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网站首页 > 时事聚焦 > 深度评析 > 阅读信息
叶匡政:比雾霾危害更大的地下水污染
点击:  作者:叶匡政    来源:公众号-六根  发布时间:2016-06-01 20:08:33

  

1.webp (2).jpg 

祸及千年的地下水污染

 

      《穹顶之下》,让更多的人开始关注空气污染。然而,当下对中国人危害更为严重的,却是水污染。从松花江苯泄漏到广东北江镉污染,到兰州苯超标,这些水危机的事件,不断挑战民众脆弱的心理防线。统计显示,近10年来大陆水污染高发,每年事故都在1700起以上。水利部数据显示,湖泊水源地水质约70%不达标,地下水水源地水质约60%不达标。环保部近日称,有 2.8亿居民使用不安全饮用水。

 

      城市污水与垃圾、工业废水、农药化肥的渗透,都是地下水污染的成因,而不法企业用渗坑、井压方式排污,更让污染雪上加霜。人们多认为,地下水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实质上,地下水一旦污染,极难恢复。除浅层地下水外,一般地下水自然更新周期约为1400年,而河水只需20年。深层地下水如被污染,等于永劫不复。

 

1.jpg

 

      中国水资源总量有1/3为地下水,一半以上的城市和九成的乡村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中国环境科学院监测过118个大中城市地下水,发现重污染城市占64%,轻污染城市占33%。从浅表到深层、由城市至乡村,地下水污染蔓延势头迅猛。这些残酷的数字,不仅让人惶恐痛心,又何尝不是在向国人发出最后警告?

 

      现代医学早已发现,人类80%的疾病都与水源污染有关。除了饮用会导致各种疾病外,被污染的地下水,还会进入自然界的食物链系统,完全无法控制。近年各地屡屡曝光的“癌症村”、很多乡村集中爆发的大病怪病,多与土壤与地下水被毒化有关。河水污染易被发现,而污染物进入地下水,除定期专业监测,极难被察觉。人类一旦伤害了地下含水层,不仅荼毒当代,还会祸及千年之后的子孙。

 

      现在大陆有一些污染企业,为降低环保成本,直接把工业废水排到深层地下。这种做法较隐蔽,违法成本低,监管难度大,极可能被一些企业仿效,属于典型的环境犯罪。如果不建立长效的法律与监管机制,这些不法企业仍会向地下排放有毒废水,而某些地方政府可能为了GDP,依旧为这些污染大户“保驾护航”。如任由这种漠视环境与公民生命安全的行径发展下来,这一代中国人都将成为历史罪人。

 

2.jpg

 

      要真正遏制地下水污染,需要审视对环境犯罪的立法。中国当下虽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刑法》也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章节,但都缺乏立法的超前性和系统性,对环境犯罪的覆盖面极窄。在司法与执法上,对环境犯罪多以罚金和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力度极弱。《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污染多有长时间的潜伏性,灾害结果一旦发生,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和人身伤亡时,对自然的损害已无法逆转或恢复,如地下水污染、物种消亡等。如刑法只处罚那些已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等于放弃了法律的预防功能,从某种程度说,《刑法》的宽容,等于在放任环境犯罪的发生。这完全有悖于环境立法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立法的不足,会导致自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在西方发达国家,环境犯罪和抢劫等罪一样,都被民众视为严重的刑事犯罪。1980年代,美国国会把环境犯罪提高为重罪,罚金或自由刑的处罚都较重。根据美国水污染防治法,罚金最高刑可达到每日25万美元,有期徒刑达15年,二次以上犯罪,最高罚金和刑期也会翻倍。在美国立法者看来,因环境犯罪具有不可逆转性,社会和民众需承担极大代价,所以环境法的好坏,考虑的不是违法者的多少或处罚力度的大小,而是如何预防环境犯罪的发生,因此严厉的刑罚更为重要。环境犯罪多属逐利型经济犯罪,单纯的民事或行政责任,难以遏制危害环境的行为。人们总期望用最小风险获最大利益,刑罚越重,风险越大,才可能减少污染环境的行为。而刑罚过轻,逐利者会把违反环境法视为一种商业成本支出。中国目前大量企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持的就是此这种心态。

 

      此外,美国在1960年代兴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对防止环境污染也有很大促进作用。任何公民、组织或国家机构为保护环境资源,都可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公众或公共利益,向侵犯环境权益的政府、企业或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并寻求司法救济。如果原告将环境违法行为通知联邦环保局长,60 内国家机关没有积极履行义务,公民可起诉环保局长。环境公益诉讼,主要目的是赋予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利,强化公众保护环境的力度。环境问题需要政府监管,但更需要民众的参与和督促。这样有利于把保护环境的责任,从政府转向社会,从专业工作者转向普罗大众。

 

      治污需用重典,全社会对环境犯罪都应当有严惩和监督的意识。让地方政府不要为一时的政绩所惑,成为不法企业的帮凶;让监管和执法的行政机构,有执法的权力和动力,对瞒天过海的排污企业挖地三尺,守土有责;让深受污染之苦的民众,有发言权和诉讼的自由;让环保组织或个人,可在法律的保护下,对违法企业进行公益诉讼。只有在政府、社会和民众的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制衡那些环境污染的违法者。

 

      种种迹象表明,给予中国环境治理的机会已经很少。30多年对GDP的依赖,使中国经济就像一个深度酗酒者,明知大地的肝脏无法承受,却难以停下举向嘴边的酒瓶。地球是封闭的系统,人类制造的污染物被抛得再深再远,并不会从地球上消失,总有一天会回到人们的生活中。如果我们再不改变生活、生产的方式,如果我们仍然认为经济比自然环境更真实、更重要,如果我们的环保意识仍然无法普及为全民行动,我们能交给子孙后代的将是一个千疮百孔、悲伤的世界。

 

      应当有全民共识了,保护环境、保护地下水,是在捍卫每个中国人的生存底线,也是在捍卫中国的未来。

责任编辑:昆仑侠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昆仑专题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图片新闻

    友情链接
  •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 186导航
  • 红旗文稿
  • 人大经济论坛
  • 光明网
  • 宣讲家网
  • 三沙新闻网
  • 西征网
  • 四月网
  • 法律知识大全
  • 法律法规文库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纪委监察部
  • 共产党新闻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新闻网
  • 全国政协网
  • 全国社科办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军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日报
  • 求是理论网
  • 人民网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