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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腕治庸懒,中央竟出这等狠招
点击:  作者:    来源:思想云  发布时间:2015-04-19 15:03:57

 

  在今年两会期间,“为官不为”也被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并在两处提及,代表委员和专家认为,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治理为官不为,释放出三大信号:一是决不允许“为官不为”影响“新常态”下的改革发展全局。二是对旧常态不要抱任何幻想,开弓没有回头箭,简政放权向纵深推进,对政府履职要求发生转折。三是为官不为也是腐败,从反对“乱作为”走向反对“不作为”。

 

  干部“召回”是中组部正在酝酿的一种干部管理新办法。老话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近段时间,贵州省黔西南州就推出了干部“召回”制度,把一些群众不满意、考评不合格的机关干部从岗位“召回”。

 

 

  贵州召回1668名不合格干部 集中培训

 

  今年2月份,记者在贵州省黔西南州看到30多名操练的学员,据了解,他们并不是哪个学校正在军训的学生,而是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的机关干部职工。他们之所以接受军训,是因为在自己的岗位上懒惰、推诿、不作为,被群众和组织部门评定为“不合格干部”,从而被“召回”,接受军事化训练,进行业务方面的“回炉再造”。

 

 

  普安县监察局派驻环保局监察室主任陈伟:“我是去年9月在州纪委跟班学习期间,违反规定在中午饮酒。说来惭愧,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却因违纪被召回,不仅让组织蒙羞,自己也颜面扫地,丢尽了面子。”陈伟说的“召回”制度最初发端于贵州兴仁县,是2014年8月开始实施的。兴仁县视情节轻重,对召回干部进行集中教育、跟踪考察、转岗等处理。

 

 

  召回制度在兴仁县试点成功后,迅速在黔西南州各单位推广。目前,全州共有1668名“懒官”被召回集中学习培训,回炉淬火。其中132人被转岗或免职,67 人被待岗,27人被辞退或解聘。据了解,2014年10月以来黔西南州、县、乡三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受理业务提前办结率达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一,办事效率提高了百分之六十以上。

 

  广东佛山“为官不为”者或遭免职降职处理

 

  治理“懒官”,不光有“召回制”,日前,广东省佛山市颁布《佛山市整治领导干部“为官不为”试行办法》,针对作风懒散、纪律涣散、缺乏担当的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佛山市委组织部将根据反映材料,对确实存在“为官不为”情形的领导干部,以书面形式向本人发出《函询通知书》、《提醒通知书》或《诫勉通知书》。涉及的领导干部应在收到《提醒通知书》、《诫勉通知书》的20个工作日内,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佛山市委组织部将根据情节轻重,实施离岗锻炼、调离岗位、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湖南湘潭“电视问政”倒逼“不作为”

 

  有召回的,有发通知书的,还有上电视的,2014年湖南湘潭市对“为官不为”行为进行量化和具体化,认定30种情形,为惩治“为官不为”提供了明确依据。湘潭市专门组织了“电视问政”,倒逼一些存在“不作为”现象的政府部门整改。湘潭市广播电视台台长熊兴保介绍,在录制播出过的“电视问政”节目中,涉及城管执法、环境保护、交通乱象、国土保护、旅游环境等主题,湘潭市所属多区县市政府“一把手”以及交通、公安、环保、国土、房产等市直机关的负责人都在“被问者席”上“红过脸”“出过汗”。很多被问的区县或职能部门的“一把手”连夜开会,研究解决方案,落实群众诉求,有的还对“不作为”的责任人立即做出了处理。

 

 

  多地重拳整治“为官不为”

 

  截至2015年2月,湖北宜昌通过重拳整治混官、庸官、懒官、太平官“四官”问题,已处分200余人。

 

  2015年年初,最高法特别通报一起甘肃省天水市公安机关因出警过慢导致被害人身亡、最终被判赔款20万元的“为官不为”受追究案例。

 

  2014年11月,辽宁省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试行)》,领导干部中15种不作为、不担当的情形被问责。

 

  2014年10月,江西南昌对3起上班时间玩游戏、脱岗、睡觉的“为官不为”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干部召回”制度大家怎么看?

 

  问题干部“回炉”是有益尝试

 

  邓子庆(记者):这种“召回”制度是对公务员退出机制的一种十分有益的探索或补充。首先,长期以来,社会上都流传着公务员“一朝考上,就如同进了保险箱、端了铁饭碗”,只要不犯“大错”,日子倒不难混,但有了“召回”制度后,公务员则面临被辞退或解聘的危机,进而通过打破官员“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惯例,倒逼官员保持作为意识。

 

  其次,相对类似公务员末位淘汰制,“召回”制度更具灵活性。例如对不胜任现职干部实施“召回”后,贵州省黔西南州并非就此将其投入“冷宫”,而是进行“维修”,该反思的反思,该教育的教育,该补给知识的补给知识,“维修”过关后,被“召回”的干部仍能回到原岗位,否则,将面临转岗、免职、降职、降级、待岗、辞退、解聘等组织处理。应该说,这种制度设计兼具人性和理性,既非不问青红皂白地一棍子打死,亦非无休止地搞下不为例。

 

  别忘了敲打敲打“质检员”

 

  郭元鹏(职员):市场上的商品出现召回,是因为进入市场环节的商品没有达到质量要求。这样的召回,佐证了另外一个问题:商品的质检员出了问题,即使不是故意为之,也是粗心大意。同理,在干部使用的过程中,其实也有着很多的“质检员”。假如说,所有的干部使用“质检员”都按照标准去做了,就能减少被召回的干部。

 

  干部召回是确保干部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但是,这并不是最优选择。这就需要在实施干部召回制度的同时,对“质检员”进行施压。多向干部队伍提供“优质产品”,才能少些问题干部,才能少些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当然,干部不同于商品,在步入党政机关的时候,他们也很可能是“合格商品”,只是后来变成了“问题商品”。但也不能否认还会有一大批不合格的干部,在“质检员”检验的时候,就是个“问题商品”。因此,提高标准、严格把关,比干部召回更重要。

 

 

  “干部召回”需防止三种倾向

 

  瞿玉杰(教师):首先是要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力避“长官意志”。无论是干部任免,还是“干部召回”,都属于干部任用的范畴、不能被个人意志左右,必须在法治和制度的体系内严格按组织程序办事。

 

  其次是要防止出现“保护性召回”。本来,完善官员问责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官员问责机制却成为少数问题官员逃避责任和更严厉处罚的手段:为了敷衍舆论、平息民愤,往往只满足于对问题官员免职或撤职,而对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却轻易放过。显然,与免职、撤职相比,问题官员无疑更乐意接受“召回”。

 

  其三是要防止只“召”人不召“薪”的倾向。干部被“召回”后,因为不再担任相应的职务,其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也应一并调整。如果“干部召回“只“召”人而不召“薪”,那便不是真正的“召回”。

 

  不如严格执行《公务员法》

 

  王文武(媒体人):《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八十三条明确更是规定,“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予以辞退。”作为公务人员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既然《公务员法》已经对公务员划出底线、红线,那么再多的“制度创新”,都不如脚踏实地将其执行好。更何况,《公务员法》本身执行的就不到位。

 

  以辞退为例。我国的公务员从国家公务员体系中退出,一般包括试用期满不合格取消录用、开除、辞职、辞退、退休、解聘、在职死亡等几种情形,而最受公众期待的是前四种情形。但是,从目前的公务员机制看,这种正常的退出机制几乎还是“稀缺品”。

 

 

责任编辑: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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