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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顶:“交通新规”缘何一石激起千层浪?
点击:  作者:黄顶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6-08-23 08: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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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日下午,为了整治电动车行驶机动车道、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三亚交警采取新的办法——便衣蹲点采用执法记录仪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曝光,并前往闯红灯行为人家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然而,三亚新政一出,网友就开始争论不休。

 

  有人认为行政执法需要讲究“法无授权不可为”,三亚此举侵害了公民的人权;也有人认为,行政执法活动也要讲究创新和执行力度,三亚新政的现实效果是严厉打击了电动车交通违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正面作用。笔者认为,近年来电动车交通违规一直让交警部门头痛不已,已然成了交通拥堵和事故频发的主要诱因。到底该如何治理这一交通痼疾是社会必须直面的课题。三亚交警的新政迅速遏止了交通违规行为,无疑给全社会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电动车违反交通规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应该遵循罚当其罪原则,行为人在没有造成恶劣后果的情况下应该受到警告处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一)警告;(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从立法体例上看,行政处罚包含声誉罚、财产罚和人身罚三类。再从立法目的来看,警告则是一种声誉罚。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披露来引导公众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对违法人进行评价;另一方面,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在行政处罚上也承接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意图。一方面,对交通部门进行了授权;另一方面,使各项处罚得到了更加细致化的运用。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警告”也有轻重之别。如果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不进行适当披露,引导公众来进行评价,那么这一行政处罚手段就容易流于形式;如果披露力度过大,就有可能涉嫌侵犯违法人的人权。那么,“一人违规,全家学交规”是否如网友所言涉嫌侵犯了人权呢?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接受道路交通规则教育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基于交通在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特殊属性,交警部门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也应该可多不可少。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交通违规行为明显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它具有持续性、不特定性、隐蔽性和突发性等特征,并且它还突破了一般民事行为的相对性,对不特定群众造成了一种潜在的人身威胁。基于公众利益保护原则,违法者的各项权利本身就需要受到限制和制约。同时,执法机关还要充分地满足公众对违规行为的知情权。

 

  由此,三亚新政无疑强化了行政处罚的评价功能,同时也让交通规则的教育和普及活动变得更加集中,更加生动活泼。从法律功能的来看,行政处罚不仅要对既往的违规行为给予处罚,进行评价;而且还要达到教育的目的,让行为人知错改错。除此之外,其中还隐含着一个重要法律精神,即通过对个案的负面性评价达到引导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在行政执法遇到瓶颈和困境的时候,我们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全面改革、创新,制定新的运作机制。那么,我们不得不说三亚交通部门以点带面式的“一人违法,全家学交规”无疑为交通执法加了把油!

 

  (作者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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