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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捍卫共和国基石的判决书
点击:  作者:宋敏    来源:国防参考  发布时间:2016-02-09 10:49:39

 

  摘 要

  这次对因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而起的名誉权纠纷案进行的审判,第一次以司法判决的方式确认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不允许被肆意歪曲“再评价”,“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必须得到尊重,这就保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0151221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黄钟、洪振快和原《国企》杂志社研究部主任郭松民之间,因郭松民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而起的名誉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黄钟、洪振快的全部诉讼请求。

  单就被告是否侵权所作出的结论而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可谓是严格遵循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专业与严谨,经得起最苛刻的挑剔。但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在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出具的判决书中,还有一部分内容事实上已经涉及我国宪法的一些最根本原则,而其中的相关表述与确认,具有重大意义,势必会对我国今后的立法与司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中,其和我国宪法原则相关的内容是这样表述的: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于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狼牙山五壮士”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的英雄事迹,体现了中华儿女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的伟大精神,坚定了无数中华儿女奋勇抗敌的决心。

  在此问题上,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是一致的。《细节》(指由洪振快撰写、黄钟编辑的文章《“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编者注)一文虽然在形式上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中的具体英雄事迹细节的探究,但它实质上是对这起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

  《细节》一文通过强调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试图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应该说,该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在此意义上,两原告作为作者和编辑,应当预见到该文所可能产生的评价,并因此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仔细梳理这段文字,我们可以得出两点基本结论:第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历史不允许被改写和肆意歪曲评价;第二,如果有人改写或肆意歪曲评价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则是对“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的“伤害”。

  虽然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因此产生了民事纠纷,则“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的一方属于有错在先,在可能产生的诉讼中,将处于不利地位。

  这两点结论也可以被简单概括为一点:司法审判开始保卫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这就使得这份判决书具有保卫宪法的意义,更具体地说,具有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的意义。

  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革命建国”,共和国的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是建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的基础之上的,否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就等于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这当然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正是因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具有如此密切的关系,所以,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订的四部宪法,都以“宪法序言”的方式对新民主主义革命做了完全肯定的评价。

  1954年,毛泽东亲自主持制订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这样写道,“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1975年,新中国的第二部宪法,其序言是这样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用人民革命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开始了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新的历史阶段。”

  1978年,新中国的第三部宪法,再次强调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用人民革命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在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2年制订的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对此做了更加详尽的表述,“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那么,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为什么具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呢?

  这是因为,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西方帝国主义列强强行纳入到被其建立与主导的世界体系之中,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中华民族要摆脱被奴役的地位,有效地保卫自己不受侵略,就必须要推翻帝国主义,消灭封建地主阶级,实行土地革命。

  但这个任务,孙中山领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不能完成,因为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无力抗衡帝国主义和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同时他们又和地主阶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力完成土地革命。只有以毛泽东为领袖的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才能完成这个任务。没有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中国就不可能跳出近代陷阱,也不可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之一的黄钟在一审败诉后,当庭质问审判长:“这个法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庭还是中国共产党的法庭,为什么在判决书中多次提及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这表明他根本不承认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不可分割的生死关系。

  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的争论,以前主要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这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因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而起的名誉权纠纷案进行的审判,第一次以司法判决的方式确认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不允许被肆意歪曲“再评价”,“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必须得到尊重,这就保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国基石,具有极为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

  由于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不能立法,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这次具有重大意义的判决,恐怕很难被其他法院仿效。如何使这次在司法领域取得的保卫宪法的成就,在立法领域中体现出来,是今后我们亟待思考、解决的问题。

责任编辑: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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