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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民族平等,促进融合发展一一关于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建议
点击:  作者:习五一 方广锠 等    来源:昆仑策网综合  发布时间:2016-07-03 07:55:21

 

 

  【编者按】6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非议之声此起彼伏。现汇编几篇相关意见和建言如下,供有关部门参考。作者有专家教授,也有普通党员和网民,但都表达了应以“坚持民族平等,促进融合发展”为思路改革民族工作的认识。

 

  【学者的思考】

 

  习五一:现代民族工作立法应当贯彻“平等与融合”立法精神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科学与无神论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无神论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转自:作者微博)

 

  【工作条例在民族之间打隔离墙,突出少数民族特殊论,对于中华文化凝聚力,必将害莫大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看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有几点想法,与你们交流。

 

  第一,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民族。这里的“多元一体”,应理解为允许、尊重多元,但重在一体,尤其是文化的一体性,攸关中华文明的生死。欧洲的文化多元政策已经破产,美国的隐性文化融合,值得期待。中国文化之所以历经劫难而不死,就在于我们有强大的文化凝聚力和向心力,历史上多少经济和军事上强者,以征服者形象出现,却被被征服者所融化,原来的文明几乎消失殆尽,就是因为经济、军事只能胜一时,而文化强胜者才是最后的赢家。城市是中国文化的中心,现代文化的融炉,也是我们中华民族文化传续的重要链条,更担负着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培育文化凝聚力和文化自觉、自信,实现中华文明再次崛起的重任。因此,城市工作至关重要。政府的工作应旨在推动文化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文化在多元中体现一体。纵观《民族工作条例》,恕我直言,这个条例不是在促进多元一体,而是在民族、文化之间打隔离墙,突出少数民族特殊论,对民族融合与中华文化凝聚力的建设,必将害莫大焉,应直接废止,或重新起草。

 

  第二,条例没有体现出现代民族文化的基本精神:平等。相反,条例突出、拔高少数民族的地位,赋予其政治、经济与文化特权,严重背离宪法中民族一律平等的规定,损害城市文化融炉的现代定位。少数民族的权利不需要通过优待、特殊照顾来保证,长远来看,更需要以平等的姿态,融入主体文化来保证,即所谓入乡随俗或习主席所讲的中国化。隔离政策,只能造成文化割裂,损害文化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直至民族冲突。

 

  第三,条例没有严格区分民族与宗教,或者不理解或没有看清楚民族特殊利益背后宗教力量的暗中推动。现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文化,面临两大文化挑战,一是以基督教为代表的欧美中世纪文化,它在西方没落了,却打扮成现代宗教和文化,到东方来祸害中国,如水银泻地一样在社会底层损毁我们的文化根基。二是以伊斯兰教为代表的中东沙漠部落文化,顽固坚持中世纪反现代的经典,以族教一体为形式,将中世纪强烈的文化排他性,以相当高明的手段,逐渐渗入到中国的民族政策中,损害中国民族和谐,制造民族冲突和文化割裂。如果说前者还是外部的威胁,那么后者已是打入我们内部的敌人,威胁更大,更难防御。一千多年来,伊斯兰教通过部分地中化,深谙中国文化和中国政治的路径与逻辑,深知中国文化的宽容精神和历代中国政府的“稳定压倒一切”的诉求,以民族和谐与社会稳定为酬码,要挟、绑架政府,以谋求民族特殊地位与宗教扩张。当前国内的伊斯兰复兴主义者,更是抓住了社会主义政府的这个软肋,以民族习俗为掩护,极力扩大伊斯兰教法的治理范围,推动伊斯兰教步步蚕食中国。伊斯兰文化本质上是中世纪式的封建文化,不适合中国,它的基本精神不是融合于中国文化而要取而代之。世界各地的历史证明,清真食品就是全面伊斯兰化的前奏。将清真食品这个宗教概念精心打扮成民族习惯的概念,就是典型事例。条例在这些方面犯了糊涂。

 

  第四,我们以“特殊论”为基础的民族、宗教政策,革命时期曾经发挥了重要的统战作用,但现代建设时期,已不适应时代发展。条例继续传统的“特殊论”民族政策,并将其贯彻到城市的治理中,必定会“好意办坏事”,制造民族分裂,增加文化隔核。当前民间对少数民族特殊优待政策的广泛不满与愤怒,已有部分地表达,即是例证。现代建设时期的“民族政策”,不应是“少数民族政策”。国务院法制办的民族立法,应以平等与融合为基本精神,细致调研,审时度势,倾听多方呼声,才能制定出所有国人公认的法律来。

 

  以改革思维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6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非议之声此起彼伏。《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制定于1993年。20多年来,随着各民族群众跨城乡跨区域跨行业流动加快,对民族工作和城市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城市民族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已经提到日程。

 

  平心而论,征求意见稿有许多亮点,比如: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城市民族工作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加强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城市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原则。

 

  为啥民众声讨不绝于耳呢?显然,这份修订意见与当面面临的工作的机遇和挑战,与广大民众的期待,有相当的差距。近些年来,民众对民族宗教政策的质疑声不断高涨,事出有因。

 

  城市民族工作事关民族工作和城市工作两个大局,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发挥城市引领带动作用,实现各民族群众共享发展、同步小康。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目的是依法管理城市民族事务,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切实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目前城市民族工作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依法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加强城市公共安全防范工作。

 

  然而,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实际上成为部分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法。比如关于清真食品管理问题。我国56个民族中,仅有部分少数民族民众有清真食品饮食习惯。征求意见稿二十一条中就有四条涉及这个议题。

 

  直接与此相关的条款有两条:

 

  十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间接与此相关的有两条:

 

  九、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如何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是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国家立法和行政机构对于清真食品的界定,至今仍存在着巨大的分歧。中国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还是符合伊斯兰教法教律?5月31日,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强调,在清真食品的概念上,严格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而不是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为防止宗教干涉世俗生活建立了一堵防火墙,为促进我国清真食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http://politics.caijing.com.cn/20160531/4127035.shtml?location=35

 

  然而,617日至1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丛斌在宁夏调研时指出:清真食品作为伊斯兰教特有的饮食文化品牌,在其传承和发展中有着其独特优势,遵从伊斯兰教义,从食品选材到制作过程都须符合伊斯兰教法教律,追求合法、洁净、卫生、安全。这一特性既是基于对宗教信仰的虔诚,也是清真文化的积极因素。(http://mobile.rmzxb.com.cn/tranm/index/url/www.rmzxb.com.cn/c/2016-06-20/876032.s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weixin.qq.com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肩负立法重任,副主任丛斌院士在公开场所发表关于清真食品的界定的高论,与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宣布政策法规完全相左。为啥国家立法和行政机构对于清真食品的界定至今仍存在巨大分歧?这样相互矛盾混乱思维,让民众有权质疑相关机构治国理政的能力!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修订工作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人民主权原则是中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活动中需要自觉地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国家立法是全体公民的权利。改革是一场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动的是既得利益,不真刀真枪干是不行的。

 

  方广锠:民族政策的核心,应该是平等,而不是照顾

  (作者是上海师范大学教授、中国佛教协会顾问、中国敦煌学专家;来源:习五一微博)

 

  国务院法制办:

 

  我是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方广錩,生于上海、长于新疆,后长期在北京、上海从事宗教研究。长期关注民族与宗教问题。对此次公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意见,以供参考。

 

  一、民族政策的核心,应该是平等,而不是照顾照顾的实质,是既歧视被照顾的民族,又歧视未被照顾的民族。其结果是制造新的民族区隔,新的民族不平等,新的民族矛盾。要在民族工作中,彻底摒弃旧思维,逐步废弃照顾政策。

 

  二、民族政策的重点,应该促进与加强民族交流,现实民族团结,共同为振兴中华贡献力量。这衹有在各民族平等的基础上纔能达成。对任何一个民族的特殊照顾,都无利于各民族的交流与团结,无利于凝聚中华民族的向心力,无利于振兴中华的大目标。

 

  三、要分清民族宗教两个不同的范畴,特别对某些所谓全民族信仰的宗教,更要严格区分其中的民族宗教界限。民族平等政策去处理其中的民族问题,以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去处理其中的宗教问题,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要改变长期以来民族政策右,宗教政策左的倾向。要严格防止某些宗教人士混淆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以宗教裹挟民族的倾向。近来沸沸扬扬的清真食品问题即为一例。

 

  总的来说,我认为此次公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很不成熟,如按此执行,恐有后患。我们的国家经不起再乱。凡属城市,均为观瞻所在,辐射面大,建议慎重!再慎重!!

 

  【普通党员的举报】

 

  一位普通党员:致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

(转自:网络)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公开征集意见。在认真阅读草案后,作为一名普通党员,我感到非常震惊:

 

  1、这个条例不是在促进多元一体,而是在民族、文化之间打隔离墙,突出少数民族特殊论,对民族融合与中华文化凝聚力的建设害莫大焉,应直接废止或重新起草。条例没有体现出人人平等、民族平等的基本原则。相反,条例突出、拔高少数民族的地位,赋予其政治、经济与文化特权,严重背离宪法中民族一律平等的规定,损害城市文化融炉的现代定位。少数民族的权利不需要通过优待、特殊照顾来保证,长远来看,更需要以平等的姿态,融入主体文化来保证,即所谓入乡随俗或习主席所讲的中国化。隔离政策,只能造成文化割裂,损害文化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直至民族冲突。

 

  2、这个条例直接违反宪法。根据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个条例及其修改稿已涉违宪,人为制造民族不平等,严重不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破坏市场经济公平原则。

 

  3、这个条例混淆了民族与宗教,违反了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民族平等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核心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宗教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这个条例中将清真食品这个宗教概念精心打扮成民族习惯的概念,以教法入国法,一方面破坏了政教分离的世俗原则,另一方面明显歧视信仰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东正教等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作为一名普通党员,我想问,作为这个条例的起草部门,国家民委的党组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何在?是否认真学习了习总书记重要讲话?在民族、宗教相关工作中是否正确贯彻了党的领导?根据公开新闻报道,日前,中央第十巡视组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反馈专项巡视情况,指出“一些领导干部存在民族工作特殊思想”。这版条例,正是中央巡视组指出的民委中一些领导干部有“民族工作特殊论”思想的典型体现。这种错误何时能够得到扭转?

 

  【网民的建言】

 

  云淡水暖:不应将宗教元素纳入工作条例

  (转自:网络)

 

  第一,既然是“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就应该体现现代文明的更多元素和成果,而不是强化已经落后于时代和现代化需要的元素,比如强化民族隔离和身份识别,特别是不应该将宗教元素纳入工作条例,比如所谓“清真”这种赤裸裸的宗教概念,在城市尤其需要注意这样的倾向不能成为主流。

 

  第二,中华民族的形成是一个不断融合各差别族群的文明历程,不断有因为各种原因形成的族裔融入中华民族的大家庭演化成现代形态的中华民族,我们应该淡化而不是凸显这样的差别,中华民族要不断强调向心力而不是搞特殊对待的离心力,城市是最有条件淡化而不是强化这种差别的区域,《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更多地是做向心而不是离心工作。

 

  第三,中国共产党是无神论政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搜无神论为纲领的国家,对一些政教合一倾向强烈的信仰族群,更多的是应该引导和使之融入社会大环境而不是迁就和强化,全球范围内血淋淋的教训已经太多了。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成立67年,56个民族共同奋斗、共同发展的成果有目共睹,除去老少边穷地区,城市中民族身份带来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财富地位等差异已经很小,如果还要强调对某些族裔的“照顾”和关注,是一种新的歧视(对未予照顾和关注的族裔)和特权划分,形成新的利益和社会差异化冲突,也是对我国城市67年来现代化工作的否定

 

  第五,这几年的城市社会现状出现了一种危险的倾向,一些族裔不顾绝大多数民众的利益,把不同族群的合法利益诉求视为自身经济特权和宗教特权的障碍,甚至蔑视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宗教执法、宗教特殊的做法,打砸抢、硬闯收费关卡等极端行为屡屡出现,在《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中模糊甚至纵容这种倾向,必须改正。

 

  第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的56个民族是平等的,必须具有一切领域和一切形式的平等,在尊重某个个体民族生活、信仰习惯的同时,必须强调不能妨碍甚至损害其它民族生活、信仰的最高原则,而这个《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不但没有体现这一最高原则,反而刻意凸显56个民族中个别族裔的特殊性,是很不健康的。

 

  第七,对这个《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民众中有强烈的不认同感觉,希望有关方面不要固执己见,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需要的是更广泛地深入民众、学者、专家等群体特别是最广大普通百姓中求得精准意见

 

  (来源:习五一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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