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认为,关于东川区文件引发的争议性,本质上源于对“清真食品”属性定义的长期分歧,究竟是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还是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在基层社会的治理工作中,地方政府需要平衡“防止清真概念泛化”的中央精神与保障少数民族生活饮食习俗的关系,积极探索具体的改革方案。然而,无论如何,地方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必须坚持贯彻“政教分离”原则,不能动用行政力量,认定某种宗教教义规范。这将加剧社会的分隔,不利于民族交流、交往、交融,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牛羊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相关工作,负责清真食品安全整治及宣传,保障宗教饮食安全,防止因清真食品问题引发重大矛盾纠纷。”这一表述将特定宗教的饮食规范纳入普通畜禽屠宰的通用管理办法。
关于“清真食品”属性定义,的确长期存在分歧。清真食品究竟是(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还是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食品?东川区行政文件的明确介入,将使这一争论从社会层面转向公共政策领域。
2016年国家民委发言人指出:“严格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而非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 “为防止宗教干涉世俗生活建立防火墙”。而东川区的条款中“宗教饮食安全”的表述,公开与国家民委发言人唱反调,值得深思。

地方政府在普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明确纳入“宗教饮食”的监管职责。我认为,地方政府以行政手段介入宗教特定规范,尤其是在世俗性公共政策中直接提及“宗教饮食安全”,涉嫌违法我国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民宗局的职责包括“防止因清真食品问题引发重大矛盾纠纷”,这反映地方政府将清真食品管理视为社会维稳的一部分。但这种将宗教饮食问题直接纳入一般性食品安全监管框架的做法,引发对地方政府角色越界的质疑,即公共权力是否过度介入本应由市场、社会或宗教团体自主规范的领域。


我认为,关于东川区文件引发的争议性,本质上源于对“清真食品”属性定义的长期分歧,究竟是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还是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在基层社会的治理工作中,地方政府需要平衡“防止清真概念泛化”的中央精神与保障少数民族生活饮食习俗的关系,积极探索具体的改革方案。然而,无论如何,地方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必须坚持贯彻“政教分离”原则,不能动用行政力量,认定某种宗教教义规范。这将加剧社会的分隔,不利于#民族交流、交往、交融#,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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