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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北京思路体现“首善”!
点击:  作者:北京日报公道    来源:北京日报公道  发布时间:2016-03-29 16: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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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印发。

 

        去年7月,中共中央出台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要“下”的六种渠道,首次就能下问题作出了制度规定。《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北京市的《实施办法》正是应要求制定,既延续了中央《规定》要求,也深刻结合自身特点,体现出鲜明的北京思路。

 

        1扩展向“下”渠道,侧重治庸治懒,引导正确价值观

 

        中央的《规定》明确了6种“下”的渠道,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六种渠道。

 

        北京市在这6种渠道的基础之上,做出的调整包括:

 

        ● 新增“辞职辞退”,其中包括“自愿辞职”: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或辞去公职。

        ● 将“健康原因调整”调整为“无法正常履职调整”,把“健康原因”作为情形之一,增加了离职学习免职等情况。

 

        两相比较,“同”在于:对没能力、不合适的干部都明确提出了要“下”。

 

        干部队伍的活力关乎治国理政的成效。若是只上不下、只进不出,在其位者可能尸位素餐成为“公堂木偶”,贤能者可能因缺乏舞台而屈居一隅,这将是对岗位和人才资源的双重浪费,也可能滋生为官不为、为官不正、为官乱为等问题。推行“能上能下”制度,致力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彰显出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坚定决心,将倒逼官员们干事增效,涵养出优良作风和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这也是此项制度的基本着眼点。

 

        “异”在于,北京市的两项补充体现出与实际相结合的特点,有望引导破除“官本位”的陈旧观念。

 

        长期以来,“能上能下”之所以久推不转,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荣下辱”“下必有错”的思想障碍。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得一些领导干部不敢“下”,也使得组织部门不“忍”下。

 

        好在,这一思想如今已经有所改变。当下公务员辞职的情况屡有发生,让人们开始认识到:公务员也是社会职业的一种,也自然有其流动性。体制外的人可以上下左右流动,体制内的人为何不可呢?

 

        北京作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各方面业态发展相对成熟,就业选择多、机会多。《实施办法》为家庭困难、负担重、身体不适应、要离职学习深造等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提供了“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这既契合了职业自由流动的特点,同时兼顾了干部个人意愿。所谓“去留肝胆两昆仑”,当干部队伍活起来,每个人经过慎重选择之后,人与岗通过双向选择实现优化配置,留下的或许是更肯干事、更能干事的人。

 

        2细化认定标准,扎紧制度笼子,体现“首善”特征

 

        在“问责追究”的认定标准上,增加了3种情形:

 

        ●  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  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

        ●  违反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 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

 

        在“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的认定标准上,新增3种情形:

 

        ●  违规经商办企业、兼职和利用职权为家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  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出现重大失误;

        ●  年度考核评价不称职,干部群众评价不高、意见较大;

 

……

 

         增加认定标准,相当于多画了条条框框,使领导干部干事有了更多“红线”,体现出高标准严要求的思路。建首善自京师始,首都历来引领风气之先,在执行中央决策上,自然要贯彻“首善”标准。标准更明了,底线更清晰,领导干部有了更加明确的行动指南,也让《实施办法》更具操作性。

 

        审视这些标准,对意识形态工作、生态环境工作、个人档案信息等的要求,莫不是中央反复强调,需要在具体工作中予以落实的内容。将这些要求写入《实施办法》中,增强了党内法规的系统性,更是对领导干部们应该怎样为政的又一重提醒。特别是在意识形态工作上,北京作为“网都”,是绝对的意识形态斗争前沿阵地,会抓敢抓宣传思想工作应当是首都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

 

        3规定第一责任人,强化执行保障,保护改革积极性

 

        ● 北京的《实施办法》明文规定: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为制度的推行规定了责任人,意味着这项制度推进得如何、有无实效将有人可以负责了。同时,《实施办法》还指出,要“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干部,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所谓“无则加勉”,首善的标准、严格的规定、明确的底线首先是一种警示,对于那些敢于担当、积极探索的干部,对于他们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仍然要保护和支持。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用好“能上能下”的指挥棒,让机关不养“闲人”“庸人”成为一种共识、一种生态,让领导干部队伍充分流动起来、行动起来,必将持续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为改革发展注入更多正能量。

责任编辑:昆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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