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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费新规为啥让科研人员“感动”
点击:  作者:记者    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时间:2016-01-11 14: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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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份文件在上海科技工作者的微信朋友圈里流传,有科研人员评论说:“看了以后,太感动了!”这份刚在网上公布的《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何引起科技界的广泛关注?

 

市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简政放权,将多项权利下放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尊重科研人员,更好地体现科研项目中创新性劳动的价值。

 

四类预算可自行调整

 

据介绍,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听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对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废止。

 

我国财政科研经费的使用规定中,有不少被科研人员诟病的内容,如预算规定过细,要求科研人员在项目启动前,把几乎每一笔经费都写清楚,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我怎么能预知明年要参加几次会议?做预算时只能‘编故事’。”一位科学家曾对记者“吐槽”。而今,新修订的《办法》扩大了预算调整范围,将预算调整权限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支出预算总额的情况下,三项之间可调剂使用。

 

对科研设备购置经费的规定过细,也是科研人员的“吐槽点”。有人打比方说,“这叫买酱油的钱不能买醋”,预算上写好设备名称,项目开展后想做调整很困难。对此,新《办法》有所改革,下放对设备费预算调整的权限,政府部门只保留项目预算中的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设备用途和数量发生调整的审批权。其它因项目研究需要调整设备费预算的,由承担单位负责审批。

 

“这些新规,体现了政府对科研规律的尊重,也符合国务院的简政放权理念。”上海交通大学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主任白杰说,“据我所知,上海是国内第一个将50万元以下科研设备审批权下放的省市。”

 

分配不再“见物不见人”

 

国内科研经费在分配上“见物不见人”,劳务费比例过低的问题也长期存在。白杰认为,这反映出人们对科研工作的理解存在偏差,觉得硬件设备比科研人员的劳动更“值钱”。其实,在科研工作中,人的创新性劳动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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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科研人员感动的是,新《办法》提高了科研经费中劳务费的比例和标准。在劳务费比例方面,将劳务费占资助总额的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至30%,并加大了对基础类项目或课题的经费支持力度,将这类项目的劳务费资助比例由20%提高至50%。在劳务费资助标准方面,参照目前本市社保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增长幅度,制定了统一标准,将劳务费资助标准较之前提高60%,具体发放标准由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科技创新工作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此外,劳务费不再按职称设定上限,而是由课题负责人在不超过统一上限的情况下,根据实际贡献大小确定课题组每个人的劳务费金额。

 

劳务费比例和标准的提高,不仅对科研人员是利好消息,也为科研单位减轻了压力。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科研管理处副处长张宇说,近期,高校、院所部分科研人员收入较低的问题,引起中央媒体关注。劳务费显著提高后,可以成为科研人员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弥补一些单位薪酬不高的缺憾。

 

结余资金不必突击花

 

新《办法》还新增了对结余资金的管理要求。为落实“国发11号文”关于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要求,规定“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但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并将使用情况报市科委;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白杰解释说,过去由于结余资金必须被政府部门收回,项目结题前,常常会出现承担项目的课题组突击使用经费的现象,客观上导致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而今,新规将结余资金留在了项目承担单位,不仅避免了“突击花钱”,而且能使科研人员利用这些资金做后续研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使资金使用效益达到最大化。

 

    (来源:解放日报)

 

责任编辑:昆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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