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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十年回望,道阻且长——国企改革再评论之一
点击:  作者:梁军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0-06-23 11: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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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打算出一本书,书名叫《国企改革再评论》。把十年间公开发表的国企改革评论文章集合呈现,再以现在的观点与视角,对旧文所涉题材逐一进行二次评论。也许是因为批评味太浓,没有出版社愿意接单。在此连载,给听得见、听得进批评意见的人,留下值得深思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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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1日,我在《南方日报》发表了研究国企改革的第一篇评论文章,题目是《国企改革仍在错误的轨道上慢跑》。

这个题目,在今天看来,确实有些刺耳。但在当时的舆论环境下,还算中规中矩。更主要的是,我不是标题党,更不是挂羊头卖狗肉的推墙派。对于国资国企,爱之深,责之切。语气虽然有一点过,但是,没有半句否定国资国企主体地位的意思。摆事实,讲道理,深入浅出,环环相扣,用大众看得懂、读得下的语言风格,讲述一个既严谨又高深的话题。当然,给文章起题目也很重要。既要一目了然,还要具冲击力和传播力。即使放到今天,如果编辑允许,我依然会选择使用这一题目,不怕他人诬告举报。所以,我很坦然地将这一旧文提拎出来,一字不改以示人,并愿意接受国资系统同志们的批评乃至批判。

发表这篇文章,距今已有10个年头了。在这10年间,国企改革的理论、政策与实践,早已跨越了万水千山。可惜的是,10年前的判断,至今仍未过时。也就是说,10年前我所指出的“错误的轨道”,上面依然在“慢跑”着我们的国企。真不知道我是该得意,还是该抑郁?

当时我所针对的,是有关部门“收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不恰当方式,以及隐含其中的不恰当国资监管理念。

此前,由于很复杂的历史成因,从1994年开始,国有企业不用向国家(含地方政府)上缴收益。直到2007年《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出台,才开始分不同类别上缴不同比例的收益。刚开始具有极强的试探性,比例小的可怜。到2011年,也就是写这篇评论的时候,有关部门提出要加大收益上缴的比例和范围。酝酿、预热了几年,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〇二〇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此为标志,更进一步强化了收益上缴的提升速度和比例,以及履行这一任务的政治要求。

到目前为止,我们所看到的各省市出台的国企改革指导意见,都清一色地把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比例,统一确定在到2020年上缴30%,与国家层面的要求完全一致。我曾充满好奇地搜寻,希望能找出一个高于30%或者低于30%的省市,以及他们与中央略微不一致的阐述理由。结果当然是否定的。由此担忧,全国各地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小国企盈利能力和成长阶段千差万别,30%的硬杠杠一杆子打下去,真不知道各地该怎样分解任务,也不知道各层级国企该怎样合理地完成任务。更有甚者,一些表面上为国民说话,暗地里为私人资本站台的著名学者(例如著名经济学家北大张某某教授),武断地提出应该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定在80%或者更高。

我从来不反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进而,我主张将国有资本收益通过直接的现金分红,来体现国有资本的“全民所有”属性,由此激发全民对国企的拥护、关注和监管积极性,由此还原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本意。但是,作为公有制经济表现形式的国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它必须以一个独立完整的企业形态而存在,而非政府管制下的一个部门。国有资本收益该不该上缴、怎样上缴、上缴多少,都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规则来主张权利。现行的以行政命令式下达指标的做法,不管你的初衷和结果多么高大上,都没有充分考虑国企的市场主体属性,都还是一种行政思维在经济领域的延伸(详细论述参见附后的原文)。而这种思维,以及这种思维惯性之下的监管手段,可能就是我们的国企改革一直没有真正走出困境的深层次原因。

国资国企改革的大方向必须是市场化,这已成为改革共识。但是在怎样实现市场化,尤其是在顶层设计上,在出资人与经营者之间,在最能体现出资人权利的收益上缴问题上,怎样以市场化的方式手段予以体现,却未必想得明白,或不愿多想、不敢深想、不能畅想。而我,正是在这一重大切口上开始研究思考,庖丁解牛,最终得出一个圆满的理论与实践改革框架。此为后话。

这是我的第一篇研究评论。当然,在此之前,我已经做了相当长时间的研究思考准备,算是厚积薄发吧!但是,真要“拉出来溜溜”的时候,还是心中没底。当时,因为工作关系,与时任《南方日报》理论部主任田东江同志相熟,于是厚着脸皮将稿子投出。我记得文章发表的前一天,他回了电话,说“写得不错啊!”要我马上发一张照片过去,说是要给我配一幅素描,“没什么改动的,明天见报”。当时我就问:“你们不再仔细审核一下吗?”他的回答让我记忆犹新——“你是社科院的专家,这又是你的专业领域,我们当然要相信你的水平。”当时我要求再给我一点时间,我要再仔细地核对一些数据和提法。对于我来说,我总是战战兢兢于自己的观点或论证是有瑕疵和盲点的,可能会成为一个学术笑话。这种战战兢兢的态度,就是从那一天开始,一直伴随着我的研究。一个小时以后,我确信这篇文章可以经得起任何角度的质疑了,才和田主任做了确认。

如果说现在或将来,要感谢什么人的话,田东江同志是排第一位的。不仅仅是他此番及随后长期给了我展演的平台,更重要的是他对我的肯定、信任和鼓励,以及那句话后面的潜台词——你是专家,你自己要对发表的文章负责。另外也必须感谢的,是单位给予我的资格背书。如果不是在社科院这个学术高地搞研究,也不可能得到《南方日报》这样的主流大报给予的“免检通道”待遇。

另一个有趣的事是,给我画素描的,是《南方日报》的美编简仁山。这位老兄功夫了得!仅凭一张照片,不用见本人,就能将人物的典型特征勾勒得惟妙惟肖。那一幅素描,把我的形象提升了,从此成为我的形象标识。文章发表时,也许是为了体现素描版权,在素描旁边标注了“绘图:简仁山”。结果,不知道是哪一家最先转载的网站编辑,错将简仁山当成了文章作者。结果,当这篇文章在网络上满天飞以后,作者都被标注成了简仁山而非梁军。是为笑谈。

原文在此——

国企改革仍在错误的轨道上慢跑

(《南方日报》2011年1月11日第二版)

财政部近日宣布,从2011年起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提高收益收取比例。简单地说,就是有更多的央企要向国家缴交更多的“红利”。但是,从“收取”的方式、范围和比例等要求来看,丝毫没有跳出以往的思维模式和管理路径,没有体现改革的实质性进步。国企改革依然是在朝着一个错误的方向缓慢推进(注:国企改革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企业的内部治理与监管,一个是国家对企业的外部管理体制。这里所说的是第二个层面的改革)。

事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拷问。主要疑虑不外乎几条:“收取”比例是否恰当,“收取”范围是否合理,“收取”利润是否准确,尚未“收取”的利润如何监管,“收取”的利润如何让民众受益,等等。可以预见的是,不管政府部门与理论界、民众如何争论,这些问题都不会有正确的答案,因为这样的“收取”举措本身就是一种谬误。在错误的理念之下,如果不能改变方向,那么就只有错的深浅和错的快慢之分。

我们必须回归到企业的组织形态来考量这个问题。

企业是什么?企业就是一种为盈利而产生的法人实体。出资人将货币资本或实物资本交予管理者管理,通过管理者雇佣生产者创造产品价值或服务价值,再通过社会交换而产生了剩余价值即利润。出资人或将利润分红,或将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企业以“公司”的形态存在于市场经济中,一部《公司法》足以将企业各方关系的全部责权利规范得清清楚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和人力资本作用上升的原因,管理者介入到出资人的权益当中,经过市场的博弈以及社会法律的、道德的约束,达致均衡,也就是我们津津乐道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工会之间的相互牵制与彼此妥协。也正是根据上述的基本理念,2009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将以往作为政府附庸的国企,彻底变成受法律和公司章程约束与规范其行为的“公司”。由此观之,一般企业、央企以及所有的国有企业,是否应该向股东分红,分多少红,法理逻辑就变得非常简单而透明——

首先是“收取”比例问题。“收取”这个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从《国资法》来看,公司(即企业)有了盈利,拿多少出来分红,应该是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意见,结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目标和未来经济环境,综合上述因素以后,作出一个既满足投资者需求,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的分红决定,而不应该由控股股东越过董事会的职权,笼统地以百分之几来决定所谓的“收取”比例。简言之,如果公司近期有重大投资行为或经济环境恶化,可以暂不分红;如果公司近期没有重大投资行为或经济环境宽松,则可能多分红。一个文件“通知”,一句“收取”,彰显了央企以“公司”之名的法人实体“被计划”的窘状,以及“计划者”反市场化的强势。将央企人为地划为四个等级分比例“收取”,更将这种错误概念加以放大。

其次是“收取”范围问题。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央企,也包括所有地方国企,只要是以公司的形态正式注册、运营者,产生了利润,都应该按照《国资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出资人分红。在此法理基础上,控股股东(应该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而不是财政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意董事会,对经营业绩好的国企作出多分红的决定,对经营业绩不好的国企作出少分红甚至暂不分红的决定。

“收取”结果是否准确和对未“收取”利润的监管问题,这涉及到国企改革的另一个方面,即公司内部治理与监管问题。这个问题与对国企的外部管理体制是一个相互作用的整体。外部管理体制改革到位,公司内部治理与监管便易于执行。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具有了一整套非常成熟的内部治理与监管模式可资借鉴。此次“收取”的反市场化做法,凸显了财政部、国资委作为控股股东对央企董事会的意志表达与监管的弱化,成为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其结果反而强化了央企作为一个与之对立的集团的地位。因为,如果双方都可以不按《国资法》及公司章程约束行事的话,央企的管理层作为“内部人”将更容易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关于“收取”的利润如何使用,如何真正让全体国民享受到“自己的企业”的红利问题。现今的国企改革理论创新不足,实际操作更是一片乱象。在包括财政部、国资委、地方政府等部门与国企都作为利益实体存在的情况下,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并全民共享的理念,几乎变得遥不可及了。

(作者系广东省国有资本研究会会长、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全民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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