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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病毒疫苗考验知识产权制度
点击:  作者:乔新生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1-03-09 08: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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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一个国家生产力发展需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就是耍流氓。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已经发出呼吁,尽快激活《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有关条款,发达国家放弃自己的专利。
 
法国《世界报》2021年2月24日报道,南非和印度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一项关于修改《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的建议。

该建议明确指出为了让发展中国家获得病毒疫苗,应当对现有知识产权规则加以修改。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忧心忡忡,因为虽然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生物制药公司已经生产出有效的疫苗,可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得到疫苗或者很少获得疫苗的机会。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原因就在于发达国家生产病毒疫苗,并且有能力购买病毒疫苗。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却没有能力生产病毒疫苗,也没有能力购买病毒疫苗。面对快速变异的病毒,他们束手无策。

虽然中国等一些国家有能力生产病毒疫苗,并且向世界卫生组织和发展中国家承诺,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获得部分病毒疫苗,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想摆脱困境,必须掌握生产病毒疫苗的技术。

知识产权的森严壁垒,使得发达国家垄断技术并将获得技术垄断利润。为了控制病毒,必须帮助发展中国家获得病毒疫苗或者病毒疫苗的制备技术。然而,发达国家不愿意公开自己的技术,甚至不愿意和发展中国家合作生产病毒疫苗。帮助发展中国家摆脱困境的唯一办法,就是修改知识产权制度,允许发展中国家无偿使用发达国家的技术,或者强制许可使用发达国家的技术。这就是印度、南非等一些发展中国家要求世界贸易组织重新讨论《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的原因所在。

笔者曾经多次指出,知识产权可以推动技术的进步,也会阻碍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可以提供技术方案,但是,也会形成知识产权壁垒。一些发达国家专利申请过程中,早已设置了知识产权的壁垒,要想绕开发达国家的专利技术,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一些发达国家设置的专利技术壁垒甚至根本无法绕开。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大胆地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才能确保广大发展中国家控制病毒扩散。

不少发展中国家的学者担心,如果发达国家获得了病毒疫苗并且广泛使用,那么,就可以有效地实现“群体免疫”,发达国家就会变成自由活动的国家,发达国家的经济就能迅速恢复。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居民没有注射病毒疫苗,因此,很可能会被称作“危险群体”,无论是在生产交往中还是在消费活动中,发展中国家居民都可能会被迅速边缘化。

病毒疫苗配置的不合理,有可能导致国际生产要素流通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失去市场,发展中国家居民被拒之门外。

正因为如此,围绕着病毒疫苗推广工作,世界各国都应该认真考虑,是否接受印度、南非、埃及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建议,适当修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广大发展中国家有能力获得病毒疫苗。

笔者的建议是:

第一,普及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深刻反思知识产权在人类文明发展中的作用。一方面充分意识到工业化时代知识产权对于促进技术发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必须认真研究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防止盲目东施效颦,从而使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阻碍一个国家的技术创新。

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存在保护范围越来越广、保护内容越来越多、保护环节越来越复杂、惩罚力度越来越大的问题。如果只是看到西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演变过程,而忽视了人类文明发展的需要;如果只是看到西方国家所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而忽视了西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那么,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顾此失彼。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固然能促进技术的发展,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可能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印度、南非、埃及等发展中国家之所以要求世界贸易组织修改《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为了获得病毒疫苗,不得不突破现有的制度规则。这是人道主义的表现,也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中国应当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要求,通过修改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获得病毒疫苗,有效控制病毒扩散。

第二,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把各种权利混淆在一起,从而形成了非常复杂的权利制衡体系。中国修改《商标法》,增加“在先权利”保护原则,就是要在商标专用权之外,充分考虑企业名称专用权、姓名权、专利权等其他权利,尽可能地符合西方国家关于“在先权利”保护的要求。

美国前总统特朗普之所以向中国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就是要求中国司法机关保护其中文译名。可以设想,如果美国公众人物把自己的中文译名作为保护的对象,那么,中国许多企业和个人申请商标或者申请企业名称的时候,有可能会动辄得咎。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中文译名的保护原则,但只是保护“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包括笔名、译名、中文译名)。可以设想,如果特朗普没有当上美国总统,那么,中国司法机构是否会保护其中文译名呢?

强调“在先权利”保护原则,目的是为了避免“混淆视听”,是为了避免“引人误认”,可是,随着数字经济的到来,地球变得越来越小,人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如果实施“在先权利”保护原则,没有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那么,有可能会矫枉过正。

中国一家幼儿园使用“清华”的名称,居然被“清华大学”告上法庭。这充分说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误入歧途。如果不是这所幼儿园所在的马路是“清华路”,人们不知道这起案件会出现怎样的后果。

中国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过程中,不能简单奉行拿来主义,认为美国等西方国家有的,中国就必须作出规定。如果按照这样的立法逻辑,中国作为一个后发工业国家,有可能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茧自缚。

中国每年需要向美国支付数千亿美元的专利许可费用。这一方面说明中国在科技创新领域仍然落后于美国,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毫不含糊。中国企业为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如果只看到中国庞大的消费规模以及中国消费者的承受能力,而没有看到在知识产权服务贸易领域中国遭受的重大损失,那么,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方面,还会狂飙突进。

中国当然应该保护知识产权,但是,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唯一目的就是要促进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如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保护了先进的技术,却阻碍中国获得先进技术,那么,中国应当毫不犹豫地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修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应当赞同南非、印度、埃及等一些国家的建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发起谈判,通过修改完善知识产权规则,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获得专利技术,确保人民健康不受损害。

第三,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垄断。只不过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过专利申请实施垄断。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利用知识产权技术,研发产品,优先满足本国人民的需要;还有一种则是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使本国人民陷入水深火热之中。印度之所以在药品仿制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就是因为印度历届政府高度重视本国人民的生命健康,依照本国法律允许生物制药企业仿制药品,以确保本国居民健康需要。

这种具有崇高人道主义精神的立法,得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高度赞赏。中国一些患者为了获得廉价的药品,通过各种途径从印度购买仿制药品。这说明印度在维护本国人民生命健康方面,已经走在了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前面。

中国应当深刻反思,一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确保技术人员和中国企业的基本权利不受损害,但是另一方面,应该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脚跟,支持发展中国家采取行动,要求发达国家公开有关病毒疫苗生产技术,通过降低病毒疫苗的价格,确保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人民能够及时得到病毒疫苗。

法律制度受制于生产力,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如果脱离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讨论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劣问题,那么,就是毫无意义的空气振动。只有符合本国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是科学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果跟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后面亦步亦趋,盲目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那么,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可能会弄巧成拙,甚至有可能会阻碍中国生产力的发展

中国应当实事求是,争取世界贸易组织把修改《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写入议事日程,通过降低门槛,鼓励合理使用,允许强制许可,确保发展中国家可以及时有效地获得病毒疫苗。当然,中国作为病毒疫苗生产大国,一定会出于国际人道主义考虑,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诉求,通过开放技术和生产工艺流程,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生产病毒疫苗。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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