,她后来从陕西远嫁到了甘肃。

 

强奸14周岁以上的,被判处10年徒刑;而强奸9岁的幼女,却只判5年。

 

别给我说什么王振华不是强奸幼女,是猥亵幼女。

 

也别给我说王振华的律师是怎么说的,一审的判决书是怎么说的。

 

我只问:9岁女童的下体,是怎么撕裂的?

 

如果下体都撕裂了,还不算强奸,那什么才算强奸?

 

是不是又想告诉我“戴套不算强奸”?

 

 

 

在古代,强奸妇女,绝对是重罪。

 

古人讲究从一而终。也就是说,一个女人只和一个男人在一起。

 

如果女子结婚了,而被强奸,那么这个女子就会被休回家,无法再嫁。

 

如果这个女子没有结婚,而被强奸,那么这个妇女一辈子都嫁不出去了。

 

强奸犯带给每一个女子的伤害,都是终生的。

 

所以,古代对这种处罚非常严重。

 

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诸强奸者,流三千里,配送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丞相谢深甫等人编撰的,等于当时的刑法。

 

强奸女子,会被发配到三千里外的荒蛮之地。

 

所谓的荒蛮之地,就是没有人烟的地方,比如古代的海南岛,气候炎热,虫蛇肆虐,去了哪里,就回不来。

 

如果强奸未遂,也会被流放到五百里之外的荒凉地带。

 

如果强奸时,让女子受伤了,那么就要用绳子勒死。

 

回头看王振华案,如果放在南宋,肯定会被绳子勒死的。

 

 

 

南宋的法律中还规定:“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

 

意思是说,女孩子未满十岁,即使她同意,也被视为强奸罪,男子也要按照强奸罪进行惩罚。

 

十岁以下的女孩子,知道什么呢?

 

南宋的法律,既是公正的,也是人性的。

 

元代法律中,对强奸幼女更有详细的处罚。

 

《元典章》中规定: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

 

意思是:强奸十岁以下的女孩,就要处死。即使女孩同意,也按照强奸幼女罪论处。女孩不追究责任。

 

《元典章》中,还对强奸者不同的年龄,有不同的规定。

 

年老者奸淫幼女,杖责一百七十,不许以财务赎罪。(用棍子抽打170下,那把老骨头肯定会被打死的。)

 

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与十岁以下幼女通奸,按照强奸罪论处,但可以免去死刑,也是杖责一百七十下。(即使不死,也打得皮开肉绽,让他一辈子都有了记性。)

 

如果强奸十岁以上的女子,处罚也是杖责一百七十下。

 

如果三名男子强奸一名女子,三名男子都要被处死。

 

元代的法律很奇葩,动不动就是杖责。用杖责代替入狱。

 

 

 

就连我们课本中腐朽的清朝,法律也是保护弱小的。

 

清朝律法中规定了“强奸幼女罪”,和普通的强奸罪,专门区别开来。

 

清朝律法规定: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致死,或诱奸十岁以下幼女者,判斩刑;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未遂,发配边远为奴。

 

王振华强奸9岁女童,如果放在清朝,会被推出午门斩首。

 

咱说说道光年间的一件强奸幼女未遂案。

 

这事情发生在1821年。

 

直隶省文安县,也就是今天的河北省文安县,这一年发生了这么一件事。

 

这个县一个名叫高扶格的成年男子,意图强奸本村王吕氏11岁的幼女。此案属于强奸未遂。

 

王吕氏告状到县衙,偏偏此时文安县发生了蝗灾,知县何熙绩接到报案后,就没有及时审理,去往乡下检查扑蝗工作去了。

 

对于知县来说,蝗灾关系到一年收成,比强奸未遂可重要多了。

 

可是,王吕氏可不这样想,她认为知县不重视自己的事情,就把这事一直反映给都察院。

 

都察院报告给道光皇帝。

 

道光皇帝异常震怒,责令军机大臣、负责刑部的蒋攸銛调查此事。

 

后,蒋攸銛调查清楚案件经过,知县才免受处罚,强奸未遂犯被发配到边关充军。

 

强奸幼女未遂,要发送边关充军;强奸幼女恶行成功,则要被砍头。

 

 

 

王振华案,性质极为恶劣。

 

王振华应该庆幸,他没有生在古代。

 

如果他生在古代,这会早就脑袋搬家了,还叫嚣什么上诉!

 

别拦我,我想回到古代。

 

我不要手机电话,不要汽车飞机,不要高楼大厦,不要电影电视……

 

我只想看到坏人受到应有的惩处。

 

作者:孤灯书生  来源: 暗访江湖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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