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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恩富:反平台垄断本质上是实现财富全民共享之路
点击:  作者:程恩富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1-04-27 07: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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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恩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首席教授,中国政治经济学学会会长】

 

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新兴数字平台经济规模急剧增长、行业领域深度渗透、线上线下要素高度集聚,平台企业拥有传统企业所不具备的要素整合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在大幅改善经济运行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平台经济资本积累金融化、新型数字技术垄断和市场经营垄断问题日益凸显。平台经济反垄断重心是反对平台企业垂直整合而非水平整合,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财富全民共享之路。    

一、反平台垄断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平台企业凭借平台规模优势拥有超高的市场估值,本质来源于消费者(用户)创造的大数据。尽管大数据要素初始产权主体界定给平台企业,有利于平台企业发挥技术和规模经济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但大数据收益权主体为社会公众,平台所有者不应当享有大数据要素创造的全部财富收益,即私人创造并不等同于私人拥有。

但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资本积累导致资本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互联网平台企业,少数垄断平台企业凭借对大数据、信息技术、金融资本的私有占用权,长期维持“通吃赢家”地位,对良性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造成损害。

互联网平台公司凭借自身拥有的海量数据、算法和资本迅速崛起,从以电商平台“二选一”为代表的限制性交易行为,到社交平台屏蔽封禁用户链接、在线订票或打车平台涉嫌大数据杀熟,因而垄断乱象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垄断是引发市场失灵的关键因素之一,平台资本垄断现象可能引发经济脱实向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抑制创新、损害消费者福利等多重潜在风险。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反平台垄断不是限制企业发展


以产权视角为出发点进行探究可以发现,大数据初始资源私人占有和平台企业私有制是平台经济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故而,我们所说的平台企业反垄断的重点不是压缩平台企业规模,也不是降低平台企业市场占有率,更不是限制企业的发展,而是要摒弃新自由主义“干预垄断”,在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从明晰产权视角,重点对平台企业所依赖的全民所有资源、平台企业是否出现“混业经营”即明确经营权边界进行监管。我们要清晰界定平台企业经营权边界和经营范围,限制平台企业(提供数据资源和公共服务)介入经营普通企业(产品生产或服务营销)业务。

因此,反垄断不是反对平台企业的水平整合,重点在于反对其垂直整合;国家竞争力主要取决于普通企业所依托平台竞争力,而对平台企业“混业经营”进行有效监管需要建立在生产要素资源产权明晰和特定的所有制基础上。           

 

三、改革目的在于营造公平竞争秩序

 

要素资源是人类活动产生的权益,大数据同样是现代经济活动创造的一种全新的资源要素, 它是数据平台企业价值的来源。大数据不同于原始数据,是原始数据经过资产化和价值化,经过从数据到信息再到知识的价值加工后具有了新价值,大数据要素具有公共属性。

按照这一规则,任何个人垄断性质的数据私有制,都会制约平台的创立和运营,最终削弱整个行业群体整体竞争力。大数据所有权科学界定,进一步明晰大数据要素公共属性,保障平台企业国有性质和平台收益全民共享,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和最大化社会福利,有效防止平台私人垄断和平台资本无序扩张。

大数据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循大数据产业发展与初始所有权人利益兼顾原则,大数据所有权拥有者在收集、使用原始数据之前,应该要有初始所有权人(被记录方)的授权,并对隐私安全、使用范围和用途等作出承诺。平台企业对大数据的使用应确保大数据在产权清晰、权力保障有效的框架下遵循公平、效率、透明、有偿原则,依法合理配置资源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

因此,大数据收益权主体除了平台企业经营收益外,也要按照社会公众福利最大化原则,兼顾各利益主体收益分享权,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平台财富共享发展。

(来源:昆仑策网【授权】,转编自“政经青年智库”,原载“美居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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