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6千余字,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前三分之一针对可能的疑问,进行一些铺垫,后三分之二再具体谈美国堪称发达国家之耻的劳动保护。
在中文互联网上,存在许多非常异常的情况。有一个特别突出的,就是认为美国的劳动保护比中国强,比如有读者就问,美资企业裁员给劳动者提供“N+1”甚至“N+9”的赔偿,反观中国企业如何如何。
如果在中国相当于推特的大企业工作过,都知道在中国正规公司想要裁员,绝不可能如此随意。根据《劳动合同法》,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将裁员方案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否则就是违法裁员。
当时中国各级政府、工会、央国企被全面动员,甚至还有单位发出了颇为悲壮的动员令,号召坚决支持《劳动合同法》通过,一个口号就是“保卫劳动合同法”。这次立法也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欧美国家劳动者和工会等组织积极响应,向本国议会施压,要求不得阻碍中国通过《劳动合同法》,总之经过非常激烈的博弈,最终《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通过,基本保留了保护劳动者的核心主张。
这里的所谓“自由”,指的是个人有能力自由地挑选雇主,并且可以自由的另投他处。其基本理念认为:无论雇主还是雇员,都是绝对理性的,雇主会考虑如果裁掉一个有能力的员工,会导致利益受损,于是雇主会忽略一切非理性的因素,选择提供公平公正的薪资待遇,留住这名员工;而员工也会充分理性地思考自己的职业选择。
于是,1964年美国《民权法案》第七章,首次明确规定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出生国而受到就业歧视。还是要注意,仅仅是不能直接以上述为由裁员,换个理由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