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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确权”等农业政策的质疑
点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09 22:15:26

 

  为了推行有明显私有化特征的确权,把它说得神乎其神,似乎一确权,农民的财源就滚滚而来,这是一种虚夸不实的做法。

  

  有两种“确权”,一是对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确权,要求全国在2013年底完成(现在不知道完成了没有,因为后来没有了下文);另一种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现在正在全国试点。对这两种确权,被吹得神乎其神,说是“第二次土改”。长期以来,笔者对此百思不得其解,有如下质疑:

 

  一、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问题

 

  这是一个根本的问题,这个问题上搞偏了,一系列问题上都错了。

  当前占主流地位的说法,把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定义为“农民劳动和资本的合作”。这种认定是值得研究的。

  这句话的起源是十五大的报告。原文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如果研究一下这句话的语境,那就看出,江泽民在说城乡股份合作制可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时讲到这句话,并不是对集体经济下准确的定义。由于城与乡的集体经济有着很大的不同,城市集体经济基本没有土地,参加者以个人为单位,不可能以家庭为单位。农村集体经济与此不同。所以,上述定义并不完全适合于农村。

  我国农业集体经济的基础是几代农民集体创造的。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走上合作化道路以后,在那个激情燃烧的年代,亿万农民不计报酬地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唤醒了沉睡的高山,让那河流改变了模样”,后来农业学大寨,平整土地,兴修水利,改造低产田,改良土壤,植树造林,成年累月地艰苦奋斗,一干就是二、三十年,为后来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个成果应该归谁?毫无疑问,它无法归于哪个人的名下,这是集体的功绩,是集体的财产。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理由把它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

  家庭在我国社会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许多情况下,家庭都是以一个单元或基层细胞的身份参与的。比如,家庭联产承包,并不是个人联产承包。这同一般的经济组织有很大的原则的不同。家庭承包是全家人人有份的;而一般的经济组织,承包主体不是家庭而是个人,并不是全家人人有份的。再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也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各个家庭成员也都参加劳动,只不过由一人代表全家,实际上所有人员都是合作社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家庭之间的合作是不能排斥在外的。这种合作可称为“社会关系的合作”。所谓“社会关系的合作”,不仅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劳动与资本的合作,而且是全体成员全方位的合作,包括未参加集体劳动的家庭妇女、未成年人和退出集体劳动的老年人;包括经济发展,也包括生活、文体等公用事业;不仅涉及当代人,还无偿继承先辈们的成果,也包括为后代创造积累。这种醖含在村、组里互助合作的深厚的乡里亲情,是从我国特有的国情和民族风俗习惯出发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农业合作化的伟大成就。忽视了这一点,不但如上所述,理论上说不通;实践上也会发生很多麻烦。

  在实践中,众多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理解也是这样。为什么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发地把“五保户”、小孩上学、村民医保、各项公用事业等都承担起来?道理就在于此。如果只是劳动和资本的合作,那是没有必要管这些事情的。把这些好的传统和制度归之于“吃大锅饭”,“左”的遗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在农村,除非不搞合作,只要走集体化道路,这些内容都是少不了的。

  在这种理解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也很简单:只要其参加本集体组织的劳动,户口在本村,符合一定的条件,那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复转军人、回乡学生,只要回来了,那毫无疑问地是本组织的成员。娶进来的媳妇,招进来的女婿,也都如此。但是如果其离开了本组织,参军、上大学、嫁出去、进城了,只要户口转走了,都不是本组织的成员了。对于土地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有条件承包就承包,无条件承包就把土地交回集体。本村如此,其他农村也如此。统一规定和共同的理解,从不发生不和谐。人民公社以及联产承包初期几十年从未发生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有什么纠葛。

  现在倒好,按照只是劳动和资本合作的片面性的定义,人们把“集体共有”改为“按份共有”。为了按份,就要给每一份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包括土地。人们就在土地按份上打起了主意,逐步让承包权成为私产。

  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以后,没有起什么积极的作用。农民早已不搞土地的投入了,化肥完全代替了有机肥,该撂荒的照样撂荒。相反,产生了很多问题:娶进来的媳妇和其他新进来的人即使在本村劳动多年,仍然没有土地;人死了,却还占着一份土地;人进城了,不回来了,也占着土地。为了分得从土地上的利益,为了承包权和土地赔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了最敏感的问题,闹的不可开交,上访、截访,各级政府都头疼,各级法院被折腾的一塌糊涂;并且已经成为农村稳定的一大问题。从长远看,后果更堪忧:假定一个村一年平均娶进5个媳妇,再过二、三十年就是100多个,涉及农户也是100多户。这样大的比例积累起来,都在争地,老的年年争,新的再加上,农村秩序能不乱吗?那时原来的农民死的死了,进城的进城了,按照加速城镇化的思路,80%有地的人不在农村,后来的人没有土地;或者土地集中在大地主手里,必然埋下又一种农村动乱的根源。再说,如果一直实行这样的政策,那本村的姑娘大都不愿嫁出去,长此以往,大量的近亲结婚,对民族的发展也是极其不利的。

  农村的任何政策,如果不能促进生产,反而造成诸多问题,那就不是好的政策。因此,从实践上说,这种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理解也是要不得的。

  这样,关于农村集体经济就出现了两种定义:

  一种是:农民劳动和资本的合作。这叫“按份共有”。

  另一种是:农民劳动、资本和社会关系的合作。也叫“集体共有”。

  当前官方认可并流行的是前一种定义。据说,这是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有别于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其结果是,集体经济只管劳动和资本的合作。在这种组织中,一次分田定终身,如果在当初没有分到土地,老人、家属和子女,都与集体无关,他(她)们都是村民,而不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如果有些集体经济组织还考虑到他(她)们,那是没有同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划清界线,还受着旧的观念的影响所致;或者只是一种暂时的妥协。

  因为把集体经济的定义改为只是“劳动和资本”的合作,那就要求其成员必须带有资本,包括一定数量的土地。按照宪法,土地是不能私有的,那就变个法儿,把承包和经营权同所有权分离出来,私有化。为达此目的,多年来,政策的制定者处心积虑,先提出要求产权明晰,要求承包权和其他产权量化到个人,接着又要求承包权长期不变。土地不可能再分或调整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现在进一步提出在确权时赋予承包者更多的权能,如抵押、出让、出租、继承等。可以说,一系列的问题都同这个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并不正确的定义有关。

 

  二、“产权明晰”的真实目的

 

  为了集体土地私有化,学者们煞费苦心地“创新”理论,提出个“产权明晰”的口号。什么叫“产权明晰”?任何人只要到农村去看一看,你在那里砍上一颗树,有没有人干涉?我国农村的产权都是有主的,无主的土地只有在大沙漠里才无人干涉。学者们的意思根本不在这里。在哪里呢?在抹黑集体经济。据说,集体所有制的产权统统是不明晰的,给他说上一千遍一万遍的道理,他也还是认为不明晰,只有量化到个人才是产权明晰。在这种理论的误导和主流媒体轰炸式的宣传下,全国大部分地方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取得法人地位,也不能从银行贷款,给集体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和限制。现在又提出了“确权”。“确权”的理论根据仍然是“产权明晰”,万变不离其宗,目的还是为了私有化。

  人们多次引用党中央文件中“归属清晰”的语句为私有化的“确权”寻找根据,误导人们以为这是中央的精神。

  党中央多次提出农村要建立“归属清晰”的产权制度。这里用词非常精准、慎重。它只说“归属清晰”,不用“量化到个人”之类私有化用语。如果党中央真的主张私有化,那根本不用遮遮掩掩,也不用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了。可见,私有化决不是以共产主义为理想信念的中国共产党中央的本意。一块地,一颗树,属于哪个村的,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搞清楚就行了,这就“归属清晰”了。决不是一定要把属于集体的财产统统量化到个人名下,才叫“归属清晰”。

  可是到了具体的行政部门,“归属清晰”就变味儿了,变成了“量化到个人”,变成了只有私有化才是产权明晰。有些媒体和学者更是变本加厉,凡不是分到个人名下的,统统都说成是“产权模糊”,“产权虚置”,必须改革。

  早在2007年集体经济网编著的《中国新农村建设高潮》一书中就转载了我国已故著名经济学家高鸿业教授的文章,明确指出利用“产权明晰”搞私有是我国学者的“创造”,是假借外国学者的名义片面引用、杜撰出来的,国外学界并没有这种意在化公为私的“理论”。

  我国南海诸岛的产权是明晰的,钓鱼岛的产权也是明晰的,但它们都不是哪个人私有的。难道说还要把它们私有化吗?

  “产权明晰”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但绝不能曲解为公有不清晰,私有才清晰。私有化“确权”的这一理论基础可以休矣!

 

  三、集体财产是“人人有份,人人没份”吗?

 

  理论“创新”之二就是这个流行得很广的“人人有份,人人没份”的胡说。还说什么集体经济是“天上的月亮,看得见,摸不着”。因此,就要“量化到个人”。

  “创新”这种理论的人,自以为得计,这是何等“美妙”的理论啊!挪威的诺贝尔奖委员会的人真是瞎了眼,竟没有注意到这个伟大理论的发现者,没有给他发一份诺奖!

  “创新”这种理论的人应当遵守起码的形式逻辑,应当作一个逻辑思维始终一贯的人。

  如果他们逻辑一贯,就应当按照上述逻辑来推论:对于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是不是也适用呢?如果适用,那人们该怎样看待国有资产呢?是不是“人人有份,人人没份”呢?是不是更像“天上的星星,看起来更模糊,根本就摸不着”呢?难道要把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以及江海河湖都量化到个人才算“既看得见,又摸得着”吗?

  如果不适用,这个理论只适用于集体经济,国有资产不算。那不管怎样辩解,这里都会出现双重标准,双重逻辑的问题。作为理论家连形式逻辑都不遵守了,还算一个正常思维的人吗?

  适用还是不适用,二者必居其一,我们等待着人们对此的合理解释。

  “创造”这种理论的人,还攻击集体经济是干部所有制,是官有制。照这样的逻辑,我们国家是不是也是党中央所有制呢?我怀疑,这些人是不是要搞无政府主义啊?任何一个组织,总得有干部,有领导人吧,资本主义企业也有它的领导人呀,一般说都是大股东当董事长并且也是大股东说了算啊。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要搞得好,当然要选好干部,发扬民主,加强监督,提倡走群众路线,但绝不能因此就否定集体经济,变着法儿把集体经济解散。

  我国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很多是搞得很好的。他们认真贯彻实行民主集中制,绝不是什么官有制。从事农村工作的领导机关和专家学者,应当认真总结这些村庄的经验,但是他们却很少去。他们热衷于类似小岗这样的村庄,搞了什么小岗经验、小岗精神,得出了“官有制”的结论,以偏概全,以为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都是不讲民主的。这种所谓理论,抹黑集体经济,蛊惑人心,欺骗一些幼稚的人,实际是经不起追问的;稍一点拨就现了原形。这种反集体经济,反科学的调查研究的态度,祸国害民,实在是要不得的。

 

  四、“确权”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利益吗?

 

  只要确了权,那些强占、强拆的事就不会发生了。即使发生了,人民法院也会依法给农民维权的。

  这个,打死我也不敢相信。(韩长赋:“少数地方甚至出现打着改革旗号低价征用农地、多占耕地的苗头。”《中国改革论坛》2014-07-04。韩部长在这里说的太客气了。不是少数,也不是苗头。)

  现在不是有许多确权的试点吗?为什么不到那些正在强占、强拆的地方去试点?看看是你试点厉害还是那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厉害?看是你搞承包权确权的政策对国家重要还是维护当前的土地政策对国家重要?或者说你们有默契,在选点的时候就有意回避,双方互不冲突。是吧!

 

  五、确权以后,就可以增加农民收益吗?

 

  人们解释说:确权以后,土地可以流转,农民可以拿地租或卖地款,同时还可以到种田大户那里或集体里打工,再拿一份工资。

  农民兄弟们,对于这种许愿,可要多加小心呀!

  先说把土地流转到集体手里。

  农民的收入,不靠发展生产,而靠当股东,入股分红,这不是天方夜谈吗?试问,如果生产不发展,哪里来的分红?如果生产发展了,不用入股分红的形式就不能增加农民收入吗?河北周家庄用警车给农民年终送钱的故事,不正说明这个道理吗?

  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是要靠组织起来,辛勤劳动而取得;不这样去教育农民,却让他们寄希望于不劳而获,坐收红利,这是一种什么样的价值观?难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吗?

  集体经济并不排斥股份制,认为它只是一种形式,在有些村甚至只是一种分配方式。集体经济的收入丰富了,可以通过福利、工资、补贴,也可以通过分红。办法多得很。此多彼少,彼涨此消,蛋糕还是那一块,并不因为确了权就长大了一圈。

  许多地方实行入股分红的经验告诉我们,有的把集体积累完全分光了,有的甚至举债分红。这说明,采用股分制的方法还需要研究再研究,并不是最好的办法。

  再说把土地流转到私人手里。

  当农民从城里回到农村,可就没有土地了。流转出去的土地再想收回来可比登天还难呀。到时候政府会帮你说话还是会帮已经实行了规模经营的种田大户说话,这就不用我说了。

  还有人说,土地流转是自愿的。我想说,在唯利是图的社会里,富人有的是办法让你“心甘情愿”地把土地流转给他。杨伯劳不也是在卖喜儿的契约上按手印了吗!

  为了推行有明显私有化特征的确权,把它说得神乎其神,似乎一确权,农民的财源就滚滚而来,这是一种虚夸不实的做法。

  增加农民收入这一条,并不是确权必要性的理由。

 

  六、集体不如私有效率高吗?

 

  有些人顽固地坚持“公有不如私有”的信条。尽管无数的事实说明这不是真理,尽管改开几十年下来,凡搞集体经济的都富裕了起来,凡搞单干的村庄“都迈不过富裕门”,可他们就是不信。

  所谓效率,应当是看整体,看长远,仅仅拿个例说事,是没有意义的。改开前修了8万座水库,实际是从农业学大寨开始修的,才用了几年。这是子子孙孙受益的。家庭承包以后,能做到这些吗?华西村、南街村整村整村的没有贫困户,这在单干的地方能够做到吗?

  当今的世界,已经不是手工业小生产时代,什么时候都要看到大环境,大气候,大条件。只有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才能干大项目,做大事情。家庭和个人只有在集体发展了,再结合自己努力,才能有所提高,有所发展。所以党中央提出“统分结合”。有些人却只看个体,只看小农,要农民退到小打小闹的个体去。

  公有的效率高于私有,这从总体上看,是无数事实证明了的不可易移的真理。

  一位专职从事负责农业的在职高级干部,在2007年竟胡说:“家庭经营是最适合农业特点的生产经营形式……综观世界各国,凡农业已现代化的国家,无不实行家庭经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第147页)。过了若干年,这个人最近又在喋喋不休地兜售他的家庭经营梦想,幻想全国实行每个家庭130亩土地的农场,所有农活都有服务公司的机器操作,自已只要照管就行了。(2014年中国农业发展论坛上的讲话:《中国国情下如何盘活农地资源》)。作为主管农业的高级干部,当党中央号召“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时,他片面地鼓吹家庭经营;当党中央号召“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时,他又在鼓吹全国实行家庭经营。他就是这样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他就是这样了解中国国情的!有这样一批人把持着农业部门的高级职位,难怪农村的集体经济总是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七、是“确权”,还是在搞私有化?

 

  按照人们的宣传,这次是对集体经济的“确权”。这本来应当是好事。如果有些集体经济的权属不清,给“确”一下,当然可以。可是,人们又说,是对承包经营权的确权,而且,确权以后,要赋予承包者以出租、出卖、抵押、继承等权能。这就把“确权”的性质完全变异了,变成了私有化的重要一步了。

  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承包人是无权对承包他人财产进行任意处置的。这是一个再简单明白不过的常识问题。试问,一个部门经理,有没有权把他承包的工厂或门市部出卖或让子女继承呢?如果真的发生了这样的案例,恐怕他就免不了一场输定了的官司了。

  前面说过,我国农村的集体财产是广大农民几十年集体的创造,其功绩属于集体,根本分不出哪些是哪个人的。现在年轻的农民,大都没有经历过那段艰苦的岁月,因为他们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承包先辈人辛勤劳作整修或开垦出来的集体耕地,这已经是前人种树,后人乘凉了,还要把它们作为自己的私产,可以出租、出卖、继承,这里的合理性在什么地方?

  对已经承包的农民,为了鼓励他们改良土壤延长土地的承包期甚至长期承包,可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当农民不愿对土地改良再投入甚至荒弃土地时,说明他没有承包能力或意愿了,就应当把土地收回统一经营。这时要继续让农民承包甚至赋予各种私有性的权能,就违背了当初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本意或宗旨,根本谈不上合理性了。为什么要这样做,只能解释为朝着土地私有化的方向蓄意而为。

  承包经营权在确权以后,赋予了可以出租、出卖、继承等权利,这明显地就是搞私有化,明显地就是违宪。在这种情况下,说什么“公有制性质不变”,怎样解释得通?

 

  八、私有化的“确权”,违背历史前进的方向

 

  我国农业正在走向社会化的方向,现代化、市场化、科学化、规模化都是农业生产力社会化的表现。生产力的社会化必然要求生产关系的公有制。这种公有制的确立,尽管不是一步到位的,是要人们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逐步探索完善的,但大方向是不容改变的。具体怎样实现,要看所实行的政策和制度是否在当时和长远有利于生产,是否有利于生产力中最重要的因素:人。总体上看,如果生产是发展的,农民是幸福的,说明这种制度和政策是正确的,这种生产关系是适合于生产力发展的;如果不利于生产,农民得不到相应的幸福,那就应当再探索,再改进。

  我国农业几十年的改革史证明,当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有短期的功效,甚至短期功效也没有(指那些把机器拆散,把水利破坏的地方)。所谓“联产承包”其实也是虚假的,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只是把田分下去了事,哪有什么“联产承包”?谁定了产量了?承包什么了?名符其实的“分田单干”就是了。这还不够,承包还要长期;还是不够,还要赋予继承等权能;要发证,使其法制化、固定化。这种一步一步走向私有化的制度明显违反“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要求的规律”,它能解决“三农”问题吗?它能把历史推向前进吗?三十多年的农村改革早已证明这是一条错误的路线,再要折腾下去,人民怕是不会答应的。

  我国关心三农的学者写了大量的论文,有关部门关于确权的报告也连篇累牍,却没有一篇论证“确权”是符合生产力发展规律的有分量有说服力的文章。是难写还是无材料写不出来呢?看来,很缺乏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呀。希望人们能拿出点东西来。

  我国的许多政策都是领导者拍脑袋决定的。分田单干时是如此,解散人民公社也如此。谁不同意就“不换思想就换人”。“不争论”,专制的很。相当多的媒体和学者都是“贾桂”意识,只要领导人说了,就是圣旨,事先没有理论上的酝酿,事后一片吹捧。事实已经证明错了,也是死不认账。

  违反规律是要受到惩罚的。这种违反规律的蠢事,已经使我国农业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至今规模化、科学化、现代化、城镇化迟迟不能实现,先是三农问题严重,分田到户十几年之后的九十年代,竟然出现了“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接着农村青壮年倾巢外出,无人种田,大片农田荒芜,进口粮食连年增加;两亿多农民工背井离乡,忍受着全世界最低等的待遇,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问题更多。周总理在四届人大上宣布到上世纪末实现“四化”,拖到现在其他三化都实现了,只有农业还在苦苦挣扎,年年要国家大量补贴,派驻大批干部去帮扶,还是不能解决问题。而那些坚持集体经济的许多农村,不要国家补贴,却早已实现了城镇化、规模化、科学化、现代化,难道这些村都是自然条件好的缘故吗?南街村、刘庄、周家庄、兴十四村的条件并不特殊呀。如果能认真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坚定地走农业集体化的道路,我国三农问题绝不会像现在这样严重,也不会像现在这样拖全国各方面工作的后腿。

  确权,不是说不可以,问题是它现在所包含的内容,是朝着私有化发展的,这不符合农村生产力社会化发展的要求,是把我国农村拖向倒退的。

 

  九、“确权”是第二次土改吗?

 

  确权,被有些媒体称为“第二次土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次土改,是一场轰轰烈烈的反对几千年封建土地制度的大革命。在历史上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第二次土改又是为了什么目的呢?有什么意义呢?

  这次确权,如上所述,是私有化改革的重要一步,最终结果是使农村回到封建和资本的土地制度,这是历史的大倒退。土地本来是集体公有的,承包就把使用权私有了,长期承包更进了一步,再赋予可以继承等各种权能,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权还留下什么呢?除了一个空洞的名义,再也没有了。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要求下,更应当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宪法》的这些规定。所谓确权,当然是违反《宪法》的。最终结局,可能是修宪,让全国人大向私有化势力屈服;也可能是“确权”中道而止,又一次折腾和笑柄。人们期待着这个结果。

  做出这样的规定,明显地就是变相掏空集体经济。连傻子都可以看出来,农民们当然懂得是怎么回事,他们对此是无奈加无措,听天由命吧。官员和学者们更是心知肚明,他们正在庆贺胜利,“第二次土改”,欣喜之情,溢于言表。

  所以,所谓第二次土改,就是对第一次土改的反动,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历史倒退。

 

  十、温水煮青蛙式的私有化“改革”的一个环节?

 

  我国农村的改革三十多年来始终不变地沿着一条路线:私有化的方向。

  旗帜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实质是:只分不统。

  名义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质是:分田单干。

  承包期限:15年→30年→长久不变;越来越趋向于私有化的方向。

  确权:可以转让、出租、交换,特别是可以继承,把私有化的成果用法定形式固定下来,祖祖辈辈传下去。

  到了确权这一步,私有化就大功基本告成。这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在顶层就设计好了的方案,叫做“软着陆”,也叫“温水煮青蛙”。什么“打左灯,向右转”呀,什么“只做不说”呀,都是其中的花样。这一条资改派的路线,越来越清晰了。人民是越来越看出来了。正直的人们有权利质疑,我们管农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你们究竟要干什么?

  也许,动机是好的,只是效果不好吧?非也。前边引述的那位主管农业的主要领导人之一,早就说过:家庭经营是最适合农业经营的形式。照这样说法,还要搞什么“统分结合的双层结构”?十七大刚刚开完,在辅导十七大的报告中就这样说,这不是公开同党中央唱反调吗?其胆量、嚣张到了何等程度。可见,他们的动机就是要搞资本主义的私有化改革。当然,这不只是个人的意见,这代表着一批人,代表着一个希望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利益集团。人们不要对他们抱有幻想了。

  要在农业方面搞私有化改革,有着两大障碍:一是《宪法》的规定。在他们看来,那个不妨,可以修宪;另一个是集体经济,这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要想致富,要想避免两极分化,越来越多的农民和基层干部日益趋向于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的必然发展,完全符合于生产关系适合于生产力性质要求的规律,是大势所趋,是任何政治集团难以操控的。虽然有人又提出来搞家庭农场、种田大户、工商资本进农村,但它们恐怕竞争不过集体经济。两条道路逐鹿华夏,最后鹿死谁手,结果还没出来,有待于历史的发展。但我们对集体经济的道路是有信心的。

  (来源:乌有之乡)

责任编辑:klc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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