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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葛振林、宋学义后代诉洪振快名誉侵权案(一审)代理词
点击:  作者:赵小鲁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6-06-30 08: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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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各位法官:

 

我受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后代葛长生、宋学义后代宋福保和狼牙山五壮士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及会长刘宏泉委托,就本案被告洪振快先生发表文章和网络言论,侵犯葛振林、宋学义及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一案,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 依据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个问题 本案争议的起因:被告为张姓网民传播的美化日寇,抹黑五壮士的谎言张目

 

本案争议,起因于张姓网民在微博中发表的一篇美化日寇,抹黑五壮士的言论。随后,被告发表的两篇文章,公开为张姓网民的言论张目。一直到本案审理之前的2015年12月22日,被告发表的最新文章,《“狼牙山五壮士”关键档案出现:颠覆原有说法》,始终与张姓网民传播的美化日寇,抹黑五壮士的谎言互为呼应。所以,我们分析被告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的动机,一定要紧紧扣住被告一系列文章与张姓网民传播的美化日寇,抹黑五壮士的谎言遥相呼应这一主线。

 

《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31日报道:8月27日0时27分,新浪微博有张姓网民发布信息称:“狼牙山五壮士实际上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致当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5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5个人向绝路方向逃跑”。这一段言论,把日本鬼子说成是当地村民的救星,正义之师,而八路军成为欺压当地村民的土匪。该信息引起众多网民的转发及评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众多网民怒斥张氏网民散布的是“汉奸言论”。越秀警方通过网络巡查发现该不实信息后,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于29日21时在越秀区文化里某居民楼将信息发布人张某(男,广州人,46岁)抓获。经审查,张某承认自己虚构信息、散步谣言的违法事实,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7日。

 

张姓网民被行政处罚后,被告接连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于2013年11月8日在《炎黄春秋》刊出自己撰写《“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公开为张姓网民美化日寇,抹黑五壮士的谎言撑腰张目。

被告在《多处不实》一文中说:据《南方都市报》8月31日报道,广州越秀警方于8月29日晚间将一位在新浪微博上“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网民抓获,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予以行政拘留7日。

  所谓“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其来有自。据媒体报道,该网友实际上是传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贴吧里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的内容,该帖子说五壮士“5个人中有3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

  “狼牙山五壮士”是一件历史上的事。对待像“狼牙山五壮士”这样的历史问题,.......当时的实际情况如何,公众有了解真相的权利。如果说当时为了激励军民抗日意志,夸大宣传可以理解的话,但时过境迁,历史条件完全改变之后,人们更想知道历史真相

  越秀警方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直接抓人,这开了一个谈论历史有可能获罪被抓的先河。(见原告证据一)

 被告所说的:所谓“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其来有自,就是来源于被吹得天花乱坠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这是一篇什么文章?

 

        这篇文章借村民之口说:“这五人只不过是几个散兵游勇,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几个人手上有枪,村民们也不敢对他们怎么样。后来有人想出了个办法,偷偷地把他们的行踪告诉了日本人,于是日本人就来围剿他们。这几个人也不是故意把日本人往绝路上引,而是有村民故意告诉他们这条绝路是一条逃跑的好路径。结果几个人真的上当了。 


       5个人中有三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了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从此就有了“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

 

       痛斥《被吹得天花乱坠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的文章很多。我们为了节省时间,不对这篇文章在此评论。只是指出:

 

       第一,这篇文章在网上登出后,立刻在某些境外网站疯传。这些境外网站,包括《看中国》、《人民网》、《大纪元》、《新生》等等。我们知道,这些网站,都是法轮功组织和反华民运组织办的网站。

 

       第二,张姓网民几乎原汁原味的复制传播了这篇文章的汉奸言论和谎言。

 

       第三,被告称,“越秀警方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直接抓人,这开了一个谈论历史有可能获罪被抓的先河。”(摘自原告证据一:被告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第四段第一行。被告将张姓网民传播《被吹得天花乱坠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的上述言论,归结为“谈论历史”,这显然是为上述言论撑腰张目,而且,让我们不得不对下面多次涉及的被告所谓“谈论历史”的真实意图予以质疑。

 

       第四,被告最新发表的一篇文章-----《“狼牙山五壮士”关键档案出现:颠覆原有说法,仍然在和上述汉奸言论相互呼应(见原告提供的证据二十六)。

 

 当郭松民、梅新育对被告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文章言论予以批驳时,被告以郭松民、梅新育侵犯其名誉权为由,状告郭松民、梅新育先生。

 

 被告的上述行为,在社会上引起极大愤慨。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英模部队“红一团”,发表了《让诋毁英雄的言行成为众矢之的》(见原告证据十八)的严正声明。葛振林的后代葛长生、宋学义的后代宋福保,和狼牙山五壮士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老连长刘福山的后代刘宏泉,委托我们起诉被告侵犯革命英雄葛振林、宋学义和狼牙山五壮士名誉。

 

在本案立案以后,被告及其支持者,又发表了《共和国言论自由案--言论自由及其宪法边界》一文(见原告证据三)和第四篇文章,《“狼牙山五壮士”关键档案出现:颠覆原有说法》(见原告证据二十六)下面我们将会分析,这些文章的内容,再次暴露了被告抹黑诋毁颠覆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目的。

 

被告的上述言论,采取曲笔隐晦手法,打着“细节考证”的幌子,否定中华民族革命英雄,否定人民军队历史,否定共产党的历史,否定共和国的历史,我们称之为“历史虚无主义”。

 

本案庭审证据和基本事实已经充分说明,被告打着“历史研究”,“细节考证”的幌子,处处以“曲笔隐晦”的诡辩手法,诋毁侮辱抹黑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行为严重违法,已经造成恶劣社会后果,根本目的,是否定中华民族革命英雄,否定人民军队历史,否定共产党的历史,否定中华民族革命历史,否定共和国的历史。被告的上述言论,严重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严重侵犯葛振林、宋学义的名誉和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本律师在此强调:我们的无数民族英雄,是中华民族历史集体记忆的符号。否定民族英雄,就是否定我们民族的历史。历史虚无主义否定中华民族英雄,否定中华民族历史,就是要使中华民族历史的集体记忆阻断、扭曲、失忆。一个漠然民族历史,漠然民族英雄的民族,也将失去民族价值观和民族精神。从而,从根儿上挖民族精神的“祖坟”,挖民族灵魂的“祖坟”。是可忍孰不可忍!

 

本律师受狼牙山五壮士后人和狼牙山五壮士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委托,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的上述言论,已经对民族革命英雄葛振林、宋学义及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构成名誉侵权,要求被告在有关报纸公开登报道歉,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个问题,被告发表“历史虚无主义”言论的直接目的,是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一、被告公开为张姓网民美化日寇抹黑英雄的谎言张目撑腰。被告于2013年9月9日发表文章《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见原告证据一),为张姓网民散布谣言辩解,指责警方因张姓网民汉奸言论给予行政拘留是“开了谈论历史有可能获罪被抓的先河”。此后,被告又在2013年11期的《炎黄春秋》上发表了《“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见原告证据二),对有关回忆资料肆意断章取义,多方面围绕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殉国“不实”这个主题进行了大量系统的歪曲和诬蔑。

 

被告的上述言论,充分暴露了所谓“谈论历史”的真实目的,就是以谈论历史的名义,掩盖为美化日寇抹黑英雄谎言张目的本质,掩盖其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本质。

 

张姓网民散布谎言,美化日寇,歪曲历史,我们可以从狼牙山五壮士纪念馆提供的证据加以印证。从1939年开始,日军对狼牙山根据地进行一次又一次的野蛮“扫荡”,制造了田岗、淇村、寨头等多起惨绝人寰的惨案,妄图以凶残的“三光”政策,蚕食抗日根据地。从1937年到1945年,仅狼牙山根据地,日寇就杀害我抗日军民5000多人,掠夺财物折合人民币2.1亿元,烧毁房屋13000多间(见原告证据十一,第三页倒数第二段)。而张姓网民的汉奸言论公开说,“狼牙山五壮士实际上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致当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5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5个人向绝路方向逃跑”。中国人民对日寇在四一年对华北地区大扫荡实行三光政策所犯下令人发指的罪行,无不义愤填膺,对张姓网民的汉奸言论无不愤慨万分。

 

可是被告却说,张姓网民美化日寇抹黑英雄的谎言,是“谈论历史”,不应该受到法律处罚。仅此一例,即可知道,被告所谓“言论自由”、“历史研究”、“学术讨论”,本质上是否定中华民族抗战历史和中华民族的抗日英雄。

 

二、被告在《小学课本中的狼牙山五壮士多处不实》(第6段)这篇文章中说,从历史当事人、知情者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关于此事的描述来看,小学语文课本中“狼牙山五壮士”也存在多处不符事实之处。

 

三、被告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第5段)这篇文章中说,当我们深入“狼牙山五壮士”有关叙述的细节时,就发现上述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的陈述存在诸多互相矛盾之处。而对于同一件事,相互矛盾的描述可能都不符合事实,也可能有一个符合事实,但不可能同时都符合事实。因此,对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还有待历史学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四、在2015年11月30日法院召开的庭前会议上,被告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调查1941年9月晋察冀军区八路军阵亡名单。声称:调查的目的,是要确认五壮士中的三烈士名字,是否在名单上。只有在名单上,才能证明三烈士确实牺牲了。否则,需要考证三烈士是否牺牲?何时牺牲?如何牺牲(见法庭录像)?被告连五壮士中的三烈士跳崖牺牲这一历史事实都要质疑,可见,所谓“细节考证”是假,全盘否定是真。

 

、我们同时还很感谢被告及其支持者在网上全文发表了《共和国言论自由案--言论自由及其宪法边界》(见原告证据三)这篇文章。被告在这篇文章中说, “小学课本传达给我们的是一个历史观念。我们所知道的“狼牙山五壮士”,这是一个观念,他们在棋盘坨顶峰跳崖了,非常英勇、壮烈,这是在大家头脑当中的一个观念。这个观念有可能完全符合事实,也有可能不完全符合事实。(见原告证据材料第39-40页)”“一直以来,“狼牙山五壮士”的基本内容没有变。但用新闻要素去分析,会发现疑点非常多,几乎每个环节都有疑点”。(见原告证据材料第40页)

 

被告的支持者在这篇文章中说,被告研究的结果,企图证明狼牙山五壮士三个跳崖、两个溜崖,说明“五壮士的情节也许不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原告证据材料第39页)。这句话可以印证,被告所做的全部工作,首先是要证明:狼牙山五壮士“不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我们下面还可以看到,被告在很多文章中反复强调,“跳崖”还是“溜崖”,是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关键情节,只要证明是“溜崖”,就可以证明狼牙山五壮士“不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

 

顺便说明,被告说,自己的文章,都是引用别人的材料,没有自己的观点,怎么构成名誉侵权。表面看,被告在文章中,只是说明“疑点”。一个自诩的历史学者,怎么可能反复说明“疑点”而没有结论呢?其实,结论就隐藏在“疑点”的分析之中。这就是:被告研究的结果,企图证明狼牙山五壮士三个跳崖、两个溜崖,说明“五壮士的情节也许不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并从根本上否定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事实。

 

   六、我们要引用洪振快的第四篇文章,2915年12月22日发表的《“狼牙山五壮士”关键档案出现:颠覆原有说法》一文中的最后一段话:“最后要说一句,没有什幺能“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只有历史事实能颠覆。而上述解放军档案馆的档案和北京军区后勤部公布的材料,已经颠覆了过往官方认定的“狼牙山五壮士”历史。”这段话,洪振快终于赤裸裸的直接使用了“颠覆”狼牙山五壮士历史这个词。不过,不是“上述解放军档案馆的档案和北京军区后勤部公布的材料,已经颠覆了过往官方认定的“狼牙山五壮士”历史”。而是洪振快用自己歪曲材料的诡辩分析,意图“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而已。

 

仅举上述几例,就可以看出,被告所谓“对历史细节进行考证”的真实目的是,全面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本律师在此强调:我们的无数民族英雄是中华民族历史集体记忆的符号。否定民族英雄,就是否定我们民族的历史。历史虚无主义否定中华民族英雄,否定中华民族历史,就是要使中华民族历史的集体记忆阻断、扭曲、失忆。一个漠然民族历史,漠然民族英雄的民族,也将失去民族价值观和民族精神。从而,从根儿上挖民族精神的“祖坟”,挖民族灵魂的“祖坟”。

 

第三个问题 被告抹黑丑化五壮士是出于直接故意

 

被告及其支持者,在《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中有一个观点,即使结论错了,只要没有实际恶意,就不构成侮辱诽谤。“也许你在调查过程中确实犯了错误,但你的错误并不是故意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没有犯错误的自由?这种探讨是否会损害“五壮士”的名誉?是否可以受到“五壮士”亲属等利益相关的人起诉?如果善意、真诚的错误可以免责,明知故犯、知法犯法、将错就错,故意捏造出一些故事抹黑英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证明故意抹黑需要什么事实要件?(原告证据材料第39页)”。“即便结论确实错了,只要不具备实际恶意,也不应构成诽谤。(原告证据材料第44页)”

 

本律师认为,被告及其支持者这一观点,涉及到侵犯名誉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包括动机、目的和主观恶意程度等内容。这里需要对“侮辱”和“诽谤’做一通俗说明。侮辱,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丑化贬低他人人格名誉形象;诽谤,是以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形象;侮辱,诽谤,都是以丑化、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形象为目的。

 

本律师认为,判断被告的主观故意,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引用别人的材料,构成名誉侵权的,引用人依然要负法律责任。第二,

以积极的默示行为,传播某些信息,意图使社会公众据此推断出传播人所要达到的结果,构成名誉侵权的,传播人也要负法律责任。第三,明示行为和默示行为相结合,是本案中判断被告人主观目的的一个重要原则。明示行为,是被告人直接以语言表示对原告的名誉侵权;默示行为,是以选择性使用证据和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方式,希望诱导公众做出被告希望的,对民族英雄产生负面评价的行为。第四,主观和客观相一致,是本案中判断被告人主观目的的一个重要原则。主观和客观相结合,是要看被告的行为引发的社会后果,是否被公众认为侵犯了民族英雄的名誉。判断社会后果,要坚持政治后果、社会后果、法律后果相统一。第五,以行为方式判断被告行为的目的。首先,本案被告,在其引用的所有证据信息中,对正面评判五壮士的信息,全部过滤,只选择和传播企图诱导公众做出对民族英雄负面评价的信息。其次,违背历史研究的基本常识,混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别,将不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弱的传来证据,作为支持自己论点的依据,而故意隐瞒掩盖证明力强和证据优先的原始证据;再次,对证据的分析,故意割裂打碎完整证据,以偏概全,曲解证据本意,以求误导公众判断。上述行为本身,就可以确定被告的主观目的。

 

本律师特别注意到,被告以历史虚无主义言论,抹黑诋损贬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使用的是“曲笔隐晦”笔法,即,是以积极追求的明示行为和歪曲事实的默示行为,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但是,法律早已为其设定了“囚笼”。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之规定,其中的“任何方法”,“等方式”,就是专为被告所采取的曲笔隐晦方式所设。在本案中,应该确立“以宪法规定指导案件审理和法律适用的原则”。

 

关于被告侵权的主观内容,我们需要研究,第一,被告所谓历史研究结果的真实目的;第二,被告用曲笔隐晦的形式,“将证据碎片化并断章取义”;第三,被告的历史虚无主义言论,导致严重社会后果,遭到解放军和社会各界强烈反对。

 

第四个问题 被告历史虚无主义言论,丑化贬损五壮士名誉,遭到解放军和社会各界强烈反对,引发严重社会后果。

 

被告散布历史虚无主义言论的真实目的,是要否定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同时,已经引发严重社会后果,遭到解放军和广大群众强烈反对。

 

一,狼牙山五壮士所在部队“红一团”,发表了《让诋毁英雄的言行成为众矢之的》(见原告证据十八)的严正声明,坚决反对被告历史虚无主义的言论和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污蔑。需要说明,狼牙山五壮士所在的“红一团”,绝不是几个“土八路”,这支英模部队,是毛泽东秋收起义带到井冈山的部队,是红军长征飞渡大渡河十七勇士所在的先头部队,是解放战争时期毛主席和党中央坚守陕北,被中央军委专门调到陕北保卫毛主席、党中央的英雄部队。这样一支属于人民军队英模部队的狼牙山五壮士,居然被张姓网民污蔑为“几个土八路”,并受到被告的公开支持。

 

二,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会长刘宏泉先生先后写了三封信(见原告证据十九、证据二十三、证据二十四),声讨被告对狼牙山五壮士的污蔑抹黑。刘宏泉先生的父亲刘福山,是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英雄连队的老连长,是1935年参加革命的老红军。就是在四一年九月日本鬼子对狼牙山军分区的大扫荡中,刘宏泉的父亲在战斗中负伤,被打瞎一只眼,打断一条腿,从部队复员后,一直留在狼牙山地区,一生陪伴牺牲在那里的上千名革命英烈。

 

刘宏泉代表晋察冀根据地86位开国将帅和全体八路军的后代,发出了震撼人心的呼声,“英雄保卫了我们,谁来保卫英雄”?!

 

就在前几天,曾经担任过红一团狼牙山五壮士班的副班长,狼牙山五壮士连的副连长和副营长,参加过对越反击战的狼牙山五壮士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的尹金田副会长还对我说:“我家就在狼牙山脚下的石家统村。日本鬼子扫荡狼牙山时,把我家和全村的房子烧的干干净净。全村男女老少三百多口人,被日本鬼子杀死一百多人。我的母亲,就两次险些被日本鬼子杀死。这段历史,我们狼牙山人绝不会忘记!”

 

三,几乎所有的重要媒体,包括解放军报、人民网、新华网和很多重要报纸,都纷纷撰文反驳被告的历史虚无主义言论,广大网民,包括郭松民先生、梅新育先生,对洪振快的历史虚无主义言论极为愤慨,口诛笔伐。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专门发表《狼牙山五壮士 -- 一个抗日英雄群体》(见原告证据十二)的专题文章。

 

由此可见,被告多次发表的抹黑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犯人民英雄名誉的言论,已经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引起广大群众强烈愤慨。所有这些事实,能用“研究历史,学术讨论”,这一句轻描淡写,就可以抹杀的吗?!

 

四,本律师在到广东狼牙山五壮士所在“红一团”调查取证时,参观了红一团团史馆、狼牙山五壮士连连史馆和狼牙山五壮士班。我了解到这支英模部队,几十年来一直遵循、严格执行晋察冀军区聂荣臻司令员在1941年10月18日颁布的《训令》(见原告证据四、被告证据四),以狼牙山五壮士革命精神引领走强军之路。狼牙山五壮士连队,是中央军委连续多年授予英雄连队称号的英模部队。狼牙山五壮士连每天早操点名时,首先由狼牙山五壮士的名字点起,全连战士齐声应答,“到”!为牢记狼牙山五壮士事迹和精神,狼牙山五壮士连队建立了狼牙山五壮士事迹陈列馆。

 

五,根据本律师向法院提交的多份历史资料证明,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经过晋察冀军区各级领导深入详细调查,并直接汇报到延安党中央,经毛主席党中央批准,向全国人民和全体八路军指战员广泛宣传。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是自抗日战争以来,长期鼓舞人民军队的重要精神支柱,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属于我们的人民解放军,属于全国人民,属于中华民族的集体历史记忆。2009年,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一书(见原告证据十六),编辑了1921年到1949年的100位英雄模范人物。包括方志敏、毛泽民、毛泽潭、王若飞、邓中夏、赵一曼、闻一多、夏明翰、董存瑞、瞿秋白、叶挺、左权、刘志丹、刘胡兰、李大钊、杨子荣、杨靖宇......等一百位先烈和英雄人物。狼牙山五壮士,赫然列名其中。说明狼牙山五壮士在中国人民心中的崇高地位,和对共和国的突出贡献。

 

所以,被告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就是否定人民军队的历史,否定共和国的历史,否定共产党的历史,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六,这里还有一个数据,可以证明被告的历史虚无主义言论,在社会上和军队中,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英模部队,针对历史上的革命英雄被无一例外的抹黑、调侃、污蔑、诋毁的社会现象,专门组织了网络调查,以“你对社会上恶搞革命英雄这一现象如何看待?”为题,征求官兵意见。累计有2800多名官兵参加了网络调查,91.3%的官兵对社会上抹黑革命英雄、污蔑狼牙山五壮士极为愤慨,表示坚定不移的高举狼牙山五壮士革命英雄主义旗帜,走建设人民军队、“敢于牺牲,每战必胜”的建军道路,但也有极少数战士,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表示了困惑,其中有46名战士,明确提出来,根据“恶搞宣传”,也许狼牙山五壮士不是真实的历史事件。

 

七,我在承办本案过程中,亲自到狼牙山棋盘陀顶峰进行了考察,我在顶峰拍照了狼牙山五壮士烈士塔所在顶峰的地形地貌(见原告证据十七)。这个时候,旁边有一对青年男女,一个男青年说,“如果当时能溜下去,谁还往下跳啊,只要能活命,谁也不会找死”,看到他的女朋友面露不屑,就补充说,“溜下去如果能活命,不是还可以继续打日本鬼子吗”?这段对话,我当时和同行的赵晓鲁所“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律师组”同事说了以后,大家都感到,被告的言论,在社会上,包括一部分年轻人中,所造成的恶劣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第五个问题  被告侵犯英雄名誉的侵权行为新形式。

 

被告发表上述言论,意在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为迷惑人心,采取了曲笔隐晦的侵权行为新形式。列举几种被告惯用手法。

 

一,偷换概念。

 

被告处处打着“细节分歧”的旗号,又处心积虑偷换概念。

 

例证1,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和《“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这两篇文章中,好像指的是细节考证,但实际上在文章中,被告明确提出,“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当时的实际情况如何,公众有了解真相的权利。如果说当时为了激励军民抗日意志,夸大宣传可以理解的话,但时过境迁,历史条件完全改变之后,人们更想知道历史真相。”所谓“细节分歧”,通过偷换概念,变成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属于“夸大宣传”。

 

例证2,被告说,“小学课本传达给我们的是一个历史观念。我们所知道的‘狼牙山五壮士’,这是一个观念,他们在棋盘坨顶峰跳崖了,非常英勇、壮烈,这是在大家头脑当中的一个观念。这个观念有可能完全符合事实,也有可能不完全符合事实。”

 

被告实际要说的是:第一,狼牙山五壮士,不是历史事实,是一个观念。这个观念是,他们在棋盘坨顶峰跳崖了,也许非常英勇、壮烈。第二,但是,这个观念有可能完全符合事实,有可能不完全符合事实。第三,被告要说的实质是:狼牙山五壮士真的“非常英勇、壮烈”吗?于是,通过偷换概念,将“细节分歧”,换成了“不那么英勇”的论断,进而根本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例证3,被告说,“那么我们研究历史,史实考证要有严格的史料依据,这个搞历史学的人非常清楚。这里我归纳了史学研究运用证据的五条基本原则:论从史出、多重证据法、证据优先性、分辨证据的真伪、注意反证。五条原则当中,对研究“狼牙山五壮士”尤其重要的是第三条,即证据优先性的原则:对同一史事,不同的证据价值不一样,越接近事件核心的证据价值越高,第一当事人比第二当事人的证据更有价值,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更可靠,采用证据时要分析、比较,优先采用价值更高、更可靠的证据。根据历史考证的严格规则,可以对历史事实进行考证”。

 

这里,被告强调证据优先,并反复强调他的研究成果“证据充分”。但回避了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证明力高的证据,哪些是断章取义的证据这些证据审查核心问题等。在涉案文章中,被告将大量传来证据,甚至是主观臆断,断章取义,望风捕影的信息,也作为证据。用传来证据,推测信息,否定原始证据。

 

被告说,越接近事件核心的证据越高。狼牙山五壮士的事件核心,本应该是历史的最基本事实。包括五壮士掩护群众和主力部队撤退转移;一路阻击敌人,给予重大杀伤;将敌人引向绝路;摔毁武器,跳崖殉国。但被告说,“三跳二溜”是事件核心。因为被告关于“三跳二溜”的研究成果,就是为了证明“五壮士也不是那么英勇”。

 

在这里,被告将“证据优先”,偷换成“传来证据”,将“事件核心”的基本事实,偷换成“三跳二溜”。

 

例证4,被告说,“关于‘狼牙山五壮士’,发表了两篇文章,一篇是2013年9月9日在财经网发的,研究对象是小学课本;然后2013年11月份《炎黄春秋》杂志登出了那篇文章,叫做《“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研究对象是新华社报道和人民日报刊登的一篇文章(05、06年的时候)。一直以来,“狼牙山五壮士”的基本内容没有变。但用新闻要素去分析会发现疑点非常多,几乎每个环节都有疑点:比如早上开始战斗,那么几点钟跳崖?有一个说法是过12点钟以后就可以撤离了。那么跳崖时间是12点钟还是下午2点钟还是傍晚?现在他们的回忆材料当中一直有分歧和不同的说法。最重要的地方,也就是跳崖地点,《晋察冀日报》通讯标题是《棋盘陀上五神兵》,是在棋盘坨顶峰跳崖的。

 

被告说,“一直以来,‘狼牙山五壮士’的基本内容没有变。但用新闻要素去分析会发现疑点非常多,几乎每个环节都有疑点。

 

原告要问:什么是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基本内容?被告的研究是:五壮士是掩护七连还是掩护主力?跳崖地点是棋盘陀主峰还是小莲花峰?五壮士是跳崖还是溜崖?五壮士是否吃了萝卜?五壮士是五个人还是六个人?五个人能打死100个日本鬼子吗?阻击敌人埋地雷了吗?几点钟跳的崖?是12点还是下午2点还是傍晚?最后,被告的研究成果是:五壮士“三跳二溜”,五壮士“也不是那么英勇”。五壮士是“夸大宣传”。本质是,狼牙山五壮士不是真实的历史事实。

 

这些所谓“细节考证”,和“基本内容”有关系吗?显然没有关系。本律师认为,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基本内容是:第一,接受任务,掩护主力和群众突围转移。第二,奋勇杀敌,毙伤日本鬼子一百余名。第三,且战且退,将敌人引向和主力转移相反方向的山顶绝路。第四,子弹打光,用石块砸向敌人,最后一刻,摔毁武器。第五,宁死不屈,“跳断崖殉国,三死二伤”。

 

被告处心积虑,将“细节考证”内容偷换成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基本事实”,就是要从根本上否定、颠覆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二,人为制造“疑点分歧”。

 

被告运笔如刀,字字句句都在抹黑诋毁狼牙山五壮士的群体英雄形象,但他采用的方法,却是只把某些证人的言论拿出来,摘编到一起。而这些用曲笔隐晦笔法,经过精心剪接加工后编织到一起的资料,就是要给广大群众一个印象,狼牙山五壮士不是真实的历史事件,狼牙山五壮士并没有党和国家宣传的那样英勇壮烈,从而抹黑狼牙山五壮士,抹黑中国人民心目中的民族英雄。

 

被告为了证明五壮士历史事实的每一个环节都充满疑点,从而通过细节考证,整体否定,很多所谓疑点,都是“鸡蛋里挑骨头”,人为制造的“疑点”,甚至不惜引用日寇战报和八路军战报作比较“制造疑点”,用文革中幼稚的红卫兵质疑英雄的荒唐言论作证据“制造疑点”。

 

被告的“研究成果”中,有一个细节考证,五壮士不可能毙伤100多敌人。

 

被告先后列举了两份证据。一份,是《聂荣臻年谱》(见被告证据十二),1941年10月16日条下写到:“北岳、平西的秋季反‘扫荡’作战结束,历时66天,作战800多次,共歼灭日伪军5500多人,粉碎了敌人的‘扫荡’。但我抗日军民也付出了重大代价,伤亡1900多人,根据地面积缩小了4000多平方公里。”

 

第二份,是日寇提供的数据(见被告证据十四)。日寇在总结1941年夏季围剿晋察冀边区(日寇将此次围剿作为“1941年度的治安战”的夏季“晋察冀边区肃正作战”)的作战成果时说:

 

此次作战的综合成果如下:(据第一一O师团的材料,截至作战中途的10月27日)

 

敌方损失,遗尸5616具。俘虏3769人。……

 

我方损失战死84名、负伤224名。

 

被告说,“日方公布的战果只是可供参考的一面之词”。但在被告笔下,“一面之词”是假,“可供参考”是真。被告的“研究成果”出来了:既然日寇战报统计,1941年对晋察冀边区的扫荡,数百次战斗,仅战死84人,怎么可能狼牙山五壮士五个人,一次战斗,就消灭日寇一百多人,显然这不可能与事实相符。这种用日寇战报数字,人为制造“疑点”,否定五壮士历史真实性的含沙射影笔法,贯穿于被告的所有言论和文字中。

 

顺便说,被告在文章中说,“历史当事人、知情人描述”,多有不实之处。但是,又引用日本鬼子的战报作为疑点。我们要问,日本鬼子,也属于被告所讲的“历史当事人、知情人”吗?

 

三,以细节否定本质。

 

被告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共和国言论自由案--言论自由及其宪法边界》这三篇文章中,处处打着历史细节考证的旗号,并且煞费苦心的逐一罗列,自己为了收集历史细节的史料,花费了巨大心血,恰恰是为了“以细节否定本质”。仅举一例,被告反复明确说,“狼牙山五壮士的关键情节是跳崖还是溜崖”。例如《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提到“跳崖是狼牙山五壮士的核心情节。”《“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提到“‘狼牙山五壮士’的核心情节是跳崖”。

 

被告千方百计证明五壮士是“三跳二溜”,葛振林、宋学义是溜崖活命,而不是跳崖慷慨就义的用意何在呢?被告及其支持者在《共和国言论自由案--言论自由及其宪法边界》中说,“洪振快研究的结果,也没有否定‘五壮士’跳崖的事实,而是五壮士的情节,也许不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所以,千方百计证明两个人“溜崖”下去,就是为了说明“狼牙山五壮士的情节,不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本质上,以跳崖溜崖取代历史事件的基本事实,就是为了否定五壮士历史事实的真实性。

 

四,证据碎片化和断章取义。

 

将证据碎片化,然后摘取只言片语,进行断章取义,是被告选择性使用证据的主要形式。被告“故意将各种道听途说,蛛丝马迹,望风捕影,统统抓在手里,然后再从正规史料中,找出几个文章名称,摘出只言片语,障人眼目,又反复揉搓成团,打成碎片,再断章取义,形成自己抹黑诋毁五壮士的研究成果”。“被告这一套,和地下钱庄设立十几数十个账户,反复走账洗钱的做法,基本如出一辙。地下钱庄,洗的是金钱,被告,洗的是证据”。

 

仅举一例。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十五,是《北京青年报(网络版2015年09月1日)》登载的一篇文章-----《狼牙山五壮士为何屡被中伤》(2013年09月01日 星期日版  北京青年报)。这篇千余字的文章,按照法律关于证据完整性的要求,应作为完整的证据使用,并符合作者发表文章的目的。文章分为三个小标题,传言、回应、调查。作者是要说明,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以及对传言的驳斥。

 

然而,被告只引用了传言中的信息。

 

传言称:2007年7月18日,有网友在百度贴吧里发布名为《被吹得天花乱坠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的文章,不少网友跟帖回复试图进一步了解鲜为人知的“故事”。

 

2011年12月14日,百度贴吧里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里作者写道:“1985年我曾随一个上山下乡工作组在狼牙山所在的易县管头乡做过半年的农村状况调查工作。有幸聆听了一位老先生对五壮士故事的另一种描述。”“这5个人不过是共产党的散兵游勇,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几个人手上有枪,村民们也不敢对他们怎么样。后来有人想出来个办法,偷偷的把他们的行踪告诉了日本人,于是日本人就来围剿他们”。传言中对于细节的描述十分生动,也让不少网友对五壮士的英雄形象感到怀疑。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他们也成了这则传言的二次传播者。“听说5个人中有三个人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见被告证据三十五)

 

在回应部分,文章引用了作者采访葛振林后代葛长生的话,和采访狼牙山五壮士纪念馆馆长李芳的话。

 

葛长生说:“完全是信口开河,这不就是瞎编嘛。历史上铁板钉钉的事情,怎么可以胡编乱造呢?”。带着愤怒和无奈的语气,幸存壮士之一葛振林的儿子葛长生告诉北青报记者,“网络怎么变成这个样子了?太随便了现在,我们家属对此感到很气愤!”电话那头的葛长生继续表达着他的质疑:“发布帖子的人多大年纪啊?当时他人在哪呢?听说的事情怎么可以当真呢?”。在葛长生看来,现在不少网民把道听途说来的东西当真并再次传播,让他感到十分无奈。

 

李芳说:“这件事情是不容置疑的,请尊重我们的英雄”。听闻有网友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狼牙山五壮士纪念馆馆长李芳女士表示气愤,同时觉得网友编造的谣言“很可笑”。李芳告诉北青报记者,她本人就长在狼牙山下。她的爷爷,作为当时东西水村的村长,也参加了1941年9月23日开始的那场战斗。早些年,村里的老人常提到那场战斗以及宁死不屈的五壮士。

 

在调查部分,记者采访李芳。“历史是不容诋毁的,也是需要尊重的,”李芳说,如此严肃的军事历史,不该成为网民胡乱中伤的靶子。当年的7连6班至今还存续着,而且一直被称为“狼牙山五壮士班”。关于五壮士的真实事迹,部队的连史馆,团史馆都有相关记录。公众一看就能判断网友所说真假。

 

但是,被告仅仅引用了传言部分的信息,作为“历史细节考证”的证据。

 

其一,传言报道“狼牙山作战的有六人,五人跳崖,一人投敌被杀”。在被告选择性使用证据的笔下,经过碎片化处理,转换成:狼牙山七连六班有五人还是六人?一人投敌被杀。五人三跳二溜(注:最后,又说成是六班有七人,偷换了狼牙山五壮士的概念)。

 

其二,张姓网民散布谣言抹黑五壮士,被转换成“谈论历史”。称:越秀警方将张姓网民散布谣言给予行政拘留7天,”是开了谈论历史可能获罪的先河”。

 

其三,张姓网民的谣言,“这5个人不过是共产党的散兵游勇,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转换成:五壮士吃萝卜,吃了一个还是两个?

 

其四,张姓网民的谣言,“这5个人不过是共产党的散兵游勇”,转换成:据日本军战报说,整个扫荡期间,才被打死士兵84人,狼牙山5个人能够打死100个日本兵吗?

 

葛长生说:“听说的事情怎么可以当真呢”?

 

被告就是“当真”!不当真,怎么抹黑五壮士呢?!

 

顺便说,被告提交的62件证据,绝大部分都是“传来证据”。甚至仅仅是道听途说的“证据”。而仅有的几件原始证据,也被切割揉搓碎片化后再断章取义。

 

以上仅是一例。

 

我作为代理人,不禁再次想到了狼牙山五壮士所在七连连长刘福山的后代,刘宏泉同志,代表晋察冀根据地86位开国将帅和全体八路军后代,代表晋察冀根据地人民,发出的震撼人心的呼声,“英雄保卫了我们,谁来保卫英雄”?!

 

五, 预设虚假荒谬命题,再加以反驳,以证明自己论断的正确

 

被告在《“狼牙山五壮士”关键档案出现:颠覆原有说法》这篇文章中(原告证据二十六号),预设了一个虚假荒谬命题:“日军是蠢货吗”?然后再自己

加以反驳,以证明自己论点“五个人不可能毙伤百名鬼子”是正确的。

 

被告称,之前官方认可的五壮士事迹版本,日伪军都是蠢货,五个人在不同地方放枪,就被日军认为是包围了主力,跟了一天,最后才发现只有5个人,自己还伤亡上百人。由此结论:五壮士毙伤敌人近百名是不可能的。

 

实际上,现有各项证据,从来没有把日军认为是不堪一击的蠢货。所谓“日军是蠢货”,是被告假设的一个伪命题,强加在对方头上,然后再加以反驳。例如,在《聂荣臻年谱》(见被告证据十二),1941年10月16日条下写到:“北岳、平西的秋季反‘扫荡’作战结束,历时66天,作战800多次,共歼灭日伪军5500多人,粉碎了敌人的‘扫荡’。但我抗日军民也付出了重大代价,伤亡1900多人,根据地面积缩小了4000多平方公里。”说明,敌人在扫荡中军事上占有优势,给根据地造成巨大损失。

 

被告先编造一个显而易见的错误结论,强加在对方头上,然后再加以反驳,只是诡辩的小伎俩,见不得大阵仗。

 

六、以偏概全。通过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模糊概念的加工,端给公众完全不同的历史真相。

     

例如,被告用四一年晋察冀反扫荡中,有个别村庄的极少数村民,受汉奸蒙蔽,抓住区长,请求日寇不要烧房的事例(见被告证据五十七),用日本鬼子胁迫上千老百姓做民夫的事例,说明八路军和群众关系不好;反衬日本鬼子和老百姓的关系;结论是“民众也帮助日军”。呼应张姓网民散布的“狼牙山五壮士实际上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致当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5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5个人向绝路方向逃跑”的汉奸言论,而完全不顾日本鬼子仅在狼牙山地区就制造了多起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惨案,不顾仅仅两个月的扫荡,就打死老百姓数千人的事实。

 

七、机械对比。将完全不可比的两件事,进行对比,以证明自己观点正确。

    

例如,被告用日本110师战报统计,在扫荡中,死84人,和八路军战报,打死打伤日伪军5000余人作比较,以证明八路军战报“夸大宣传”。实际是,八路军战报是关于晋察冀反扫荡,战斗800余次,打死打伤日伪军5000余人的统计数字。而参加反扫荡的日军,包括日军第21、第26、第34、第36、第41、第110等6个师团和第2、第3、第4、第8、第9、第15等独立混成旅团各一部及伪军共7万余人。九月份,直接进攻狼牙山的日军,也有日军第21、第33、第110师团各一部。其中,110师仅是日军的很一小部分。作为历史学者,被告对于这些历史事实,不可能不知道。  

 

八,以“历史学者、历史考据和证据充分”为幌子,回避混淆“证据的完整性”、“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法律效力”、“对证据综合分析原则”等证据核心问题。

 

被告发表的历史虚无主义言论,意图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形象,始终打着历史考据、言论自由、学术研究的幌子,企图以此蒙蔽广大善良的群众。

 

首先,被告在其发表的文章中,历来以历史学者自居,在《共和国言论自由案--言论自由及其宪法边界》这篇文章中,又特别谈到历史研究的五原则。以证明自己的细节考证,有充分证据支持。例如,证据优先原则,论从史出原则。为此,我也广泛搜集了很多著名历史学家研究历史所依据的原则和方法。实际上,历史研究原则,还有很多种,包括两重证据说,三重证据说,和最重要的“综合分析”说。

 

本律师认为,被告作为自诩的历史学者,恰恰漏掉了“综合分析”这一非常重要的历史研究原则。历史研究的所有资料,最终都必须经过“综合分析”,才能得出自己的结论。立场观点不同,决定了在相同的历史资料面前,证据取舍不同,分析使用证据的方法不同,证明目的不同,最终结论也必然不同。我们随后将会证明,被告在本案中“将证据碎片化”和“断章取义”的做法,与其声称的研究历史五原则,风马牛不相及,完全背道而驰。

 

其次,历史研究的证据和法律上的证据有相联系和相近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被告十分重视法律武器,不仅将自己散布的这些言论,主动提升到了法律高度,引用《宪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起诉了郭松民先生和梅新育先生,而且又发表了《共和国言论自由案--言论自由及其宪法边界》这篇万言文章,从宪法高度,为自己历史虚无主义的言论,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目的做辩护。因此,对于被告所谓的历史考据和“充分证据”,我们有必要从法律证据学的角度,抽丝剥茧,详细剖析被告为达到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目的,是如何“肆意对历史证据进行碎片化和断章取义”。

 

九、关于《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狼牙山五壮士”词条的质证意见(2016年4月26日补遗)

 

1、被告洪振快提供的证据31,是由武汉出版社出版发行,1995年4月第1版,章绍嗣、田子渝、陈金安主编的《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关于“狼牙山五壮士”词条。被告在该词条划出重点,原文照录如下:

 

  “狼牙山五壮士  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战士在狼牙山被日军围困,宁死不屈、英勇跳崖的壮举。前后发生过两次。①1941年9月25日,日军2500余人,兵分六路围攻晋察冀易县狼牙山,企图消灭晋察冀第一军分区第一团。该团七连六班扼守险要,掩护主力转移。该班战士同敌人整整搏斗了一天,杀伤日军五十余人。最后该班只剩下马宝玉等6位战士,弹药用尽,石头扔完,当敌人逼近时,副班长吴希顺举枪投降(旋被日军挑死),其余五人砸毁枪支,高呼“打倒日本帝国主义”等口号,一齐跳下万丈深谷。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三人当场壮烈牺牲,宋学义、葛振林被树枝挂住,负伤遇救,其后被誉为“狼牙山五壮士”。②1944年5月23日,日军再次“扫荡”易县狼牙山地区。冀中军区第二十九团三连四班担任掩护撤退任务,最后被敌包围,战至弹尽粮绝。班长耿五华带领战士孙红喜、刘金、苏士文、贾振武砸毁武器,跳下悬崖。贾振武受伤生还,其余4人壮烈牺牲”。

 

被告的证明目的,是狼牙山五壮士不是五个人,是六个人。其中一个吴希顺在战斗中投敌,被日军杀死。同时,也呼应了《言论自由及其宪法边界》中的观点,即“我们所知道的“狼牙山五壮士”,这是一个观念,他们在棋盘坨顶峰跳崖了,非常英勇、壮烈,这是在大家头脑当中的一个观念。这个观念有可能完全符合事实,也有可能不完全符合事实。”“洪振快研究的结果也没有否定“五壮士”跳崖的事实,而是五壮士的情节也许不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但更加真实,让我们觉得更加可信,甚至更加亲切、更近人情。”

 

2、原告在核实这份证据时,发现被告引用的1995年4月第1版,章绍嗣、田子渝、陈金安主编的《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已经于2015年修订。我们多次给武汉出版社打电话联系未果,决定从当当网购买一部新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我们的判断,被告洪振快自诩为历史学者,长于细节考证,并千方百计对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已经经过修订,洪振快不可能不知道。但洪振快提交证据时仅仅引用老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合理的推论是,修订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或许对洪振快观点不利。

 

3、于是,我们订购了2015年武汉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经查,“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词条内容有了重要修改。照录如下:

 

“在河北省易县城西南狼牙山棋盘陀莲花瓣顶峰。1941年9月25日,八路军晋察冀军区一分区一团七连六班班长马宝玉、副班长葛振林和战士胡德林、胡福才、宋学义,为掩护主力部队转移到外线打击日军,保证地方机关、群众安全转移,在险峻的狼牙山棋盘陀阻击“扫荡”数千日军的进攻。战至26日,毙敌百余,胜利完成任务,弹尽路绝后,又在悬崖绝壁用石头砸敌,宁死不屈,五人毅然纵身跳下悬崖。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壮烈牺牲,葛振林、宋学义被山腰树枝挂住受重伤,后脱险。为纪念狼牙山五壮士事迹,1942年4月晋察冀边区军民在此建立纪念塔。后该塔在日军“扫荡”中被毁。1958年人民政府重建纪念塔,塔为五角五层、寓意五勇士。塔身正面有聂荣臻手书“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九个鎏金大字。塔门上有杨成武等署名的三烈士碑文刻石;塔内墙壁上和周围台阶上,刻有罗瑞卿等的题词、塔左右各有五角亭一座。四周有半人高的石墙互绕。整组建筑呈白色,十数里外可见。为第一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4、原告证明目的:被告在提交证据材料时,故意选择旧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是一贯对证据碎片化和断章取义的做法。本证据反而证明: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真实性。

 

5、同时,从证据分类的法律意义看,被告引用旧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关于“狼牙山五壮士”词条。显然认为《词典》是权威证据。原告对此不持异议。修订后的《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关于“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词条,当然具有权威证据,优先证据的效力。我们要求法院对这份证据的证据优先性,予以认定。

 

第六个问题,关于本案所涉及到的证据问题。

 

被告上述文章中,处处以“细节考证”“证据充分”自居。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第5段)这篇文章中说,“当我们深入‘狼牙山五壮士’有关叙述的细节时,就发现上述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的陈述存在诸多互相矛盾之处。而对于同一件事,相互矛盾的描述可能都不符合事实,也可能有一个符合事实,但不可能同时都符合事实。因此,对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还有待历史学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被告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是,既然狼牙山五壮士的所有叙述都相互矛盾,作为狼牙山五壮士的整体真实性,也就荡然无存了。被告在这里,用了“叙述”这个词。叙述,就是被告依据的主要证据形式。为了揭示被告“证据充分”的虚假性,我们有必要根据证据学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本案所涉证据的法律意义做一基本分析。

 

一,与本案有关的几个证据基本分类和法律意义。

 

第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间接证据,则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间接证据联系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任何例外情况后,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本案中,由于狼牙山五壮士均已经牺牲和离世,我们能够掌握的,证明狼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直接证据,主要是原始证据,即由八路军等共产党组织,在当时战争历史环境中形成的证据。而被告发表的各种史虚无主义言论,所依据的所谓“充分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对于所有能够证明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重要证据,全都被被告选择性的“过滤”掉了。

 

第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划分。这种证据分类在本案中,应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 ,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直接经由历史事件发生和历史事件发生的环境所形成的证据。一般说,原始证据经常具有直接证据的作用。

 

 传来证据,是非当事人口述、回忆而形成的证据,通常是非当事人转述、回忆、描述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传来证据,不能对历史事实作出直接印证,均为间接证据,要经过综合研究分析,并且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任何例外,才能够作出结论。

 

所谓证据优先,论从史出,要求一个严肃的历史学者,要全面掌握各种证据,并且将传来证据、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对所要考证的历史事实,作出判断。被告自己承认,“还有一点,五个人跳崖,三个人壮烈牺牲,另外两个人被山腰当中的树枝挂住了,得以生还。现在提供的材料都是回忆材料,没有档案。”(见原告证据三,证据材料第40页)。被告所找到的所有证据,除了葛振林同志的一些回忆以外,实际上,都是非当事人的各种主观认识和间接信息。在本案中,确定哪些证据能够作为原始证据,哪些属于传来证据,对于揭示被告是否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最佳证据,又叫优先证据,是指在各种证据中,因证据形式来源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证明效力。譬如说,在本案中,凡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依职权做出的公文书证,效力高于其他证据,当然更高于传来证据。在本案中,哪些证据是最佳证据,即证明效力最强,对于确定历史事实和认定被告的侵权责任,至关重要。

 

本案涉案证据中,属于原始证据和最佳证据,可以证明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真实性的,有以下几份:第一,晋察冀分区第一军分区的战报;第二,聂荣臻司令员颁发的《训令》;第三,八路军文献;第四,红一团的声明;第五,红一团团史馆历史文件《情系红一团》;第六,刘宏泉先生代表狼牙山五壮士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撰写的文章。

 

二、由于本案所涉及到被告引用的各种证据资料五花八门,更由于被告采用“证据碎片化和断章取义”的手法,混淆各种证据的不同性质和作用,为揭示被告的真实目的,我们需要进一步归类分析。

 

第一,凡非历史当事人提供的看法,均为传来证据。

 

第二,新闻记者非经当时最权威机构八路军正式认定所作出的文字描述,为传来证据。

 

第三,被告所引用的英雄葛振林自己的口述回忆,经过记者文字加工,但只要葛振林本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内容,应为原始证据。葛振林老人提出异议的,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同时必须看到,葛振林、宋学义两位老人,曾经多次接受采访和回忆。这些回忆,前后相隔多年,在很多细节描述上有所出入,这和两位革命老人在当时接受采访时的心理状态、外部环境、时间是否久远以及采访人的采访方式,均有很大关系。原则上,距离历史事件越近的回忆,应当越准确。在不同时间的回忆中,内容相同,可以相互印证的回忆,应当是准确的。所有的传来证据,在认定某一事实的时候,对于相互之间矛盾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相互得到印证的内容,没有其他例外情况,则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例如,关于跳崖地点,葛振林1957年回忆,是在小莲花峰的牛角壶;宋学义1981年回忆,是在棋盘陀主峰。此后,宋学义对跳崖地点是小莲花峰的牛角壶,没有提出过异议。最后综合分析所有证据,2014年国务院文件,认定为小莲花峰;葛振林口述和杨成武回忆录,是在小莲花峰的牛角壶。宋学义也没有提出过异议。所以,从证据分析,小莲花峰是五壮士跳崖地点,毫无疑义。

 

我们在这里不能不说,被告采取了“将完整证据碎片化,再加以断章取义”方法,几个字,一个词,一句话,拼凑在一起,企图给人以错误的印象,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曲笔隐晦”的典型做法。

 

第四,不能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是有瑕疵的证据。即不能提供原件,也不能提供复印件的资料,不是证据。我们注意到,被告对其在诸多言论中所不断提起的很多信息资料,在本次诉讼中,没有提交原件。按照《证据规则》,没有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属于有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尽管被告声称,自己所引用的资料都有来源出处,但没有法律上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五,确立法律上审查证据的第四个属性-----证据的完整性。我们通常说审查证据的三性原则,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应确立审查证据的第四个原则,证据的完整性原则。一件证据必须完整提交法庭进行质证,特别是书证、证人证言。如果不能完整提交,只是提供只言片语,则有断章取义之嫌。在本案中,我们判断书证证人证言,要从证人证言和书证整体内容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来判断;从不同段落之间的相互联系来判断;从证人提供证言的语境和环境来判断;从证据完整载体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来判断。如果只是摘取只言片语,其目的只能是故意曲解证人证言的真实目的,曲解证人证言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曲解证人证言要反映的事实真相。根据第四个原则,证据完整性原则,我们看到,在很多反驳被告的文章中,都提到被告“选择性使用证据”。在法律上,实际上是“证据碎片化”和“断章取义”,直接违背了证据完整性原则。试分析如下。

 

例证1:被告提出,“三跳二溜”是当时一团政委陈海涵(后曾任广州军区副司令员)的夫人陈逊第一次提出来的。很显然,这属于传来证据。陈逊并不是历史事件的当事人。从此以后,被告关于狼牙山五壮士“溜崖”一说,紧紧抓住不放,反复大肆渲染,故布迷阵,企图造成一种印象,狼牙山五壮士“也不是那么英勇”。而对于本案原始证据中的《训令》和杨成武将军的《回忆录》,直接提到“跳崖”这一事实,则千方百计予以回避。“将证据碎片化和断章取义”,在被告的所有文章中,比比皆是。

 

例证2:被告在《共和国言论自由案--言论自由及其宪法边界》中,谈到自己去参观了狼牙山五壮士纪念馆,并且引用纪念馆关于跳崖地点是在小莲花峰这一说法。可是,对于日寇扫荡晋察冀,对晋察冀第一军分区的老百姓实行三光政策,制造了四个村子的三光惨案,则闭口不提。对于“1941年秋季,日寇为了挽回屡遭打击的命运,又在平汉铁路增加了兵力,加强了对晋察边区的扫荡。推行残酷的“三光”(杀光、抢光、烧光)政策。他们把狼牙抗日根据地当成眼中钉、肉中刺,反复清剿,连续扫荡……(详见《情系红一团》391页)”这一段历史资料闭口不提。对于晋察冀军区聂荣臻司令员颁发的《训令》,证明五壮士跳崖殉国一事,闭口不提。对于当时很多党政重要领导人题词,弘扬狼牙山五壮士革命英雄主义,闭口不提。为什么被告对于跳崖地点产生如此浓厚的兴趣?如前所述,就是要为“溜崖”和根本否定五壮士历史事实埋下伏笔。

 

例证3:引用日寇统计数字作为证据。如前述,在历时三个月的反扫荡中,晋察冀第一军分区的统计数字是历经数百次战斗,击毙敌伪数5500余人。同时被告又引用了日寇自己的统计数字,称在扫荡过程中,共有84名鬼子被击毙。接着,被告就引申出狼牙山五壮士就5个人,怎么可能击毙百名日军的引导性结论。实际上是以曲笔隐晦的方式,推导出日军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晋察冀第一军分区统计数据的不真实。用他在文章中的说法,叫“夸大宣传”。

 

例证4:引用红卫兵质疑狼牙山五壮士的证据。被告为了证明溜崖不是英雄,将文革中一群幼稚的年轻人红卫兵否定宋学义英雄身份的言论拿出来作为证据。在《细节分歧》一文中说,“文革中红卫兵对此表示怀疑,在批斗会上当众质问宋学义:“人家都跳崖跌死了,你怎么活着回来了?你再到狼牙山跳跳,跌不死,就承认你是英雄。你从房顶跳下来也行,房顶还没狼牙山高,跌不死也算……”这样幼稚无理的质疑,被告也拿来作为溜崖不是英雄的证据。被告为了否定英雄,实在已经挖空心思,无所不用其极。

 

第七个问题,经过法庭质证,我方提供的四份原始证据,具有最强证明力,并为其他证据材料所相互印证,已经足以证明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事件是真实的。

 

证据(见原告证据五):《晋察冀军区1941.8.13-10.17反扫荡战役总结》:“A.情况:一三分区   二十五日佛晓管头龙门庄界共出敌三千五百余,并携民夫牲口千余,分经干河、条条岭、东西水、步乐、娄山、沙岭、上下铺围攻狼牙山。以搜索龙王庙棋盘陀为主,十二时敌占龙王庙、棋盘陀、老君庙、乌马驿各高地,我在该地活动之部缘于敌开始动作时即向外线转移,仅一团在该地游击之第七连第六班因掩护主力转移,退路被敌截断,该班当即占领有利阵地顽强抵抗,将敌诱至我预设之地雷群,敌触地雷伤毙指挥官以下五十余名,嗣敌四次冲锋均被击退,敌复伤亡四五十我阵亡二,终以弹尽,该班长乃率所余战士四名,先将武器破坏,跳断崖殉国,亡三伤二(敌退后得救归队)”。

 

证据(见原告证据四、被告证据四):《训令》(1941年10月18日晋察冀军区政治部):“学习宁死不屈光荣殉国的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三烈士与跳崖负伤的葛振林、宋学义二同志。9月25日,敌寇二千余,分数路围攻狼牙山(涞源东南),一部五百余向我最高山头阵地围攻,在山腰触发我一分区一团三营七连预埋棋盘沟之地雷,当毙伤敌四十余人。后该连队以第六班掩护主力转移,英勇战士胡德林、胡福才、葛振林、宋学义在班长马宝玉(党小组长)领导下,以高度的英勇顽强精神,固守阵地,与敌激战五小时。敌曾作四次猛烈冲锋均被我打退,计杀伤敌寇五十余名。最后因子弹、手榴弹全部用光,且众寡悬殊,在最危急的时,该班班长马宝玉同志领导战士葛振林(党员)、胡德林、胡福才、宋学义等四同志,先将所有武器全部破坏,遂即跳万丈悬崖,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三同志壮烈殉国。葛振林、宋学义二人光荣负伤。此次战斗计毙伤敌一百多名以上,敌异常恐慌,全无斗志而退。

 

马宝玉等同志,在战斗中表现了高度的英勇顽强果敢,予敌寇以极大杀伤,真正继承和发扬了我八路军的战斗作风。在危急时,宁死不屈,最后遂跳崖捐躯殉国,更表示了他们至死不屈的伟大的民族气节。对于光荣殉国的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三烈士,以及跳崖负伤的葛振林、宋学义二同志,我军区全体指战员均应表示崇高的敬意,并应向之学习。

 

为了纪念牺牲的马宝玉烈士,我们要:

一、在每次战斗中,高度发扬英勇顽强的搏斗精神,以战斗胜利纪念他们。

二、在烈士牺牲的地点建纪念碑,并命名为狼牙山三烈士碑。

三、决定马宝玉等烈士作为一团模范连七连的荣誉战士,每逢纪念日点名时,首先应有荣誉战士点起。

四、对光荣负伤的葛振林、宋学义二同志,除通令嘉奖外,并赠荣誉奖章一枚。”

证据(见原告证据十):《杨成武回忆录》(上):“在胜利完成掩护群众突围的任务之后,六班留下来继续掩护,连主力沿着盘陀路向外突围……”

 

 “我定下“围魏救赵”的战斗方案,着手调动敌人时,邱蔚同志也开始作突围的准备工作了。他把担任后卫、掩护地方党政机关和乡亲们突围的重任交给了七连……”

 

“六班五位同志在连主力突围后,为了不暴露群众撤走的方向,毅然把敌人引向棋盘陀高峰上的绝路……”  

 

“七连六班五位战士宁死不屈,砸坏手中的枪支,纵身跳了下了万丈悬崖!”  

“在惊得目瞪口呆的日本侵略军面前,五位视死如归的八路军壮士,一个个纵身跳下悬崖” (详见《杨成武回忆录》(上)第673页)

 

证据(见原告证据十五):《红一团团史》:“太阳西斜时,战士们登上了险峰之巅。再也五路可走。三面是万丈悬崖,一面堵满了敌人。(详见《红一团团史》第87页)

 

五位视死如归的战士,呼喊着“共产党万岁!”“中华民族解放万岁!”,纵身跳下悬崖。(详见《红一团团史》第87-88页)”

 

上述原始证据均可以证明以下五个基本事实:第一,狼牙山五壮士掩护部队和群众转移。第二,为完成掩护任务主动将敌人引向绝路。第三,给日本鬼子以沉重打击。第四,弹尽决定破坏武器。与日寇势不两立,视死如归。第五,“跳断崖殉国”,慷慨就义。

 

上述引用的《晋察冀军区1941.8.13-10.17反扫荡战役总结》、《训令》(1941年10月18日晋察冀军区政治部)、《杨成武回忆录》、《红一团团史》,均为本案中的原始证据和最强证明力证据,并为本案所涉及到相关证据材料所印证,已经足以证明,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事实是真实的,狼牙山五壮士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是真实的。

 

我们要求法庭据此依法裁判,在判决书中予以认定。

 

第八个问题,关于被告歪曲事实的几个基本问题分析。

 

一,关于跳崖地点。

 

被告说,关于跳崖地点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棋盘坨顶峰,一种是小莲花峰。小学课本上、《晋察冀日报》通讯报道、《人民日报》以及58年的电影都说是棋盘坨顶峰。而且关键的问题是,1941年10月18日晋察冀军区发布了训令,要求“在烈士牺牲地点,建碑纪念”,后来的纪念塔都是建在棋盘坨顶峰,1942年建成,1943年被日军炸掉了,1958年拍了电影后,1959年重修,但文革当中又被破坏掉了,1986年重修,修建的地点都是在棋盘坨顶峰。但从当时葛振林的部分回忆来看,跳崖地点并不是在棋盘坨;在从90年代开始狼牙山当地认为在小莲花峰,而且现在狼牙山导游图上已经确认了这一点。去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也确定跳崖地点在小莲花峰(见被告证据二十二)。被告不厌其烦的列举了细节考证工作,以证明狼牙山五壮士跳崖地点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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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被告一再强调烈士跳崖地点有争议,目的何在?跳崖地点和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有什么必然联系呢?我们只要实际考察一下狼牙山棋盘陀主峰的地形地貌,就不难认识被告的叵测用心。

 

我登上狼牙山棋盘陀顶峰实地考察,在狼牙山五壮士宝塔下,三面绝壁、陡峭如削。凡是实地一看,就知道,在主峰,根本不存在任何出溜下去以求活命的可能性。我照了几张照片,此次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也经过了法庭质证。而如果跳崖地点不是在棋盘坨主峰,而是在与之相隔一段路的莲花峰的牛角壶,那个地方交通闭塞,人迹罕至,很难实际考察其地形地貌。我曾经向易县有关机构提出,能否到牛角壶,实际攀登上去看一看,当地机构答复,牛角壶现在游人根本无法上去,因为地形太陡,长满荆棘,如果要上去,事先要派几个人带上柴刀,一路砍削荆棘,需要一天多的时间,才能到达,而且太过危险。

 

如果烈士跳崖地点在棋盘陀主峰,只要亲自看看,就知道绝无溜崖的可能。而小莲花峰和牛角壶,根本无人可以上去实地考察。这种对牛角壶地形地貌一时无法实际考察的情况,就为被告的“研究成果”,狼牙山五壮士“三跳二溜”,两人“溜”了下去,保住性命,埋下伏笔,预作铺垫。

 

但是,我们出具的证据十《杨成武回忆录》(上),有杨成武将军的一段话: “这个山峰叫牛角壶,异常险要。那凌空而起,伸出来象只牛角的悬崖,使人望而生畏。牛角壶三面是悬崖绝壁,只有一面有条崎岖险峻的小路,爬上牛角壶,等于走上了绝路!”。葛振林口述,也说明牛角壶非常陡峭。1957年7月15日出版的《红旗飘飘》第2集刊出了葛振林的口述(作家王愿坚记录整理):“跑了一阵,我们看看把敌人撇远了,才找了个小山头歇下来。……我绕山走了一转,看了看地形:这地方离主峰棋盘陀不远,是一连串的三个小山包,正面从我们来的地方是一条小山脚,弯弯曲曲地伸开去,背后和两侧是陡陡的山坡,下去就是望不见底的陡立的悬崖。”上述证据,都说明牛角壶同样非常陡峭险峻。在牛角壶,根本不可能“溜”崖。

 

实际上,只要亲自调查,客观公正,就知道,关于五壮士跳崖地点,事实上没有分歧。本律师重点考察了狼牙山脉的地貌,也向法院提供了若干照片(原告证据十七),狼牙山棋盘陀,是一个广泛的地理概念,它包括了棋盘陀主峰,也包括了小莲花峰等周围一带的若干山峰,五壮士所在七连老连长刘福山的儿子,常年在狼牙山工作的刘宏泉先生说,“棋盘岮是当地村民以古棋盘为名形成的。它属于一座山峰,周围大小数十个山头,都是座落在棋盘岮周围。如同一个人的手指,哪个手指都有自己的名字。只有左右手之分。统称为棋盘岮”。《训令》所说“烈士牺牲地点”,首先是泛指狼牙山主峰周边,五壮士战斗的区域。就如现在的狼牙山风景区,泛指狼牙山周边一带。小莲花峰,是狼牙山周边山峰的一处山脉,本身也是大小山峰一脉连绵。牛角壶,则是狼牙山小莲花峰山脉的一座山峰。无论是狼牙山,还是小莲花峰,还是牛角壶,都是指五壮士战斗、阻击日寇,最后英勇殉国的战斗区域。

 

根据目前的证据,五壮士跳崖的具体地点,非常明确,就是在小莲花峰附近的牛角壶,或者是小莲花峰。

 

当年狼牙山脚下山村尚健在的老村民,可以证明这一点。现在棋盘坨顶峰烈士纪念碑旁边的一架高倍数望远镜,竖立一块说明牌:远看五壮士跳崖处。狼牙山五壮士纪念馆的五壮士战斗线路图,也明确显示五壮士跳崖,是在小莲花峰的附近。杨成武回忆录、葛振林回忆,都是在小莲花峰附近的牛角壶。所以,跳崖地点本无分歧。就如,如果媒体报道,中国开庭审理五壮士名誉侵权案,或者,北京开庭审理五壮士名誉侵权案,或者,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地点都没有错。

 

被告亲自考察了狼牙山和纪念馆,却硬杜撰出跳崖地点分歧。其用意不说自明:如果连跳崖地点都说不清楚,五壮士的历史事实,可能是真实的吗?

 

被告意在否定五壮士历史事实的真实性,昭然若揭!

 

二,关于跳崖还是溜崖。

 

被告多次强调,五壮士“跳崖”还是“溜崖”,是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件的“核心情节”。被告的研究成果是,五壮士“三跳二溜”,结论是,“五壮士不是那么英勇”。实际上,三跳二溜,是杜撰出来的,被告是杜撰“三跳二溜”的集大成者。

 

例证1,被告说,“三跳二溜”,是引自狼牙山五壮士所在团的团政委夫人,陈逊女士的回忆,首先,陈逊在回忆中,为什么提到“溜崖”这两个字,我们至今无法得知。因为,第一,被告至今也没向法庭提交陈逊女士当时回忆的完整文字内容;第二,陈逊女士回忆的描述,明显属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必须和其他间接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并排除一切相反证据和任何一种可能的例外情况,才具有证明力。仅仅根据陈逊女士提供“三跳二溜”的说法,大做文章,显然不是一个历史学者应有的最起码的严肃客观公正态度。

 

例证2,关于“跳”还是“溜”,被告还引用了葛振林老人的几次回忆。我们查阅了葛振林老人自己的说法,在完整的文字内容中,葛振林老人明确说,“我是第二个跳下去的”。在以后葛振林老人的回忆中,还回忆了跳崖以后,落到半山腰处,一路摔滚下去,被半山几棵小树挂住的具体情节回忆。在跳崖以后的二百多字情节回忆中,使用了“滚”下山坡和在半山树木中“窜”的字眼。被告无视“第二个跳下去”的关键环节,紧紧抓住“滚”和“窜”这两个词,无非是想说,跳崖地点不是悬崖,所以才可能“滚”和“窜”。说溜下去是为了逃命,所以不但要有“滚”还要有“窜”,“窜”是主动的闪避身形,“滚”不是摔下去,是顺着斜坡翻滚而下,这两个字精心选择,用心又是何其良苦。

 

例证3,被告为了证明“溜崖”不是自己的发明,说,“1946年延安出版了一本书叫《狼牙山五神兵》,是一个说书剧本。1951年三联书店重新出版。这里面大家看到诗中提到了:“他们三人跌下去,我们两人顺崖溜”,后面又说“宋学义、葛振林溜下崖”。这个可以解决一个疑问,为什么跳下悬崖没有死,溜下去比较符合事实。我引用这些说法的时候,引起了很大的围攻,说我说他们溜下去的。其实我只是引用了当时的说法(《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作为一个自诩的历史学者,引用说书据本中一首诗的一句话,作为五壮士“溜崖”的证据。被告为了证明五壮士“溜崖”,“不那么英勇”,真是煞费苦心。

 

例证4,很能说明被告“曲笔隐晦”笔法的,还有《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多处不实》这篇文章。被告说:“1995年8月11日,《羊城晚报》刊登了一篇文章,认为马宝玉、胡福才、胡德林是‘跳’,而葛振林、宋学义是‘溜’,即挨着崖壁‘溜’、滑下去,所以才被树木挂住,幸免于难。但是,被告从来不提供《羊城晚报》的文章出处。只说,提供此说法的是当时一团政委陈海涵(后曾任广州军区副司令员)的夫人陈逊,她当时是第一军分区战线剧社的指导员(后曾任广州市委党校副校长),可以推测陈逊应该是知情的,“三跳二溜”之说并非空穴来风。接着,被告又说,“实际上,1957年7月出版的《红旗飘飘》第2集收录了葛振林讲、作家王愿坚记录整理的《狼牙山跳崖记》,在里面葛振林详细讲述了跳崖前后经过,可以印证陈逊所说非虚”。经过一连串模棱两可,云山雾罩的拼接推测,被告的“研究成果”就“推测”出来了:“三跳二溜”之说并非空穴来风”,陈逊女士“所说非虚”。这就是被告推测出来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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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伤亡人数。

 

被告引用日寇统计数据,夏季扫荡只死亡84人,和我方统计数据,五壮士在狼牙山一次战斗,即毙伤敌军100多人,质疑五壮士消灭百名日寇是“夸大宣传”。被告的研究成果,给人印象是,日寇统计数字,在整个夏季扫荡期间,才死亡八十四人,但在狼牙山一次战斗中,鬼子武器精良,我们的战士只有五人,子弹只有100--150发,怎么可能毙伤百余名鬼子。

 

根据《八路军.文献》记载,“该连以第六班掩护主力转移,英勇战士胡德林、胡福才、葛振林、宋学义在班长马保林同志(党的小组长)领导下,以高度的英勇顽强精神,固守阵地,与敌激战五小时。敌人曾作四次猛烈冲锋,均被我击退,计杀伤敌寇五十余名。最后因子弹、手榴弹全部用完,且众寡悬殊,在最危急时,该班长马保林同志领导战士葛振林(党员)、胡德林、胡福才、宋学义等四同志,先将所有武器全部破坏,遂即跳万丈悬崖。马保林、胡德林、胡福才三同志壮烈殉国,葛振林、宋学义二人光荣负伤。此次战斗计毙伤敌一百余名以上,敌异常恐慌,全无斗志而退。(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八路军·文献》,解放军出版社1994年,第709页)”。《八路军.文献》,和日寇统计战报相比,应当属于优先证据。拿日寇统计数据不同于八路军统计数据,硬要制造“疑点”,只能说是立场问题。

 

其实以五名八路军战士击毙敌人上百名,在战斗中是完全有可能的。

 

首先,狼牙山五壮士所在的部队,是红军长征的精英部队,具有丰富的战斗经验。

 

其次,狼牙山山势陡峭,每一块石头,每一个拐角,都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地形优势。

 

再次,民兵和部队布置的地雷,也炸死不少敌人。本代理人在狼牙山调查取证时,当地老人说,仅在老君庙附近,就被地雷炸成一个个大坑,到处都是鬼子血肉模糊的尸体。

 

顺便说明,根据百度百科资料显示:“1941年,日军为将华北地区变成其发动太平洋战争的兵站基地,加紧对各抗日根据地的分割、蚕食和扫荡。8月中旬,日军华北方面军司令官冈村宁次调集日军第21、第26、第34、第36、第41、第110等6个师团和第2、第3、第4、第8、第9、第15等独立混成旅团各一部及伪军共7万余人,在飞行团配合下,采取铁壁合围、分区扫荡、梳篦清剿、辗转抉剔等战术和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对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之北岳区、平西区(今北京西部)实行毁灭性大扫荡(号称"百万大战"),企图以优势兵力摧毁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中心区--山区根据地,歼灭八路军晋察冀军区部队主力。”

 

“此役历时2个多月,八路军和民兵、游击队共作战814次,毙伤日伪军5500余人,粉碎了日伪军围歼晋察冀军区部队主力和摧毁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的企图。作战中,八路军等抗日武装伤亡5900余人,群众伤亡6000余人。”

 

当时进攻狼牙山地区的日军,是日军第21、第33、第110师团各一部,并非只有110师一部。仅仅拿110师部分参战伤亡数字(不论真伪),和晋察冀根据地的反扫荡统计数字相比较,显然不具可比性。也是一个历史学者不可能犯的错误。

 

四,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具体任务。

 

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具体任务,是掩护大部队和群众突围,还是仅仅掩护所在连队突围。

 

我们注意到有关历史资料的记载是这样的:“在胜利完成掩护群众突围的任务之后,六班留下来继续掩护,连主力沿着盘陀路向外突围。六班五位同志在连主力突围后,为了不暴露群众撤走的方向,毅然把敌人引向棋盘陀高峰上的绝路……”(详见原告证据十《杨成武回忆录》(上)第643-644页)。为粉粹日本鬼子的扫荡,军分区主力部队和群众决定及时转移,并以部分部队做掩护,在执行掩护任务过程中,七连最后留下六班,班长带领四名战士,做最后的掩护工作,这一掩护任务,实际上是整个战役的统一部署,是掩护行为的完整延续过程。所以狼牙山五壮士为掩护主力部队和群众突围,受命担任阻击任务。

 

但被告却说,掩护任务在战斗的最后阶段,仅仅是掩护七连,既没有掩护群众,也没有掩护主力部队,因为群众和主力部队已经转移出去了,并且已经走远了。被告为什么一定要把整个掩护任务仅仅强调最后阶段,将五壮士和所在七连以及七连所在部队,掩护主力部队和数万群众转移的英勇行为,归纳为五壮士只是掩护七连撤退,其用意,就是降低五壮士的战斗意义和人为制造所谓的“疑点”和“分歧”。

 

五,关于五个人还是六个人。

 

被告根据某些回忆说,狼牙山五壮士不是五个人,还有一人,后投敌被杀,作为其言论观点的证据之一,对于狼牙山五壮士是五个人还是六个人,说实话本来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狼牙山五壮士群体,指的就是最后跳崖就义的五名勇士,就是最后担任阻击任务,弹尽粮绝,摔毁武器,跳崖殉国,宁死不屈的五名勇士。至于这个班是十二个人还是六个人,与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没有关系。但被告偏偏扯出第六个人,第六个人投敌被杀。

 

我们注意到,被告提供的证据《壮士葛振林》(见被告证据三)一文和《狼牙山五壮士》(见被告证据六)一文,葛振林老人已经对“六人说”作出明确回复,不存在第六人。被告显然再次过滤了葛振林老人明确否认第六人的证据,硬是把一个投敌被杀的第六个人,和狼牙山五壮士捆绑在一起,实际上,就是向狼牙山五壮士这个英雄群体泼脏水,污蔑抹黑,企图证明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其实没有那么英勇”,三个人跳崖,但是还有两个人溜下悬崖,溜崖活命,就不那么英勇了,还有一个人投敌被杀,更不是什么勇士。由此得出结论,狼牙山五壮士不但本身没有那么英勇,而且根本是虚构的,是夸大宣传。

 

六,是否存在将敌人引向绝路的问题。

 

被告说,其实,狼牙山五壮士就是被敌人一路追着跑,最后退至绝路,根本没有将敌人引向绝路,以掩护主力部队转移这样一层意义。这不仅使我想到张姓网民美化日寇抹黑英雄的谎言说,当地老百姓故意将五壮士引向绝路,所以被告称,根本就不存在五壮士为掩护部队群众将敌人引向绝路的问题。被告人为的制造历史疑点和历史分歧,并引申出误导性结论,这又是一个例证。

 

实际上,一个“引”字,充分彰显了五壮士为掩护大部队撤离,将敌人引向绝路,五壮士在悬崖绝顶,跳崖殉国,视死如归的革命英雄主义,而否定一个“引字”,也就否定狼牙山五壮士视死如归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否定引向绝路,有什么证据呢,被告竟然完全没有。

 

七,所谓吃萝卜的问题。

 

被告以一个历史学者的身份,紧紧抓住狼牙山五壮士在战斗极其艰苦的时候,一天水米没有粘牙,拔了路边老百姓种的萝卜充饥这件事情的存在与否,大做文章。其实在与敌人生死相搏的关键时刻,只有保全自己,才能消灭敌人,这是我们一个基本的战术原则。为了保存自己,在饥饿难挨的时候,拔两个路边的萝卜吃,丝毫无损于革命军队,将生命和鲜血贡献给人民群众的军民鱼水关系,人民军队为人民利益,舍生忘死的军队宗旨,以及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所以,这个问题实在与本案诉争没有关联性。

 

被告之所以反复抓住吃萝卜的问题大做文章,其实就是为了和前面提到的张姓网民的美化日寇抹黑英雄的谎言言论,遥相呼应,企图将狼牙山五壮士描绘成几个土八路,侵犯群众利益,打骂群众。因此,当我们在分析被告的历史虚无主义言论,时刻不要忘记他的起因,张姓网民的美化日寇抹黑英雄的谎言言论,而随后被告发表的所有文章、微博言论,都处处与张姓网民的言论无不暗合,丝丝入扣,处处与张姓网民的言论遥相呼应,最终是要达到张姓网民想达到而没有达到的目的,即否定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五壮士所代表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第九个问题  对洪振快《颠覆原有说法》一文的反驳意见   

            

被告于2016年12月22日又发表了《“狼牙山五壮士”关键档案出现:颠覆原有说法》。这篇文章,原告作为被告抹黑侮辱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第四篇文章,向法院提交的第26号证据。这篇文章,更加暴露了被告颠覆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真实目的,值得专节予以驳斥,作为书面代理意见的第十个问题。为了保持书面代理意见的结构顺畅,先作为补充代理意见。

 

被告说:这份关键档案,名为《晋察冀军区1941.8.13—10.17反扫荡战役总结》,晋察冀军区司令部1942年2月1日做出。其中,关键的是下面一段:

 

“二十五日拂晓,管头、龙门庄、界安共出敌三千五百余,并携民夫牲口千余,分经干河、条条岭、东西水、步乐、娄山、沙岭、上下铺,围攻狼牙山,以搜索龙王庙、棋盘坨为主,十二时敌占龙王庙、棋盘坨、老君堂、乌马驿各高地,我在该地活动之部队于敌开始动作时即向外线转移,仅一团在该地游击之第七连第六班因掩护主力转移,退路被敌截断,该班当即占领有利阵地顽强抵抗,将敌诱至我预设之地雷群,敌触地雷毙伤指挥官以下五十余名,嗣敌四次冲锋均被击退,敌复伤亡四五十我阵亡二,终以弹尽,该班长乃率所余战士四名,先将武器破坏,跳断崖殉国,亡三伤二(敌退后得救归队)”。

 

被告说:该档案不仅能证明本人《细节》一文的质疑是有道理的,更颠覆了“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官方叙述。其表现,是这份档案证实了几个关键信息”。

 

接着,被告归纳了七个“关键信息”。

 

一、洪振快被告称:六班是七人不是五人

 

被告称“关键档案”,《晋察冀军区1941.8.13—10.17反扫荡战役总结》,这份档案证实了七连六班至少7人。

 

本律师认为:原告和被告争议的关键,是狼牙山五壮士为五人,而不是七连六班只是五人。本案诉争事实是,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事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不容颠覆。七连六班有几个人,都不能改变战斗的最后阶段,跳崖殉国的是五名英雄。被告用七连六班是七人,来质疑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恰恰说明其用意,在颠覆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

 

在《颠覆原有说法》一文中,被告称,该档案不仅能证明本人《细节》一文的质疑是有道理的,更颠覆了“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官方叙述。所以,被告对关键档案的关键一段话的分析,充分暴露了旨在颠覆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本质目的。被告说,五人跳崖是抗日英雄,难道那两位阵亡的战士不是英雄?为何只记得五人的英勇,而把他们的事迹埋没掉?这是对待抗战英雄的正确态度吗?对得起牺牲的烈士吗?有些人口口声声说尊敬英雄,为何连他们的死也不告诉世人?

 

这段话,颇有挑拨离间的味道。本案诉争的是狼牙山的英雄事迹是否真实。在抗日战争中,中国人民牺牲了三千万民众,数十万上百万抗日烈士,仅狼牙山地区,至今还有一千多名八路军战士的遗体躺在烈士墓中。这些都牢记在中国人民心中。毛泽东主席亲自为矗立在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撰写了碑文。狼牙山五壮士,就是无数抗日英雄的典型群体之一。但本案要解决的是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事实,被告把五壮士和其他牺牲的战士联系在一起,不把其他牺牲战士列为英雄,就不能把五壮士列为英雄,实际上就是要用其他牺牲的战士,来颠覆五壮士的历史事实。

 

二、被告称:五壮士作战目的是把日军引向棋盘陀,显然不实。

 

本律师认为:这又是偷换概念。关键证据信息显示,“我在该地活动之部队,于敌开始动作时即向外线转移,仅一团在该地游击之第七连第六班,因掩护主力转移,退路被敌截断”。显然,五壮士的作战目的是掩护主力转移,开始并不能确定是把日军引向棋盘陀。被告把六班的任务是掩护主力转移,偷换成把日军引向棋盘陀,显然不实。根据法庭质证的证据,可以印证,五壮士阻击日军,掩护主力转移,在暂时摆脱日军追击后,面临着追随主力部队和群众突围的方向撤退,还是把日军引向其他方向,五壮士决定把日军引向棋盘陀顶峰,但这时发现,棋盘陀顶峰已被日军占领。于是,五壮士决定把敌人引向和主力转移相反的方向,最终到达小莲花峰附近的牛角壶。这段事实,有诸多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却说,五壮士作战目的,一开始就是把日军引向棋盘陀,显然不实。这又是偷换概念,人为设置疑点的做法。

 

三、被告称:跳崖地点不在棋盘陀。

 

被告坚持跳崖地点有争议。但是,被告在文章中也承认,开始官方认可跳崖地点是棋盘陀顶峰,后,狼牙山景区官方确认在小莲花峰。国务院颁布文件,确认跳崖地点在小莲花峰。至此,官方文件已经明确跳崖地点是小莲花峰并非棋盘陀顶峰,只是将当时的三烈士纪念碑建立在棋盘陀顶峰。即使根据被告承认的证据,五壮士跳崖地点在小莲花峰,也已经确定无疑。为什么坚持说跳崖地点始终有争议?!

 

根据本案提交的证据显示,当年五烈士跳崖的具体地点在小莲花峰附近的牛角壶。在本案证据中,杨成武回忆录和葛振林回忆,均非常明确。所以,无论从官方文件,确认是小莲花峰,还是杨成武和葛振林回忆,在牛角壶,跳崖地点均不在棋盘陀顶峰,从来没有争议。

 

本律师在赴狼牙山调查时,有关部门的答复是:

 

“ 狼牙山是周围数十里山区的总称。共有五陀三十六峰。棋盘陀是其中一陀。小莲花峰距离棋盘陀直线距离只有几百米,属于棋盘陀。牛角壶在棋盘陀主峰和小莲花峰附近,也属于棋盘陀,但更靠近小莲花峰。

 

八路军《训令》说,在英雄跳崖处建立纪念碑。当时决定将纪念塔建在棋盘陀主峰,主要考虑是,在棋盘陀主峰建立纪念塔,塔借峰势,更显高大。另外,英雄跳崖处,可以理解为泛指棋盘陀。后来国务院文件,已经正式确认英雄在小莲花峰跳崖,对此我们从来没有争议。当地百姓都知道五壮士跳崖的具体地点是牛角壶。也从无争议。说英雄在棋盘陀跳崖,或者在小莲花峰跳崖,或者在牛角壶跳崖,都不错,都是一回事。但国务院文件说在小莲花峰。所以我们采取的说法,就是建塔在棋盘陀主峰,跳崖在小莲花峰,具体地点在牛角壶。”

 

被告也到狼牙山调查过,这些信息自然知道。被告自称,按照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的史学研究规范,进行研究,却偏偏对充分证明五壮士跳崖地点的相关资料全部过滤,而且硬说跳崖地点在棋盘陀顶峰还是小莲花峰,始终存在分歧。这种对证据的选择使用和断章取义,充分说明了被告的目的,就是要千方百计否定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连跳崖地点都说不清楚,五壮士到底是真是假呀?!

 

这就是被告所人为设计的“疑点”。

 

四、洪振快被告称:五壮士跳崖,是因为“退路被敌截断”,并非完全主动

 

被告引用档案的文字并分析称,“十二时敌占龙王庙、棋盘坨、老君堂、乌马驿各高地”,被告由此得出结论:整个狼牙山已被敌控制,六班战士是“退路被敌截断”,已无路可走,换句话说,就是被追杀。其结果,要幺战死,要幺投降。但投降可能被敌所杀,八路军也不允许投降,所以战死是唯一选择。而弹尽之后,不投降也只有“跳断崖殉国”一途了。”

 

本律师认为:按照被告的结论是,狼牙山五壮士并不英勇,跳崖只是担心投敌被杀,投敌无门,走投无路,被迫跳崖。这种判断,完全是颠覆抹黑狼牙山五壮士的错误立场导致。档案上说,“二十五日拂晓,管头、龙门庄、界安共出敌三千五百余,并携民夫牲口千余,分经干河、条条岭、东西水、步乐、娄山、沙岭、上下铺,围攻狼牙山,以搜索龙王庙、棋盘坨为主,十二时敌占龙王庙、棋盘坨、老君堂、乌马驿各高地”,实际上,三千五百多名敌军,不可能完全控制方圆几十里的狼牙山。被告的结论却是:“整个狼牙山已被敌人控制。六班战士退路被敌人截断,无路可走”。于是六班战士不存在将敌人引向和主力撤退相反的方向。这和此前网上传播的张姓网民的美化日寇,抹黑五壮士的言论,五壮士被日军追杀,三人被迫跳下悬崖,两人被俘,后来逃了出来,确有遥相呼应之效。

 

客观分析档案信息,第一,被告在文章中根据有关资料描述,日军在各地疯狂搜山,恰恰说明敌人的搜山并没有全部控制狼牙山,狼牙山地区方圆几十里,敌人的搜山,用被告引用的资料说,“此种搜索往往为时短促,敌人搜索后立即撤退,以防袭击”。由此可证明,敌人不可能以3500名军队,控制方圆几十里的狼牙山。被告以错误立场,杜撰出敌人“完全控制了狼牙山”,六班“退路被敌人截断”,由此推导出“五壮士跳崖,是因为“退路被敌截断”,并非完全主动”的诱导性结论。

 

第二,六班“退路被敌截断”的情况,显然发生在掩护主力转移,并将敌人引向与主力转移方向相反的方向后,到达牛角壶附近,退路才被敌人截断。

 

葛振林说,“跑了一阵,我们看看把敌人撇远了,才找了个小山头歇下来。……我绕山走了一转,看了看地形:这地方离主峰棋盘陀不远,是一连串的三个小山包,正面从我们来的地方是一条小山脚,弯弯曲曲地伸开去,背后和两侧是陡陡的山坡,下去就是望不见底的陡立的悬崖。”这时才是将敌人引向绝地即牛角壶。所以退路被敌截断,是在五壮士将敌人引向主力撤退相反方向,直至牛角壶绝地才发生的情况。被告从抹黑狼牙山五壮士的立场出发,得出了相反的结论。杜撰出“狼牙山被敌人控制”,导致六班“退路被敌截断”,“走投无路”而跳崖。

 

五壮士顽强阻击敌人,直至弹尽宁死不屈跳崖殉国。被告站在不同的立场却得出五壮士走投无路,投敌无门,所以战死是唯一选择的结论,这难道不是对狼牙山五壮士英烈的侮辱,又是什么呢?

 

这与张氏网民散布的美化日寇,抹黑英雄的谣言异曲同工,遥相呼应。立场决定观点,这就是鲜明一例。

 

五、被告称:是“掩护主力转移”,还是“掩护群众”。

 

关于9月25日当天战斗,有关原始证据都说明,是为了掩护主力部队和三四万群众,但是战斗到最后阶段,狼牙山所在一团完成主要掩护任务,即留下七连六班做最后断后,七连六班的任务,实际上是整个战役行动的一部分。当然包括即掩护主力转移,也掩护群众转移。《杨成武回忆录》说,“在胜利完成掩护群众突围的任务之后,六班留下来继续掩护,连主力沿着盘陀路向外突围。六班五位同志在连主力突围后,为了不暴露群众撤走的方向,毅然把敌人引向棋盘陀高峰上的绝路……”(详见原告证据十《杨成武回忆录》(上)第643-644页)被告将狼牙山五壮士掩护主力和群众转移,割裂为只是掩护主力转移,目的显然是要把掩护主力和掩护群众割裂开来。用意不说自明。

 

六、被告称:日军是蠢货吗?

 

被告称,之前官方认可的五壮士事迹版本,日伪军都是蠢货,五个人在不同地方放枪,就被日军认为是包围了主力,跟了一天,最后才发现只有5个人,自己还伤亡上百人。由此结论:五壮士毙伤敌人近百名是不可能的。

 

实际上,现有各项证据,从来没有把日军认为是不堪一击的蠢货。所谓日军是蠢货,是被告假设的一个荒谬的伪命题,强加在对方头上,然后再加以反驳。例如,在《聂荣臻年谱》(见被告证据十二),1941年10月16日条下写到:“北岳、平西的秋季反‘扫荡’作战结束,历时66天,作战800多次,共歼灭日伪军5500多人,粉碎了敌人的‘扫荡’。但我抗日军民也付出了重大代价,伤亡1900多人,根据地面积缩小了4000多平方公里。”说明,敌人在扫荡中军事上占有优势,给根据地造成巨大损失。

 

被告先编造一个显而易见的错误结论,强加在对方头上,然后再加以反驳,只是诡辩的小伎俩,见不得大阵仗。

 

第七,被告称:八路军与群众的关系:“也有民众帮助日军”。

 

被告在引用上述档案时,特别强调档案中记载了“廿一日灵寿阜安七祖院及行唐北个别村庄之部分村民,在敌伪策动下主张支持敌人”。“个别村庄发生暴动,将区村长拘捕,主张资应敌军,要求敌人不得烧房子”。接着被告说,历史在这里显示了多面性。9月25日包围狼牙山的行动中,日军也是“携民夫牲口千余”,“可见也有民众帮助日军”。被告引用这些资料,显然是在呼应广东张姓网民散播的美化日寇,抹黑英雄言论:“狼牙山五壮士实际上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致当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5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5个人向绝路方向逃跑”。

 

但被告犯了一个最基本的逻辑错误,即中国抗日战争的历史,从不否认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出了很多汉奸。日军在华总数累计不到200万人,但却有总数超过200万的伪军,都是中国人。而且在日寇的三光政策面前,在敌伪特务的策动下,也确有极少数群众上当受骗于一时。但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始终和共产党八路军血肉相连,抗击日寇,没有人民群众和共产党八路军,生死与共,同仇敌忾的关系,就不可能取得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以在复杂的战争环境下,在日寇烧杀抢掠的淫威下,在汉奸的煽动挑拨下,极少数群众受到蒙蔽,祈求免于日寇的烧杀,或者被敌人驱赶被迫作为民夫,来说明八路军和群众的关系,直言“民众帮助日军”,显然居心拨测。同时,这一情况,与狼牙山五壮士为了掩护主力部队和数万群众突围转移,奋勇杀敌,跳崖殉国,有什么联系呢。被告企图给公众的所谓“事实真相”是,老百姓和八路军的关系并不好,老百姓支持日军,向日军报告五壮士的行踪,并把他们引向绝路,才是被告要告诉公众的“历史事实”。

 

八、被告恰恰回避了关键证据的核心内容,五壮士“跳断崖殉国,亡三伤二(敌退后得救归队)”。

 

不管被告分析的前七个问题如何逻辑混乱,自相矛盾,都不能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如何认定“关键档案”的法律意义。相信被告会同意,关键档案,是一份最权威的证据。原告也认为,关键档案,属于法律上的“原始证据”,具有最强的证明力。这份原始证据包含的信息很多,被告一气举出了七个方面的问题,极尽歪曲之能事,但恰恰回避了关键证据的“核心内容”,我称之为“证据之魂”,就是:

 

“第七连第六班因掩护主力转移,退路被敌截断,该班当即占领有利阵地顽强抵抗,将敌诱至我预设之地雷群,敌触地雷毙伤指挥官以下五十余名,嗣敌四次冲锋均被击退,敌复伤亡四五十我阵亡二,终以弹尽,该班长乃率所余战士四名,先将武器破坏,跳断崖殉国,亡三伤二(敌退后得救归队)。”

 

“跳断崖殉国,亡三伤二(敌退后得救归队)”,这就是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最权威证明!

 

同样的证据材料,原被告双方的立场不同,目的不同,分析方法不同,对证据信息取舍不同,就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被告的结论是:狼牙山五壮士,属于夸大宣传,三跳二溜,甚至对于五壮士的历史事实,也从根本上否定颠覆,从而严重歪曲历史事实。

 

原告的结论是,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是完全真实的,狼牙山五壮士革命英雄主义精神长存。

 

原告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中,采信原始证据所证明的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在法律上给予认定。

 

九、本文再次说明,被告对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进行歪曲,通篇不离“诡辩”手法,抹黑民族英雄的真实目的。

 

本律师认为,判断被告的主观故意,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引用别人的材料,构成名誉侵权的,引用人依然要负法律责任。第二,

以积极的默示行为,传播某些信息,意图使社会公众据此推断出传播人所要达到的结果,构成名誉侵权的,传播人也要负法律责任。第三,明示行为和默示行为相结合,是本案中判断被告人主观目的的一个重要原则。明示行为,是被告人直接以语言表示对原告的名誉侵权;默示行为,是以选择性使用证据和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方式,希望诱导公众做出被告希望的,对民族英雄产生负面评价的行为。第四,主观和客观相一致,是本案中判断被告人主观目的的一个重要原则。主观和客观相结合,是要看被告的行为引发的社会后果,是否被公众认为侵犯了民族英雄的名誉。判断社会后果,要坚持政治后果、社会后果、法律后果相统一。第五,以行为方式判断被告行为的目的。首先,本案被告,在其引用的所有证据信息中,对正面评判五壮士的信息,全部过滤,只选择和传播可以诱导公众做出对民族英雄负面评价的信息。其次,违背历史研究的基本常识,混淆直接证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别,将不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弱的传来证据,作为支持自己论点的依据,而故意隐瞒掩盖证明力强和证据优先的原始证据;再次,对证据的分析,故意割裂打碎完整证据,以偏概全,曲解证据本意,以求误导公众判断。上述行为本身,就可以确定被告的主观目的。

 

本律师仔细研究了本案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供的近百份证据材料,包含的数百份信息,发现:第一,被告口口声声说研究历史要讲证据,但完全回避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支持被告论点的论据,基本都是传来证据;甚至是第二三手传来证据。第二,被告口口声声说,公众有权利知道事实真相。但是,被告只是选择抹黑狼牙山五壮士的信息;而对于有力证明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所有证据,全部无一例外的过滤掉。被告要展现给公众的,只是他希望要公众相信的所谓的事实真相。第三,被告在所有文章中,都遵循将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抹黑英雄的原则,即使对传来证据,为了合乎被告的抹黑原则,也要肆意曲解得面目全非。第四,立场决定观点,目的决定行为。被告的目的,已经昭然若揭,不说自明了!

 

我们要引用被告在《颠覆原有说法》一文中的最后一段话。“最后要说一句,没有什幺能“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只有历史事实能颠覆。而上述解放军档案馆的档案和北京军区后勤部公布的材料,已经颠覆了过往官方认定的“狼牙山五壮士”历史。”这段话,被告终于赤裸裸的直接使用了“颠覆”狼牙山五壮士历史这个词。不过,不是“上述解放军档案馆的档案和北京军区后勤部公布的材料,已经颠覆了过往官方认定的“狼牙山五壮士”历史”。而是被告用自己歪曲材料的诡辩分析,意图“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而已。

 

第十个问题  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捍卫我们的民族英雄。

 

被告及其支持者在《共和国言论自由案--言论自由及其宪法边界》(原告证据三第42页)这篇文章中称,“这个起诉的真正意图是以此案立威,以后大家不能对毛泽东和民族英雄有任何非议,实际上是要钳制人口,不允许有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这段话,企图把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蓄意抹黑民族英雄的一块挡箭牌。

 

本案的一个特点是,被告在抹黑侮辱葛振林、宋学义和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全过程中,始终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打着“历史研究”的旗号,打着“学术讨论”的旗号,以希望蒙蔽一些善良的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本律师认为,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决不允许有侵犯他人权利,侵犯革命英雄名誉的绝对言论自由;公民依法有捍卫名誉权的自由,依法捍卫已故去的先辈名誉的自由。通过法律程序,由法院裁判,被告是否侵犯了葛振林,宋学义和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这是法律赋予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利。

 

本律师认为,能否维护以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形象和英雄名誉不受侵犯,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具有标志性意义。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是中华民族振奋民族精神的一个标志,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一盏航标灯。这是保卫中华民族革命英雄群体和中华民族精神旗帜的一场全方位保卫战。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长征中的一次重要战役。

 

任何一个优秀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英雄。民族英雄是一个民族的骄傲,是民族自豪、民族自尊、民族精神乃至民族灵魂的载体符号。每个优秀民族,都把保护宣传自己的民族英雄,视若保护自己的眼睛和灵魂。绝不会容忍那怕一个人,一篇文章,一句话,一个字,对自己的民族英雄诋毁侮辱诽谤。民族英雄的事迹,通过游吟诗人,文学作品,代代相传,延绵不息。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民族自尊,民族灵魂,就是在这些民族英雄事迹的传播中,得到保存延续弘扬发展。民族英雄,就是我们民族的精神基因。

 

中华民族作为一个五千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有着无数民族英雄。自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一步跌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任列强宰割奴役。我们的祖国母亲在痛苦呻吟。无数志士仁人,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抛头颅洒热血,前赴后继,最终在共产党领导下,找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经过百年奋斗,建立新中国,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改革开放,终于将中国从积贫积弱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建设成一个世界强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即将在我们这个时代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经济发展,是基础,精神复兴,是灵魂。如果只有经济发展,没有民族精神,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将成为一句空话。一个没有英雄,没有信仰,没有道德,没有精神的民族,绝不可能自立于世界优秀民族之林。我们不仅要重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经济振兴,更要重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振兴。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近年来有一股阴暗势力,不断污蔑诋毁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领袖毛泽东和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一系列革命英雄人物,用软刀子逐一砍掉中华民族的英雄旗帜。这些年来,我们痛心的看到,在不知不觉间,毛泽东,被玷污!雷锋,被玷污!邱少云,被玷污!董存瑞,被玷污!黄继光,被玷污!杨子荣,被玷污!狼牙山五壮士,被玷污!伴随我们数代人成长起来的一代民族革命英雄,被玷污!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中华民族的民族英雄被不断抹黑,而我们居然视而不见,熟视无睹,中华民族还有希望吗?!现在,是我们拿起法律武器,保卫革命英雄名誉,“唤醒民族精神,告慰中华英灵”的时候了!

 

最后,我要用红一团《让诋毁英雄的言行成为众矢之的》严正声明中的一段话作为结束语。

 

“狼牙山五壮士”精神,是中国人民奋起反抗、誓死抗击外敌入侵,是人民军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是革命军人坚贞不屈慷慨赴死的集中体现,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英雄的壮举,值得由衷敬仰;英雄的精神,不容玷污亵渎。英雄前辈的光辉形象不会因为这些跳梁小丑的三言两语所撼动。我们“红一团”全体官兵作为“五壮士”的传人,坚决继承和弘扬五壮士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影响,在强军目标的引领下,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能打胜仗能力,为国防和军队建设贡献力量,为国家繁荣富强保驾护航。

 

“狼牙山五壮士”精神曾经极大地激励了根据地军民奋起抗日、拯救民族危亡的高昂斗志,时至今日,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征程中,这一精神仍需要我们长久地坚持和弘扬。铭记英雄,是对历史的缅怀和不忘却;崇尚英雄,是一个民族的情怀和气节;捍卫英雄,是我们的责任和担当。让我们全社会共同携起手来,反击历史虚无主义,捍卫革命英雄精神。”

 

以上,请合议庭依法公断。

 

                         狼牙山五壮士   葛振林后人 葛长生   代理人

                                             宋学义后人 宋福保   代理人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律师

责任编辑:昆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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