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北京的一名出租车司机,有幸拜读先生文章【“曹玺浩|秩序重构:破解平台经济“百家碗”与“自家饭”失衡”,甚有同感。】
本人也早有出租车(含网约车)群体需要自己的平台的想法,网上也有看到类似的司机的想法。平台应当以公益性,服务性,公平性,人性化为宗旨,以提升司机群体收入(共同富裕),提升服务质量,保证司机权益(社保医保,工作时长等贴合劳动法事项)为责任,打造规范市场,实现就业群体稳定性高质量发展为目的。为此,昨日我还找到了北京市总工会出租车行业工会领导面谈,却被之嘲曰乌托邦。我还他一句共产党员要有无产阶级思想,何谓无产阶级思想,简言之去私。工会领导答曰工会会推进解决司机如厕难,司机驿站的建设,同时推进送温暖活动。其他的超出了范畴,会向其他部门反馈。
本人还想继续推进组建司机劳动者自己的平台的想法,但顾虑颇多,有幸读到先生文章,能否理论结合实践去实施,不知先生能否答疑解惑,指点迷津,谨上拜贴,望先生答复。
附:
曹玺浩|秩序重构:破解平台经济“百家碗”与“自家饭”失衡
平台经济是以数字技术为支撑、数据为关键要素、平台为组织形态,通过网络协同实现多方交易的新型经济系统,涵盖基于数字平台的各类经济活动与关系总和,平台经济凭借网络效应与规模效应,实现了生产要素的高效配置与商业模式的持续创新,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中国信通院《中国平台经济发展指数报告(2024)》显示,2023年我国平台经济市场规模达15.2万亿元,占GDP比重12.3%,较2019年实现83.3%的增长;带动就业人数2.87亿人,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1.15亿人,涵盖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多元群体,而截至2025年,我国新业态劳动者规模已突破两亿人,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
然而,平台经济在快速扩张中,“拿着百家碗(依托公共资源、社会基础实现规模扩张)却只吃自家饭(独占发展红利、规避责任义务)”的失衡问题日益凸显:算法主导下的人文关怀缺失、市场垄断与资本无序扩张引发的公平危机、全球化进程中的规则冲突与生态失衡,不仅制约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更对社会治理与全球经济秩序构成挑战。
构建适配平台经济发展的多元秩序,成为破解这一困局的核心诉求。
一、人文秩序缺失:“百家碗”滋养下的权益漠视
平台经济的技术革新极大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但“算法至上”的逻辑导致人文关怀逐渐边缘化,劳动者、消费者及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与平台发展红利严重脱节,亟需构建“以人为本”的价值秩序。
1、算法异化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困境
平台以算法为核心的用工模式,将劳动者纳入“效率导向”的管理体系,形成“平台获利、劳动者承压”的失衡格局。
交通运输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2023年数据显示,全国涉及外卖骑手的交通事故达12.6万起,占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8.3%,其中62%与骑手为规避超时罚款违规行驶直接相关——某头部外卖平台配送时间从2016年平均40分钟缩减至2023年的28分钟,而同期城市核心区域交通拥堵系数上升15%,效率要求与客观条件严重错配。
同时,社会保障的缺失进一步加剧困境,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调查报告(2024)》显示,仅12.7%的外卖骑手与平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参保率不足20%,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仅为8.3%和11.5%。
为破解这一难题,我国自2022年起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初始覆盖北京、上海等7省份及美团、饿了么等7家平台企业,创新采用“按日参保、按单计费”模式,不以劳动关系为参保前提。2025年7月试点扩围后,已覆盖17省份,新增滴滴出行、顺丰同城、满帮等平台企业,累计超2000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保障体系,但仍存在覆盖范围有限、保障标准偏低等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2、数据滥用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大数据“杀熟”、隐私泄露与算法歧视,成为平台独占红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突出表现。
2024年第三方检测显示,15家主流平台大数据“杀熟”发生率达34.7%,机票预订最高价差达35%,酒店预订老用户平均多支付18.2%;部分平台通过用户画像实施“隐形涨价”,屏蔽低价选项、强制捆绑增值服务。
此类行为呈现“隐蔽性强、针对性准”的特点,分为“新老用户差异定价”和“动态定价歧视”两类,平台常以“会员专属权益”“个性化推荐”等名义掩盖价格差异,导致消费者难以察觉和举证 。
2024年12月,国家网信办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明确将大数据“杀熟”作为整治重点,推动算法向善。
但是,价格乱象仍屡禁不止,在2025年“双11”期间,定金膨胀、多层满减等复杂规则加剧信息不对称,部分平台存在临时叫停补贴、隐性提价等行为,涉嫌价格欺诈,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
数据隐私泄露风险同样严峻,2023年某社交平台超5000万用户信息被暗网交易,2024年某社交APP出售用户已删除聊天记录,导致1200万用户隐私泄露。
此外,算法歧视问题凸显,某招聘AI自动降低含“女性”“育儿”关键词的简历评分,导致女性录用率比男性低42%,违背公平原则。
3、特殊群体的数字鸿沟与权益保障不足
老年群体与未成年人作为平台经济的“边缘使用者”,权益保障被严重忽视。
我国65岁以上人口超2.2亿,90%选择居家养老,2023年银发经济规模达7.1万亿元,适老智能产品2025年预计达5554亿元规模,但数字适老化进展滞后。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网民规模1.89亿,互联网普及率仅58.8%,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76.4%;已上网的老年网民中,62%反映平台适老化改造不足,面临“找不到退款入口”“无法联系人工客服”等问题,部分遭遇网络诈骗。
尽管,京东等平台推出“暖阳行动”标识,上线50万+适老产品,并提供线上补贴查询、线下体验服务,但整体改造覆盖率仍有待提升。
未成年人则受困于成瘾性算法,国家网信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发展报告(2024)》显示,2023年我国未成年网民日均上网2.5小时,14.3%超4小时,34.1%出现学习成绩下滑,17.8%面临健康问题,而部分平台“青少年模式”形同虚设,未履行保护责任。
二、市场秩序失范:
“赢者通吃”下的公平失衡
平台经济的“赢者通吃”特性催生垄断格局,资本无序扩张导致行业发展偏离本源,平台“类公共服务”属性与责任缺失的矛盾突出,亟需构建公平竞争、权责对等的市场秩序。
1、平台垄断抑制市场竞争活力
部分平台依托“百家碗”积累的资源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二选一”垄断行为处以182.28亿元罚款,成为平台经济反垄断标志性案例;同年,美团因同样的“二选一”行为被罚款34亿元,但整改进展缓慢,2025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4)》显示,美团未按时完成整改,限制商家跨平台经营的问题仍存在,原定于2024年10月的整改期被延长,监管部门将持续推进其整改。
202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阿里系三被告在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强制用户使用支付宝支付构成垄断,判令赔偿原告。类似行为在多领域蔓延,某外卖平台要求商家专属使用其配送服务,某短视频平台限制跨平台信息流通,严重抑制市场创新。
2025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立法目的,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规则,为打击平台垄断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支撑 。
2、资本无序扩张扭曲行业发展逻辑
资本逐利性推动平台以“烧钱补贴”“低价倾销”抢占市场,形成垄断后转嫁成本,背离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拼多多旗下Temu通过超低价策略抢占美国市场,2025年份额达17%,但2024年每件商品平均补贴8.3美元,全年补贴超30亿美元,既扰乱当地市场,也陷入“补贴依赖”。
国内市场中,2019-2022年美团、饿了么累计补贴超1200亿元,最终将商家佣金率从15%升至23%,形成“平台烧钱—商家承压—消费者买单”的畸形循环;2020-2021年社区团购资本蜂拥而入,低价倾销民生商品冲击线下市场,导致大量从业者失业,最终需监管介入规范。
2025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正式施行,直指平台收费“不透明、不合理”痛点,明确要求坚守“公平、合法、诚信”底线,从定价行为、合规管理等方面规范平台经营,为遏制资本无序扩张提供了具体指引 。
此外,数据资源过度集中加剧失衡,2023年底国内TOP10互联网平台掌握全行业78%的用户数据,却独占数据价值,未向数据生产者回馈。
3、平台责任缺失损害公共利益
大型平台已成为社会运行基础设施,承担“类公共服务”职能,却未履行对应责任。2023年某头部出行平台系统故障导致超1000万人次无法打车,4小时后才发布说明;某支付平台曾出现支付瘫痪,影响商户收款与用户付款,暴露技术安全与应急响应不足。商品质量监管失职问题突出,某电商平台假货率达7.2%,远高于传统市场1.5%;直播带货领域80%偷逃税案件与平台监管不力相关。
2025年6月底,国务院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税务总局同步制发配套公告,通过细化报送义务、强化责任约束,打击平台偷逃税行为,保障税收公平 。
此外,某外卖平台配送路径规划忽视公共安全,骑手违规引发的交通拥堵占比达12%,每年增加亿元管理成本;2023年全国外卖一次性餐具超300亿件,造成严重生态污染,平台未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三、国际秩序失衡:
全球化进程中的规则冲突
平台经济全球化推动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但各国监管差异、地缘政治干预、数字霸权等导致国际生态失衡,平台出海面临多重障碍,亟需构建开放包容的全球治理体系。
1、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冲突加剧合规成本
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跨境流动规则碎片化引发冲突。2024年5月,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因TikTok违规转移数据对其处以5.3亿欧元罚款;2025年10月,欧盟委员会初步认定TikTok违反《数字服务法案》,未向研究人员充分开放公开资料,若最终认定违规,TikTok或将面临约14亿美元罚款,累计罚款金额将超14亿美元。
欧美已实现数据跨境流动互认,而中欧、中美缺乏普遍适用框架,中国企业需高额投入满足合规要求,某跨境电商平台仅欧洲市场年合规投入超3亿元,中小平台被迫退出。截至2024年底,136个国家(地区)发布194份相关政策,美国倡导数据自由流动、欧盟优先保护隐私、发展中国家强调数据主权,多边框架下难以达成共识,中国虽形成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框架,但仍面临可信任标志制度缺失等挑战。
2、地缘政治干预阻碍全球化进程
部分国家将商业问题政治化,对中国平台实施歧视性监管。TikTok与美国的法律纷争持续发酵,2019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数据安全为由启动对字节跳动收购Musical.ly交易的回溯审查,2020年特朗普政府发布行政命令要求剥离TikTok美国业务,2024年《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程序侵害法案》出台,要求TikTok在2025年1月前完成业务剥离,否则全面禁用,尽管TikTok提起诉讼并推进数据本地化,仍未打消美国疑虑,2025年初美国最高法院维持相关处置决定 。
拼多多Temu、Shein等平台同样面临美国关税制裁与数据调查,2023年部分商品关税提至25%;部分国家禁止政府机构使用中国平台服务,限制投融资活动,严重破坏全球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从国际法视角看,美国的这些措施涉嫌违反《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构成差别待遇,且未满足“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必要性要求 。
3、数字霸权与监管碎片化加剧生态失衡
美国凭借“大平台+大资本”占据全球数字经济主导地位,全球市值前10互联网平台中美国占6家,2023年苹果、谷歌、Meta三家数字广告收入占全球58%,挤压本土平台发展空间;同时通过控制核心技术标准,对全球数字产业链“卡脖子”。美国在数据主权问题上呈现明显双重标准:对本国数据强调主权保护,却通过《云法案》等扩大域外管辖权,忽视他国数据主权 。
各国监管规则碎片化进一步加剧失衡,欧盟《数字服务法案》《数字市场法案》要求严苛,美国频繁调整关税,2023年全球新增127项数字贸易壁垒,60%以上针对中国平台,导致全球数字市场分裂为“数据孤岛”。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构成监管“组合拳”,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约束、事后惩戒的闭环监管,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稳定预期。
四、秩序建构三维路径:
破解失衡,实现共赢
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构建“人文价值、市场竞争、全球治理”三位一体的秩序体系,破解“百家碗”与“自家饭”的失衡,实现创新与规范的动态平衡。
1、筑牢人文价值锚点,完善权益保障秩序
一是优化算法治理,推行“算法透明化指数”,公开推荐算法训练集,允许用户调节推荐强度;建立算法影响评估制度,审查涉及劳动者、消费者权益的算法,响应“清朗”专项行动要求,遏制算法滥用。
二是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覆盖范围与保障标准,推广“按日参保、按单计费”模式,实现养老、医疗保险全覆盖,明确平台与劳动者权利义务。
三是强化消费者保护,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严打大数据“杀熟”、价格欺诈与数据泄露,建立“黑名单”制度破除价格乱象;推进平台适老化改造,对接银发经济需求,完善“青少年模式”技术保障,杜绝诱导沉迷 。
2、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遏制资本无序扩张
一是健全反垄断法律体系,以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细化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加强“二选一”、强制捆绑等行为查处,强化民事赔偿责任,推动美团等平台完成整改 。
二是完善资本监管,依据《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划定扩张边界,规范平台收费行为;建立数据产权界定与交易规则,保障数据生产者权益,引导竞争从“资本补贴”转向“技术创新”与“服务升级” 。
三是明确平台责任边界,区分“类公共服务”与商业属性,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建立安全保障、质量监管、应急响应制度,推动平台将环境治理、公共利益纳入发展战略 。
3、构建全球治理体系,优化国际发展生态
一是推动国际规则对接,将数据跨境流动“分类分级+安全评估”的中国方案国际化,扩大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认机制,回应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冲突挑战。
二是深化双边与小多边合作,依托DEPA等框架参与数据保护可信任标志制度建设,构建动态“国家白名单”,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三是反对数字霸权与贸易保护主义,揭露数据主权双重标准,倡导开放包容的全球治理理念,依据国际法维护中国平台合法权益;支持中国平台“本地化运营+合规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破解“数据孤岛”困局。
五、法理支撑:
秩序建构的法律逻辑与制度保障
平台经济秩序建构的三维路径,本质是通过国家法律与国际法规则的协同适用,将“多元共治”理念转化为刚性权利义务规范,其法理基础深度契合公平正义、权责对等、公共利益保护等核心法律原则,结合具体法律条文的论证如下:
1、从权利保障法理来看
人文秩序的构建以国家根本法和部门法为核心支撑,形成多层次权益保护体系。
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提供了基本民事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的弹性参保规则,为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平台劳动者提供了灵活参保路径,践行了“实质正义”法理。
在消费者权益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202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同等交易条件下的同类商品或服务设置不同价格,直接为规制大数据“杀熟”提供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进一步细化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边界,明确平台处理个人信息需取得单独同意,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设置更严格保护规则,筑牢人格权保护防线。
这些条文共同落实了《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原则,形成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法律体系。
2、就市场规制法理而言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核心是依据专门立法矫正“市场失灵”,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针对平台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新增网络竞争规则,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实施强制跳转、恶意卸载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第九条同时禁止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要求平台建立举报处置机制,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管”的规制闭环。
对于“二选一”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原第十七条)明确将“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列为禁止性条款,为司法机关认定平台垄断行为提供直接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还对纵向垄断协议作出明确规制,禁止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行为,遏制平台产业链条的不正当竞争。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第二十三条列举了重复收费、价格歧视等七种不合理收费情形,细化了《价格法》《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规则,通过“具体列举+兜底条款”的方式,为规范平台收费行为提供可操作的法律依据,既落实“公平竞争”原则,又为平台创新保留合理空间。
3、在国际治理法理层面
构建全球治理体系的法律依据源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内涉外立法的衔接协同。
《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抵制数字霸权、反对歧视性监管提供了国际法基石;《服务贸易总协定》确立的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国不得对平台经济相关服务贸易设置歧视性壁垒,为我国平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制度保障。
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我国《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一条明确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依据,构建“分类分级+安全评估”的跨境数据治理规则,其中第七条、第八条区分不同数据类型和规模,设置差异化出境监管要求,既保障数据安全,又促进合法有序流动,契合国际法“比例原则”。
同时,我国参与DEPA框架下的可信任标志制度建设、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规则互认,本质是将《联合国宪章》“多边主义”原则转化为具体合作规则,破解监管碎片化难题,为全球平台经济治理提供“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实践样本。
综上,平台经济秩序建构的三维路径,始终以国家法律条文为核心支撑、以国际法原则为衔接依据,将抽象法理转化为可操作的规则体系,形成“权利保障—市场规制—全球共治”的法理闭环。这些法律规范既为平台划定行为边界,又为权益保障提供明确救济途径,是平台经济在规范中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坚实法治基础。
后记
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本质是依托“百家碗”实现的资源聚合与价值共创,唯有摒弃“只吃自家饭”的短视逻辑,构建“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开放包容”的多元秩序,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这需要政府完善监管规则、平台强化主体责任、社会组织发挥监督作用、用户提升权利意识,形成协同治理合力。
随着算法伦理评估、数据产权保护等制度创新推进,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落地实施,平台经济将在规范中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既用好“百家碗”的资源红利,也反哺“百家”福祉,为全球经济增长注入持久动力。法治化监管不是限制发展,而是为平台经济提供更清晰的规则、更稳定的预期、更公平的环境,最终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来源:昆仑策网 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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