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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石:冯玮如何用学术造假编造历史为南京屠城者洗罪
点击:  作者:双石    来源:复兴网  发布时间:2016-04-06 10:06:58

图片来源:《金陵十三钗》

  复旦大学有位历史教授冯玮,自称“著名的知日专家”,他的一篇奇文受到了许多官媒的热捧。这篇奇文的名字叫做《河村隆之为何否认铁证如山的南京大屠杀》,其中一段写到了当年那次著名的南京屠城事件。此前此后,冯教授出入电视媒体或微博时,经常作傲岸且神秘兮兮状向受众发问:你们知道南京大屠杀的真正原因么?

  那么南京屠城究竟是什么原因耶?冯教授在这篇文字中道出了“真相”——

  【入城后,日军发现南京街上有大量被丢弃的军服,认为中国军人换上便衣躲藏了起来,上海派遣军指挥部遂命令部队对包括难民区在内的区域进行扫荡,并明确指示:“凡青壮年一律视为败兵或便衣,全部逮捕监禁。”但命令发出不久即收到日本陆军省《关于适用国际法规的文件》。该文件称:“由于日中两国尚未处于国际法规定的战争状态,用陆战法规约束所有行动是不恰当的。俘虏一词的使用可能使战斗等同于国际法规定的战争,应尽量避免。”所谓“国际法规定的战争”,是指海牙和平会议1899729日拟定、1907年修改并表决通过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日本是31个签署国之一。《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二章“战俘”第五条规定:“只有在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安全措施时才能对他们实行监禁。” 既然如此,指挥部向日本步兵第七联队(两千多人)发出命令:“明日,即16日,联队全部开往难民区,将残兵彻底抓获歼灭。”即将原来的“全部逮捕监禁”, 改为“彻底抓获歼灭”。该联队通讯兵小西与三松在日记中写道:“1216日,部队在扫荡区域进行了扫荡,将抓捕的年轻人每5人绑在一起,押至长江下关沿 岸枪杀。”据《步兵第七联队战斗详报》记载,扫荡持续了12天,仅该联队就杀死6670人。同时,其余日军大肆烧杀奸淫,造成南京大屠杀。也就是说,日本 陆军省《关于适用国际法规的文件》是南京大屠杀的直接“导火索”。】

  news.qq.com/a/20120306/000817.htm

  冯教授在这里神秘兮兮告诉了我们两件事:

  一、陆军省《关于适用国际法规的文件》。该文件称:“由于日中两国尚未处于国际法规定的战争状态,用陆战法规约束所有行动是不恰当的。俘虏一词的使用可能使战斗等同于国际法规定的战争,应尽量避免”。news.qq.com/a/20120306/000817.htm冯教授暗示,当时双方均未宣战的中日战争,并不是“国际法规定的战争”。

  二、冯教授紧接着又引出了海牙和平会议1899729日拟定、1907年修改并表决通过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之第2章第5条中的一句话:“只有在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安全措施时才能对他们实行监禁”, 然后替屠城者们宣布:“既然如此,指挥部向日本步兵第七联队(两千多人)发出命令:‘明日,即16日,联队全部开往难民区,将残兵彻底抓获歼灭。’即将原 来的‘全部逮捕监禁’,改为‘彻底抓获歼灭’”news.qq.com/a/20120306/000817.htm

  这是什么意思耶?这意思就是:因为《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之第2章第5条中有“只有在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安全措施时才能对他们实行监禁”,那么在没有这种“必不可少的安全措施”时,则只能便宜行事。如此,日军屠城杀俘,就有了国际法的依据。冯教授,你是这个意思吧?

  这里出现了一个有趣现象:冯教授前头要为太君脱罪时,就暗示当年的中日战争“不是国际法规定的战争”,于是双方可不受国际法规约束;可基于同样的理由,他却又能紧接着给当年的屠城者们刨出了半句可供脱罪的“国际法依据”——《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之第2章第5条的半句话:“只有在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安全措施时才能对他们实行监禁”!这就让笔者纳了闷儿了:合着国际法能不能用来为屠城者们洗罪,都是你冯教授俩嘴皮上一句话?或者干脆就看屠城者们高兴不高兴?国际法规对屠城者们无利时,那就通过日本陆军省文件暗示“战争不是国际法规定的战争”;国际法法规中但凡瞅到一句哪怕是半句对屠城者们有利的内容(还是冯教授歪曲意淫出来的!),国际法规马上就来了个变脸,成了为屠城者们脱罪的大杀器?冯教授,莫非这论辩逻辑是你小学体育老师教你的?那么我们能否怯怯地问冯教授一句:你这是在玩儿政治耶,还是在做学问?你说就连你一介手无缚鸡之力的教书匠都可以随心所欲搓来揉去的这个国际法,它能管住已拥有世界最先进之列的国家军事机器的日本政府?你说你这是在忽悠谁耶?

  再 者说啦,就算爱好和平热爱日本的冯教授为当年南京屠城者们洗冤的愿望是合理合情,无可厚非的,可我们不得还得问一问,冯教授的这番洗冤功夫竟是有效的还是 无效的耶,不还得盘点一哈么?——笔者这儿不说有理没理,因为冯教授大概是不认这个的。而笔者在细细盘点了以后认为。冯教授为当年南京屠城太君所作出的这 番洗罪,是根本无效的!因为,冯教授引用的国际法规和文献,是断章取义而且刻意且肆意地作出了曲解导向的!

  其一,如果日本陆军省《关于适用国际法规的文件》的确存在的话(很遗憾,冯教授没有给引用出处的5W+1H信息),那么非但不能给要为南京屠城承担罪责的日本政府和军方洗罪,反而成为了日本政府和军方肆意践踏国际法规的铁证!因为,1907年通过的、中日两国均为签字国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中,并没有“仅适用于国际法规定的战争状态”的前提,更没有只有宣战的战争才算国际法规定的战争的前提!不仅如此,各缔约国在该公约前言中还特意声明:“在颁布更完整的战争法规之前,缔约各国认为有必要声明:凡属他们通过的规章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居民和交战者仍应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轄。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1]]而且,《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2章第4条特别规定:“战俘是处在敌国政府的权力之下,而不是在俘获他们的个人或军队的权力之下”、“他们必须得到人道的待遇”[[2]]日本政府陆军省这个《关于适用国际法规的文件》,那就是纵容、唆使乃至直接策划南京屠城的罪魁祸首!铁证如山,日本政府罪责难逃!

  其二,《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之第2章是关于“战俘”的条款,其第5条全文如下:

  【战俘得被拘留在一个城镇、堡垒、兵营或其他地点,不得越出一定距离的界限;只有作为必不可少的安全措拖,并且只能在继续存在必须采取这一措施的期间内,才能对他们实行拘禁(注:笔者手中译本译文如此,而冯教授译作“监禁”,笔者认为,冯教授所译更准确)。[[3]]

  这话是什么意思耶?

  笔者诠释一哈:战俘要集中拘押(注意,不是监禁)在一个地方一个场所(其实就是集中营),除了“不得越出一定距离的界限”外,在这个场所里,战俘是享有一定自由的。如果要把某个或部分或全体战俘“监禁”起来,那是必须有“安全措施”方面的足够理由的(战俘个人的安全、集体的安全、他人的安全等)。而且,如果这个“安全措施”方面的需求不再继续和存在的话,那就不得继续对他们实行监禁

  冯教授欺负大多数受众没读过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也不会按冯教授绘出的图景去追根究底认真研读这个法规,所以就明目张胆公然肢解且曲解了这个法规的有关条款,刻意且故意地对受众作出误导!请问冯教授,这是你学问不深学养不深学风浮躁所致耶?还是你明知故犯,坚决地要为南京屠城者们洗罪?如果是后者,受众们骂你一句汉奸,是对耶,还是不对?是有道理耶,还是没道理?

  而且,引用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2章第5条来为南京屠城者们寻找开脱理由的冯教授,选择性地遗忘了该公约《第2编·敌对行为·第1章·伤害敌人的手段、包围和轰击》之第22条:“交战者损害敌人的手段方面,并不拥用无限制的权利”[[4]]、第23条:“除各专约规定禁止者外,特别禁止:……丙、杀、伤已经放下武器或丧失自卫能力并已无条件投降的敌人”[[5]]等条款!而这些条款,恰恰就是远东国际法庭和国民政府追诉审判一干屠城者们的国际法依据!

  另外,笔者还要道出一个事实: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有关战俘部分,已于1929727日通过的《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所取代,而且,中日两国,仍然是缔约国签字国!该公约第二篇为“战俘营”,其第9条规定:

  【战俘得被被拘禁(注:笔者所得译本如此,事实上此处的“拘禁”相当于《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2章第5条的“拘留”——由此也可以看出冯教授“监禁”之译的准确性了!)于城市、要塞或其他地点并得令其不得越出一定界限。他们亦得被拘禁在设有围栅的营内;他们不得被禁闭,除非由于治安和卫生的必要措揓并且仅以必须采取此项措施的情况继续存在的期间为限。[[6]]

  这其实就是《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2章第5条的延续和修订——冯教授所译的“监禁”在此处译作“禁闭”(笔者认为还是冯教授译得更准确),而作为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缔约国签字国,中日两国政府和军队,均应受此条款约束。那么我们可以问冯教授一句:这个条款,可以用于为当年南京屠城者们洗罪么?

  19498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再次作出修订,该公约第二篇是“战俘之拘禁”,其第1章第21条其实就是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2篇第9条以及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2章第5条之延续与再修订:

  【拘留国得将战俘拘禁。得令战俘不得越出拘留营一定界限,若上述拘留营设有围栅,则不得越出围栅范围。除适用本公约关于刑事与纪律制裁之规定外,不得将战俘禁闭,但遇为保障其健康有必要时,且仅在必需予以禁闭之情况继续存在期中,则为例外。[[7]]

  这 就表述得更严谨了,不过这个修订产生于1937年倭国太君南京屠城之后,不具证据效力。笔者在此引用,只不过是证明这个条款适用于何处,何事。冯教授所陈 述的所谓“真相”,除了证明当年的屠城者们根本无视国际法的这些条款外,根本就不能成为屠城者们的屠城理由!倭国政府,南京屠城者们的这个“冤”,靠冯教 授胡引乱解的国际法条款,那是根本洗不干净的!

  更 为好笑的是,冯教授之文引叙和证明的,恰恰是国际法条文对日本政府及南京屠城者们根本就不具有约束力这样一个铁的事实!可冯教授后来在忽悠要让日本解禁自 卫权成为正常国家时,却又认为仅靠国际法条文就可以制约日本!冯教授,为过去的日本政府和南京屠城者们洗罪,为今日的日本政府争利,都漏不下你啊!横竖都 是你一张嘴啊!你说说,中国政府和人民,是该信你耶,还是不该信你?是敢信你耶?还是不敢信你?

  笔者认为,复旦大学冯玮教授他自始至终都没有否认过南京屠城的事实,所以给他扣上“否认南京屠城”的帽子,那就是没有对准榫头!但是,但是的但是,冯教授的的确确,是在用他胡引乱解的有关国际法法规的条文儿,来为日本政府乃至当年南京屠城者们,推卸责任,洗罪脱罪!

  笔者不得不说一句:冯教授,你徒劳!说你是汉奸太抬举你,你就是个笑话!

  复旦这座象牙塔里的笑话,与,笑柄!

  [[1]]《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公约(19071018日订于海牙)》,《国际条约集(18721916)》第362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2月第1版。

  [[2]]《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公约(19071018日订于海牙)》,《国际条约集(18721916)》第365366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2月第1版。

  [[3]]《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公约(19071018日订于海牙)》,《国际条约集(18721916)》第366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2月第1版。

  [[4]]《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公约(19071018日订于海牙)》,《国际条约集(18721916)》第369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2月第1版。

  [[5]]《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公约(19071018日订于海牙)》,《国际条约集(18721916)》第370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2月第1版。

  [[6]]《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29727日订于日内瓦)》,《国际条约集(19241933)》第403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7月第1版。

  [[7]]19498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国际条约集(19241933)》第316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7月第1版。

  【参考阅读一:】

  复旦大学教授冯玮学术造假编造历史是如何被戳穿的

  复旦大学有位历史教授冯玮,自称“著名的知日专家”,他的一篇奇文受到了许多官媒的热捧。这篇奇文的名字叫做《河村隆之为何否认铁证如山的南京大屠杀》,其中一段写到了当年那次著名的南京屠城事件。此前此后,冯教授出入电视媒体或微博时,经常作傲岸且神秘兮兮状向受众发问:你们知道南京大屠杀的真正原因么?

  那么南京屠城究竟是什么原因耶?冯教授在这篇文字中言之凿凿地写道——

  【入城后,日军发现南京街上有大量被丢弃的军服,认为中国军人换上便衣躲藏了起来,上海派遣军指挥部遂命令部队对包括难民区在内的区域进行扫荡,并明确指示:“凡青壮年一律视为败兵或便衣,全部逮捕监禁。”但命令发出不久即收到日本陆军省《关于适用国际法规的文件》。该文件称:“由于日中两国尚未处于国际法规定的战争状态,用陆战法规约束所有行动是不恰当的。俘虏一词的使用可能使战斗等同于国际法规定的战争,应尽量避免。”所谓“国际法规定的战争”,是指海牙和平会议1899729日拟定、1907年修改并表决通过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日本是31个签署国之一。《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二章“战俘”第五条规定:“只有在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安全措施时才能对他们实行监禁。” 既然如此,指挥部向日本步兵第七联队(两千多人)发出命令:“明日,即16日,联队全部开往难民区,将残兵彻底抓获歼灭。”即将原来的“全部逮捕监禁”, 改为“彻底抓获歼灭”。该联队通讯兵小西与三松在日记中写道:“1216日,部队在扫荡区域进行了扫荡,将抓捕的年轻人每5人绑在一起,押至长江下关沿 岸枪杀。”据《步兵第七联队战斗详报》记载,扫荡持续了12天,仅该联队就杀死6670人。同时,其余日军大肆烧杀奸淫,造成南京大屠杀。也就是说,日本陆军省《关于适用国际法规的文件》是南京大屠杀的直接“导火索”。

  (http://news.qq.com/a/20120306/000817.htm)

  常 常以很学术很专业为自诩的冯教授,在这段文字中,却表现出了极端的不学术,不专业。其一,引证无出处,无注释,甚至无时间,而且大有断章取义之嫌;其二, 论点与论据逻辑不洽,论据无法证明论点,大有刻意牵强附会之嫌;其三,其陈述的故事不仅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撑,而且大有刻意且肆意编造之嫌。

  现在,经笔者查证,冯教授选择性引用的史料有这样几个:

  一、“应将所有青壮年都当作残兵败卒或便衣队逮捕监禁”,系日军第六旅团旅团长秋山义兊少将于19371213日发布的根据“军司令官注意事项”拟就的《有关实施扫荡的注意事项》,当前可查证出处为:《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11册·日本军方文件》第111页,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11月第1版。

  二、文中“由于日中两国尚未处于国际法规定的战争状态,用陆战法规约束所有行动是不恰当的。俘虏一词的使用可能使战斗等同于国际法规定的战争,应尽量避免”,实际上源出于日本陆军省于193785日根据“不扩大方针”而拟就的《有关适用交战法规之文件》,当前可查证出处为《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11册·日本军方文件》第11~第12页,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11月第1版。

  三、“只有在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安全措施时才能对他们实行监禁”。 源自1907年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2章第5条,完整的阐示是:“战俘得被拘留在一个城镇、堡垒、兵营或其他地点,不得越出一定距离的界限;只有作 为必不可少的安全措拖,并且只能在继续存在必须采取这一措施的期间内,才能对他们实行拘禁(注:笔者手中译本译文如此,而冯教授译作“监禁”,笔者认为, 冯教授所译更准确)”,这是一个关于战俘管理的条款。当前可查证出处为:《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11册·日本军方文件》第111页,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 苏人民出版社200611月第1;《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公约(19071018日订于海牙)》,《国际条约集(18721916)》第366 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2月第1版。

  四、“明日,即16日,联队全部开往难民区,将残兵彻底抓获歼灭”,源自《步兵第七联队战斗详报》19371215日上午830分下达的“步七作命甲111(绝密)”令,完整的译文为:“⒈依据对至今(15日)抓获的俘虏所作的调查情况,几乎都是些下级军官及士兵,可以认定没有军官。估计是换成便衣隐藏在难民区里。⒉联队明天(16日)要全力、彻底地搜捕并歼灭难民区里的残敌”,当前可查证出处为《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11册·日本军方文件》第128页,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11月第1版。

  笔者在对冯教授引证的文献进行认真判读后认为,冯教授对这些文献的引用至少存在着以下问题:

   冯教授在引用日本陆军省193785日航空函送中国驻屯军参谋长的《有关适用交战法规之文件》时,刻意隐去了该文件函送的时间和对象。该文件是秉承当 时日本政府关于“不扩大的方针”而拟就的一个宣传方针方面的文献,对象是中国驻屯军(当时还没有制造出了南京大屠杀的华中方面军)。八一三淞沪抗战开始 后,日本政府于815日宣布“放弃不扩大方针”,正式将中日战争转化为全面战争。所以,陆军省的这个旨在贯彻“不扩大方针”的文件,显然就失去了时效。 当然也就不可能在占领敌国首都后再下发给华中方面军。

  按理,冯教授在陈述该文件下达给华中方面军的“史实”时,应给出完整的“5W+1H”信息,至少,应给该文件下达至华中方面军的时间及其作出相应部署调整的证据!但冯教授没有按这个“学术规范”办!没有的原因是因为这个“史实”根本就不存在,而是冯教授自己编造的!

  而且,笔者查询了当年日本陆军省193712月间的《支那事变日志》,均无重新向华中方面军司令部发布《有关适用交战法规之文件》并促其改变相关部署的记录!《步兵第七联队战斗详报》和《步兵第七联队战史》中,也没有受到这个文件并作出相应部署变更的记录!

  冯 教授这个故事在被笔者戳穿后,曾以“中国史籍称七七事变是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的开始”为据,辩称陆军省不可能于85日下达这个以“不扩大方针”为宗旨的文 件,因而刊载于日本防卫厅战史文献并已在中国出版的这个陆军省文件是“赝品”,这可就是真正的装疯卖傻而且闹了大笑话!中国史籍称“七七事变是抗日战争全 面爆发的开始”以及中国政府以此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日”,那是因为七七事变从爆发之日,就不间断地延续且在很短的时间内演变成为了中日两国的全面战 争——这与以往的局部抗战完全不同:那些局部抗战,都是以中国政府或签署丧权辱国的协定、或忍让退却而告结束。“是……全面战争的开始”,与这“全面战 争”从开始到正式形成有一个短暂过程,并不是非此及彼的逻辑对立关系!再者说啦,日本政府的文件下发,是日本政府决定,还是中国政府决定这种问题,需要很 高智商才能想明白么?

  “应将所有青壮年都当作残兵败卒或便衣队逮捕监禁”源自19371213日第六旅团旅团长的命令,这个命令与《步兵第七联队战斗详报》19371215日“步七作命甲111(绝密)”令中“联队明天(16)要全力、彻底地搜捕并歼灭难民区里的残敌”的内容并不矛盾:前者是“所有青壮年都要逮捕监禁”,后者能对则是“搜捕歼灭难民区里的残敌(歼灭——包括毙伤俘;残敌——明确的敌人)。这两个命令的前后逻辑关系没有相悖相违之处,冯教授无法证明后者是对前者进行的更动和调整。

  其 实,冯教授要想证明自己所陈述的故事的真实性是很容易的:只要他能给出19371213日~14日之间陆军省那个4个月前下达给中国驻屯军参谋长的文 件,再次传达给华中方面军司令部并促其作出部署变更的记录,即可!但是,冯教授不可能给出这个证据,不可能给出的原因,是因为这个故事根本就不存在。而且 从头到尾都是冯教授刻意虚构的!

  1907年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并无所谓“国际法规定战争”的定义和界定,相反,公约各缔约国还在前言中共同声明:“在颁布更完整的战争法规之前,缔约各国认为有必要声明:凡属他们通过的规章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居民和交战者仍应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轄。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而且,《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2章第4条特别规定:“战俘是处在敌国政府的权力之下,而不是在俘获他们的个人或军队的权力之下”、“他们必须得到人道的待遇”。

  该公约《第2编·敌对行为·第1章·伤害敌人的手段、包围和轰击》中,还有诸如第22条:“交战者损害敌人的手段方面,并不拥用无限制的权利”、第23条:“除各专约规定禁止者外,特别禁止:……丙、杀、伤已经放下武器或丧失自卫能力并已无条件投降的敌人”等条款。而这些条款,恰恰就是远东国际法庭和国民政府追诉审判一干屠城者们的国际法依据!

  1907年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2章第5条是关于战俘管理的条款,被冯教授断章取义地引用,不仅歪曲了该法条的原意,而且也无法成为“日军屠杀战俘有国际法依据”这个论点的证据。

   冯教授将这些文件牵强附会地拼凑在一起,编造了一个所谓“南京大屠杀导火索”和“真相”的故事,不仅论证逻辑前后不洽,而且几乎每个论据都出现了认知、理 解和运用方面的问题,这除了暴露出冯教授毫无学术操守,学风低劣,能力不佳外,还大有替当年制造南京大屠杀的日本政府和军方刻意且肆意开脱之嫌!——这样 的开脱,甚至就连要否定南京大屠杀的日本政客和学者们,也是羞于启齿,耻于道出的!

  复旦有这样不学无术且无德无行的教授,是复旦之耻!

  【参考阅读二:】

  说说以很学术为自豪的@复旦大教冯玮 教授的论辩逻辑

  @复旦大学冯玮 教授挂在嘴边的话就是“学术”,摆出的面孔也是很学术!这副面孔加上他不错的口才,的确也蒙了不少人儿——甚至某些与之辩论的左营大佬。

  但是,冯桑这回,玩儿得有点儿过火!而且越玩和越昏头,甚至还把他的忽悠码成了文字,留下了证据。江湖上风波险恶啊,象双爷这种中国字儿认不全,外国字儿识不多的半文盲网络混混儿,见天儿就想跟象牙塔的里的教授们逗逗闷子啊!这不,冯桑,他被双爷我,逮了个正着啊!

  让我们来见识一哈冯桑的这篇奇文的逻辑。

  冯桑的陈述是这样的——

  【入城后,日军发现南京街上有大量被丢弃的军服,认为中国军人换上便衣躲藏了起来,上海派遣军指挥部遂命令部队对包括难民区在内的区域进行扫荡,并明确指示:“凡青壮年一律视为败兵或便衣,全部逮捕监禁。”但命令发出不久即收到日本陆军省《关于适用国际法规的文件》。该文件称:“由于日中两国尚未处于国际法规定的战争状态,用陆战法规约束所有行动是不恰当的。俘虏一词的使用可能使战斗等同于国际法规定的战争,应尽量避免。”所谓“国际法规定的战争”,是指海牙和平会议1899729日拟定、1907年修改并表决通过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日本是31个签署国之一。

  冯桑的文字写到这里,问题还不算太大——只有一个小问题,那个倭国陆军省文件,冯桑应该给出引证出处。学术文字嘛,还是规范一些好,是吧?

  那 么接下来的文字,酱油众们想看到而且冯桑理应引证并展示的,就是在他奉若圭臬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中,引出界定“国际法规定的战争”相关条款,以证明 倭国陆军省文件并非空穴来风!而且,这些相关条款,应该能够而界定而且必须界定:中日两国间正进行的这场战争,究竟是“国际法规定的战争”耶,还是非“国 际法规定的战争”?是吧?

  但 是,但是的但是,在此关键时刻,气壮如牛的冯桑却神秘兮兮地将妙笔一转,直接迈过了这道坎,轻飘飘地就完成了一次悄无声息的逻辑摆渡:冯桑非但没有在《陆 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中找出并向酱油众们出示关于如何界定“国际法规定的战争”的相关条款,反而一一家伙就从《公约》的战俘条款中刨了个“第5条”出来,还 掐头掏腹,断章取义,楞生生地引出了半句话来作为太君屠城的国际法依据——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二章“战俘”第五条规定:“只有在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安全措施时才能对他们实行监禁。”既然如此, 指挥部向日本步兵第七联队(两千多人)发出命令:“明日,即16日,联队全部开往难民区,将残兵彻底抓获歼灭。”即将原来的“全部逮捕监禁”,改为“彻底 抓获歼灭”。该联队通讯兵小西与三松在日记中写道:“1216日,部队在扫荡区域进行了扫荡,将抓捕的年轻人每5人绑在一起,押至长江下关沿岸枪杀。” 据《步兵第七联队战斗详报》记载,扫荡持续了12天,仅该联队就杀死6670人。同时,其余日军大肆烧杀奸淫,造成南京大屠杀。也就是说,日本陆军省《关 于适用国际法规的文件》是南京大屠杀的直接“导火索”。

  如此,一个不小的逻辑矛盾或悖论也就产生了:陆军省文件的意思是:中日战争是一场非“国际法规定的战争”,那么顺理成章,也就不适用于相关国际法法规。然而 冯桑却偏偏在相关国际法规又给当年屠城太君找出了半句话来作为屠城依据!那岂不是说,中日之间当年那场战争是适用于相关国际法的,也就是“国际法规定的战 争”?这不是在推翻陆军省文件么?冯桑,你拍太君马屁,咋尽往马蹄上拍耶?冯桑,你能不能说得明白一点?当年中日之间这场战争,究竟是“国际法规定的战 争”耶,还是非“国际法规定的战争”?究竟是适用于相关国际法规,还是不适用于相关国际法规?

  最后,双爷我怯怯地问冯桑一句:《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中,究竟有没有关于“国际法规定的战争”的界定呀?如果有,在哪儿?亮出来给酱油众们瞅瞅如何?如果没有,你为神马 又要说有?这个“有”,是太君河上隆说的,还是冯桑你说的?我等天朝酱油众要清清这笔糊涂账,该找你俩中的谁?

责任编辑: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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