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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贵生:对“权力”本质的马克思主义解读
点击:  作者:郝贵生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来稿】  发布时间:2018-08-03 09: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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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传统观念把“权力”看做少数人所具有的能够支配大多数人的力量、能力。这个认识是直观的、现象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本质是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及其思想家对“权力”的认识。必须站在马克思主义和唯物史观的高度认识“权力”的本质。“权力”实质是在一定的社会群体的实践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利益目标,在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过程中形成的少数人具有和体现出来的能够指挥、率领和组织大多数人凝聚为更大合力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统一的能力和力量。

 

  黑格尔说过,熟知的东西并非真知的东西。“权力”对一般人来说,是再熟悉不过的社会现象了。“权力”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任何一个正常人都那个确实感受到“权力”的客观存在。但熟悉“权力”并不真正懂得“权力”。而是否真正认识“权力”的本质及认识的深浅程度,直接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处理人们之间一切关系特别掌握权力者与被支配者关系的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和群众史观理论谈谈和解读对“权力”本质的认识

 

  一、传统观念对“权力”本质的认识及其缺陷

 

  “权力”是政治生活中极其重要的普遍的社会现象。“权力”看不见,摸不着,但任何一个思维正常人都能感受到“权力”现象的客观存在。生活中人们一提起“权力”就自然而然地把“权力”与支配被支配、力量、能力等联系起来。有“权力”者就认为,“权力”意味着我说话算数,别人得听我的,不听我的,我就治你、压你、打你。而无“权力”的人在“权力”者面前只能受其支配和摆布。


  一些学者为“权力”下了许多定义。《现代汉语词典》认为“权力”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由王安平等人主编的《领导权力学》一书讲:“权力是一种支配—服从关系”(王安平等,《领导权力学》,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页)王爱冬所著《政治权力论》一书谈到西方一些学者有关“权力”的论述。如J·马里顿在《民主与权威》一书中认为,“权力”是“一种支配力量,支配的主体拥有这一力量去强迫被支配的客体服从,而权威则是支配和命令的权力。”托夫勒在《权力的转移》一书中把权力定义为“用暴力、财富、知识使人按一定方式行使”。美国学者塞尔多·韦克夫在《从国家实力看国家权力》的论文中说:“所谓权力,是一种影响其他人的行为能力,或者更简单地说,权力是人们去做某件事情的能力。”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的行为之上的能力。”的美国管理学家弗兰奇和雷文将“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所具有并施加于人的控制力。”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王爱冬:《政治权力论》,河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7页)“权力是人凭借某种后盾获得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支配对象的一种特殊力量。”(陆德山:《认识权力》,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以上定义中尽管有这样或那样的区别,但确实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权力”某些特征:一是权力反映人与人之间单向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二是支配者具有支配、控制他人的力量或能力,三是这种支配力量具有强制性。但笔者认为,所有这些定义都如同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第一条中批判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直观或客体的方面去理解的思维方法,也是停留在对“权力”现象的外在的直观的现象的描述上,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认识。它没有从实践的角度认识“权力”的本质,没有把“权力”放在人类实践活动的大坐标中、没有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和创造者的角度真正揭示“权力”现象的社会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实践的主体永远是主要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绝大多数推动历史发展前进的人民群众。因此笔者认为,只有从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从群众史观的角度、高度才能揭示、认识和说明“权力”的本质。

 

  二、“权力”现象产生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权力”等同于“国家权力”、“政治权力”。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思想家把“国家权力”看作社会生活中的永恒想象。宗教神学认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上帝造的,国家也是上帝造的,国家的权力是神授予的。统治者是在代表神统治、控制、治理被统治者。既然上帝是决定一切的,那么被统治者在上帝的使者面前也就永远是被支配者,他们只有绝对服从的义务,而没有批评和反抗权力者的权利。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是世界的本原,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绝对精神外化的结果,国家及其权力也是绝对精神的产物,“是在地上的精神”,“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58、253页)因此,社会生活中国家权力是决定一切的,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和利益都从属于这种权力的本性,并依存于这种权力”。(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261页)唯意志论的代表人物尼采认为,世界的本源就是权力意志,权力意志是生命的一切,人天生就有“追求奴仆和主子的意志”,人拥有了权力,就意味着绝对地统治和支配别人。上述对“国家权力”现象的解释显然是典型的唯心史观。

 

  唯物史观认为,“权力”与“国家权力”不能划等号,后者是前者的特例。“权力”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永恒现象。但永恒性的根源不是“上帝的授予”、“地上的精神”和“追求权力的意志”,而是根源于人们的实践活动和人的社会性。人类一产生,就生活在群体中进行生产劳动。这种群体中个人之间的差异是绝对的,他们的认识和能力或多或少都有区别,在共同的生产劳动中,就需要他们其中的人能够把不同认识和能力的每个人组织协调在一起,形成共同的目标和采取共同的策略、手段。这就是原始社会中出现的氏族、部落酋长、首领和议事机构,也是最初意义的领导活动和“权力”现象的出现。这种“领导权力”有五个特点:一是酋长、首领与氏族普通成员有共同的公共利益和共同的目标;二是他们之间的人格、权利是平等的,每个氏族成员都参加公共事物的管理;三是酋长和首领由普通成员选举产生,他们是“人民的顾问”或“人民的代表”,受到全体成员的“自由自愿的尊敬”;四是全体成员有严格监督和随时罢免酋长、首领的权利;五是酋长、首领行使权力的过程是非强制性的。

 

  从这种人类最初的“权力”特征看,“权力”反映氏族首领与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相互的关系。氏族首领既有支配、领导氏族成员,要求其服从自身这一方面,同时也有氏族成员选举、监督、批判、建议和罢免氏族首领的另一方面。这两个方面、两种方向、两种作用在权力的形成和应用过程中同时存在。这个过程中确实有权力者对无权力者的支配、率领、组织作用,但同时这个过程并没有否定和抹杀氏族其他普通成员的作用,而是最大限度地组织和调动起氏族全体成员的社会作用,包括对权力者行使批判、建议、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权力者应用权力的目的不是为权力者的私利,而是实现全体成员的最大利益。同时,权力者应用权力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的本质和实践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原理,实践的主客体关系本身就是相互作用关系,实践过程中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实践的物质性因素而非精神性因素。那么应用权力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实践的主客体既然是双向的相互作用关系,领导者与非领导者也是双向和相互作用关系。从表面看是拥有权力的领导者起决定作用,但实质是权力实践活动中的物质性因素和绝大多数的被领导者起最终决定作用。

 

  三、私有制社会“国家权力”本质是原始社会“权力”的异化

 

  人类最初的“权力”特征是与原始社会低下的社会生产力和原始公有制相适应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原始公有制的解体,社会生活中的“权力”仍然存在,但其某些特征也随之发生变化,最主要表现就是“国家权力”的出现。“国家权力”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产生和人们经济利益的根本对立。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不再具有共同的利益,但是整个社会需要把具有根本利益对立的不同集团维持在一种共同体中,于是就产生了国家。马克思恩格斯把这种国家称为“虚幻的共同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版,第84页)


  “国家”这种权力机构又区别于氏族、部落领导机构的特征:其一,国家声称自己是社会所有成员共同利益的代表,实质上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代表,它与被统治者是根本对立的阶级。其二,它建立了一整套如监狱、警察、军队等暴力机关和法律制度、措施,主要依靠强制性的途径和手段行使自身的权力。因此从表面和直观上使人们看到,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就是权力者运用强制性的手段使被统治者无条件服从和受支配的过程。也正是由于“国家权力”的这种表面特征,统治阶级的思想家、理论家就开始从理论上论证这种特征的永恒性和必然性。

 

  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形形色色的历史观就从精神是本源和杰出人物创造历史的英雄史观角度论证了“国家权力”的单向关系和强制性特征,同时又把这种特征泛化、普遍化。不仅把现实社会中的一切大大小小的“权力”一律看作单向关系和强制性特征,也把历史上的所有“权力”,把未来人类社会中的所有“权力”也看作单向关系和强制性特征。这就是中外几乎所有的学者、思想家、理论家和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对“权力”现象认识简单化和肤浅化的认识论根源和阶级根源。但唯物史观认为,“国家权力”表面上是统治者绝对支配被统治者,但实质上并没有改变被支配者对支配者的决定作用。剥削阶级思想家、理论家把“国家权力”中的权力者看做最终起决定作用,但历史上的有些思想家也自觉不自觉地意识到“国家权力”受“民”的制约性。如中国古代有“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重民”、“民本”等思想。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这些思想虽然还不是唯物史观,但他们不自觉地认识到,“国家权力”形成和应用的过程决不是纯粹的单方面的作用,而是受民制约、监督、罢免和被颠覆的关系。同时,阶级社会中封建王朝更替,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取代为另一种旧的社会制度的更新过程,新兴阶级和劳动阶级的反抗斗争,也说明了阶级社会中“国家权力”只是从表面、形式上拥有对被支配者单方面决定一切的作用,而实质上并没有真正改变“权力”的双方的双向、相互作用特别是被支配者对支配者的决定作用。

 

  四、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是对私有制社会“国家权力”的扬弃

 

  马克思恩格斯一开始他们的实践活动和理论生涯,就始终关注“国家权力”问题。

 

  马克思在《莱茵报》期间的实践活动使他对黑格尔的国家、法决定一切的观点发生了质疑。之后他所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批判了黑格尔观点,强调不是国家、法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家庭、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法。在国家和人民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说:“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1页)

 

  马克思这时虽然系统完整的唯物史观理论还没有完全形成,但说明了人民在国家权力面前,不是消极被动状况,而是积极主动最终起决定作用的状态。不仅国家是人民创造的,而且国家在其整个运行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人民群众不自觉地始终处在真正意义上的主体地位。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就应该真正自觉地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主体地位。

 

  他在《法兰西内战》一书评价巴黎公社的论述中说:“公社的第一个法令就是废除常备军而代之以人民的武装。”“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罢免。”“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而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法官和审判官,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均由选举产生,要负责任,并且可以罢免。”“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55—57页)


  马克思这里所肯定和赞扬的国家权力的核心思想就是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和罢免。国家权力拥有者在人民面前不是凌驾于人民和整个社会之上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勤务员,是仆人。这不典型地揭示了“权力”关系中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双向关系吗?不正是揭示被支配者在整个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最终决定作用吗?

 

  唯物史观并不否认权力者的巨大作用,人民群众也需要自己的领导和领袖组织和发动自己,但领导者对权力的应用,绝对不是完全靠强制力,在相当大程度应该是靠自身的素质、人品、能力、魅力等非强制性的个人的影响力来实现,靠不断自觉从被领导身上汲取营养和素材来实现。同时,权力者的作用无论多么巨大,但都不能改变人民群众在整个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最终决定作用。

 

  五、“权力”本质的马克思主义视野角度的回答

 

  通过对人类历史及“权力”观的历史考察,笔者认为,只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特别是唯物史观的的实践和群众史观理论观点才能真正揭示和认识人类“权力”现象的本质含义及其特征。笔者认为,“权力”实质是在一定的社会群体的实践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利益目标,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过程中形成的少数人具有和体现出来的能够指挥、率领和组织大多数人凝聚为更大合力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统一的能力和力量。这个定义突出强调“权力”这样几个显著特征:

 

  一是“权力”是人类一定社会群体实践活动的产物,而应用“权力”活动本身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离开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不可能揭示“权力”活动的本质。

 

  二是“权力”是人类社会的永恒现象。但“权力观”是具体历史的,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的历史观,不同的阶级“权力”观念本质是不同的。

 

  三是阶级社会的“权力”观是原始社会“权力”观的异化,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扭曲的“权力”观。社会主义“权力”观是克服“权力”异化现象的回复,是否定之否定。

 

  四是“权力”关系不是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单向关系,而是双向、相互作用关系,把“权力”看作单向关系本质是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权力”关系表面是支配者决定一切,实质是被支配者永远最终起决定作用。

 

  五是“权力”应用中一定有具体的利益目标,这个利益目标在阶级社会中实质是“权力”阶级性的突出表现。

 

  六是权力所具有的支配能力、支配力量是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统一,而非单纯的强制力。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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