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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五一|“以族定葬”的困局与出路:论公墓管理的公共性回归
点击:  作者:习五一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5-11-03 09: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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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呼吁,逐步调整回民公墓管理模式,取消单一民族的公墓,将其纳入民政部门的公共管理框架。具体而言,取消以民族身份作为使用回民公墓的唯一准入条件,改为以逝者的宗教信仰或丧葬意愿为依据;允许宗教团体在政府监管下提供宗教仪式服务,但不能主导墓地管理权。唯有如此,才能在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真正践行“宗教信仰自由”“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宪法精神,推动构建共居共葬、平等包容的丧葬制度。

近日,广州市伊斯兰教协会发布《松柏岭回族墓地征收登记公告》,引发社会对回民公墓管理模式的广泛讨论。这一事件将“以族定葬”这一传统做法推至舆论前沿,迫使我们重新审视民族、宗教与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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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伊斯兰教协会直接管理回民公墓的做法,源于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安排,旨在尊重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这种将民族身份与宗教归属自动绑定的管理模式已显现出诸多问题。

首先,“以族定葬”忽视公民个体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保障的是每一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而非以民族身份预设其宗教归属。现实中,一名回族公民可能信仰伊斯兰教,也可能不信教或改信其他宗教;同样,汉族等其他民族公民也可能皈依伊斯兰教。仅因民族成分就默认其必须按特定宗教仪轨安葬,不仅剥夺公民的信仰自主权,还构成对不信教或改信其他宗教者的变相歧视。

其次,由宗教团体直接管理公共殡葬设施,存在政教边界模糊的风险。公墓属于社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依法应由政府民政部门统一主管。将墓地登记、分配和日常运营交由宗教团体主导,容易使宗教组织变相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扩大宗教组织干预社会生活的权利,与政教分离原则相冲突。

更重要的是,在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今天,这种差异化制度安排可能固化族群边界,不利于构建平等包容的社会环境。如果因回族与伊斯兰教的历史关联就允许特殊管理,那么其他宗教信徒是否也应享有同等权利?选择世俗人文主义生活方式的群体,是否享有平等的权利?

我呼吁,逐步调整回民公墓管理模式,取消单一民族的公墓,将其纳入民政部门的公共管理框架。具体而言,取消以民族身份作为使用回民公墓的唯一准入条件,改为以逝者的宗教信仰或丧葬意愿为依据;允许宗教团体在政府监管下提供宗教仪式服务,但不能主导墓地管理权。唯有如此,才能在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真正践行“宗教信仰自由”“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宪法精神,推动构建共居共葬、平等包容的丧葬制度。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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