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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永乐 | 卢梭与抽签——评王绍光教授《抽签与民主、共和》
点击:  作者:章永乐    来源:察网  发布时间:2019-10-06 13:46:53

 

 《抽签与民主》将源初意义上的民主,追溯到抽签这一制度操作层面,通过分析抽签机制的兴衰,一方面解释源初意义上的民主何以衰落,“选主”何以窃据“民主”的美名,另一方面,也向读者展示,“人民当家作主”并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有大量不同的制度和实践制度可供参考和运用。

 

 

《抽签与民主、共和——从雅典到威尼斯》


王绍光《抽签与民主、共和:从雅典到威尼斯》一书为读者理解卢梭在《波兰政府论》中对于波兰国王产生方式的立法设计,提供了一个清晰而富含启发力的理论框架。王绍光将西方对于抽签的运用分为“民主抽签”与“共和抽签”,前者以古希腊民主城邦为代表,后者以罗马共和国、佛罗伦萨共和国以及威尼斯共和国为代表。以王绍光的总结为参照,读者可以看到,卢梭在《波兰政府论》中设计的先抽签、再选举的选王机制,最接近威尼斯共和国的“共和抽签”选拔方式。与此同时,尽管卢梭坚持人民必须亲自出场立法,但他对于“主权”与“政府”的二分,深刻影响了后续理论家对于“主权”与“治权”的二分,这种区分成为精英主义式的代议制民主的理论基础,从而使得票选,而非抽签,成为民主的核心标志。

 

1772年,卢梭完成了波兰立陶宛联邦(Rzeczpospolita Obojga Narodów,简称波兰)境内反对君主的天主教激进派巴尔联盟(Konfederacja barska)贵族成员米哈尔·叶霍斯基(Michał Wielhorski)委托给他的课题,写成了《波兰政府论》(Considérations sur le gouvernement de Pologne)。也正是在那年,巴尔联盟反叛国王与沙皇的后果继续发酵,波兰经历了沙皇俄国、奥地利与普鲁士的第一次瓜分。卢梭为波兰立宪,所依据的就是他的《社会契约论》提出的原理。但卢梭非常清楚,他是在为一个在列强重压之下的国家提供宪法建议,国际政治条件的考虑必不可少。

 

波兰的陷落(油画),作者:Jan Matejko, 1866年

 

于是,在《波兰政府论》提出的立法建议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令人惊异的主张:

 

一俟国王死亡之后,也就是说,在可能最短的并且将由法律加以确定的间隔期之后,那一进行选举的议会将被庄严地召集起来;所有那些伯爵的名字将被投入竞选之中,将以所有可能的预防措施通过抽签选出3名人选,这样就没有任何欺诈将会败坏这一行动。这3个名字将被大声地向会议选读出来,后者将在同一个会期上并且通过投票的简单多数决,将选出它更喜欢的那一个,而他将在同一天被宣布为国王。[1]

 

这是一个“抽签+选举”的方案:先从担任波兰终身参议员的33名伯爵之中,抽签选出3位,然后再由波兰贵族进行选举。卢梭承认,运用抽签的方法,可能会使得最有威望的伯爵在第一轮遴选中落选,但是抽签方式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它“一举克制了派系,克制了外国民族的阴谋”。[2]既然外国民族和有恶意的候选人都无法运用欺诈的办法取胜,他们运用这一方法败坏波兰政治的动力也就会减弱,波兰将会赢得安宁。即便偶尔有人运用欺诈的方法在抽签环节胜出,最后选举的环节也有机会让德位不配的候选人落马。

 

卢梭的波兰国王选拔方案旨在解决波兰多年来的“自由选王制”所造成的困扰。1573年以来,波兰确立了由贵族选举国王的惯例,而且对于候选人的资格限制很少,导致波兰周边的王侯们纷纷竞选波兰国王。从1573到1795年,波兰贵族共选出11名国王,其中有7名是外国人。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是,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推翻英王詹姆士二世(James II)统治,詹姆士二世逃亡法国,法王路易十四一度想介绍他去波兰当国王,只是由于詹姆士二世担心做了波兰国王,不能再回到英国当国王,最后作罢,但路易十四的邀约表明,当时在欧洲大陆最有权势的法国君主想安插人去波兰当国王,并非特别困难的事情。波兰贵族们选外国人做波兰国王的重要原因恰恰在于外国君主在本地缺乏根基,因而很难推动中央集权运动,削弱贵族的既得利益。然而波兰贵族们打的小算盘从长远来看却是灾难性的,因为周边的普鲁士、奥地利与俄国都在推进绝对主义国家的建设,波兰保持为一个极端松散的等级制国家,这就给了周边强权控制波兰内政的机会。到了18世纪,波兰事实上沦为沙皇俄国的保护国,而沙皇正是通过波兰的“自由选王制”来控制波兰,并且警惕波兰内部出现的一切改变波兰古老宪制的改革举措。

 

1764年,女沙皇叶卡捷琳娜二世(EkaterinaII)支持其情夫斯坦尼斯瓦夫·波尼亚托夫斯基(Stanisław August Poniatowski)当选为波兰国王,期待他与前一个国王一样服从沙俄统治。但波尼亚托夫斯基不愿做俄国傀儡,试图改革波兰的“自由选王制”,排除外国影响。但这样的中央集权改革也会削弱波兰贵族的力量。于是,波兰的一些贵族结成巴尔联盟,既反对俄国,也反对正在推行改革的国王,试图重写波兰宪法。贵族结盟的权利源于1573年的“亨利王约”规定的联盟(konfederacja,confederatio)制度——当贵族认为君主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和特权的时候,就可以组织临时联盟,发布声明宣布不再效忠君主。而这项制度是君主即位之时宣誓承认的。在历史上,贵族频繁组织联盟反对君主,而君主也可能组织相反的贵族联盟来保护自己。[3]卢梭的课题即缘此而生。

 

1569以来的波兰是波兰王国与立陶宛大公国的共主联邦,拥有君主,但经常被称为“共和国”。按照18世纪主流的“共和”观念,拥有君主并不妨碍一个国家被称为“共和国”,关键在于整个国家是否拥有一个“混合政体”,使得各等级民众(尤其是贵族)享有应得的政权份额。波兰君主实质上就是一个终身行政官,而且不能世袭;君主死后,马上要进行新君主的选举。而卢梭对既有君主选举制的改革,一是将候选人限制在本国伯爵范围之内,排除了外国君主竞选波兰国王的可能;二是用“抽签+票选”,取代了原有的单一票选制,让领导人的产生机制从“单轮驱动”变成了“双轮驱动”。

 

既有的中文研究文献对于卢梭为波兰国王选举所做的制度设计缺乏探讨,本文试图在这一方面作出推进。首先要问的问题是,这种限定候选人范围,先抽签,再票选的机制,是卢梭首创吗?

 

王绍光教授在2018年底出版的新著《抽签与民主、共和》一书可以给我们一个否定的回答。虽然这本书对卢梭的直接讨论只有一页[4],但全书可以为我们提供一张巨大的地图,从而帮助我们定位卢梭在其中的位置。按照王绍光的分类,卢梭在《波兰政府论》中对抽签的运用,可以被归纳为“共和抽签”,而非“民主抽签”。卢梭继承的是从一个从古罗马共和国到佛罗伦萨共和国、威尼斯共和国的“共和抽签”传统。那么,

 

“共和抽签”和“民主抽签”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为何在卢梭之后,甚至连“共和抽签”都走向衰落,票选逐渐成为民主的首要标志呢?

 

一、“民主抽签”与“共和抽签”

 

王绍光在《抽签与民主、共和》中指出,“民主抽签”与”“共和抽签”之区分的关键,就在于“抽签”这种遴选机制究竟是服务于民主制还是共和制。古希腊源初意义上的“民主”,δημοκρατία,指向的是人民普遍与直接参与立法、行政与司法审判事务的政府形式。雅典的民主制在选任领导人和官员时,主要运用的是抽签这种办法,除了领兵打仗的将军等少数需要特殊才能的人才是用投票遴选的之外,绝大部分岗位的选人用人,都离不开抽签机制,这从根本上基于这样一种假设:普通人就可以承担起当家作主的责任。[5]当然,在古希腊,实行抽选,未必是民主政体,因为一些寡头政体也会部分适用抽选,但没有抽选,肯定就不是民主政体。在接下来的两千多年的欧洲政治思想中,民主与抽签也一直携手而行,直到18世纪后期以来理论突变的发生。

 

但是,王绍光指出,在两千多年的欧洲政治实践中,抽签并不仅仅被运用于民主政体,它同样被共和政体广泛使用。民主强调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应当具有平等的参政议政权利和机会,但共和政体更倾向于一种“几何平等”观,认为不同的人应当根据自己的不同能力,获得相应的政治权力与责任,而只有少数精英才具有治国理政的能力,绝大多数人并没有这种能力。因此,关键是如何从人群之中选拔出这样的精英,并赋予其相应权力。古罗马政治家、哲学家西塞罗自豪地宣布罗马是一个“混合政体”,它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因素混合在一起,元老院有权威(auctoritas),官员有权力(potestas),人民有自由 (libertas)。[6]在这样的理念之下,票选取代抽签,成为共和国选人用人的主流机制。

 

既然如此,抽签对于更重精英统治的共和政体,还有什么意义呢?

王绍光指出,票选最大的弊端是,它总是会带来形形色色的贿选行为,而这就可能激化统治精英集团内部的矛盾;精英的内斗,又可能进一步导致权力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最终坠入君主制乃至领主制的深渊。因此,为了保证精英集团能够作为一个集团牢牢控制政权,有必要运用抽签的方法,减少选举中贿选的机会,压缩施展竞选策略的空间。[7]因此,在历史上,罗马、佛罗伦萨和威尼斯这三个共和政体都运用抽签,来对票选的弊端加以补救。

 

 

为了清晰地描述抽签在雅典、罗马、佛罗伦萨和威尼斯政体中的运用,王绍光系统梳理了这些政治体的政治制度,从宏观的全貌概括,到中观的机构与权限划分,到更微观的选人用人机制。他指出,罗马共和国对抽签的运用最少,主要决定已经当选的官员同僚何时、具体承担哪些职责,此外,抽签还会在外事、司法、军事、经济和宗教事务中发挥一定作用。[8]佛罗伦萨共和国先通过推举的方式进行提名,以票选的方式进行审核,最后在核准的候选人中进行抽签,在抽签环节之前,暗箱操作的空间比较大;[9]而威尼斯共和国则把抽签提早到了第一步——先用抽签的方法产生选举团成员,使得所有的合格人士都有机会进入选举团,选举团进而通过推选或票选,产生官员。王绍光认为,威尼斯的做法比佛罗伦萨的做法更为开放,因为凡是有资格的人士都有机会入围。但佛罗伦萨的做法会让许多合乎资格的人士在前面的阶段就被排除出去。[10]

 

《抽签与民主、共和》综合并提炼了国内外大量对于这四个政治体政治制度的经典研究和最新讨论,同时将对抽签与票选的关注贯彻始终,形成了一本理论聚焦点高度集中的比较政治制度著作,在具体细节上也纠正了国内学者研究中的不少错漏之处。笔者长期从事外国法制史的授课,目力所及,至少在对佛罗伦萨共和国与威尼斯共和国政治制度的论述上,国内尚没有一本专著达到《抽签与民主、共和》的细致程度。即便是那些对票选和抽签关系不感兴趣的读者,也可以通过这本著作,非常便捷地了解雅典、罗马、佛罗伦萨和威尼斯政治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这可以说是《抽签与民主、共和》一书突出的理论贡献。

 

众所周知,卢梭是欧洲共和主义的理论大师,他的理论创新建立在对于欧洲共和传统的系统研究基础之上。从王绍光教授提供的理论框架来看,卢梭在《波兰政府论》中对“抽签”的运用,可谓一种典型的“共和抽签”,而且从顺序上看,是先抽签,再选举,与威尼斯共和国对抽签的运用方式高度接近。这种相似性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在1743 至1744年, 三十岁出头的卢梭曾经担任法国驻威尼斯大使的秘书,因而有机会亲眼目睹威尼斯共和国的“共和抽签”。在《波兰政府论》中,卢梭对抽签的运用,其关注点不在于保障波兰人乃至波兰贵族当选国王的平等机会,其重点在于将33人的候选人范围限缩到3人,减少在此过程之中贵族的派系斗争,同时减少外国势力以此为契机对波兰内政的干涉。而一旦3人名单产生,抽签也就完成了其阶段性任务,让位于更具尚贤精神的票选。

 

在设计了其“抽签+票选”的方案之后,卢梭还总结了抽签的优势。他把重点放在减少欺诈和派系斗争之上。[11]相比之下,王绍光在《抽签与共和、民主》之中作了更为全面的概括——除了卢梭关注的减少权谋和抑制派系斗争之外,抽签的另外两个优势就是突出的公平性与对政治体制的认受度的促进。抽签制之下,候选人之间当选的概率是同样的,而当他们知道这一点之后,不管他们自己对当选的期望有多大,都很难质疑遴选机制本身的中立性,而这是操纵空间较大的票选制度难以做到的。[12]

 

二、抽签的式微与重生

 

在18世纪,欧洲与北美的大多数政治理论家对于“民主”的理解仍然是非常古典的,即这是一种民众有平等的机会直接出任行政官和法官的政体,它的主要遴选机制是抽签而非票选。尽管理论家们对于民主和抽签会有感情色彩不同的评价,但对于“什么是民主”的理解却大同小异。然而18世纪后期以来,对民主的理解却逐渐发生了改变,民主日益与票选而非抽签关联在一起。“民主”的主要特征,不再是政治共同体全体成员平等地参政议政,而是民众通过选票,从相互竞争的政治精英中选出统治他们的官员,而这些官员宣称自己“代表”了民众。用王绍光的话说,“民主”变成了“选主”。

 

如何才能将“选主”论证为“民主”?

 

王绍光指出,政治话语转变的关键,就在于区分主权与治权,前者关于最高权威的归属,后者涉及国家机器由谁来运作。古典的民主观念要求二者都归于民众。但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以来,这两个层面发生了分离,越来越多的理论家赞成,在主权层面不妨讲“人民主权”,但在治权层面,需要依赖通过选举产生的精英。借助“人民主权”这个转换器,代议制就带上了“民主”的属性——选举产生的精英虽然不是民众自身,但他们是受人民的委托、并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因此最终服务的还是人民的主权者地位。主权与治权的分离,带来了代表理论的勃兴。哪怕是大部分人口并没有参与投票,代表制的理论家们仍然可以通过类似“实质代表”(virtual representation)的理论,论证他们也得到了被少数选民选出的精英的代表。

 

从19世纪以来,选举权逐步扩展,直至20世纪普选成为绝大部分自称民主的国家的标配制度。王绍光指出,选举权的扩大并非统治者的恩赐,而是下层人民不断斗争的结果。然而,尽管普选制在20世纪得到普及,欧美流行的民主理念似乎距离古代的民主理念更远了。今人更熟悉的是熊彼特式的民主概念,将精英之间的竞争性选举界定为民主的核心特征,进而将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削减到形式意义上的投票。这种“极薄”的民主从一开始就将精英统治视为不可变易的前提,它可以和票选相关联,但肯定会排斥抽签的广泛运用。

 

但是抽签的衰落并非不可逆转。在二战之后,尤其是在60-70年代,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平等和实质民主话语的冲击下,西方重新出现对于抽签的关注。我们在此可以特别注意王绍光对于美国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的评论。1970年,达尔在其《革命之后?美好社会中的政治权威》(After the Revolution? Authority in a Good Society)中指出,代议民主(他称之为Polyarchy, “多头民主”)与理想的民主之间的差距必须以光年计。为了加强实质民主,达尔建议重启抽签机制,比如说,为重要官员配备通过抽签产生的顾问委员会。此后,达尔多次呼吁用抽签机制来改造代议制。达尔本人在耶鲁大学任教多年。王绍光指出,

 

“一批曾在耶鲁大学学习、工作过的人后来成为抽签的倡导者,这不完全是偶然的,恐怕都直接或间接受到过达尔的影响”。[13]

 

值得提醒读者的是,王绍光本人从1990年到2000年就在耶鲁大学政治学系任教,在此期间应该与达尔有不少交流。回国任教之后,王绍光继续着达尔对于民主未来的思考。该书最后一部分对于全球各地在抽签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的系统梳理,可以向读者展示王绍光的思考在政治学研究中的前沿性。

 

值得一提的是,十多年来,王绍光可谓“吾道一以贯之”。区分“民主”与“选主”,呼吁超越“选主”,是其2008年出版的《民主四讲》[14]一书中就已经明确的理论立场。《抽签与民主》一书对《民主四讲》的发展,是将源初意义上的民主,追溯到抽签这一制度操作层面,通过分析抽签机制的兴衰,一方面解释源初意义上的民主何以衰落,“选主”何以窃据“民主”的美名,另一方面,也向读者展示,“人民当家作主”并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有大量不同的制度和实践制度可供参考和运用。当下的西方只代表西方文明的一个阶段,非西方国家和民族根本无需奉之为圭臬。

 

三、作为转折点的卢梭

 

借助王绍光《抽签与共和、民主》对于抽签与选举历史的思考,卢梭《波兰政府论》对波兰国王产生机制的设计,就可以被放在“共和抽签”的范畴中,得到理解和解释。不过,同时要指出的是,本书对于卢梭思想的描述稍显模糊。作者认为,卢梭的思想里有一些自相矛盾,一方面在理论上美化普通人,认为普通民众的潜质与其他人相差无几,世界上存在真正的民主制,另一方面对现实中的普通人却完全没有信心,甚至设想了一个“立法者”来教育人民什么是他们的普遍意志,从而背离了古典民主的精神。[15]与此同时,在讨论主权与治权分离的时候,作者列出的第一个理论家是康德,此后是西耶斯、麦迪逊,这个名单里并不包括卢梭。[16]

 

卢梭与这个名单的关系,值得我们细致讨论。如果将治权界定为包含了立法权在内的一束具体权力,那么可以说,卢梭自己坚决反对主权与治权的截然二分,他的“人民主权”理论要求人民必须实实在在地参与立法,而非委派自己的代表来代劳。但是,他的理论与后世出现的主权与治权的分离,却并非没有内在关联。事实上,无论是康德还是西耶斯,都是卢梭的直接理论后裔,尽管在一些关键地方修改了卢梭的思想。卢梭的意义在于,他决定性地将主权与政府区分开来,认为前者的本质是人民的集体意志,后者是执行这种意志的力量。世界上只有一种正当的主权形式,那就是人民主权,不可能有正当的君主主权或贵族主权。人民主权的内核是集体的“总意志”或“公意”(volonté générale)。在人民主权之下,可以有不同形式的政府——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乃至某种混合政体[17],只要人民主权立法赞同这种政府形式,其正当性就是有保障的。既然人民主权被卢梭视为任何正当政治体的标配,卢梭所说的民主制,就不是 “人民主权”意义上的民主,而是在政府层面的民主,其特征是普通民众直接担任行政官和法官。

 

自从卢梭理论传入中国以来,中国读者经常只关注卢梭的“人民主权”论述,强调卢梭的激进性,而不关注其在“主权”与“政府”之间的区分——事实上,这一区分可以带来一些相当保守的结论。实际上,对于政府层面的民主制,卢梭并没有多少信心可言。这种民主制意味着,普通民众既要作为主权者的一分子行使立法权,又要作为行政官和法官,来执行人民主权的立法,但这需要不同的思维方式。按照卢梭的人民主权原理,立法权具有内在限制——它必须针对普遍的对象,体现普遍的意志,它只能考虑共同体整体和抽象的行为,而不能考虑个别人与个别的行为。比如说,人民主权者在行使立法权的时候,可以在政府层面建立君主制,只要公民们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君主制有利于全体,这种立法就是正当的;但是,他们却不可以通过立法来指定一个具体的君主和王朝,因为这样立法就针对了特殊的对象,在人群之中造成了被指定为君主的那个人与其他人的分野。当立法者考虑的不是全体,而是全体的子集,法律就不再反映普遍的公意。[18]如果将立法与执行分开,全体人民专注于立法,人民中的一部分人担任行政官来执行立法,那么全体人民可以专注于一种普遍的思考。然而,如果人民在立法的同时也担任行政官,他们就会混淆普遍和特殊,把行政官的思维和利益带到立法中去,这就会造成法律偏离公意。简而言之,政府层面的民主制,在卢梭看来,最大的风险是造成立法者的败坏。[19]

 

 

要克服两种思维方式之间的相互混淆,就需要非常严格的前提条件,比如说,小国寡民,风俗淳良,人民质朴,财产与地位高度平等,不存在奢靡之风,不存在政治派系,在这样的条件下,人民或许能够在立法的时候着眼于全体,在执行的时候又能很好地考虑特殊对象。[20]但这样的民众,按照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主流看法,也许恰恰是开化程度比较低的民众。启蒙主义主流派乐于见到商业与贸易的发展,科学与艺术的繁荣,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程度的提高,但卢梭却将这一文明的进程视为人的本真性不断丧失的过程。丛林中游荡的“高贵的野蛮人”依赖自己而不依赖他人,但在一个文明化的商业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发展出紧密的相互依赖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日益倾向于不平等。卢梭具有一种很深的悲剧意识,在很大程度上认为这个文明化(同时也是败坏)的过程难以逆转。如果历史上曾经有某些人群建立过真正的民主制,随着他们发展起商业、科学和艺术,社会分化程度加剧,对于他们而言,这种民主制就可能一去不复返了。

 

《社会契约论》的思路,并不是让已经浸淫在商业、科学与艺术的现代人放弃当下的文明成果,放弃相互依赖的关系,返回到一个更为自主、质朴和粗野的时代,而是立足已经文明化的当下,致力于为他们打造一套正当的枷锁。[21]对既有的文明枷锁进行正当化的关键在于,要为既有的相互依赖关系注入平等的精神,一个共同体的全体民众要结合成为一个单一的人民主权,牢牢掌握立法权,每个普通公民要亲自参与立法,而非通过自己的代表去立法。如此,在理想条件下, “他律”与“自律”之间的鸿沟就被克服了:公民服从人民主权,实际上是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22]

 

在这个前提之下,作为执行权的政府,其形式完全可以根据不同政治共同体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在一个满足卢梭所列出的严格条件的民族那里,或许可以实行更为接近民主制的政府形式,但在一个已经被奢靡之风败坏的民族那里,也许某种形式的君主制也是合适的。所以,卢梭完全可以接受人民主权下的君主制,可以接受通过人民立法建立起来的贵族等级,只要当政者能够执行人民主权的意志,并且不阻碍人民主权的出场。在《波兰政府论》中,卢梭对现实甚至作出了更大的妥协——在主权层面,他只是主张通过渐进的过程,为全体波兰人的平等集会创造条件,比如逐步解放农奴以促进平等,实行联邦制以利于人民集会立法;在政府层面,他既没有提议取消贵族等级,更没有提议取消君主名号。[23]

 

卢梭对于主权与政府、意志与力量的区分,实际上就为下一步的发展准备了基础条件。在西耶斯那里,人民已经不必亲自出场行使立法权,而是可以通过自己的代表来制宪与立法。于是,作为一种具体权力的立法权,就与人民主权区分开来了。人民不再是广场上集会的那个具体的集体,而是一个抽象的共同体,它派生一切权力,但自身却又面目模糊。政治精英们在争夺政治权力时,关键是争夺对人民的代表权,人人都宣称自己得到了人民的授权,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哪怕是传统的王朝与君主,也不得不放弃自己代表更高的力量、自上而下统治人民的正当性论述,将自己论述为人民的代表和公仆。但由于“人民”变得极其抽象,现实中出现了许多将其重新具象化的努力,比如以民族、种族、文化等种种标准,去界定“人民”的边界。但这种具象化的努力却又可能会造成对异质成分的排斥乃至清洗,19世纪以来的许多政治悲剧,即与此密切相关。[24]

 

因此,在从抽签-民主到票选-选主的过渡之中,卢梭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尽管卢梭所设想的人民形象仍然是广场上的集会群众,但他将人民主权的本质界定为意志,将政府界定为力量,这两个层面之间的截然二分,为人民主权的进一步抽象化准备了理论条件。在《抽签与共和、民主》的前言中,王绍光交代,这本《抽签与民主、共和》只是他正在写作的三卷本中的第一卷,第二卷《选举与民主的变异》(暂定名)正在到来的道路上。如果说由于主题和论述重点的限制,卢梭在第一卷中的形象略显模糊,我们完全可以期待第二卷的论述呈现出一个更加清晰和饱满的卢梭形象,一个集中了民主与共和制度与观念的种种张力,既问题丛生,又深具理论与实践启发性的卢梭形象。

 

注 释:

[1][法]卢梭:《波兰政府论》,田飞龙编:《卢梭立宪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0页。

[2][法]卢梭:《波兰政府论》,田飞龙编:《卢梭立宪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1页。

[3] Norman Davies, God’s Playground: A History of Poland, Vol.1,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259-260.

[4]王绍光:《抽签与民主、共和:从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379-380页。

[5]王绍光:《抽签与民主、共和:从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53页。

[6][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3页。

[7]王绍光:《抽签与民主、共和:从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373-374页。

[8]王绍光:《抽签与民主、共和:从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135-141页。

[9]王绍光:《抽签与民主、共和:从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234页。

[10]王绍光:《抽签与民主、共和:从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349-350页。

[11][法]卢梭:《波兰政府论》,田飞龙编:《卢梭立宪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1页。

[12]王绍光:《抽签与民主、共和:从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375-376页。

[13]王绍光:《抽签与民主、共和:从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433页。

[14]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

[15]王绍光:《抽签与民主、共和:从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379-380页。

[16]王绍光:《抽签与民主、共和:从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400-401页。

[1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1-82页。

[1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6-47页。

[1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4页。

[2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4-85页。

[2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页。

[22]参见陈颀《自由、公意与立法者——卢梭立法理论的当代意义》,《地方立法研究》 2017年第4期。

[23]王绍光:《抽签与民主、共和:从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110-113页。

[24]代表性研究,参见[英]迈克尔·曼《民主的阴暗面》,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来源:察网摘自《地方立法研究》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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