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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交警打人”真相 孰是孰非仍需深思
点击:  作者:舒锐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5-04-27 14:42:07

 

        核心提示:前几天,一段不完整的“交警打人”视频迅速流传在网络的时候,所有舆论方向都指向交警暴力执法,然而,当随后完整的视频被公布之后,舆论指向又瞬间转变,纷纷“力挺”交警执法。这种所谓的“是非曲直”,不得不令人深思。

     “面临非正义侵害,产生‘打击报复’的冲动,这是人性使然,警察也不例外。他们能否克制住这种冲动,一方面取决于个人的职业道德与素养。另一方面或许更在于社会是否营造起对袭警行为普遍舆论挞伐、依法严惩的零容忍氛围。”

(昆仑策研究院“中国梦”责编)


 

       原标题:执法暴力 还是暴力执法?


  4月24日,网络上一段“交警打人”的视频迅速流传。在该视频中,一名身穿制服的交警正在推打一名抱着小孩的妇女。经记者调查,该视频中的交警来自广东清远市清新区。当地警方通报,网络流传的视频经过剪辑,完整视频显示:在该交警制服这名女子之前,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被该女子先扇了一个耳光,将其眼镜打落在地。随后该名工作人员对女子的打人行为进行约束。清远市公安局对涉事工作人员在实施约束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表示歉意。
  
  完整视频公布后,警方在舆论场中上演了逆袭。这起事件再次警示我们,网络时代有图都不一定有真相,在真相到来之前,慎重发声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更是对自己负责。
  
  舆论场变向如此迅速,这与公众对暴力深恶痛绝的自然正义感相关,人们天然认为,谁先动手打人,那他(她)就错了。在法治国家、文明社会中,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先打人者固然不对,袭警更须受到严惩,该女子显然要为此付出法律代价。但事件的对与错并没有那么简单,也引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是警察能否使用暴力?能否打人?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可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人民警察肩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任务,执法过程中,难免需要使用前述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时还须使用一定限度暴力对执法对象的人身予以限制。
  
  可见,“执法暴力”本无原罪,是否属于“暴力执法”,关键在于情形是否适当,方式是否恰当。该事件中女子先行动手,警察在“制服”违法女子的短短数秒里有着三个动作,先是回扇了女子两巴掌,形成与女子对打态势,最后才架住女子限制其人身。
  
  实际上,这三个动作为我们诠释了执法打人与合理执法暴力的区别。只有最后一个动作才是必要范围内的执法暴力,而前两个动作应被认定为打人行为,这或许也是当地公安局将之定性为“不当行为”的原因。
  
  也许有人会质疑,如此认定是否对于警察的执法要求过于苛刻,在紧急情况下,警察恐怕难以想到那么多。正是因为警察时刻可能面临紧急情况甚至生命危险,就更需要对警察严格要求,严管才是厚爱与保护。警察职业特殊性要求他们在遇到暴力时,不能像普通人那样产生随手反击的“类条件反射”,而应形成“一招制敌”的职业习惯。只有这样才能洗脱暴力执法之嫌,并将各方损害降到最低。
  
  面临非正义侵害,产生“打击报复”的冲动,这是人性使然,警察也不例外。他们能否克制住这种冲动,一方面取决于个人的职业道德与素养。另一方面或许更在于社会是否营造起对袭警行为普遍舆论挞伐、依法严惩的零容忍氛围。如果社会舆论偏袒袭警者,如果袭警不了了之成了常态,警察们自然难以感受到应有职业尊严和职业保障,通过“自力救济”暴力回击的可能性或许就将大一些。(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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