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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全国人大代表引用毛泽东、黄炎培“窑洞对话”,建议制定这部法
点击:  作者:王海燕    来源:上观新闻  发布时间:2019-03-05 10:18:51

 

          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层级较低,难以克服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并且存在立法缺失,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在今天下午举行的议案会签活动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建议,在《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以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的法律级次和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

十余年来,政府信息的全面公开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刘小兵指出,现行《条例》是目前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但它只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本质上属于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约束性质的法规,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的党和国家的要求未能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认与保障。由于其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保密法》《档案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实践中可能因《条例》的层级低而与前述各法形成冲突并受制约,容易导致政府在主动公开信息方面存在不主动、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也容易成为政府部门不公开信息的借口。

在他看来,现行《条例》存在立法缺失,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首先,现行《条例》规定的公开主体仅限于受国务院管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组织,不在国务院管理范围内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的信息未能纳入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无法真正实现党关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的主张。其次,《条例》中对于该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尤其是与《保密法》、《公务员法》、《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和政策中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和法律界定。最后,现行《条例》中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途径和外部监督机制的规定不够完善。

早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信息公开法》列为五年立法规划的二类项目,后来考虑到国务院正在制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中断了信息公开法的立法进程,打算在《条例》实施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加以考虑。现在,《条例》自200851日实施以来已有十余年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完全有条件在此基础上制定《信息公开法》。

信息公开是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是防止腐败的制度保障。刘小兵引用历史上毛泽东和黄炎培的著名的窑洞对话典故强调,要保证人民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前提就是信息必须公开。否则,连政府在做什么、怎么做、做的结果怎样都不知道,监督无从谈起。

他建议,通过制定《信息公开法》,以法律形式确认公民知情权,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严格界定公开与保密的范围,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进一步强化监督救济制度。

刘小兵指出,由于行政法规无权创设基本权利,我国公民的知情权尚未得到法律的正式确认。政府信息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资源与公共财产,理应由全社会共享。因此,在信息公开法中要明确公民的知情权。

刘小兵认为,信息公开立法应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公共权力运行和公共资源使用的部门与单位均属于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等,它们的信息公开义务应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同时,信息公开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他建议在《信息公开法》中对免于公开的例外情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体现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精神。推动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等事项的公开;将举证责任置于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而推定其在无法充分举证证明信息属于免于公开情形时,须将信息一律予以公开。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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