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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忽报人间曾伏虎,泪飞顿作倾盆雨”——写在《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法》正式颁布前
点击:  作者:赵小鲁 律师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18-02-05 18: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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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众期盼的全国两会就要召开了。如果没有意外,《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法》将在今年全国代表大会三读通过。想到无数志士仁人,连续数年呼吁制定法律,保护英雄烈士名誉,想到无数革命先烈的名誉将以国之重器加以保护,想到过去十几年间,被历史虚无主义肆意诋毁诬蔑抹黑否定的一系列革命英雄人物的名誉,终于得以昭雪,国家用法律这一国之重器,铸造一座法律殿堂,将无数英雄在天之灵安放在中华民族的英雄殿堂之中,在法律的保护之下,可以受炎黄子孙世代瞻仰学习追随,我的心情就无比激动。 

 

  《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法》的诞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为呼唤民族精神、呼唤民族英雄情怀所必然会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这是无数革命群众长期呼吁的结果,是广大军队指战员长期呼吁的结果,是党中央核心领导英明决策的结果,也是国家立法机关积极努力的结果。这些因素,恰如于无声处听惊雷,汇成强大的历史潮流,使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这部法律,终于顺应潮流喷薄而出。我作为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代理律师,有幸参与了这一历史事件,成为推动《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法》历史潮流中的一朵小小浪花。在此,以我个人亲身经历和认识,回顾这一段历史,也许对我们更深刻的理解《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法》出台的历史背景、艰难过程,有些许启发。

 

  时光回溯,2015年7月7日,开国上将赵尔陆的后代赵珈珈大姐,和原解放军总参谋部退役大校王立华同志找到我,谈到当前历史虚无主义十分猖狂的污蔑狼牙山五壮士,已经达到了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程度,当正义人士梅新育、郭松民对历史虚无主义加以指责时,历史虚无主义的代表人物洪振快,居然把梅新育、郭松民告上了法庭。捍卫狼牙山五壮士英烈名誉的人,反而成了被告。这种事情,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们在法律上能否打赢反击历史虚无主义这一仗,成为珈珈大姐、立华同志和我沟通的中心问题。我当即表示,污蔑否定我们的革命英雄,人神共愤,这个官司我们要打,而且一定能够胜诉。我本人义不容辞,义务代理这一案件。我做律师执业三十五年,承办各类诉讼案件无数,无一例工作失误。对重大案件的走向判断,非常自信。但是,作为律师,我们有纪律,不允许对当事人打保票。但这个案子,是唯一一个破了先例。我说我们一定会胜诉,其理由就是,凡违反天理人情,违反广大群众伦理道德的言行,必然会受到法律惩罚。

 

  这句话,现在说起来轻松,但实际上,是我多年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心得感悟。1998年,我奉调司法部派驻香港工作,后来又到英国留学,零距离分析了资本主义的民主法律制度。当时给我最突出的印象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进步过程中,最终会形成的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法律的价值追求和伦理道德的价值追求,第一次在公平正义的旗帜之下,有机的结合起来。凡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也一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我们法律的判决,一定要和社会伦理道德相一致。

 

  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共产党领导下,涌现出来的无数英雄人物,已经成为数代炎黄子孙的共同历史记忆的精神载体,成为中华民族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载体。抹黑我们的英雄人物,就是在亵渎中华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我们一定要奋起反击。

 

  当天晚上, 我激动得不能入睡。连夜伏案疾书,给赵珈珈、王立华写了一封五千多字的长信,阐述了自己对这一案件的看法。五千多字,一气呵成。我的分析判断,均被后来案件的发展所证实。接着,我又撰写了一篇长文。提出反击历史虚无主义,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是反击历史虚无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政治斗争。我们要争取胜诉,大胜和完胜。胜诉,就是要取得胜诉判决。大胜,就是要在法律上、法理上取得重大突破,经受历史检验,为今后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提供新的法律武器和法律依据。完胜,就是要推动国家立法。当时,我和一些同志称之为《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暂定名)。用法之重器,最终铸造一座法律殿堂。将革命英烈的在天之灵,安放在法律殿堂之中,使我们炎黄子孙世代瞻仰、学习、追随我们的革命英雄。

 

  我和昆仑策研究院领导宋方敏少将,王立华大校,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会长刘宏泉同志一起研究,最终决定:一方面,要打好洪振快将梅新育、郭松民告上法庭的防御战,要取得胜诉。另一方面,我们要主动打一场反击战。决定在西城法院,以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为原告,起诉洪振快污蔑狼牙山五壮士英烈名誉的侵权行为。诋毁英烈名誉的洪振快起诉梅新育、起诉郭松民,遭到我们的坚决反击,和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主动起诉洪振快,以及后来邱少云烈士的后人,起诉“作业本”、“加多宝”案件,共同构成了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一场重大战役。在这场战役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葛长生、宋福保起诉历史虚无主义代表洪振快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重大斗争。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从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举行授权代理仪式,到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历时一年二十二天,经过两审六次庭前会议。诉讼期间,案情跌宕起伏,一波三折。我和王立华同志作为原告代理人,多方收集证据;我所在的赵晓鲁律师事务所,成立了七名律师组成的《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律师专案组》。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没有接一单新业务,没有任何收入,自己垫支差旅费,调查取证,无日无夜,梳理证据上百份;推敲研究历史资料上百万字。我和王立华同志撰写并正式提交法院的代理词,累计多达二十二万字,涉及了三十多个问题。系统揭露了历史虚无主义采取曲笔隐讳的春秋笔法,十三种诡辩手法,和将所有的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本质行为特征。从犯罪构成四个要件,逐一分析了历史虚无主义者污蔑、诋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行为特征和行为本质。律师代理意见全部为法庭所采纳。最终取得了在法律上的胜诉判决。

 

  法院判决认定,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魂的重要来源。英雄烈士的名誉,已经内化为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内化为民族精神的一部分,内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因此,历史虚无主义抹黑、污蔑、否定革命英雄名誉,不仅仅是涉及到英雄个人名誉和对英雄后代的精神损害,而且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的两审判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以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为指导,在法理、法律上实现了一系列突破。不仅是中国审判史上极其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标志,而且为今后国家制定专门法律保护英雄烈士名誉,,奠定了法理上的基础。

 

  但是,在二审宣判胜诉后,我在随后的一些文章中,反而反映出更深的忧患意识。我多次撰文呼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暂定名)。我反复呼吁:

 

  第一,意识形态领域共产党已经节节败退了三十年,我们已经没有继续后退的空间和时间。


  第二,西方敌对势力几十年来对中国和平演变的基本国策从来没有改变过。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越接近成功的时候,敌对势力举起了历史虚无主义的黑旗,从诋毁否定我们的革命英雄入手,本质上是要否定我们的党史、军史、国史,解构中华民族在伟大复兴过程中形成的共同历史记忆。


  第三,我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过程中,日益痛心的发现,历史虚无主义否定革命英雄的名誉,否定我们的革命领袖,绝不始于2015年,早在2005年,他们就开始不断地污蔑、诋毁我们的革命英雄。所有在共产党领导下革命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烈士,无一例外均被历史虚无主义泼脏水,抹黑、糟改、污蔑、否定。其结果,就是教育部将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从小学课本中删除。而所有这些行为,在长达十年的过程中,我们的媒体,居然保持了沉默,我们的舆论,居然保持了沉默。鲁迅先生说:哀莫大于心死。当一个民族在娱乐至死的氛围中,在骄奢淫逸的社会风气下,在拜金主义横流的状态下,已经完全没有了英雄信仰,没有了英雄情怀,即使我们的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发展,而我们的民族精神已经被阉割,我们民族的英雄情怀已经被消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还能够成功吗?我最痛心的感觉到,十几年来,历史虚无主义通过不断的抹黑、糟改我们几乎所有的革命英雄,已经接近于成功的消解了我们民族的英雄情怀。一个民族,如果没有了英雄情怀,英雄信仰,还有复兴的希望吗?!所以,通过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呼唤我们的民族精神,呼唤我们的英雄情怀,是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四,同时,我也深深感到,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为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所进行的法律斗争,居然一步一蹉跎,一步一坎坷。我们的主流媒体,始终保持了沉默。我们去调查取证,一而再再而三的碰壁。很多被调查单位,避之犹恐不及。甚至有些体制内掌握一定权力的人公开说:你们为狼牙山五壮士打官司,谁输谁赢跟我们没有关系。这种对革命英雄的冷漠,使我和王立华同志感到震惊、痛心,也感到,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是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和敌对势力进行的重大政治斗争,甚至是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进行的意识形态大决战。

 

  第五,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和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越来越呈现出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的特点。否定我们的英雄,进而否定党史军史国史,都是打着宪法的旗号,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旗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旗号进行的。历史虚无主义从幕后走向前台,从个别走向联手,一些公知大V,不断的发文章、搞座谈,对历史虚无主义者提出声援。历史虚无主义者写的每一篇文章,第一时间在境外媒体得到广泛传播。而我们的意见,一个字也传播不出去。这使我们感到,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如果没有国家的力量,将非常艰难。尽管我们可以取得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胜诉,但是我们付出的成本极其巨大。基于很多军队老同志的支持,革命群众的支持,党内一大批正义同志的支持,和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地向中央反映情况,得到党中央核心领导的高度重视,我们才最终取得了这场法律斗争的胜利。我们能够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这样有效的支持吗?如果我们仅仅凭借个人的力量,再艰苦奋战,也没有办法对抗已经组织起来的历史虚无主义和共产党的斗争。所以,我们必须呼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暂定名)。通过国家法之重器,铸造法律殿堂,将我们的革命英烈在天之灵,安放在这座英雄殿堂之中,使他们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使无数炎黄子孙得以世代瞻仰、学习、追随我们的革命英雄,使中华民族精神核心元素的英雄情怀,生生不息,延绵千秋。

 

  呼吁推动《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暂定名),是和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斗争同步开始的。一大批军队老同志、开国元勋的后代、革命群众、党内正义同志,都参与到呼吁英雄立法的潮流中来。最初,在狼牙山五壮士后人决定起诉历史虚无主义聘请律师的授权仪式上,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会长,原狼牙山五壮士所在七连连长的后代刘宏泉同志,悲愤的呼吁:“英雄保卫了我们,谁来保卫英雄?!”。原国防大学政委赵可铭上将,曾经担任狼牙山五壮士所在部队的师政委,含着眼泪说:“我们解放军在孤军奋战!”。昆仑策研究院宋方敏将军在发言中呼吁: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暂定名)。开国上将赵尔陆的女儿赵珈珈同志和一批开国元勋后代,也在发言中呼吁:国家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暂定名)。用法律来保护革命英烈的名誉。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五日,在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洪振快的当日,我们向全国人民发出了“维护英烈名誉,振奋民族精神《倡议书》”。这是第一份呼吁尽快制定法律保护英烈名誉的重要文件。全文照录如下。

 

维护英烈名誉 振奋民族精神倡议书

 

  全国同胞们:

 

  近年来,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悄悄涌起一股暗流。中华民族和中国革命的英雄先烈,被打着学术研究幌子大搞历史虚无主义的势力,肆意抹黑、侮辱、诽谤和亵渎。从伟大的人民领袖毛泽东同志,到张思德、刘胡兰、杨子荣、邱少云、董存瑞、黄继光、雷锋等所有革命英烈,几乎无一幸免。这股暗流愈演愈烈,甚至登上了一些全国性公开媒体的“大雅之堂”,他们有步骤有计划地以学术研究为名,堂而皇之地在世人面前肢解历史,如入无人之境。在反对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形势下,他们的罪恶之笔,重点指向了以“狼牙山五壮士”为代表的一大批著名抗日英烈,用所谓“历史细节考证”妖魔化抗日英烈,把造谣污蔑英雄先烈的行为说成是“谈论历史”不能获罪,还公然利用法律手段为维护亵渎英烈名誉的历史虚无主义者的“名誉”服务。由《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玷污“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受到梅新育郭松民的斥责抨击反而被洪振快告上法庭的名誉诉讼案,就是典型一例。对于这种历史虚无主义猖獗、公然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违犯社会公德的行径,广大人民群众无比愤慨,是可忍,孰不可忍!

 

  从这一浪高过一浪的抹黑英雄“大合唱”中,我们听到了敌视社会主义中国的势力斩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命脉的“旋律”。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最大多数人谋福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传承和弘扬我们世代相传的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的民族精神和崇尚英雄、争做英雄的价值观。只有仇恨和害怕中国崛起的反华反共汉奸势力,才会处心积虑地颠覆这个价值观,蛊惑人们特别是青年一代的认知,去否定我们辉煌的历史,忘却我们肩负的责任,把我们从充满尊严与自豪的精神沃土中连根拔起,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的行尸走肉,最终断送我们整个民族的未来!

 

  面对历史虚无主义者如此猖狂的挑战,我们怎能不拿起法治武器,与这些公然违宪势力战斗到底!2015年8月15日,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保,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之子、狼牙山五壮士班第20任班长刘宏泉,正式向有关法院提起了保卫“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形象和名誉的诉讼。以打响保卫“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形象和名誉的战斗为标志,到了我们对这股搞历史虚无主义的阴暗势力反击的时候了!

 

  为此,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第一,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并在现行相关法律中增设相应条款。将为民族解放、人民革命和建设做出了杰出贡献的英雄先烈,列入我们民族的精神殿堂和国家和法律规范,依法有效维护其不受玷污、侮辱、诽谤。使属于国家和人民的英雄先烈得到国家法律和国家公共权力的保护,永远成为我们民族精神的旗帜。

 

  第二,呼吁所有有良知的中华儿女,以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力,运用法律武器,坚决支持葛长生、宋福保和刘宏泉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形象和名誉的诉讼,坚决反击侮辱、诽谤、玷污中国人民伟大领袖毛泽东的言行,坚决反击侮辱、诽谤、玷污所有革命烈士和英雄的言行。

 

  第三,呼吁中华儿女特别是年轻一代,认真学习、理解和尊重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历史,特别是中国近现代史。要认清历史绝不是某些人信口雌黄的“玩意儿”,看清“欲灭其国必先去其史”的现实危险。用先贤智慧凝结的思想,用无数革命英烈鲜血和生命践行的道义,点燃我们心中英雄主义的圣火;用我们炎黄子孙的热血和生命,铸成中华民族的精神长城。弘扬和传承红色历史文化,用红色文化振奋我们的民族精神,照亮我们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的道路。

 

  让我们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起来,自觉担当历史使命,和历史虚无主义进行坚决斗争,克服艰难险阻,矢志不移奋斗,为完成中华民族复兴的宏图伟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倡议发起人:

  葛长生(“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之子)

  宋福保(“狼牙山五壮士”宋学义之子)

  刘宏泉(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会长,原红一团七连“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刘福山之子)

  赵小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代理人,北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立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代理人,昆仑策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

  杨东胜(原晋察冀敌后抗日根据地第一军分区司令员杨成武之子)

  吕彤宇(原八路军第三纵队兼冀中军区司令员吕正操之子)

  赵珈珈(原晋察冀敌后抗日根据地第二军分区政委赵尔陆之女)

 

2015年8月15日

 

  这份呼吁书直接送交了全国人大。

 

  在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之前,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代理人赵小鲁、王立华,以及赵尔陆上将的女儿赵珈珈,杨成武上将的儿子杨东胜、吕正操上将的儿子吕彤宇等一批开国元勋后人,和众多革命群众,再次向全国人大发出了呼吁,呼吁国家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暂定名)。当时,在网上签名的各界革命群众多达万人。同时,乌有之乡网,红歌会网和其他红色网站,也都向全国人大递交了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暂定名)的呼吁书。

 

  但是,在呼吁推动《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暂定名)方面,也绝非一帆风顺。我曾参加了国家立法机关最初举行的小型调研活动,当时反对英雄立法的意见也很强烈。于是,我又在各种场合,以各种形式,就国家尽快启动英雄立法发表自己的意见,直接呈报给国家立法机关参考。那些日子,呼吁尽快制定英雄立法的问题,无日无夜,无时无刻不烧灼着我的神经,使我食不甘味,夜不能寐,手不停笔。现在粗略看来,我先后发表的呼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暂定名)的文章,有十几篇之多,二十多万字。这些文章,在昆仑策网和乌有之乡网登载,并在各个红色网站转发,迅速产生了一定社会影响。

 

  2017年2月,我的一篇呼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文章被《求是》杂志全文编发了《内参》,并向中央核心领导呈报了《专送件》。数天后,我接到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部门的通知,邀请我参加关于英雄立法的最初讨论,从此拉开了国家立法机关正式关注和考虑英雄立法的帷幕。

 

  在数次讨论过程中,拥护英雄立法的人态度明确、立场鲜明。而反对英雄立法的人,态度也非常明确,立场也非常鲜明。双方观点针锋相对,甚至剑拨弩张。总结起来,反对意见,主要涉及这样一些问题。

 

  第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所有公民的名誉都应该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如果只对共产党树立的英雄、烈士的名誉进行专门法律保护,这是对所有公民的不公平。

 

  第二,用专门立法保护共产党树立的英雄名誉,会导致社会舆论的撕裂,不利于社会舆论的和谐稳定。

 

  第三,用专门立法保护共产党树立的英雄名誉,也不会为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所认可,会严重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

 

  第四,用专门立法保护英雄名誉,实际上违反了宪法关于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基本原则。

 

  第五,用专门立法保护共产党树立的英雄名誉,没有法理基础。根据被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公认的公法私法划分理论,名誉权属于私法范围,不能用国家专门立法加以保护。更不能用国家公权力加以保护。

 

  当时,立法机关也在考虑,在国家立法任务非常繁重,立法资源奇缺的情况下,是不是有可能通过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来代替专门的英雄立法?是不是有可能用修改完善原来的《烈士褒扬条例》代替专门的英雄立法?立法机关的同志也表示,现在国家立法资源非常奇缺,制定一部英雄立法,目前并没有列入国家立法规划。

 

  在各种讨论中,有的同志对我说:赵律师,你是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你知道根据国家《立法法》,没有列入立法规划的立法计划,是很难实施的,难度非常大。对此,我记得,当时我特别提出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这一部保卫英雄名誉的专门立法,这和一般的立法活动不可同日而语。立法机关要勇于政治担当和历史担当。我提出来,《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当时也没有列入地方五年立法规划。但是,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强烈呼吁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用不到两年的时间,就制定和通过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可见,法律反映的应该是人民的意志,立法要承担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责任。立法机关要勇于历史担当和政治担当。

 

  针对在多次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我又撰写多篇文章,系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一、 为什么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第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处于民族复兴最辉煌也是最复杂的阶段。

 

  一方面,我们的国家综合实力,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这一历史成就,证明只有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证明中华民族前无古人的伟大创造力;由此,我们对中华民族最终实现伟大复兴,有无比信心。

 

  另一方面,我们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第二次长征中。我们面临国际国内无比艰巨复杂的矛盾。稍有不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有中途夭折的可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还有在最接近成功的时候,功亏一篑的可能。我们肩负数代炎黄子孙前赴后继实现中国梦的历史重任,不可有一丝一毫疏忽大意。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物质是基础,精神是灵魂。数十年来,境外敌对势力千方百计对中国实现和平演变的基本战略,没有一时一刻改变过。这甚至不是意识形态问题,而是国家利益使然。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使我深刻感受到,境外敌对势力对中国和平演变的本质,是以各种形式,数十年持之以恒的,消解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哀莫大于心死”。被消解了英雄情怀的民族,民族精神就濒临枯竭。所以,我们最为忧虑的,是中华民族目前处于最深刻的民族精神危机之中,而我们还不自知。

 

  第二,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元素,是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

 

  在振兴民族精神层面,我们已经面临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精神危机。

 

  其一,中华民族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精神在成比例衰退,信仰缺失,诚信缺失,道德断崖式滑坡,民族心理受到“去英雄化”的严重影响;中华民族正面临两千年来最严重的民族精神危机。


  其二,共产党在意识形态领域已经节节败退了三十年。目前意识形态斗争形势已经十分危急。意识形态领域胜败与否,十年立判。共产党已经没有继续后退的时间和空间;


  其三,在政治经济军事思想四条战线中,即便我们在前三条战线都取得了胜利,如果在意识形态战线失败了,则中华民族就难圆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有可能中途夭折。共产党将面临不能长期执政的风险。所以,共产党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死成败,聚焦于意识形态战线。


  其四,现在的整个社会发展态势,一方面,中国和平崛起势头越来越猛;另一方面,世界霸权主义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各方面,全面遏制中国崛起的斗争,已经到了短兵相接的程度。而在意识形态领域,境外敌对势力几十年来对中国进行和平演变的战略图谋,也到了图穷匕首见的阶段。这就是祭起历史虚无主义的黑旗,打着历史研究、言论自由的旗号,诋毁污蔑共产党树立的一系列英雄。根本上,是要否定共产党的历史,人民军队的历史,共和国的历史,人民革命的历史。如果我们的革命历史被阉割了,共产党执政的历史正当性何在?共和国建立的历史正当性何在?革命历史是共产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精神纽带,否定了革命历史,也就割断了共产党和人民群众的精神纽带。所以我说,在境外敌对势力对中国进行和平演变的九个历史阶段,历史虚无主义是在挖共产党历史的“祖坟”,挖人民军队历史的“祖坟”,挖共和国历史的“祖坟”,挖人民革命历史的“祖坟”。这是最狠毒的,意图推翻共产党的领导,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锥心之术”。


  其五,三十年来,境外敌对势力和平演变的一个锲而不舍的目标,就是消解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一个没有英雄情怀的民族,不可能实现民族精神的崛起,也就不可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不能不悲哀的感觉到,我们这个民族,正在被“去英雄化”,正在丧失我们的“英雄情怀”。如果我们再不警醒,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终将成为一个可悲的没有希望的民族。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必然前途惟艰。所以,振奋民族精神,首先要培养英雄情怀。我们要不忘初心,首先要牢记历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是被无数革命英雄鲜血染红的革命斗争史。牢记历史,首先要学习无数先烈的英雄事迹。“初心”,就在红色文化、革命历史和革命英雄的精神之中。


  其六,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物质是基础,精神是灵魂。我们说,信仰缺失,道德滑坡,诚信不在,根本是缺失了英雄情怀。只有呼唤英雄情怀,才能“不忘初心”,才会有“四个自信”。历史虚无主义诋毁英雄,否定历史,消解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挖共产党历史的祖坟,才是和平演变的本质。呼吁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一定要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时代大背景下分析,才能体会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三,为什么呼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其一,英雄名誉保卫战,单靠舆论斗争和法庭斗争,已经不能取得根本胜利。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是敌对势力在用法律武器包装下的历史虚无主义和共产党进行各个领域的意识形态斗争。保卫英雄名誉,必须依靠“法之重器”。


  其二,我们已经没有时间空间犹豫后退。共产党已经在意识形态领域节节败退了三十年,即使历史宽容,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成败与否,也是十年立判。世界上唯一一个有五千年文明,延绵不绝至今的中华民族,仅仅短短三十年,我们的中华文明就面临断裂无续的危险,我们的民族精神就面临彻底与英雄情怀绝缘的危险,我们的民族文化就面临被西方殖民文化彻底打败的危险,我们还没有紧迫感吗?!

 

  二、以法律手段保卫英雄名誉,对当前加强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中,解放军成为我们坚强的后盾。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魂的重要来源。

 

  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所在的“红一团”,是毛主席秋收起义带上井冈山的英雄部队;是解放战争毛主席坚决不过黄河,身边只有一个警卫连,中央军委特意将红一团调到毛主席身边,保卫毛主席和党中央的英雄部队;是在“93阅兵”中,第一个通过天安门广场接受习总书记和党中央全国人民检阅的英雄部队。

 

  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是毛主席和朱总司令亲自决定树立的英雄群体,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魂的重要来源。在当前,捍卫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就是捍卫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魂,就是振奋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就是要保证在国际政治斗争复杂局势下,一旦国家“有事”,就能培养万千虎狼之兵。

 

  呼唤《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不仅是民心所在,也是党心军心所在!

 

  三、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是现阶段意识形态斗争的重要特征

 

  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是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重要特征。

 

  第一,所谓言论自由无边界无禁区,就是打着保护言论自由的名义进行的。

 

  第二,历史虚无主义者动辄以侵犯名誉权的名义起诉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左翼人士。

 

  第三,利用法庭辩论的机会,公开宣传共产党的历史是虚假的历史;狼牙山五壮士是编造出来的。

 

  所以,要保护英雄名誉,单靠舆论手段不行,最终要依靠法律手段。

 

  呼吁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就是要在振奋民族精神,培养民族英雄情怀的关键时刻,用法律铸造革命英雄的精神殿堂。将无数革命英雄供奉在这座精神殿堂中,使我们的炎黄子孙,世世代代,瞻仰学习和追随;使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精神家园,在法律保护下,不被侵扰玷污,能够世代相传。

 

  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关键也是最危急的时刻,我们呼唤国家立法机关有清醒的民族大局意识和民族责任担当。在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中,我们期盼国家“法之重器”发挥“定海神针”的作用。我们呼吁立法机关高度重视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用法律保护我们的国家英烈名誉,将革命英雄置身于法律构建的民族精神殿堂,供我们的炎黄子孙世代敬仰学习追随,用民族英雄情怀的明灯,照耀我们的民族精神世代相传,发扬光大。

 

  四、是否可以用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方法,解决保护英雄名誉的问题呢? 

 

  不可以!

 

  《烈士褒扬条例》,自有其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但是,《烈士褒扬条例》,没有保护国家英烈的内容,也不可能回答和解决当前意识形态斗争中的严峻问题。2011年制定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不能满足新时期保护烈士名誉的需要。

 

  第一,从立法层级看,只是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第二,从内容看,《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内容主要是烈士的评定、褒扬金和抚恤优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恰恰完全没有涉及烈士名誉保护。

 

  第三,《条例》无法解决反击历史虚无主义面临的很多法律法理问题。这些问题是:民族复兴和保护烈士名誉的关系;保护烈士名誉和呼唤民族英雄情怀的关系;保护烈士名誉和振奋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关系;烈士名誉和革命历史的关系;革命历史和执政党的关系;革命历史和不忘初心的关系;革命历史是执政党和人民血肉联系的精神纽带;革命烈士是军魂的重要来源;是革命英雄主义的精神符号和载体;保护烈士名誉和保护革命领袖名誉的关系;保护革命烈士名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保护英烈名誉,和民族精神的关系;保护烈士名誉,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关系;保护烈士名誉和时代要求的关系;如何保护烈士名誉和特殊保护的关系;保护烈士名誉和历史研究的关系;保护烈士名誉和言论自由的关系;侵犯烈士名誉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侵犯烈士名誉的追究主体,公权力应成为保护烈士名誉的主体。笔者认为,特别是通过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取得的很多法律成果,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内容,要升华体现在《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这部新法律中。

 

  五、我们可以用司法解释代替《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吗?

 

  不可以!

 

  制定一部专门保护国家英烈名誉的司法解释,将在中国司法审判历史上,留下标志性的浓墨重彩。但是,司法解释,是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司法检察和司法审判的指导性法律文件,其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司法解释不能替代《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五大功能。

 

  《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五大功能是:

 

  第一,政治功能。法律的第一功能,是政治功能。法律在任何时候,都是居于国家社会主导地位的统治阶层(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中国,法律是共产党和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首先是庄严的政治宣示。其一,保卫革命历史;其二,巩固执政党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其三,保卫解放军的军魂,发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其四,铸就一座法律殿堂,供炎黄子孙世代瞻仰传承追随。

 

  第二,社会功能:对社会尊崇英雄,扬善抑恶起到指引作用;

 

  第三,文化功能:弘扬红色文化,呼唤民族英雄情怀;

 

  第四,规范功能:惩恶扬善,逢奸必究。其一,对国家英烈名誉的特殊保护;其二,纳入社会公益诉讼,追究民事责任;其三,纳入司法公权力保护;追究刑事责任;其四,对侵权行为新方式做扩大外延的规定。

 

  第五,法理功能:体现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斗争中一系列法理创新成果。《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是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创新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

 

  六、《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对国家英烈名誉进行特殊保护,会不会导致社会舆论的撕裂和对立呢?

 

  不会!

 

  第一,一个社会在民主发展进程中,意识形态多元化是正常现象;

 

  第二,意识形态多元化,同时要有意识形态的主流化。没有主流化意识形态的社会,必然要分裂。中国的主流化意识形态,就是马克思主义,就是爱国主义,就是崇敬学习追随英雄的“英雄情怀”。当我们的社会,英雄情怀被消解了,这个社会就面临被西方殖民文化全盘演变的危险。

 

  第三,所谓防止社会舆论的撕裂和对立,本质上,就是允许一些人打着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旗号,可以肆无忌惮的诋毁英雄。这恰恰是世界各国立法所反对和禁止的。在世界各国立法和联合国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基本立法精神是,社会民主要保护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但言论自由不得违法和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宪法,言论自由,在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宪法规定的,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他人的名誉和荣誉;必须承担不得损害共产党的领导,不得损害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义务。

 

  有些质疑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人,主张“言论自由无边界无禁区”。这甚至不是西方文化的内容。当前一些人打着西方文化的旗帜否定中华文明,以西方宪政民主的名义否定中国的依法治国,其实只是在鼓吹西方的殖民文化和殖民宪政。所谓全盘西化,应该更准确地说,有些人是在鼓吹全盘西方殖民文化。而西方文化中很多优秀的内容,也恰恰是他们所反对的。

 

  七、保护国家英烈名誉的法律,都是在一个民族发展关键时刻出台的

 

  保护民族英雄,是所有优秀民族的民族信仰。用法律保护英雄名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民族英雄历来是一个民族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世界各个优秀民族,无论大小强弱,都会象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自己的民族英雄。民族英雄是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是民族精神的基石,是民族信仰的圣火。无数民族英雄的事迹,通过史诗的形式,由游吟诗人世代传唱,用文学艺术广泛传播。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可能任由一些人肆意污蔑诋毁本民族的英雄而无动于衷。很多法治发达国家,更通过法律形式,保护本民族的英雄人物。

 

  例如,在标榜言论自由的美国,却非常重视通过立法保护民族英雄,绝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诋毁污蔑。美国以“美国独立纪念日”、“阵亡将士纪念日”、“退伍军人节”等爱国节日纪念英雄,使英雄精神成为美国民族的民族信仰。美国先后颁布了《爱国者法案》和《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用法律保护英雄名誉不受侵犯。任何对民族英雄不敬的行为,都会遭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谴责。

 

  例如,前苏联在解体前,几乎所有的革命领袖和民族英雄均被诋毁否定,结果是,民族精神和英雄情怀被消解,民族共同历史记忆被解构,并成为前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痛定思痛,连续颁布多部法律保护英雄名誉。包括《卫国烈士纪念法》、《关于俄罗斯军人荣誉日和纪念日》的联邦法、《关于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地位》的联邦法,甚至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规定诋毁英雄要追究刑事责任。

 

  英雄主义和英雄情怀,是一个大国,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记忆和民族精神的核心元素,是民族共同价值观的核心元素。所有制定保护英烈名誉的法律,都是处于民族发展的重大历史时刻,需要用法律保卫和唤醒民族英雄情怀的关键时刻,应运而生的。所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呼唤,《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八、将保护英雄烈士名誉,列为公益法律诉讼范畴,并应当由国家公权力机关承担起诉主体的理论依据

 

  这个问题,在讨论过程中,是一个受到主要关注的问题。我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过程中,注意到:

 

  第一,很多英烈牺牲时,只有十几岁二十几岁,甚至没有结婚,没有后代。几十年后,他们身后的名誉被侵害,甚至找不到适格主体作为原告起诉;

 

  第二,一些英雄烈士的后代,也发出疑问:我们的先辈,为中华民族复兴献出生命,他们的荣誉是共产党和共和国赋予的,现在他们身后的名誉荣誉受到侵害,反而要他们的后人自己打官司。为什么党和国家不能出面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

 

  第三,我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不仅付出的成本极大,而且得到多位军队老同志的支持,多位老革命前辈的支持,多位党内正义同志的支持,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最终形成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强大洪流。我只是这股洪流中的一朵浪花。如果仅仅依靠律师个人的力量,很难和已经在境内外组织起来的历史虚无主义势力抗衡。所以,我坚决呼吁:保护英雄烈士名誉,应该列为社会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可以作为起诉主体,检察机关可以作为起诉主体,并直接追究侵犯英雄烈士名誉后果严重的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我在给一位参与立法工作同志的信中集中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呼吁制定《保护法》,因为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大胜,因法院判决的重大法理突破,而有了法理依据。

 

  《保护法》,本质是对民族英雄实行特殊保护。应该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实行严格保护主义;第二,运用国家力量保护。我们目前之所以举棋不定,主要是基于传统法理,基于古罗马法和西方法律的传统,似有依据不足之虑。按照传统的法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调整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体现国家力量;私法,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契约自由原则。而名誉权问题,传统属于私法范畴,国家似乎不应干预。洪振快在上诉状中,反复强调,审判机关应该以谦卑的态度行事,言外之意,就是名誉权问题属于学术领域的争议,应由学术领域自己解决。干你法院何事?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胜诉之前,这些理论,因其强大的西化法理影响,可以使我们的立法机关踌躇止步,但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胜诉之后,则已经为立法机关提供了司法案例方面的依据。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其中一个重大突破和经典之处,就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认定英雄名誉,已经内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内化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元素。而民族英雄所代表的革命历史,也已经在宪法序言中表述无疑。所以,保护英雄名誉,属于国家调整的范畴,就要突破传统的,来自西方的公法和私法划分方法。保护英雄名誉,应该成为国家直接调整的范围。这就为制定《保护法》在法理上提供了依据”。我相信,我的意见,会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九、《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所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

 

  第一,要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需要考虑立法问题;


  第二,立法宗旨目的;


  第三,保护对象,是国家英烈。烈士和英烈的联系与区别是:《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烈士,是建国以来,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人物;2,《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英烈,应是一八四零年以来,对国家民族精神产生重大影响的烈士代表人物;

 

  第四,对国家英烈名誉实行特殊保护原则;

 

  第五,保护主体多元化。例如,社会组织可以以社会公益诉讼的名义,起诉侵权者,追究民事责任;例如,司法公权力机关,可以代表国家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例如,鼓励社会公众对侵权者举报抨击。

 

  第六,成立《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调研小组,广泛开展调研;真正反映人民呼声诉求;

 

  第七,研究侵犯英雄名誉侵权行为的全新表现形式,特别是研究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中历史虚无主义采取的十三种侵权新手法;

 

  第八,充分吸收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成果;并组织法治理论队伍予以宣传;

 

  第九、充分吸收苏联和美国的先进立法经验,为我所用;

 

  十、应将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过程,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成为呼唤中华民族英雄情怀,崇敬英雄、学习英雄,追随英雄的过程。

 

  十一,立法内容,主要是确定基本原则,删繁就简,先易后难。

 

  十二,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呼吁并争取在今年十九大召开前完成立法工作。

 

  所有这些观点,我都直接报送给国家立法机关作为推动英雄立法决策    的参考。

 

  立法机关的同志说:尽管国家立法资源非常奇缺,立法任务极其繁重。制定专门的英雄立法目前没有列入立法规划,但是只要中央决定,再难我们也要办。这句话掷地有声,使我们看到了信心和希望。

 

  在这中间,无数老同志,特别是军队老同志,高度关注英雄立法的问题。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向中央最高层反映情况,解放军报、国防参考、人民日报、新华社、求是杂志等核心媒体,也各自通过自己的《内参》系统,向中央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在2017年3月两会期间,累计有二百多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提出提案和议案,呼吁用法律保护英雄烈士名誉。其初步成果,就是在《民法总则》第五次审议第十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增加了185条。国家终于开始以立法的形式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对于185条的法律意义,其开先河的作用,如何评价其历史意义都不为过。但是,正如郭松民同志在一篇文章中所说:《民法总则》185条具有伟大而有限的历史意义。因为它远远不能代替一部专门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专门立法。

 

  在这中间,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一些年轻同学,组成了“如何理解和适用《民法总则》185条”的科学调研活动,一些法学界老师也积极参与。调研组通过邮件向我进行了线上调研,累计提出三十几个问题。其中,很多问题涉及到了国家是否应该运用立法职能,尽快制定专门法律,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问题。我尽其所能,谈了自己的看法,并形成累计三万余字的《关于民法总则185条的采访录》一文,我直接报送给国家立法机关,供他们参考。福建师范大学同学们的科研活动,表现了很高的法律素养、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感,使我甚为欣慰。我在此,为她们感到自豪。

 

  2017年8月11日上午,我正准备参加律协党委会,电话铃响了。我一看是中央机关的一个电话。我接听电话后,那边的同志兴奋的说:“报告赵小鲁律师,报告赵主任一个好消息!经中共中央正式决定,我们已经正式启动制定专门法律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工作。感谢您对这项立法工作所做出的努力。我们将力争在年底通过一读”。这个消息,使我无比振奋!并且在极小范围内,向有关领导同志做了汇报。

 

  接下来,国家立法机关紧罗密布开展调研,并且通过了“一读”。将“一读”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没有意外,本届人大任期最后一年,在2018年3月份的全国人大,有望通过《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法》。

 

  我们终于有了法之重器,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一八四零年以来,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前赴后继,献出生命的英雄烈士在天之灵,可以安置在法律殿堂,供世代炎黄子孙瞻仰膜拜,学习追随。


  英雄烈士的精神,永垂不朽!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首席法律顾问,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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