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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立法禁止爬楼讨薪:对欠薪者温情脉脉 对讨薪者毫不留情
点击:  作者:lida    来源:破土网  发布时间:2016-05-01 12: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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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土编者按】昨天公布的《2015农民工监测报告》,去年农民工工资拖欠更为严重。但是工人讨薪却越来越难——近日郑州立法禁止农民工以爬塔吊等方式来讨薪!一边是越来越严重的欠薪问题,另一边却是连法律都站在欠薪者的一方来说话!工人的利益谁来保障呢?

 

  近年来,建筑企业欠薪事件频发、农民工为讨血汗钱出尽奇招。

 

  国家统计局4月28日发布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15年农民工总量为27747万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所占比重为1%。换句话说,2015年度,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数量高达277万。冰冷的数字体现不出太多不为人知,凄苦惨淡的故事;277万农民工背后是200多万聚少离多,支离破碎的家庭。申诉无门的他们不得不采取特别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要回本属于自己微薄的血汗钱。

 

  面对讨薪难的困境,一些农民工转而寻求另类的途径讨薪,并屡见诸媒体报道:2011年8月9日,河南郑州,多名来自信阳的农民工挖坑“活埋”自己进行“自虐式”讨薪;2013年1月15日上午,陕西高陵,农民工穿着租来的戏服,扮成“狄仁杰”、“元芳”讨薪;2016年2月1日,河南焦作数十名民工在寒风中赤裸上身聚集在焦作市教育局门口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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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爬楼讨薪也是农民工的无奈之举之一。

 

  而近日河南郑州近日召开人大常委会,审议新版《郑州市建筑市场条例(草案)》。该草案将矛头指向农民工引发众怒。

 

  爬塔吊、冲击施工现场等讨薪方式明确违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建设工程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工程款和劳动报酬纠纷。有下列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讨薪或者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或超额索要以获取非法利益的。

 

  规定中禁止的爬楼、爬塔吊等讨薪行为也曾频现报端。2015年8月25日,广西柳州一处建筑工地上,六名民工爬上塔吊讨薪;2014年1月3日,甘肃兰州六名农民工为了讨薪,爬上白银路一居民楼的房顶要“跳楼”;2014年1月28日,安徽定远数百余名建筑农民工围堵在长征路阻止车辆通行,讨要工钱。

 

  此次新修法律中,对建设工程当事人讨薪行为的规范,可谓“与时俱进”。1995年通过的旧版《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这方面并未做出规定。

 

  按照2016年度地方立法计划,郑州日前对现行的《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行废旧立新式修订。《郑州市建筑市场条例(草案)》在4月22日举行的郑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今年年初,由郑州市建委负责起草,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立法审查和修改、完善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已结束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

 

  “爬楼讨薪”违法 正常要钱会给么?

 

  该草案公布之后,部分网友一语中的。

 

  “正常要钱他不给,走极端还违法,你说老百姓该怎么办?”

 

  “官员的思维好奇怪,解决爬楼讨薪的问题不应该从解决恶意欠薪开始么?”

 

  或许起草者听了这些还蛮委屈。草案对于打击欠薪还是喊了两嗓子的。

 

  征求意见稿拟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监管账户。

 

  劳务用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非“新招”。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就提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长期观察劳工生存状况的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社会工作师李大君表示,早年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前支付工人工资保障金的要求,实施起来并不顺畅。“实际上,大多数情况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给房地产商盖房子的时候垫资进厂。若同时再将工资保障金存入银行不能动,会进一步加剧施工企业资金周转的难度。”

 

  征求意见稿还拟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纳入建设工程诚信体系:用人单位应当核实聘用劳务人员的身份,完善用工档案,如实记录劳务用工情况。

 

  对于用工单位,征求意见稿显示,新规拟将出现欠薪行为的企业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草案要求用工企业缴纳工资保障金,并开设工资专用帐户。问题是,相比“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两条几乎没有约束力,违法成本仅仅是“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如果有人管,谁还去爬楼爬塔吊?

 

  4月27日,《人民日报》就郑州立法禁止农民工爬楼讨薪发布评论。

 

  近年来,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建筑市场等行业发展不规范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见不鲜,爬楼、爬塔吊,甚至因讨薪不成而纵火报复社会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农民工法律观念淡薄,缺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程款和劳动报酬纠纷的意识,另一方面,也和相关政府部门缺乏主动作为有关。如果有人对农民工讨薪的事一管到底,谁还去爬楼、爬塔吊?

 

  当作为农民工大省的河南出现越来越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时,政府部门管不过来,司法机关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就不得不兜住这个底。

 

  然而,现在郑州立法者却继续隔靴搔痒。不从根源治理问题,反而将农民工逼上绝路。

 

  如果说所谓的“劳务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纳入建设工程诚信体系”也属于打击欠薪的话,那劳动法一直有禁止拖欠工资的条款,刑法更是规定了恶意欠薪罪。但欠薪依然屡次发生,根源在于惩戒不力,欠薪很少付出代价。

 

  草案在惩治欠薪上没有任何创新,字里行间反倒处处体现出对欠薪者的保护。公示都要强调“一定范围”,温情脉脉。相比之下,对所谓违法讨薪的打击力度,透露出一股冰冷威严不可侵犯的味道,“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毫不留情。

 

  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远离家乡,为城市现代化建设出力流汗,自己却常常陷于弱势地位,如果连血汗钱都拿不到,将是极大的社会不公。立法者与其殚精竭虑对付弱势的农民工,不如从根源上治理无穷无尽的欠薪问题。

责任编辑:昆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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