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五一|公墓管理公共性不容宗教越界:评某市回民墓地管理的“教族捆绑”倾向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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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五一|公墓管理公共性不容宗教越界:评某市回民墓地管理的“教族捆绑”倾向
2025-11-08
“族教分离”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题中之义。在公墓管理这类公共事务上,必须坚守公共性底线,让宗教回归公民个人信仰领域,让公墓管理回归法定主体,如此才能突破“以族定葬”的困局,推动我国民族宗教工作的健康发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事业凝聚磅礴的力量。
近期,某市官网刊登关于市委巡察整改情况的通报中,涉及回民墓地管理的相关表述,暴露出在殡葬管理领域“族教捆绑”的风险。这与宪法精神、法治社会建设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背道而驰,亟需警惕与纠正。
一、公共事务管理岂能让宗教团体主导
公墓属于社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依法应由政府民政部门统一主管,这是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准则。然而,某市关于市委巡察整改情况的通报中,推进市伊斯兰教协会对特定土地作为回民墓地使用的可行性研究,实质是让宗教团体深度介入公共殡葬资源的管理。这种做法模糊政教边界,使宗教组织变相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与“政教分离”原则严重冲突。
公共管理的公共性意味着其服务对象是全体公民,管理主体需保持中立性与法定性。若任由宗教团体主导回民墓地管理,不仅会让殡葬服务异化为特定宗教的“专属特权”,更会使不信教或改信其他宗教的公民权益受损,违背“宗教信仰自由”“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宪法精神。
二、“以族定葬”的困局不能再延续
我认为,“以族定葬”将民族身份与宗教归属自动绑定,是违反宪法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在回民群体中,存在信仰伊斯兰教、不信教或改信其他宗教的多元情况,仅以民族身份预设其宗教归属,强制其遵循特定宗教殡葬仪轨,是对公民信仰自主权的剥夺,也是对不信教公民的变相歧视。
某市相关整改工作中,若继续让伊斯兰教协会介入回民墓地管理,本质上是“以族定葬”的延续。这种差异化制度安排会固化族群边界,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当下,不利于构建平等包容的社会环境。试想,若因回族与伊斯兰教的历史关联就允许宗教团体管理墓地,那么其他宗教信徒、世俗人文主义生活方式的群体,其平等权利又该如何保障?
三、民族事务治理需回归法治与公共性
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的提升,核心在于以法治为基、以公共性为要。某市委统战部提出的整改工作,本应是破除“族教捆绑”、强化民政部门公共管理职能的契机,却在实践路径上出现偏差。
真正的整改,应是将回民墓地彻底纳入民政部门的公共管理框架:取消以民族身份作为使用墓地的准入条件,改为以逝者的宗教信仰或丧葬意愿为依据;宗教团体可在政府监管下提供宗教仪式服务,但绝不能主导墓地管理权。唯有如此,才能在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动构建共居共葬、平等包容的殡葬制度,真正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族教分离”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题中之义。在公墓管理这类公共事务上,必须坚守公共性底线,让宗教回归公民个人信仰领域,让公墓管理回归法定主体,如此才能突破“以族定葬”的困局,推动我国民族宗教工作的健康发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事业凝聚磅礴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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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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