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74年起,日本对中国多次发动侵略战争,特别是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1931年日本军国主义者以贼喊捉贼的卑劣伎俩,制造九一八事变,以武力侵占了中国东北地区;1937年又故伎重演,制造七七事变,对中国发动了全面的侵略战争,侵占了中国的半壁河山,直至1945年8月15日败降。14年来,侵华日军在中国犯下了累累罪行,罄竹难书。
一、炮制伪满洲国,实行法西斯统治
◆日军在南京残忍活埋中国同胞。
给俘虏以人道的待遇和保护,国际法规早有明确规定。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附件)就专门规定了对俘虏的待遇;1929年日内瓦外交会议,制定了《战俘待遇公约》。日本作为签字国,对不得屠杀、虐待俘虏的规定,是十分清楚的。但是,侵华日军却粗暴践踏国际公约,有组织地以极其残酷的手段屠杀、虐待中国俘虏。
◆日军对中国重庆实行狂轰滥炸,美丽的山城处于一片火海之中。
以南京为例。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关于南京大屠杀案的判决书记载:“强奸事件很多。不管是被害人或者是为了保护她的家庭,只要稍微有一点抗拒,经常就得到被杀害的处罚。全城中无论是年轻的少女或老年的妇女,多数都被奸污了。并且在这类强奸中,还有许多变态的和淫虐狂行为的事例,许多妇女在强奸后被杀……在占领后的一个月中,在南京市内发生了两万起左右的强奸事件。”这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经过调查,用相关证据证实的数据,这个数据与实际发生的案件相去甚远。当时在中国的外籍人士曾形容日军是“兽类集团”。那么,被害人已经遇害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查实的案件又有多少?在全中国又有多少?这恐怕是一个永远的难解之谜。
◆在淞沪作战中,日军施放毒气后,带着防毒面具与中国军队作战。
◆日军从华北大肆掠夺物资运往日本。
◆中国的文物事业在战争中遭受严重损失。图为日军正在抢掠中国文物。
从1931年到1945年,14年期间,侵华日军在中国犯下了累累罪行,罄竹难书。上述仅是侵华日军的部分主要罪行。作恶多端必自毙,1945年他们终于走到了尽头,遭到了惨重的失败,对深受其害并坚持长期抗战赢得最终胜利的中国军民宣布无条件投降,受到了国际军事法庭和中国军事法庭的正义审判,其罪行被永久地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