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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三大意义
点击:  作者:乔新生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1-03-07 07: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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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规。同一天,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在深圳市司法局挂牌。这标志着深圳在个人破产问题上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接轨。
 
深圳经济特区颁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简称条例)。这是深圳经济特区利用特区立法权,贯彻落实中央先行先试示范区方针政策,在个人破产领域大胆尝试的结果。

作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城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个人破产制度。此次深圳经济特区颁布个人破产条例,一方面对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破产制度,另一方面也是为我国全面推广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有益经验。

条例充分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破产规范,“加强个人破产信息化建设,推动破产事务信息与政府政务信息互通共享”。如果对个人信息缺乏有效管理,那么,个人破产制度随时都可能会被滥用。只有将个人破产事务管理职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由政府利用掌握信息,及时了解个人财产资信状况,才能为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创造必要条件。如果好吃懒做,导致信用破产,那么,根本无法通过政府这道关。

政府加强个人破产信息化建设,就是要让那些愿意偿还债务但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行为人通过个人破产程序暂时摆脱困境,依靠自己的能力在破产程序引导下重新恢复偿还债务能力。

允许个人破产会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压力。因此,条例明确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这项规定一方面可以确保政府利用社会保险系统信息,了解申请破产个人的基本状况,另一方面也可以为“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个人提供缓冲的余地。

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可以产生多层次法律效力。从积极方面来看,债权人不得对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的个人主张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从消极方面来看,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不得高消费,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债务人获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者信用额度,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条例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信息重组。

个人破产实际上是对个人债务进行重组,通过重整或者和解,为债务履行或者权利义务终结提供法定依据。但是,债务重组前提是信息重组。如果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实现债务重组,那么,必然会引发秩序混乱。条例创新之处就在于,充分借鉴我国企业破产法程序规范,同时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由政府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包括社会保险信息,实现信息充分供给,确保债务重组的过程中,不会因为信息不充分而导致权利义务失衡。

政府介入实际上就是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变成个人破产程序下政府参与信息共享关系,增加债务人的透明度,从而确保债务人监督下履行自己的债务。

第二,为深圳经济特区贯彻落实先行先试方针政策创造条件。

深圳是我国先行示范区。先行先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失败。一旦创业或者投资亏损,就会面临债务无法清偿的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解决了企业破产问题,可是,个人破产却没有明确法律规范。深圳经济特区利用自己的特区立法权,制定个人破产程序,一方面为债权保障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创造必要的条件。

条例规定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生活、医疗、学习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都属于豁免财产。(第46条)这对于鼓励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大胆尝试,勇于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三,为粤港澳大湾区制度一体化建设开辟一条新路。

为了加快我国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确保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实现人员自由流动,加快生产要素综合,促进大湾区经济快速发展。

由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了个人破产制度,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经济活动,出现资不抵债的窘况,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是否可以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破产规范申请个人破产呢?此次深圳特别行政区制定个人破产条例,明确规定只要在深圳经济特区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都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或者和解,这项特区立法为大湾区其他城市居民在深圳经济特区申请个人破产提供明确的依据。今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深圳居住,同样可以申请个人破产。这就使得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制度实现无缝链接,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制度一体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样板。相信随着大湾区一体化建设步伐加快,大湾区各个城市在法律制度方面会相互借鉴,这对于大湾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融合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当然,个人破产毕竟是新生事物,在中国这样一个身份社会,管理人如何依法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这是需要进一步的研究的问题。条例规定了管理人制度,并且授权深圳市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相信深圳市政府会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切实有效保障。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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