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宏:落后理念和违反逻辑导致了立法的错误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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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宏:落后理念和违反逻辑导致了立法的错误
2025-12-11
落后理念和违反逻辑导致了立法的错误
——评治安处罚法的修改
李东宏
本次治安处罚法修法,吸毒记录封存将被实施。修法的初衷是保护吸毒者的隐私,给他们一个再次融入社会的机会,但是民众并不认可,于是,一下子点燃了炙热的舆情。
一、违背公序良俗的保护人权,
必然侵犯人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人权,必须在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内实行,否则就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吸毒记录封存,完美演绎了保护特权与侵犯公共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必然逻辑:吸毒者具有现实侵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吸毒记录封存,吸毒者的吸毒行为将被隐匿,不利于社区和居民的防范和监督,反而将社区和居民置吸毒者的人身危险性和现实侵害性的威慑之下。
少数人的人权是人权,多数人的人权不是人权吗?修正案以保护人权的初衷,立出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法,显然是逻辑上和技术上出错了。
二、把法律当做社会技术,
立法犯了逻辑错误
学界通说认为,法学是学说,而不是科学。学说是学术上自成系统的主张和理论,是主要涵盖社会科学领域的不同主张体系。因此,法学上讲得通的理论,未必是科学,指导立法,必须结合立法实践经验,并寻求修法后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以及法律与道德等社会规则体系的和谐,必须事先经过经过科学论证,事后要接受社会实践检验。
与法学非科学相对应,法律也不是技术,而是技术和手艺的混合物。既然不是技术,就不能绝对相信所谓科学理论的指导。技术可以套搬科学理论提供的模版,而手艺则必须依靠长期积累的经验,是经验和感觉的产物。既然是技术和手艺的混合物,法理上认为先进的法律制度,放到现实中可能是错误和落后的,同时现实中非常好的制度却可能被法理错误认定为修法对象。
新中国仅用70年就能在经济和科技上赶超西方证明,中国的法律制度,是适合于中国实际的,也是优于西方法律制度的。当我们的法学家把从西方引进的法学拔高为科学,用以检验作为技术和手艺混合物的法律时,由于使用了错误的指南和标准,我们的法律难免会好的改坏了,坏的改的更坏了,适应的改成不适应的,不适应的改的更不适应了。法学家错误地把法学拔高为科学,把西方法律拔高为正义,也难免以科学家自居,以正义化身自居,难免会误会中国,误会法律,误会中国法律,误会中国立法和修法。
立不好法,甚至把法律修订的逻辑不通,是法学家不当拔高自己的学问和地位,拔高法律的必然结果。
三、西方的法理整体上是落后法理,
不能指导先进中国的法律实践
中西方文化都讲究合作,改开后中国也实行了市场经济,合作和竞争成为双方共同的价值。但不同的是,西方人合作是为了竞争和征服,中国人竞争是为了合作,而且竞争以不牺牲整体利益为前提,另外我们并不喜欢征服。因此,西方的法学和法律,整体上并不适合中国社会。
西方人的合作是为了竞争和征服这点,反映了西方法律的殖民主义本质。竞争不是为了合作而是与合作一起共同服务于征服和分赃。这就决定了西方法律和法学理念的底层逻辑是强盗逻辑。以下举几个例子说明:
第一、财产。西方人的财产来源理论是洛克的劳动价值论和卢梭的先占理论。洛克主张谁最先把自己的劳动注入土地,土地就是谁的。卢梭则提出了先到先得理论,认为谁先把土地圈起来,并召集足够多的傻子,说“这是我的”,并让他们确信,谁就是文明的开拓者。但是土地等自然资源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无限丰富。因此,西方财产概念的正当性基础是虚妄的。西方法律中正当无比的财产,实质上是法律和法学上的赃物。这也为他们对亚非拉澳的殖民历史所佐证。
第二、自由。西方人把自由视为第一价值,并给自由下了许多定义,但是没有一个是正确的。正确的定义是:自由也来自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交易和契约。契约赋予公民,而国家法律没有确认的个人正当权利,就是自由。一句话,自由就是法律之外、契约之内的个人正当权利。——这是我们中国人的定义。
第三、西方法治。西方的法治是个悖论:法治是规则之治,必行;法治是资本之治,必废。
第四、西方民主。西方人把西方民主鼓吹为:权利制约权利,权力服务权利。但实质是:资本通过制约权利制约权力,权力通过服务权利服务资本,在此基础上,资本与权力相互博弈。西方民主运行有个前提:民主分配的主要是别人的利益,即他国被剥夺的利益。比如,美国民主决定乌克兰人的腰子怎么分,乌克兰民主决定乌克兰人的腰子怎么嘎,怎么进贡。
我们不可以把西方殖民主义法学拔高为科学,用于指导中国的立法。不能让普通民众笑话我们不专业。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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