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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兵:中国企业走向中亚市场风险和防范措施
点击:  作者:陆兵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7-11-28 12: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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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今天,我国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各沿线国一道共商共建共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命运利益共同体,我们提倡以经济发展为引领,互利共赢创造丝路新文明新的未来。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特点有四大王牌:产能输出、科技输出、资本输出和中企走出去。中国已成长为全球第一大贸易国、第二大经济体、第二大资本输出投资国,中亚五国最大经贸伙伴之一,对中亚融资不断增大,中国企业已创历史之高、大量地走向中亚市场。中国企业走出去特点是以国企民营并重,以资源类为重点,风险较过去更复杂,合作方式更呈现出多样化。今后中国企业要科学健康地走出去。

 

  一、中国企业走向中亚市场的风险

 

  (一)宏观层面风险

 

  1、中亚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因投资所在中亚五国的政局变动以及所采取的政治性措施变化使中国企业所蒙受的损失或实际收入低于预期收入的可能性。政治风险出现往往损失很大,它主要包括所在国政策和法律所产生的风险、战争风险和国有化风险等。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来说,除了以上所提的一般政治风险外,中亚五国对中国企业在该国投资持有不同的政策和态度,如“中国威胁论”、经济侵略等等,这些对中国企业构成了新的地区投资风险。

 

  中亚五国独立系苏联解体产物,独立25年来五国之间在原苏联时期长期积压的各种族际矛盾和水利等资源纠纷不断摩擦,政治、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矛盾逐渐突出。今后几年中,中亚国家相继进入总统大选年,几国总统都面临权利移交,政治变数较大。另外,阿富汗局势动荡不安、欧美俄中土耳其等多国愈演愈烈的政治经济博弈,中亚国家政策多变、多风险、不稳定,“中国威胁论”在中亚地区颇具市场,政策、法律、政局稳定情况和国家间外交关系的变化往往会引起投资环境的变化,给中国企业去中亚投资收益带来不确定性。

 

  中亚国家政治风险因不同国情不尽相同,政治的结构性矛盾突出,政治稳定存在很大脆弱性和不确定性。中亚五国社会深层腐败现象都相对严重。中亚五国对华关系总体呈现上层热、中层凉、下层淡。

 

  到中亚投资经营合作,可以形象地用金字塔形来比喻在中亚投资的中资企业:塔尖上的是以中石油、中石化为代表的中国大型国有企业,塔底的是众多的小贸易企业和个体商户,而作为支撑的塔中间部分的中型中国企业却为数不多。这个金宇塔的基础不怎么牢固,中间又廋又小,塔的坚固性可想而知是欠牢固的。

 

  习主席“一带一路”倡议强调“五通”的第一通是政治通,而五国的具体做法,造成中企“走出去”向中亚国家派遣劳动力面临着很大的法律制度风险。

 

  中亚国家实行严格的签证和居留制度,如乌兹别克斯坦对我所有类别的护照均要求签证,当年曾闹出我国总理访乌国在机场长等签证的政治笑话。哈对国外劳务实行严格限制,外国人在哈取得劳动就业许可和居留许可较困难,这直接影响了一些中国企业正常经营工作,如阿拉木图规模最大的“公主”中餐馆有近200个座位,2016年仅拿到2位厨师劳动就业许可证。哈不仅申办获取引入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的程序十分繁琐,而且许可证的数量还有限制。目前,哈国对外国员工申请劳动许可的规定仍旧是阻碍外国投资的主要壁垒之一。土库曼斯坦是五国中最难拿到签证和劳动许可的国家,严格控制向外国人发签证邀请比例,一般中企实际上几乎拿不到签证和劳动许可。乌、塔、吉三国对外国劳动力在该国就业有具体限制规定。现在中国人办签证实际上没有简化视乎比过去更难。

 

  中企人员难以“走出去”,投资岂不是撂倒了戈壁滩?然而中亚毕竟不是铁板一块,塔吉克斯坦2016年6月1日率先使用电子签证,为其他中亚4国做了表率,一人签证费赴塔国50美元比原苏联的格鲁吉亚签证费20美元高出30美元,但远低于其他中亚4国灰色签证费用。

 

  2、中亚经济风险

 

  中亚五国能源和矿产资源丰富,属于典型的资源型产业结构,产业结构比较单一,以油气、矿产的开采和加工为支柱产业,不仅容易受大宗商品价格周期的影响,而且存在可持续发展问题,过度依赖油气矿产的开采加工,基础设施不完善产业结构不合理,迄今没有彻底摆脱苏联时期“重重工业、轻轻工业”的经济模式,这一切亟需经济结构调整。中亚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中亚国家除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经济增长较快外,其它国家的经济基础薄弱,起点低,加之受自然资源禀赋的影响,各国经济间的差距在加大。

 

   据我们多年考察发现:中亚五国市场经济转型艰难不容乐观,它们都害怕成为中国经济附庸,例如哈、乌、吉、土机电市场很少进口中国中高挡机电产品,严重依赖进口欧美韩日机电产品。土库曼斯坦2014年起严格控制进口中国产工程机械。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风险相对小的国家,这主要得益于哈萨克斯坦较大的经济规模、与中国良好的经贸关系等因素。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经济发展水平较快,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因此投资机遇相对较少。

 

  截止到目前,中亚国家还没有建成良好的水电输送网络,导致峰电匮乏的国家如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冬季常面临缺水、缺电等问题。交通运输方式存在布局不平衡、建设不完善问题,比如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尚无高速公路。通讯设施覆盖率较低、港口运转能力有限、航空业不足等等是中亚国家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国内经济的发展。另外,中亚市场严重存在官商勾结“影子经济”的腐败问题,造成贫富差距拉大。

 

  中亚大部分国家的工业化水平比较低,科技发展水平一般,机械设备的加工制造、纺织、日常用品制造等产业不发达。为此,各国政府致力于调整经济发展战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实现产业多元化。2013年,中亚五国的GDP增长率均在6%以上,人均GDP普遍较低的吉尔吉斯斯坦财政赤字有时高出国际警戒线,经济实力令人担忧。

 

  3、中亚金融风险

 

  受原苏联金融业薄弱影响,中亚五国金融发展一直裹足慢进。这几年受美欧制裁俄罗斯和油气能源大幅跌价影响,中亚五国货币都不同程度贬值,其中哈国尤为严重,例如2015年哈国两次贬值具有代表性,由1$:188坚戈到1$:340坚戈(刚新发行2万面值坚戈),这直接影响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今后我国金融机构应该在中亚推进采用人民币本币结算,这样可以大大减少汇率的折算风险。

 

  4、中亚社会人文文化风险

 

  中亚五国各民族之间人文特点差异明显,尤其是各国民族深层问题存在已久。哈萨克斯坦主体民族哈萨克族内部一直存在三大玉兹之争,乌兹别克斯坦乌兹别克族分塔什干和撒马尔罕两大派之争,吉尔吉斯斯坦吉尔吉斯族北部人和南部奥什人之争,塔吉克斯坦中平原和帕米尔高原塔吉克人之争,土库曼斯坦三大部落之争等。不了解这些国家各个主体民族内部深层矛盾冲突,中国企业在中亚投资经营则容易陷入意想不到的陷阱难以自拔。

 

  在商品文化意识上,中亚五国还没有走出30多年前中国出口部分假冒商品的阴影。尽管中国机电产品物美价廉,但中亚各国好多人不愿购买写中英文“中国制造”机电产品。在文化风险方面,充分了解和尊重当地文化,因地制宜,文化差异是中企已经“走出去”的管理者经常受到抱怨的一点。文化差异风险导致我国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与中亚五国当地政府、社区、员工由于中外文化上的不同而带来了相对损失。

 

  随着推进“一带一路”进程的加快,中国企业跨文化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大量中国企业走出去形成一个公司内部的跨文化经营管理活动大量增加。由于中国中亚文化不同,有语言文字上的区别,在待人接物、处理事情上更是深深烙有各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文化的差异往往在不经意间即招致纠纷和损失,导致在中亚投资经营管理中产生了许多误会和不必要的摩擦,影响公司工作的有效运行。对外投资虽然主要表现为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但同时也必然伴随着不同的文化的交流、融合和碰撞。由于我们双方文化背景不同导致中亚投资活动受挫的事例屡见不鲜。

 

  随着在中亚投资经营区位的多元化和员工国籍的多元化,这种风险的存在也可能会影响中国企业投资的管理效率、协调发展和经营战略的实施。文化冲突会影响企业经营管理者与当地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产生非理性反应。文化冲突还会导致企业市场机会的损失和组织机构的低效率。跨文化培训是跨国中企“走出去”,在全球化背景下开展业务活动中规避文化风险的有效工具。为了加强员工对不同文化传统的反应与适应能力,促进不同背景的员工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必须进行跨文化培训。通过跨文化培训不仅可以规避中企走出去文化风险,而且可以提高决策效率、促进信息沟通、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5、中亚法律风险

 

  中亚五国法律至今尚不健全,而且对方常常有法不依,中亚市场长期存在严重的中亚特色潜规则。

 

  例如一家中国新疆企业在中亚某国合资办厂,合资方“杀鸡取蛋”关闭工厂,又勾结执法人员黑白颠倒宣判中方违约没收财产,中方人员被迫净身出户回国。中国企业投资中亚的项目中大多都涉及基础设施和能源领域,而从事这一类领域的业务往往涉及与所在国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国有公司谈判并签署长期合同。由于中亚政府通常既是交易的参与者,又是交易规则的制定者,使作为另一方的中国企业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由于这一类项目通常运营期较长且可能是关系到所在国计民生的项目,中国企业如何妥善处理与当地社区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某些中国企业参加投标时惯用中国式投法,即只在意孤注一掷地将项目拿下,对所在国的法律环境、所投资的行业监管体系研究不够,未能对项目可行性和盈利性进行充分的分析调查。随着中亚五国法制的日益完善,以及世界银行等机构对当地许多项目的资金支持及法律监控,中国企业需要采用严格标准,不应再认为仅凭总统家族或者政府间关系便可以打通一切渠道。过去多年中中国企业“走出去”到中亚投资和建设项目,常常忽略当地法律法规,把权利“全权委托”交付所在国总统家族或某位领导的公司运作,对实际上是在与多个合同合作方进行博弈视而不见,结果是成功效率很低。

 

  今后中国企业在中亚投资经营务必注意首先要遵纪守法,认真仔细筛选合作伙伴,在项目执行中和对方密切合作逐渐形成利益共同体,同时需要统筹协调好与当地方方面面合作方的关系。中国企业投资人需要具备“项目管理”的技能,同时管理、平衡多方的利益。如果管理不善,导致其中合同群中的任何一个合同出现问题,其法律风险都有可能传导至其他合同。

 

  6、中亚自然灾害风险

 

  中亚地区自然灾害有20余种:暴雨:山洪暴发、河水泛滥、城市积水;雨涝:内涝、渍水;干旱,洪水灾害,地震灾害等等。在中亚地区投资经营合作的中国企业应了解所在地自然灾害情况,充分做好防御工作,以便将各种自然灾害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由于存在上述自然灾害风险,中国企业“走出去”应注意合理规避自然风险。

 

  (二)微观层面风险

 

  1、合同风险

 

  市场经济两个根本特点是契约合同和完善服务。由于中国和中亚五国原同属指令性计划经济,对执行契约合同和完善服务都不够重视。随着我国30多年改革开放,中国企业履约效率相比之下明显高于对方,对方签约后常不遵守和执行合同。一旦双方出现合同纠纷,当地执法机关一般会庇护纵容当地企业,最终导致中方为受害方。多年前中方在哈阿拉木图市的中国“亚联”市场开张效益好,哈方强力机关和黑势力便经常明敲暗抢中国老板,到头来给中方负责人护照盖黑章驱出哈国,以致于他长期无法入境。这种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在中亚屡见不鲜,今后还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

 

  2、中亚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企业在中亚投资活动中,由于企业自身的经营问题而导致的风险,包括8个方面:内部财务风险、价格风险、销售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决策风险、环保风险和品牌与信誉风险。经营风险主要是企业管理者由于内部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中企在中亚五国投资经营中,由于企业管理者欠缺国外经营一些方面的经验,经常遇到经营风险的这8个方面问题,受其困扰和影响。

 

  中企到中亚投资合作在经营风险方面常常出现问题,尤其是在内部财务风险、销售风险、技术风险、决策风险、环保风险五个方面险象环生,而这些方面的经营风险又造成我国企业在中亚五国投资经营事倍功半甚至导致企业危机。我们在中亚五国调研中经深深感到:美欧人投些资是大爷,我们中国人投大资却当不了干爸,反而到处招来横眉冷对。面对中国企业投资中亚不容乐观的经验教训,今后企业在“”走出去”之前,要提高企业经营水平,消除经营风险。

 

  3、中亚管理风险

 

  目前,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两国系“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塔吉克斯坦近期或许加入),其他中亚国受欧亚经济联盟对中国一直或多或少存在贸易壁垒保护作用影响,也不同程度存在着贸易保护主义。

 

  中企“走出去”人生地不熟,加上法律薄弱环保意识差等短板,经常会受到对方权利部门不平等“管理”,造成人为的经营风险。例如中企、个体发货到中亚各国销售,常遭到当地有关部门层层扒皮,使中国出资方蒙受巨大损失。

 

  中企在中亚投资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中企“走出去”的确存在本地化的问题。随着企业不断走向中亚地区,对我们管理的要求就要向国际化和本地化的方向发展。很多中企在中亚五国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控制,基本上都还是中国人在管理控制。所以在这个情况之下怎么适应当地市场管理要求,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另外是管理思维的国际化和本地化,注重当地的文化和商业氛围,这也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中企缺乏跨国经营人才,易感情用事一窝蜂形成中方内部恶性竞争。例如2014年底乌兹别克斯坦某国家企业低门槛招标筑路机械设备,竟有10多家中企参加,大家违背国际市场价格规律相互砍价报价,个别中企还要请乌政府官员来国内“观光”考察。

 

  4、中亚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威胁人们生产与生活的风险(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和噪音等),其主要类型是技术不足风险、技术开发风险、技术保护风险、技术使用风险、技术取得和转让风险。

 

  中企去中亚投资项目合作,应当做到:重视技术方案的咨询论证,就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对项目方案的风险水平与收益水平进行比较,对方案实施后的可能结果进行预测;应改善内部组织,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生产过程组织;通过选择合适的技术创新项目组合,进行组合开发创新,降低整体风;建立健全技术开发的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现技术开发和生产过程中的险隐患;建立健全有关技术治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加强对技术资产的监督治理,这些年来随着我国企业在中亚投资科技成分不断提高,在技术风险方面也面临更多挑战和难题。

 

  5、中亚职业、操作、交通风险

 

  中企“走出去”到中亚投资经营合作中,要在职业、操作、交通风险方面不断提高操作水平,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降低意外事故发生可能性。中亚五国受原苏联影响,在职业、操作、交通风险方面管理一直较严格,我国企业在生产各个环节里要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将这三方面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6、提高通用语言-俄语翻译水平

 

  中亚五国已独立25年,由于历史原因受俄罗斯影响很大。虽然中亚五国对俄语作用定位不一,五国都强调本国语言重要性,而且有人开始使用当地语言、英语、中文或其他语言,但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外、俄语依然会是中亚五国同其他国家合他们内部之间使用的重要交际语言。中企走出去到中亚投资项目合作中,主要讲俄语一般不用所在国语言和中文。时常由于中方俄语翻译低水平,造成双方矛盾积小成大阻碍合作。例如新疆某机电考察组到哈萨克斯坦对口单位洽谈,因中方哈萨克翻译和对方哈萨克无法用哈语沟通机电科技专业术语(哈国借用俄语外来词,新疆哈族用汉语等外来词),导致洽谈未果。这种因翻译水平低造成洽谈失败的事例时有发生。

 

  二、中国企业走向中亚市场风险因素形成的原因

 

  (一)中亚方面

 

  1、中亚五国政策法律多变

 

  中亚五国政局变化大、法律执行欠规范、对外经济政策频繁调整的风险。中亚国家法律基本采用“拿来主义”照搬欧美、俄罗斯法律等(如哈国采用法国宪法),但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则常以总统令、内阁规定等文件来调节限制外商和外国投资在其国内的活动。

 

  例如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的《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其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作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该规定对外国投资者进入和退出哈萨克斯坦矿业,尤其是收购哈萨克斯坦国内矿产企业构成了实质性障碍。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的《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直接收购或出卖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份时,需要到哈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审批,而哈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在发放许可证时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我们都清楚记得,2005年,哈萨克斯坦国会在中石油收购在加拿大注册的哈PK石油公司前夕通过了一项新的法案,规定注册地不在哈萨克斯坦但资产在哈国境内的石油天然气公司在转让股份时,也必须获得哈政府的批准,该规定对外国投资者进入和退出哈矿业,尤其是收购哈国内矿产企业构成了实质性的投资壁垒。该规定迫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将已经收购的哈PK石油公司股权转让给哈萨克斯坦国有石油公司,并同意与其在对等条件下联合管理PK公司奇姆肯特炼厂和成品油业务,事实上造成中石油经济利益明显损失。

 

  2006年11月,中国中信集团在收购加拿大内森斯能源在哈萨克斯坦的石油资产时,哈方以同样的理由要求中信集团暂停收购。哈萨克斯坦的上述做法严重损害了中国企业的投资利益。这种政府干预现象在中亚五国都不同程度存在着:乌国对外经贸管理的法令和法规绝大部分由乌国政府以政府决议或由总统以签署总统令的方式来颁布,由外经贸部负责贯彻执行,并通过关税、配额及许可证等手段进行对外经贸活动调控。吉国独立后政府更迭频繁,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缺乏连贯性、透明性和可预见性。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也不同程度存在着法律多变的风险。

 

  2、中亚国家市场经济转型尚不乐观

 

  中亚五国独立后至今没有彻底走出“重重工,轻轻工”的原苏联经济模式,没有形成各国独立完整国民经济体系。近些年来各国政府做了一定努力,如哈国总统强调产品要有“哈国成分”,乌国总统提出产品要不断国有化,其他国家也不同程度开始重视发展国有产品。然而这种市场经济转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做培育市场培育国民观念转变等等大量艰巨工作。加上这些年世界经济低迷不景气,在客观上延缓了中亚五国经济发展。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即这些国家相当严重的贪污腐败和不正当竞争也阻碍了市场经济转型发展。正是这些现象制约了中亚国家加速市场经济转型,其发展前景的确尚不乐观。

 

  3、中亚各国大国沙文主义残余尚存

 

  中亚五国所属原苏联超级大国中的加盟共和国,苏联霸权主义曾经横行一时。苏联解体25年来,其苏联大国沙文主义思想残余阴魂未散,在中亚五国尚有一些市场,一些当地政府部门、企业和中国企业交往过程中缺乏平等互利不尊重中企利益。我们自80年代初起和中亚五国长期交往,直到今天对方仍有人还表露出这种苏联大国沙文主义残余思想。

 

  例如中国企业在中亚五国投资,这些国有关部门对中国企业有别于美欧等其他国,对中国企业总是横挑鼻子竖挑眼。如同样是外国企业工厂生产环保违标,他们总是找各种理由重罚中企,而对其他国得过且过。中企和中亚五国合作中,这种现象常有发生。所以我国企业今后走出去与中亚五国合作过程中要以史为鉴,旗帜鲜明有理有据反对这种苏联大国沙文主义残余思想,要求对方做到相互尊重、平等互利。

 

  4、中亚五国民族人文特点差异明显

 

  中亚五国中,哈萨克族、吉尔吉斯族、土库曼族属于传统的游牧民族,乌兹别克族属于农业民族(历史上曾从事过畜牧业),塔吉克族属于半农业半牧业。前三个民族是游牧民族,牧民传统的特点是驰骋辽阔大草原,居高临下选择目标后奔向最佳草场。哈萨克族历史上形成三大玉兹关系,在其各个领地范围本玉兹话语权极大,在全国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大玉兹话语权最大;乌兹别克族属于农耕民族,农民传统的特点是勤劳耕耘自家3分地,渴盼着老天开恩风调雨顺,缺乏开拓性;塔吉克族传统特点介于游牧业农业两者之间。另外,吉尔吉斯族和塔吉克族还有别其他三族,他们多属于山民淳朴直率、易感情用事,吉国独立后曾两次动乱推翻合法总统,塔国一独立即爆发国内战争。这五个民族由于自身特点和历史演变原因既有一些中亚人共同特点,又有更多各自民族人文独特不同特点和习性,而且前文已述,这五个民族内部还有着历史上形成的错综复杂相互关系。

 

  过去中国企业和中亚交往合作中经常不了解、不理解甚至忽略了这些民族文特点差异明显,导致双方合作中往往事倍功半。知己重要知彼更为重要,今后中国企业走出去到中亚五国,建议务必高度重视中亚各国民族人文特点,并且有的放矢处理好这方面的工作。

 

  (二)、中国方面

 

  1、政府层面

 

  (1)立法管理欠缺

 

  作为“一带一路”4大王牌之一,中企开始全方位走进中亚投资经营合作。随着中企“走出去”规模迅速增大,逐渐反映出一个问题,即我国欠缺对外投资合作立法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遵循国际法和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上,借鉴欧美国家经验,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经验,已经开始陆续出台鼓励中国企业在外投资合作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将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

 

  时下我国企业亟需完善企业国外投资的法律法规,简化投资审批手续,放松限制条件。可以在项目分类和企业分类的基础上,对国外投资申请进行分类管理。凡是符合对外投资产业选择方向、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中国企业投资项目,可列为鼓励类项目,实行登记制;凡是不符合对外投资产业选择方向、企业竞争力弱的跨国投资项目,可列为限制类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另外,在外汇管制、对投资者的征税等方面都应该透明化、制度化。完善管理机制,树立服务意识。政府应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措施从宏观上引导、协调、监督、管理、扶持中国企业在中亚投资合作。政府应该树立服务意识,为企业提供透明的制度环境。 

 

  (2)激励措施不完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各地政府对吸引外国投资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激励措施和鼓励办法,很多地区政府公布有具体激励奖励资金数字。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正式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这一办法进一步改革了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推进了境外投资便利化,基本起到了大力支持和推动我国企业加大海外投资的作用。这些措施办法在当时的确促进发展了外国投资合作规模和投资总额。

 

  这些年来,我国政府对中企“走出去”投资合作也有一些激励措施,如给予走出去企业提供相应配套补贴和一定奖励金额。随着中企走出去规模迅速增大已呈现出常态化,我国政府需要提高服务功能,实事求是制定出一套完整支持企业走出去投资合作的激励措施和奖励办法,并将这些措施办法常态化制度化。

 

  鼓励中小企业以其某方面的核心竞争能力,以最小的代价加入国际产业分工和协作网络,以提高跨国经营的国际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先进技术,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构建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集群组织。通过精细的专业化分工及紧密的协作,组织一张紧密的中小企业集群网,对外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团队,从而提高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整体抗风险能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运行机制,包括税收优惠政策、信贷优惠政策、建立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支持的辅助系统等。

 

  2、企业层面

 

  (1)中企“走出去”经验缺乏

 

  中国历史上是传统封闭式自给自足农业国,中企缺乏走出国门的合作经验,对市场经济规则的把握尚不完全成熟。现在中企“走出去”应按中亚各国不同国情调整对其政策,避免过去的人云亦云、被动而行。多年来由于不熟悉中亚,很多中企都认为中亚是同一种国情,对各国的国情不甚了解。现在中国通过和中亚各国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合作,基本掌握了各个国家不同的具体国情,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不断了解完善。常发生一些由于中方准备不充分直接导致重要洽谈失败的事例。

 

  今后在中企“走出去”过程中,中方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中国企业缺乏跨国经营人才,易感情用事一窝蜂形成中企间恶性竞争。要请做冷静调查和分析是提高投资安全性,确保投资回报率的必要措施,一定避免投资的片面和盲目。投资合作也是这样,要有详尽的调研,谨慎的决策,这样在我们投资合作的时候才能不断积累经验。中企“走出去”,我们需要大胆实践,谨慎操作,企业对发展要有清晰的战略定位,制定好各项战略措施,在走出去的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


  以下是几点具体建议:

 

  1)要注意培育中企的国际竞争力。中企只有提高国际竞争力,才能更有效地开展中亚投资合作,才能在入世后所面对的激烈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中企可以通过扩大实力与规模、保护自有知识产权、注重引进和培养人才、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处理好专业化与多元化的关系等手段培育和提高竞争力。 
 

  2)要注意充分利用和保护中企的无形资产。中企无形资产包括企业的形象与标志、产品的品牌与商标、技术专利、管理、营销技巧和商誉等。中企在中亚五国投资经营的过程中,要注重无形资产的输出和保护,要讲究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华为、联想、中兴等大企业进行中亚投资时,无形资产已占到投资额的50%左右,而很多中企对无形资产还重视不够。 
 

  3)组建一批资产一体化的有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实施大企业战略。中企实施“走出去”战略,就要搞一批企业集团,借助企业集团提高中企的国际竞争力,发展中国的跨国公司。在组建企业集团时,政府必须出面协助和推动,但不要搞“拉郎配”。目前,我国部分行业已初步完成或已开始组建企业集团,陆续“走出去”到中亚进行产能输出投资合作。 
 

  4)加快建立我国在中亚投资合作的现代企业制度。部分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造成在中亚的部分国有资产缺乏监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了“走出去”战略的效果,影响了在中亚投资的经济效益。因而,要尽快明晰国有企业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变管理体制落后的现状。 
 

  5)鼓励民营企业要积极投资中亚。中企“走出去”的主体应多元化,除国营大中型企业外,民营企业也应成为“走出去”的主体之一。“走出去”的主体的确定,不是根据企业所有制的性质,而是看企业是否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一些民营企业已经初具规模,已经具备了开展跨国经营和海外投资的条件。目前国内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如华为、联想、中兴通讯等,都已不同程度走向中亚市场。这些优秀企业在中亚已建立数家公司,并采取本土化经营战略,有效地提高了这些集团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6)中企在中亚五国还要处理好出口零部件和原材料与享受所在地的税收优惠以及原产地规则之间的关系。在带出去的国内零部件和原材料的数量与享用一些自由贸易区的优惠税收之间要搞好平衡,否则,零部件等带出去的太多了,就不能够算为当地产品,就不能够享受自由贸易区的内部税收政策。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近年开始要求产品“国有成分”,中国企业在向中亚五国出口时,如果使用进口零部件等超过一定数量,则不符合这些国家“国有成分”规则的要求。中企“走出去”要遵守这个游戏规则输出产能,不断帮助这些国家提高“国有成分”。 

 

  7)中企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国际惯例与规则和中亚五国的有关法律政策。中企要“走出去”,不了解和把握不好国际惯例与规则是根本不行的,盲目地“走出去”,结果必然是失败。为此,我国企业在走出去之前,要认真地做好知识准备和相应的人才准备,要全面地熟悉和把握国际惯例以及中亚五国的法律政策。

 

  (2)对中亚具体法规了解掌握不够

 

  中亚五国虽然由苏联解体而独立,过去都用一套苏联法律法规。解体后一方面每个国家都在与时俱进借鉴探索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中亚五国都依据各自国情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甚至出现两国就个别法律法规条款做出相反规定。

 

  我们在中亚五国调研实践中发现,一些中企在国外投资合作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没有重视或者忽视了解掌握中亚法律法规,还有一些小企业为节约费用,没有聘请法律顾问。一经出现法律纠纷,这些企业便陷入被动,常常造成企业蒙受更大损失。中企过去在中亚五国投资合作中,因对中亚具体法规了解掌握不够付出了昂贵代价,这应该引起我们所有中企今后对此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和足够警惕。

 

  (3)跨国经营人才缺乏

 

  缺乏国际化经营人才是制约当前国企民企"走出去"的主要障碍之一。我国企业中不少经营者文化素质低,缺乏必要的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经营技能和管理理念。由于无力高薪聘请国际贸易的专门人才,这些企业面对全新的国际市场经营环境往往力不从心。部分企业用人制度的不合理有直接关系。如选派驻外人员不是出于业务需要,而是按人情关系;驻外人员轮换频繁,常常是刚能胜任工作就被调回国内,并造成了驻外人员的短期行为等。

 

  加快人才培养,重新人才整理。以造就一大批懂外语、懂经济商务知识的复合型企业领导人才和以具有国际贸易、金融、法律和财会专业知识的经营人才为重点,加快人才培养步伐,并从政策上鼓励涉外人才到中国驻外企业施展才能。


  具体几点建议如下:

 

  1)人才是核心,培育世界一流企业,中企在国际经营过程中普遍面临国际化人才匮乏问题如:国际化高层领导型人才、国际化企业家型人才、国际化营销型人才、国际化经营型人才、国际化工程技术型人才、国际化技能型以及工长级人才。我们将坚持以人为本和德才兼备选人用人标准,努力拓宽选人视野,不断完善国际化人才管理体系和机制,打造包括培养体系、人才库建设、人才培养配置及多渠道引进国际化高端人才的市场化共享机制等在内的国际化人才队伍培养机制,不拘一格吸纳人才,培养人才,尽快缓解国际化发展的人力资源瓶颈。

 

  2)目前中企仍不同程度存在国际经营管理能力偏低,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专业能力与世界同类一流企业相比存在一定差距等问题,这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持之以恒地加以解决的突出问题。此外,目前国内建设管理体制存在的产业细分、业务领域细分、行业壁垒等等。国内和国际的规则与标准不接轨,例如大部分中国标准没有俄、英文版,国际社会对此知之甚少,认为中国标准伸缩性大,不够严格,与欧美和俄罗斯标准相比存在差异。在我国产能输出过程中,各类企业将不断加快推动中国相关产业国际化进程,创造条件输出中国技术、标准和模式,逐渐提高国际影响力和认知度。

 

  3)部分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融资能力偏弱,资本能力不足,制约了国际业务的升级转型。我国企业将积极争取国家通过企业的政策性合并重组扩大规模、增加资本金注入、设立中亚产业基金、投资并购优惠贷款,以增强自身在中亚和国际生产要素配置中的竞争力。

 

  三、中国企业走向中亚市场风险防范的措施

 

  (一)风险防范的思路

 

  1、政府层面

 

  (1)培育有竞争优势的中企“走出去”

 

  目前中企“走出去”战略取得了一定进展:2014年中国企业累计实现对外投资7350.9亿元人民币(折合1180.2亿美元),同比增长14.7%,几乎涉及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2015年,中企累计实现对外投资折合1180.2亿美元,同比增长14.7%。我国企业对相关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总计148.2亿美元,同比增长18.2%,占总额的12.6%。据有关方面估算,未来十年我国对外投资预计将达到1.25万亿美元至2万亿美元。

 

  中企对中亚五国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涉及采矿业、建筑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航空运输业等主要产业,中国企业对中亚五国此类产业的直接投资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定的分布结构特征。

 

  一是中国对中亚五国采矿业的直接投资仍是最重要的。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国资源类企业在中亚五国都有投资项目,中国对吉、塔、乌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也有许多重要的投资。伴随着这些采矿业投资项目的发展,中企也正在对与之相配套的地质勘探业、开采设备出口和技术咨询等产业开展大量的投资。

 

  二是在建筑业,中国的一些工程建设类企业承接了大量的重要工程项目。鉴于中亚五国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工程承包类企业在中亚五国的投资前景和发展空间是比较广阔的。

 

  三是在制造业,以华为、联想、中兴等为代表的中国企业,已经在中亚五国的通讯设备制造和通讯服务市场占据了主导地位,这对中国其他类型制造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发展模式借鉴。

 

  四是在批发和零售业,中企对中亚五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是设立代表处,从事对中亚国家的进出口业务。这类贸易类企业的产品,依托国内较强的生产能力和低价格优势,在中亚五国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五是在金融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经在部分中亚国家设立了分行或办事处,主要从事针对中国与中亚国家相关的政府合作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的贷款和汇兑服务,未来的业务发展需要更加系统化和多样化。

 

  六是在航空运输业,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已在中亚各国设立了办事处等。

 

  实施中企"走出去"战略对于我国产能输出,调整产业结构,获取先进技术,突破贸易壁垒等具有重要意义。中企应根据中亚五国的风险与成本状况、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产业发展状况、企业自身的国际竞争力状况等综合因素,选择各种适合自己的"走出去"模式。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无论实力或是经验,我国企业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相比都有较大的差距,在“走出去”过程中,当然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也离不开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支持配合。对于中企"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和将要遇到的各种国际、国内障碍,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企业各方从各自不同的角度,相互配合,共同克服。只有这样,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中企通过实施"走出去"战略,不断发展壮大并实现成为世界级跨国公司的梦想,才能从理论走向现实。

 

  为此,具体建议如下:

 

  1)国家层面明确“走出去”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在各部门管理协调方面,应建立一个高度权威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来对我国走出去企业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统一规划。具体可由国家发改委或更高一级的部门牵头相关部委办组建,该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中亚投资发展战略,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全国各部门、各行业和各企业的中亚并购投资活动,研究制定有关中亚等沿线国投资并购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总结我国中亚等沿线国投资和跨国经营的经验和问题等。

 

  2)完善金融支持体系,加强对企业中亚投资的金融信贷支持。要制定专门的投资金融政策,鼓励各种金融机构参与其中,提供各种服务。我国银行要加大对跨国投资并购企业的资金支持。商业银行可以在银监会关于并购贷款风险指引的原则下,发放海外并购贷款,鼓励更多有条件的企业加入到“走出去”的行列中;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亚投行和丝路基金可进一步加大对中国企业境外并购的贷款支持力度。

 

  3)把对中亚投资与国家产业振兴计划及地方区域经济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将扩大中亚投资与发展我国西部和新疆经济同步进行。政府应当引导中企“走出去”将并购重点放在产业振兴计划中涉及到的行业上,从而使企业的跨国投资并购行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的战略性安排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将并购发达国家实体企业与地方的“产业升级”结合起来,推动并购国外企业,引导产业升级。

 

  4)加强对中企“走出去”的风险保障机制,积极应对中亚投资风险。在中亚投资并购交易过程中,企业可能遭遇各种政治风险和市场风险。当前世界金融走势低迷下,许多国外厂商机构濒临破产倒闭,而与之合作的中国企业就面临着违约损失的风险。中亚五国投资环境不稳定,会面临更多不确定性风险,这就需要建立一种保护机制,来加以抵御和化解。目前我国执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直到2003年才推出来的针对企业海外投资的保险品种,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

 

  5)加强我国与被投资国政府的交流,通过外交和公共关系等渠道推动企业“走出去”。中国政府应当加强和被投资国政府的交往和沟通,认真协调解决中亚方面存在问题,为中企“走出去”创造良好的并购环境。我国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与贸易伙伴国的外交关系来签订与促进中亚五国投资并购相关的协议,帮助中国企业获得与投资目标国企业同等的待遇,减轻企业境外收入税收负担,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在中亚投资的阻力。

 

  6)完善中企在中亚五国投资并购的税收政策,构建合理有效的税收体系。政府可以为中企“走出去”制定专项税收减免政策,允许企业利用在中亚五国已上缴的纳税金来冲抵国内所得税金额,加大对企业境外收入所得的倾斜力度,通过亏损退税、关税优惠等方式降低企业的税收。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优惠期限一般在5~10年之间,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优惠力度可以更大一些。还可以通过间接优惠措施,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海外亏损提留等方式让企业获益。

 

  7)加快建立和完善中亚等沿线国投资并购的中介服务体系,为中企“走出去”做好智囊与参谋。目前我国企业在中亚五国投资并购多依赖于收费高昂的国外中介服务机构,这大大增加了企业投资并购成本。我国应大力发展为中亚等沿线国投资并购服务的中介机构组织。应积极培育金融、法律、会计、咨询等市场中介组织,为中国企业的中亚等沿线国投资并购提供规范的中介服务,为我国企业的中亚五国投资并购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2)提供信息服务

 

  中企“走出去”到中亚,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全力支持。首先从机构设置上看,中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来进行中亚等沿线国投资并购的宏观协调和统一规划。企业走出去投资需要向县、市、省等相关机构进行一级级的报批,最后还要经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联合核准,耗时耗力,往往是没等批文下来,就已失去了投资并购的最佳机会,在中亚投资方面我们有着很多败走麦城的教训。

 

  应该参考发达国家鼓励和促进海外投资的经验,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 建立促进企业“走出去”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


  政府的公共服务主要应放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息咨询服务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成败攸关,因此各国都极为重视。政府特别是外经贸部门要主动收集中亚五国的经济发展信息,如政策法律环境、经济收入水平、产业投资信息和优惠政策、市场需求和文化背景等,这些信息对于那些想“走出去”又苦于对国际市场缺乏了解的企业来说,犹如及时雨。要为企业提供咨询、培训,,邀请企业参加国家大型商务洽谈活动。

 

  2)通过外交渠道, 为中企“走出去”搭建平台。政府应利用国家领导人高层互访和多边、双边会晤,推动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和承揽境外工程项目,利用多边、双边经贸联系机制和磋商机制,落实和推动有关项目,并纳入政府合作框架;同时要积极发挥各行业组织的作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完善社会中介服务,支持国内行业商会和中亚五国和沿线国中资企业商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企业境外行为,避免在中亚五国盲目投资、无序竞争。

 

  3)加强对中亚五国投资并购的信息服务,提供国际商业和投资情报。如定期提供国情报告,帮助企业获取境外国家的宏观经济信息、市场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各种专业论坛或交流,帮助企业与当地政府、企业或中介机构建立联系。更好地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服务,2004年商务部已通过政府网站,为企业搭建了境外投资信息服务平台。

 

  4)完善保险体制。过去中企“走出去”在中亚投资过程中,保险体制工作做得相对薄弱,从现在起到中亚的企业要不断完善做好保险体制。具体建议是:

 

  a)要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制定“走出去”总体市场发展战略,做好投资项目规划,编制“走出去”发展的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具体的指导目录, 制定指导性投资政策,帮助中企作好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


  b)要加强对中企“走出去”的监管,建立数据库和监测管理平台,完善对外经济合作统计、对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对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等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对外投资和境外企业经营的业务状况;在做好服务的同时加强监管,主要是建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对外投资企业逃税的机制,要求海外企业必须向政府部门公开和披露法定信息,便于政府监管对外投资的宏观情况,这也是完善对外投资统计制度,真实反映对外投资状况的基础工作。


  c)要加强外汇监管,建立用户资料库,科学管理外汇的使用和回收,做到既方便企业用汇,又有利于国家外汇储备增加。特别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在目前情况下,应将对外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项目)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同时建立相应的法律、经济和行政处罚措施,确保境外投资者服从我国有关部门的监管,从而实现我国对外投资的总体目标和利益。对中国来说,保险机构应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开展海外投资,重点支持能源开发、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投资。

 

  d)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形成竞争机制。在中亚五国投资保险业务方面,其他国际商业保险机构已经涉足这个潜力巨大的市场,一场激烈的竞争不可避免,但也会成为促进中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发展的良好契机。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可以适当放松限制,引入竞争机制来提升市场效率。

 

  e)提高中企“走出去”的风险管理意识,积极开展风险教育和培训工作。现阶段到中亚五国投资的主体仍然是大型国有企业,但是很多国企缺乏现代企业治理观念,如果投资失败出现巨额损失,还会有政府来兜底的侥幸心理普遍存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对中亚五国投资保险的需求。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加快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政企分离,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进行企业经营与管理。

 

  f)完善中国和中亚各国双边投资保证机制,切实保护中企利益。虽然目前中国已与13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是这些协定大多数还是以东道国的身份订立,以吸引外资流入为目的,协议内容并未涉及海外投资保险,无法起到保护本国企业利益的作用。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和中亚五国建立完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条款,适应中国企业走向中亚及世界的大趋势。

 

  j)建立在中亚投资保险的基本法规范相关行为。为了保证投资保险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尽快出台中亚投资保险的专门法,不仅可以为现行的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提供法律支持,更为将来的双边投资保证机制打下基础。法律制订过程中需要既结合中国国情,又与中亚五国现行的国际条约相适应。另外,还需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保险纠纷的处理解决方式,这样才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才可能避免索赔受阻的事件发生。

 

  2、企业层面

 

  (1)前期论证中企“走出去”行为和建立风险管理模型

 

  风险管理是对生产、生活中的风险进行识别、估测、评价,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妥善处理风险,以期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安全保障。强化企业风险意识,中企计划“走出去”前应对中亚五国的政治经济等风险进行认真评估。

 

  当今世界很多国家尤其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均对国外投资者的投资产业有一定的引导性或限制性的规定。中企在“走出去”之前,务必要聘请当地律师或较有知名度的国际律师集团对相关法律或政策进行审慎调查。我国企业在到国外投资之前,应充分了解该国法律规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公司设立程序,以提高工作效率。     

 

  充分了解中亚合作伙伴及其实际控制人,这是中企在中亚投资经营合作中最重要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我国企业在国外投资时应充分对合作伙伴进行深入调查和了解,不仅是了解目标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董事的情况),还要详细研究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与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章程,供决策时参考。充分考虑拟投资国对劳工问题及环境保护问题的相关规定,劳工问题始终是其经济生活中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之一。

 

  中亚五国尤其是哈萨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都对违反当地劳动法的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加大对劳工的保护以及对违反劳工法律的惩罚。建议中企在“走出去”时要谨记:在中亚五国投资经营,均要熟知和牢记当地的劳工法。与劳工问题一样,环境保护问题也常常被我国企业所忽视,但却是容易导致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

 

  违反中亚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不仅可能意味着巨额罚款,甚至可能导致企业严重违法而被责令关闭。例如中石油等中企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合作中曾因环保问题曾被哈国环保部门多次巨额罚款。

 

  聘请中国律师和外国当地律师进行密切作,在外国律师为中国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中国律师的法律服务方面亦非常要。             

 

  (2)中期调整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对策

 

  建立和完善境外风险预警制度,有效防范风险。我国企业应重点监测中亚五国热点地区的安全形势,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如遇中亚哪国安全风险,应暂缓赴此国开展经贸活动,在此国中企人员可先行回国,保障人身安全。

 

  中企“走出去”应建立风险内控机制,强化安全风险管理。中企内控机制包括五要素: 
 

  1)通过制定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对基础的内部控制环境进行梳理,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2)公司首先要对风险进行识别,不仅要识别内部风险,还要识别与控制目标相关的各类外部风险。 
 

  3)控制活动是指企业根据风险应对策略,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方式。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4)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 
 

  5)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于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 

 

  中企在中亚投资合作过程中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对派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外派人员的行为守则等,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已在中亚五国的中企,要求它们为外派人员购买人身安全意外伤害保险、境外工作、生活区域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雇用有防护能力的当地保安等等。

 

  (3)后期实施风险控制和减免损失的对策

 

  投资经营发生一旦风险,中企要采取积极而适当的补救程序。以中亚五国国家政策多变与法律风险为例,面临此类投资风险,中企应当及时采取以下补救措施来减少损失。
 

  1)在中亚五国新政策公布以后,如果发现所公布的政策有可协商的余地,我国企业就要积极与所在国政府进行沟通,在交流中阐明由此可能对双方造成的危害。要将情况尽早通报给我国的有关部门,政府和企业联手与所在国政府进行外交途径的谈判必不可少,效果也会更好。

 

  2)如果风险发生后的谈判没有取得理想的结果,中企就应想办法争取国内外有关方面的支持。如果我国企业错误的估计了双方的力量对比和所在国的决心,就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3)当和外方谈判最终破裂,中企就应果断地将争端诉诸于所在国法院或国际法庭,以期获得赔偿。一般是先向所在国的法院起诉,因为它的判决在所在国具有良好可执行的法律效力;另一个选择就是向国际仲裁法院起诉,目前可受理国际投资纠纷的仲裁机构有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高等仲裁院、华盛顿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

 

  (二)风险防范的措施

 

  (1)国家宏观层面措施

 

  1)政策与法律风险是指因中亚所在国变更政策、法律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政策风险主要包括重大外国投资政策的调整、政府禁令、政府违约、税收政策的调整、国有化政策(保括征用、征收、没收、报复性充公)。政治风险是与所在国主权有关的不确定因素相关,在中亚五国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这些国家易产生政局不稳、政权更迭等情况。

 

  政治风险产生的根源十分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政策不稳定性、民族主义、社会不稳定、武装冲突、区域联盟等。为此,要学习掌握好习近平主席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理念做好睦邻关系,在国家层面要组织相关部委与国外全面沟通协调做好政策通这项既是基础又是保障的工作,支持引导中企安全“走出去”到中亚,抓好政策通的纲举才可达到经济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和资金融通)的“目张”,才可做好中企走出去到中亚投资经营合作工作。

 

  2)中企应以市场经济为引领,按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在国家层面组织做好各国市场调查研究,切忌使用指令性计划经济瞎指挥,中企“走出去”一定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反对在中国和中亚五国存在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要培育有竞争优势的企业走出去,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完善相应的保险体制。

 

  3)在国家层面组织相关部门系统翻译介绍欧亚联盟各主要国政治经济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中国企业西进欧亚联盟能知己知彼、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过去,我国企业了解对方国情法律法规不多,加上限于人力财力问题无法系统翻译各种法律文件,因不知或少知他方的原因致使不少中企在“走出去”时以失败告终。

 

  4)在国家层面指导优化并提高中企和中亚五国经贸合作水平,要不断深化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装备制造、高科技产品等产能行业走出国门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这将大大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地造福于我国和中亚五国的人民。

 

  5)在国家现有金融体系基础上完善刚设立的400亿美元丝路基金和刚成立亚投行的金融管理运行工作,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完善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证券、保险市场及金融衍生品等多层次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

 

  6)我国要顺应世界市场经济金融规律和惯例,要充分利用中企“走出去”到中亚投资经营合作带来的经济发展良机,尽快改变目前我国主要以EPC方式参加中亚五国工程承包项目的特殊、死板模式,要容许发包方用不动产等多种方式作抵押,弥补完善单一的主权担保或银行担保的担保方式。这项改革势在必行,这样才能改变长期以来因此模式造成很多中企失去本应拿到项目的现状。

 

  7)发生项目价值风险,往往基于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我国企业因急于扩张规模而“饥难择食”、企业及其所聘顾问专业水平不足、情势变更、被欺诈、违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国内审核程序等。只有克服了项目价值风险,才能和所在国合作方互惠互利,最后建成利益命运合作共同体。
 

  (2)中企微观层面措施

 

  1)中企“走出去”到中亚五国投资经营合作,首先最关键一条就是找好国外合作伙伴,多年实践证明,这是中企“走出去”最根本的核心原则,找对伙伴合作则兴,找错伙伴则败。另外,还要了解熟悉所到国法律与国情民情,要遵守中国和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要严格按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去进行中外合作,以市场经济为引领,经营运作中避免在所到国按国内习惯行事,不能犯领导一拍脑门便签约的简单错误。

 

  2)中企“走出去”到中亚投资经营合作,要改变以往不讲或少讲生态环保而单纯追求最大利益的做法,要保护好当地的青山绿水,要尊重当地民俗传统,塑造中国新时代的文明形象,做以邻为善为伴的新丝路文明合作伙伴。

 

  3)中企要精心培养所需的中外专业人员,积极培训当地居民提高生产技能和生产管理水平。拥有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拥有人才企业才能兴旺发达,企业不精心培养优待人才造成人才流失,最终会导致或平庸或倒闭的后果。

 

  4)中企“走出去”的实践表明,因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界定模糊极易导致我国企业产生巨大风险。中企到中亚投资经营合作,应要求自己和外方严格执行合同并从履约细节上防微杜渐,如不拘小节、不讲法律和道德原则将可能积重难返,到头来酿成苦果自食,这类经验教训过去常有发生,今后应引以为戒。

 

  5)中企在“走出去”实践中,存在文化差异风险。中外不仅有语言文字上的区别,在待人接物、处理事情上更是深深烙有各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文化的差异往往在不经意间即招致纠纷和损失。中企走出去到中亚投资经营合作,将会释放出大智慧大能量,这将推动文明融合、文化创新和各民族和谐,可以促使各国不同民族文化主体相互磨合,包容开放,实现各国各民族文化交融和互通,从民间角度促进和平的国际环境,这也将有利于我们双边或多边国家安全统一和反恐怖反宗教极端斗争的顺利进行。

 

  6)中企“走出去”,要高度重视规避企业内部运营管理风险。对民营企业而言,主要是决策易粗糙草率的情形;对国有企业而言,主要是决策程序、考核激励、监督是否健全适当、到位的情形。由于上述情形存在,往往使得中企缺乏风险防范制度设计,或制度设计不科学、不严密。企业内部运营管理风险是一种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即使采取了投资前的预防性策略和投资中的分散风险等策略,也不可能完全杜绝风险。以所在国政策与法律风险为例,一旦面临此类投资风险,中企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来减少损失。

 

  7)中企“走出去”的社会责任:尊重保护中外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以捐资等方式积极参与当地社区的建设和发展,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与进步,保护当地环境、节约能源,优化当地的产业结构,促进行业互惠互利健康发展,繁荣当地的经济与文化。

 

  8)中企“走出去”应该着眼于长远,克服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才能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和发展底蕴,才能把中国与中亚五国之间的政治优势、毗邻优势、经济互补优势转化为务实合作优势,我们必须以史为鉴总结经验,最大限度降低风险规避风险,努力建成“一带一路”与中亚五国新的松散型区域性经济命运利益共同体。

 

  综上所述,在推进“一带一路”走入中亚五国的大潮中,中企将稳健推进“一带一路”走进中亚五国,以经济发展为引领,互利共赢创造丝路新文明。今后中国企业要科学健康地走出去。中企在中亚五国投资经营合作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恪守市场规律,并以其为杠杆促进中国中亚五国之间互通有无共同发展,从而逐步形成中国和中亚五国新的松散型区域经济命运利益共同体。

 

  构建该利益共同体是建设中企“走出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它将把中国与中亚五国之间的政治关系优势、地缘毗邻优势、经济互补优势转化为务实合作优势、持续增长优势。

 

  中企应该避免重利轻义的实用倾向,从而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和发展底蕴。以史为鉴,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和教训,才能降低并有效规避中亚投资经营合作风险。中企“走出去”这有助于中国和中亚五国在今后实现新的松散型区域经济命运利益共同体的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中俄经贸关系现状与前景》,陆南泉著,中國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2011年

[2]杨立强.中国中小企业“走出去”的基础与策略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3(4)

[3]孟玉明.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J].国际经济合作,2010(2)

[4]洪俊杰等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理论解读[J].国际经济评论,2012(4)

[5]王晓峰,陈建萍.中国投资在中亚面临的制度风险及对策研究---以哈萨克斯坦为例[J].开发研究,2013(1)

[6] 国外相关国家俄文资料

 

  【基金项目:新疆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新疆财经大学中国(新疆)与中亚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一般项目:中国企业走向中亚市场风险及其防范研究(050115C03)】

 

  (作者系俄罗斯中亚研究学者,资深俄语专家;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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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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