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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干强:做强做优做大国企改革政策科学化建议
点击:  作者:何干强    来源:东方思想库  发布时间:2016-05-10 18: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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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是党中央对维护国有经济的鲜明表态,有很强的针对性;它科学地表达了国企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纠正私有化倾向的重大步骤,撇开这个核心指导思想,把国企改革性质说成“市场化改革的性质”,只能起模糊改革社会主义方向的作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有丰富科学内涵,强、优、大三者缺一不可,相互联系,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组织和政治保证;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就必须在改革理论上划清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应当作为国企改革实践的价值目标和制定政策的理论原则,应当允许对某些具体政策继续推敲,这有利于促进改革政策科学化。

     【关键词】 国有企业  深化改革  做强做优做大  理论是非  具体政策

    作者简介: 何干强(1946—),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江苏南京210046)、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原标题:在深化改革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5年9月公布之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有企业处于工商领域,是国有经济的基石;而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支柱,凡是明白这个道理的人们,都衷心拥护《指导意见》提出的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当然,也有某些人表示反对,认为这是改革的倒退。本文认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这是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思想的核心;牢牢抓住这个核心,才能抵制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干扰,真正贯彻好党中央一贯坚持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正确方针,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在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道路上,越走越宽广。

 

一、做强做优做大国企有很强针对性

 

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是党中央对维护国有经济的鲜明表态。《指导意见》在阐述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思想时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并明确地指出了“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要求。 我们只要重温党中央关于企业改革的有关文件,就可以看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对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和维护国有经济的最鲜明、最坚决的新表态,这对于深化改革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战略意义,应当高度重视。

 

中央的指导思想有很强的针对性。首先,目前国企占全国企业的比重已经降到很低的程度,这种不利格局必须坚决扭转。据2014年12月16日发布的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数据,2013年末,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共有820.8万个。其中,内资企业占97.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2%,外商投资企业占1.3%。在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1.4%,集体企业占1.6%,私营企业占68.3%;其余的是具有混合经济性质的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等。 这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企业,本可根据公有资本控股还是私有资本控股,划分它们的所有制基本性质,但是在公布的数据中没有做划分。即使如此,也仍可从上述企业个数的占比中看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数量明显地低于私营企业。从全国企业法人单位实收资本占比的角度看,据国家统计局已经公布的我国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实收资本的所有制结构数据,公有制企业的实收资本(包括在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集体资本)到2008年末已下降到50%以下。 而从企业从业人员占比的角度看,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3年末全国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共有九个行业的有关数据, 其中私有制企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各行业占总人数的比重都明显超过了50%,并在人数最多的工业行业达64.4%;而公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所占的比重却普遍很低,其中国有企业的从业人员除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比达到27.5%之外,在其余公布数据的八个行业,只有两个行业分别占9.1%和9.2%,一个行业占6.3%,五个行业占比仅在4.7%和3.1%之间;在九个行业中,集体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占比只在3.4%和0.19%之间,股份合作企业的从业人员占比在1%和0.16%之间。在这些行业中,即使把统计规定的公、私企业之外的“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都算作公有制企业,公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仍然明显低于私有制企业。这九个行业从业人员人数占工商经济领域从业人员的91.5%,因而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可以代表整个第二、第三产业。不言而喻,国有企业的有关数量占比低到如此程度,显然已跌破了我国宪法关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主导力量的底线。因此,振兴国有企业刻不容缓。

 

      其次,党内外存在一股把国企改革等同于国企私有化的思潮,必须果断否定。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某些人不断搬用西方新自由主义论据,曲解党中央关于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基本方针,近年来公然违宪,抛出私有化的主张,已“图穷匕首见”。他们中有人说,“党的执政基础不是国有经济,而是三个‘民’:民心、民生、民意” ;有人说,国有经济是 “从苏联搬来的意识形态教条”,这是“传统意识形态中最根本的东西”,“改革还有很多‘大关’没有过”,“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政府和国有企业仍然在资源配置中起着支配作用”; 有人公开把“搞产权私有化”作为“中国经济改革的突破口”,说什么“我们压力很大,但照样在推进”。 这些人处在高层改革“智囊”机构,在他们的“推进”下,我们的党政干部队伍中,逐渐滋生出一种“国企能否搞好”的困惑心态,不少地方干部甚至把改革的重心放到了“放胆、放手发展民营经济”上。《指导意见》明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这无疑对党政干部队伍起到端正认识的重大警醒作用。

 

二、做强做优做大国企体现改革性质 

 

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精辟地表达了国企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多次阐明,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正是这一表述的深化和具体化。2015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调研时,深刻指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对国有企业要有制度自信” ;《指导意见》一开始就强调“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这都鲜明地表达了国企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的国企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企在社会性质上有根本区别,后者的国企属于“总资本家”即资本家阶级所有,而在我国,国有企业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是占人口最大多数的劳动人民成为社会主人翁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它在国民经济中的绝对量和相对量理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步提高而相应增加;如果减少了,就降低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实力,就偏离了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应当高度重视,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根本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为前提的,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只能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不是私有制。全民所有制经济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上。因此,在新一轮国企改革中,只有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根本扭转国有经济萎缩的态势,才能真正显示出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改革实践的成功。

 

做优做强做大国企是纠正私有化倾向的重大步骤。我们强调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是《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国企改革指导思想的核心,这并不是书生意气、咬文嚼字,而是因为在党政干部队伍中,确有一些人对国企改革性质认识模糊,误认为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就是不改革、就是思想不解放,而对发展民营经济(实际是私营经济),则主张“放手、放胆”,以致在改革实践中放任私有化。值得警惕的是,有少数高层人士迷信新自由主义,很难说不是私有化的有意推动者;他们在《指导意见》颁布之后,仍在以隐晦的表达方式,曲解中央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思想:

 

其一,只讲做活做优,不讲做强做大。有人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着眼于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进一步做‘活’做‘优’国有经济”;有人说,“总的来说,让国有企业更有活力是第一位的标准”。 固然,中央《指导意见》也指出,“增强活力是搞好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但是,这只是深化国企改革要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则之一,并不能替代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核心指导思想。应当说,有些人在贯彻《指导意见》时,无视国有经济萎缩的不良现状,不讲做强做大国有企业,这很难说只是表述上的一是疏忽,而不是对中央指导思想的曲解和抵制。实际上,做强做大做优国企,也绝不只是涉及“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而是要遵循宪法的规定,巩固和发展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整个国有经济,从而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夯实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指导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根本要求”、“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规定,都是从整体上提出的要求。因此,只讲“做活做优”国企,而不讲做强做大国企;只讲“微观基础”,不讲整体国有经济;这都偏离了深化国企改革的核指导思想。这里还有必要提出,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微观企业形式,但是不宜把它理解为经济基础。这是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劳动二重性原理看来,虽然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可以在微观上同处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内,它们在资本的使用价值(实物)形态上可以混为一体,但是在资本的价值形态上所有权关系仍有清晰的界限,这表现为所有投资者的资本之间都有明确的股权界限。所以,混合所有制并不是指各种所有制在资本价值所有权上的混合。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微观基础,只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或公有资本(国有和集体资本),私有资本和外国资本它们即使参股到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内,也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范畴。

 

其二,只讲“市场化改革的性质”,不讲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毫无疑问,《指导意见》在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思想中,提出了要“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并在深化国企改革的实践原则和改革操作的要求中,有“市场化运作”、“市场化退出机制”、“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市场化方式”、“市场化用工制度”、“市场化公开招聘制度”、“市场化选聘”、“市场化经营机制”的一系列表述。但是,这一系列关于市场化的改革要求,却并不能表达深化国企改革的性质。在唯物史观看来,市场关系属于流通范畴,市场化本身不具有生产资料所有制这种生产关系的性质;市场化改革只是改革的方法,无论对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都是适用的。因此,深化国企改革的性质,不宜用市场化来概括;改革的性质只能由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和改革实践的价值目标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来规定。它的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制这种生产关系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只有明确了国企深化改革的这种性质,才能克服把市场化与国有企业对立起来的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传统观念;从而才能自觉地遵循《指导意见》,促进国有企业在投入产出再生产循环的各环节,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形成有利于做强做优做大的经营机制。因此,那种把国企改革性质说成“市场化改革的性质”,只能起模糊改革社会主义性质的不良作用。多年来,有人一直把市场经济看成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的“专利”,总是打着“市场化改革”之名,行公有制经济私有化之实,因此,我们应当警惕有人曲解“市场化”的科学含义,转移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

 

三、做强做优做大国企有丰富科学内涵

 

从整体和个别的结合上理解做强做优做大国企。国有经济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整体性;国有资本是国有经济在工商领域的经营形态,它也必然具有整体性。尽管它分布在一个个独立的国有企业中,每个国有企业都应像《指导意见》要求的那样,“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但是,只要用劳动二重性的基本原理来分析,就可以明白,国企适应市场经济关系成为独立市场主体,是就企业实物形态而言的,而绝不是就价值形态而言的。分布在每个国企中的国有资本,在资本价值所有权上同属全民所有,这就体现出分散在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具有整体性。正是这种整体性,要求国有资本的价值使用权必须由国家统一监管。《指导意见》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要求“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具体地说,就是要求从过去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那种对企业实行实物形态管理为主的方式,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对企业的国有资本实行价值形态管理为主的方法。而对具有整体性的国有资本的价值管理,不能没有“全国一盘棋”的统一性。因此,做大做优做强国有企业,绝不是要使国企成为私企那样的“独立”市场主体。须知私企或私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具有互不依赖的独立性,投入企业的自有资本,其资本价值所有权属于私人所有,这种资本在所有权从而使用权上是不具备全国范围的整体性的。换句话,如果说做强做优做大的是私有企业,这就只涉及单个企业;而说做强做优做大的是国有企业,则一定是与做强做优做大整个国有资本从而整个国有经济联系一起的。

 

着眼于做强做优做大各行业的国有企业。市场经济是一种各行各业的生产者通过交换商品而间接形成的社会分工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自发性,这决定了全社会各行业的资本量在不同时期,会因市场关系变化而发生有增有减的变动,如果说在行业资本量增加的情况下,有些竞争力弱的企业尚能生存并增值;那么在行业资本量减少的情况下,竞争力差的企业就势必被淘汰。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性,如果面对实力强大的外资企业,民族企业没有一定竞争力,就会丢失一定行业的国内市场的控制权。在上述客观状态下,各行业单个国有企业除了其中极少数属于国有资本管理机构决定要关闭和合并的之外(而这也是为了从整体上增强国有资本总量),只有着眼于努力做强做优做大自身,才能生存和发展,有助于整个国有经济的增长。因此,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绝不是只对少数国有企业的要求,而是对各行业国有企业的普遍性要求。

 

做强、做优、做大是对国有企业的全面要求。做强做优,体现质的要求;做大体现量的要求,质是量的前提,量是质的扩展,质量统一,缺一不可。做强、做优、做大还有各自的内涵:

 

——做强国企要求:在资本规模、人力资源、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形成高于一般企业的实力,做到科技具有较高的自主创新能力、生产绿色高效、产品质量先进、营销管理科学和售后服务周到;企业有名牌,有专利,在国际性市场中,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做优国企要求:除了有生产效率高、产品质量优等生产力方面的先进标准,还必须有管理上能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特色标准。包括经营管理中,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扬社会主义企业独有的“鞍钢宪法”优良传统(“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一切不合理的规章制度,领导、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三结合),坚持自力更生、艰苦风斗,树立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勇气,由此来推进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国有企业之间社会主义协作能力。这些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社会主义积极性和首创精神的优势特征,是外资企业和私有企业所不具备的。

 

——做大国企要求:做大国企通常体现在空间占据、资本数量和设备庞大等外延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在做强、做优内含基础上的外延做大,就是要讲规模经济效益,放大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功能。做强、做优国企固然重要,但是毕竟不能替代做大国企的要求。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的规定来看,必然要求强、优的国企能够在规模上做大,不但要成为国民经济运行的主导者,而且要成为国际市场竞争中的“航空母舰”。这意味着要求强而优的国企数量越来越多,从而优质的国有资本数量从整体上越来越大。从国企功能上看,就是要通过国企在产业链中的龙头作用,带动一系列多种所有制经济的配套企业;并在民族经济中引领科技进步、管理创新、产品优质,在整个民族经济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由此看来,强调做大国有企业绝不是多余的。

 

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组织和政治保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既然具有科学社会主义的特殊要求,就必须遵循《指导意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则。”那种以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起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按股权投票、分红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法人财产制度,就可以放弃党的领导,搞好企业的观点,是一种片面的观点。它把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与现代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完全等同起来。固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需要国有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因而需要形成法人治理结构和借鉴法人财产制度,但是这种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的一般构架,却不能替代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民主管理制度的优势;不能替代在企业管理中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管理干部、科技人员和工人群众之间的团结协作,一句话,不可能从根本上充分调动人们自觉的社会主义积极因素。要做到这些,就惟有坚持共产党对国企的领导。所以,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核心规定,是与加强共产党的领导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

 

四、做强做优做大国企必须分清理论是非

 

深化国企改革,促进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与市场经济关系高效结合,这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创新。这种结合在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尤其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中是不可思议的。所以,自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以来,一些主张经济学“西化”的人,就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制造了许多贬低、否定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舆论。在中央《指导意见》公布之后,有人竟公开说,“国企的存在就是问题”、国企“会破坏市场经济基本制度”、“把国企‘做大做强做优’是错的”;这些都造成不可低估的思想混乱。我们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就必须高度重视在改革理论上划清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当前有必要辨明以下理论是非:

 

1.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否平等。应当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关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已经明确,公、私经济在生产领域的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地位是不平等的,因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维护这种不平等,劳动人民才能有当家作主的经济基础;当然,公、私企业的商品在流通领域(市场关系),坚持等价值交换的原则,这种关系是平等的。但是不能用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在流通领域的平等,来替代生产领域的不平等。这种理解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常识。可是,有人却主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资料”;同样含义的说法还有,“‘国退民进’或‘国进民退’都不应是政策目标”,言下之意,应当给不同所有制的市场主体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其实,把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理解为它们相互之间只能实力相等、占有同等的生产资料,这种要求对于任何市场经济都是荒谬的。在市场竞争中,无论是卖者之间、买者之间,还是卖者与买者之间,其实都以有强有弱的不平衡发展为前提,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本身就说明市场主体之间的实力不可能“平等”。所以,要求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资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实质上是图谋改变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还有一些人把国企称之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企业”,要求改掉国企的垄断地位,这是否定公有制为主体的另一种说法。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垄断是私有制经济范畴,绝对不应当用来表述公有制经济;用私有制经济范畴强加于国有企业,只会造成人们思想上的混乱。 如果按照这些主张去深化国企改革,就不可能自觉主动地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2. 混合所有制的企业是否应当区分国企和非国企。在市场分工制度和信用制度发展的条件下,适应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竞争规律的作用,企业资本(产业资本)相互集中或分裂,是一种正常现象。因而同属私有资本但所有者不同,或者同属国有资本但经营者不同,这些来自不同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资本会投入同一个企业,形成股份制企业;而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则专指不同所有制的资本投入同一企业形成的股份制企业(否则,就没有必要再在股份制之外再创一个新概念)。可见,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投资同一企业而形成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实属正常。不过,用劳动二重性的基本原理分析,股份制企业在实物形态上“财产混合”,但是在资本所有权上却绝对是“产权明晰”的。按照历史形成的股份制规定,控股资本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管理的控制权和最终决策权;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是由控股资本的所有制性质决定的。因此,混合所有制企业如由国有资本控股,则具有国有企业性质;而由私人资本控股,则具有私有制企业性质。强调这种区分十分必要。因为只有国有资本控股,才谈得上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如果不做这种区分,在国企深化改革中放弃国有资本控股,就会导致国企失去自己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如果放任私人资本在混合所有制的企业中控股,国企改革的性质也就蜕变为私有化的改革,也就谈不上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所以,从理论上分清国有(全民)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私资(私人)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对于防止有人利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也是有区别的。在前者,不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矛盾会在同一企业发生,这就要求在混合所有制的企业范围内高度重视维护国有资本的所有权。

 

3. 少量国有资本能否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根据唯物史观关于生产决定流通的基本原理,国有经济要成为宪法规定的“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生产领域的国有企业就应当具有超出非公有制企业的竞争实力。非但如此,还应当遵循《指导意见》的要求,努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发挥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带动作用。但是,在深化国企改革的议论中,有人却把放大国有资本功能”解释为“以少量国有资本撬动更多境内外资本”。 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国有企业就不必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构成的公有资本更无须在全社会资本总量中占优势。其实,适用于自然领域的阿基米德杠杆撬动原理是完全不适用社会领域国民经济的运行逻辑的。这种张冠李戴的比喻,会使人们造成错觉,似乎只要少量国有资本,就有可能带动整个社会资本运动。不错,在社会经济领域的股份制经济中,一个股份公司在股权比较分散的条件下,10%的股权也许就能当董事长,起控股作用;但是,国民经济的整体运动毕竟不是一个放大了的企业。须知,每个行业只有资本量达到一定规模、有机构成(相当于人均占有资本)达到一定高度的企业或企业组织,才有可能科技领先、有较高生产率,从而在行业市场竞争中起控制作用,国有经济要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不能不在各行业都有较大的规模。所以,国有资本要通过投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各行业的国有企业在质上有机构成就必须较高,在量上就必须有较大规模。从资本的本质是生产关系(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来看,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意味着公有资本涵盖的从业人员必须占社会总资本中的从业人员的50%以上,这样,在国有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条件下,公有资本(国有、集体资本)社会总资本中的比重的就要显著高于50%,才能占主体地位。可见,“以少量国有资本撬动更多境内外资本”的说法,不过是一种反对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欺人之谈。

 

4.商业类国企是否应当做强做优做大。按照《指导意见》,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前者“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要“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后者指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要“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可见,两类国企都要“保值增值”。众所周知,多年来一些人照搬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不断宣扬国有资本应退出竞争领域,其实就是完全排斥商业类国企。应当说,《指导意见》否定了这种主张。强调商业类国企的活力、功能和保值增值,这极为重要。这是因为,在国民经济中,商业类资本比公益类资本涉及的从业人员更为广泛,占用的资本量比重更大。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商业类企业同处竞争性领域,存在争夺利润和市场控制力的矛盾;只有商业类国企在资本规模、人力资源、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占优势,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占主动地位,从而才能保证市场利润大部分归国有资本的主体即劳动人民占最大多数的人民占有,而不是归私有资本的主体占有,才能保证国有经济控制市场竞争领域,从而主导整个国民经济的运动。当然,处在国家安全、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公益领域的国有资本,其产品具有公益性、共享性,应当随着国有资本的整体实力增强而逐步扩大绝对量。但是,它们在社会总资本中的比重毕竟较小,而且是为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和全体公民服务的,利润也比较低。如果国有资本只能投在公益类国企,那就意味着国有资本只能在社会总资本中占“小头”,把竞争性的市场利润让私人资本占有,国有经济也就无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了。所以,在深化国企改革过程中,针对目前国有资本比重降低的现实,很有必要突出做强做优做大商业类国有企业。

 

5.是否能把向私营企业参股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途径。《指导意见》在阐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明确提出“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这就明确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是深化国企改革的唯一途径,国有独资企业也可以在深化改革中继续保持独资。但是一直以来,有人却主张,“国有企业尽可能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改革后的国有企业一律要按股份制企业模式运行”; 在贯彻《指导意见》的过程中,有人则根本不提“宜独则独”和“宜控则控”,也不解释“宜参则参”的含义,而是突出国有资本投向私营企业,说“在以商业性国企居多的地方国企混改中,混改途径则既有国有资本向民营资本战略投资,也有将部分国资向民企协议转让,还有‘借壳上市’等多样途径”。不错,在国企改革中,国有资本管理部门有可能根据国有资本的整体布局和增值的需要,关停某个国企、进行国资转移;有些实力强大的国企在资本积累过程中,会出现部分闲置资本需要寻求适宜的投资场所,这些都是适应市场经济的正常举措,也是“宜参则参”的原因。但是,这种资本转移和闲置资本投入,都以从总体上做强做忧做大国企为前提,因而也包括在国有经济内部的转移和参股投入,把它们向私有企业参股、转让,当作“混改”唯一途径,这显然有损于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须知国有资本总量是一定的,如果大量国有资本都用于参股私营企业,都在私营企业处于被控制的地位,那么,独资和控股的国有资本量势必减少,这又如何能保证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成为主导力量?因此,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中,应当主要强调“宜独则独,宜控则控”,而把“宜参则参”放在次要的地位。

 

    五、做强做优做大国企要求改革政策科学化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告诉我们,科学的实践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正确指导,而科学理论本身是人们对长期社会实践成功经验的概括和总结。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证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够有效结合,而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则证明,“我国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市场活力普遍增强、效率显著提高” ,可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这一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上的核心指导思想,应当作为深化国企改革实践的价值目标和制定政策的理论原则。凡是有悖于这个价值目标的改革政策,就有必要加以纠正、修改或完善。应当认识到,虽然某些政策在制定时经过酝酿,但是在没有受到实践证实符合国企改革价值目标之前,仍然不能保证绝对正确或完善。因此,在实践有关具体政策时,十分重要的是,应像《指导意见》规定的那样先“试点”或“试点先行”。同时,还应当允许对某些具体政策继续推敲,这才有利于促进改革政策科学化。本着这样的认识,本文兹对某些具体政策,提出如下推敲建议:

 

1.关于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在企业中双向参股的政策。在有关具体政策中,规定国有资本“可以参股”非国有企业,同时“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企业,这可以简称为双向参股。建议对此政策应有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从国资对私资(包括外资)企业的参股看,一是要明确,参股投向的企业应具有长期稳定的市场效益,这样才能保证参股国资能够保值增值;二是国资管理部门对参股的国资应有严格数量限定,因为即使参股国资能有一定程度的增值,但是,这是以企业中更多的私有资本增值为前提的,因此这种参股对私有制经济的发展有更大助长作用;同时,从全局看,这种参股多了,会削弱用于独资国企和控股国企的国有资本量。从私人资本向国有企业的参股看,这固然有助于放大国有资本主导国民经济的功能,但是,也存在不利的另一面,因为一般来说,没有利润,私人资本是不会参股国企的;而有些效益很高的国企,让私人资本参股,难免因处置不当造成利润过多地流向私人资本,同时,公私资本同处一个企业,虽有统一协作,也难免存在利益矛盾,产生有损于企业经营的摩擦。所以,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最主要的不是依靠私人资本参股,而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依靠国企内部和国有资本管理体制自身改革。在这方面值得深入推敲的,是在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逐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这项政策。这种模式在国外称之为“PPP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可译为:公私合作),其中的社会资本,实质是私人资本。这种模式在国外体现代表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政府与单个资本家之间的合作。但是,在我国实质上是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一种经济合作形式,因为政府代表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上述石油等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和重点领域,投入了大量国有资本,产出的效益或亏损,都由人民享有或承担。国企独资的这种资金循环方式,不存在人民利益流失到私人腰包的合法渠道;如果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管理体制的改革来提高。但是,采用PPP模式,引入私人资本,则极容易让私人资本过多分享本来属于人民的利益。须知,多年来国有资本投入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的重点领域,固定资本数额极为庞大,如果私人资本参股,与此相比,所占资本比例是极小的,因而按资本投入分配利润,是难以满足私人资本追求利润这种本性的要求的。何况这些领域本来就不是为盈利而存在。如果为了筹集资金而不能不向私人资本让利,这显然是违背人民利益的。因为在这些领域如果发生国有资本投入不足,可以通过量力而行追加财政预算支出,或通过发行国债或国库券等方式筹资,还可适当提高公共产品价格来增加积累。这都不会产生国有资本的利润长期流向参股的私人资本。因此,PPP模式试点在实施范围上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而且试点必须有严格的审计,实事求是地保证不出现国有资本及其利润的流失。以上分析说明,在深化国企改革中,应当严格控制国有资本参股,而强调把国有独资和控股作为重点。

 

2.关于国有资本作为优先股投资企业的政策。政策规定,“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建议明确此政策的实施范围。根据有关常识,优先股通常有固定的股息,能在普通股得到任何股息之前获得;当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的索偿权位于普通股之前;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优先股持股人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普通股持有人那样的投票权,同时,由于其股息固定,所以当企业经营效益高时,通常不能像普通股那样分享由高额盈利带来的高额股息。 如果优先股政策具有这样的含义,那么,国有资本投入优先股,就意味着失去对企业管理的决策权,就等于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成为去分享一定股息的外部投资者。显然,这只有对某些国有企业在资本积累过程中产生了闲置资本,才有实施的价值,因而它不能作为国有资本的一般投资方式。

 

3.关于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政策。这项政策明确在混合所有制企业试点,这意味着不能在国有独资企业试点,这是正确的,因为让员工在国有独资企业持股,就等于改变了国有独资企业的性质,允许员工可以直接分享企业利润,这是违反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性质的,而对于企业外的人民群众更是不公平的。但是,允许员工在国有控股企业持股,即使能够做到员工持股公开透明,没有暗箱操作,也与股份制企业的一般规定有矛盾,这会导致本企业员工股东与持大股的国有股东和企业外的私人股东在利益分享上的矛盾。实际上,允许员工在国有控股企业持股,是一种把企业引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方式。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这不是国有控股企业性质上的前进,而是退却;只有引导私人独资企业、私人控股企业的员工持股,引向股份合作制,这才是一种企业性质上的前进。应当认识到,员工持股作为一种激励约束机制,属于“按要素分配”范畴,它是以私人资本所有权为激励动力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资本主义性质。根据科学社会主义的原理,我们探索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对员工的长效激励机制,还是要着眼于,如何使按劳分配原则具体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应当探索,通过市场实现的产品价值扣除成本和上交国家利税之后,如何在企业内部处理好投资者方面的按股分红与企业劳动者方面的按劳分配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在对企业内劳动者分配方面,还应探索如何处理好集体积累、集体福利与个人收入之间的分配关系,如何处理好可分配到个人的工资和奖励基金在企业内各工种、各岗位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应当说,改革开放以来,不少国企在这方面创造了成功经验,应当认真挖掘和大力发扬;而不宜把员工持股作为创新员工激励机制的主要方式。

 

4.关于加强国有资本监管的政策。目前已经提出了“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等一系列加强对国有资产和经营性国有资本的监管政策和措施,这对防止国有资本流失,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根据国有资本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规定,还很有必要补充: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国有资本出资人的监督。这是因为,资本的出资人还不是所有者范畴,它理应受到资本所有者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而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所以,只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能够代表各级国有资本的所有者或所有人;从全国来看,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够代表国有总资产的所有者,并行使国有总资本所有者对国务院国资委出资人的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定期报告国有资产营运状态,报告国有资本绝对量和相对量(在社会总资本中的所占比重)的数据;并要求国家统计局和审计局配合国资委做好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数量统计、审计工作。总之,只有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对国有资本出资人的监督职能,才能充分体现国有资本全民所有制的性质。

 

参考文献:

 

    1.刘国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问题》(著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1月。

    2.程恩富、方兴起:《深化经济改革的首要任务绝不是国有企业私有化》,《求是》,2012年第13期。

    3.周新城:《改革应该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4期。

    4. 项启源、何干强:《科学理解和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关于改革和加强国有企业的对话》,《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年第7期。

    5.杨承训:《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一主体——科学界定国有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地位》,《管理学刊》2012年第1期。

    6.李济广:《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目的、形式与治理保障》,《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7.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著作),企业管理出版社,2014年5月。

    8.何干强:《不应把国企称为垄断企业》,《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年第5期。

责任编辑:昆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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