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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两岸统一进程,一定是“文武并用”
点击:  作者:田飞龙    来源:昆仑策网【授权】  发布时间:2022-09-08 07: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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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台独”势力挟洋自重,倚美谋独,致使台海紧张形势升级。

针对“台独”分子及其谋独行径,大陆现有的法律是否足以惩治?在关于台湾问题的理论斗争中,我们的理论阐述还有哪些不足之处?当下网络上“重武轻文”的取向又该如何看待?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法学院副教授、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田飞龙同观察者网分享了自己的专业见解。  

观察者网:包括您在内的很多专家学者都谈到过,香港国安法的实施生效,也对“台独”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您能否详细谈一谈针对“台独”分子的法律问题。
  
因为《反分裂国家法》缺乏实质性惩治规定,所以以往不论是学者还是台湾省人大代表都有提议针对“台独”分子和鼓吹“台独”的行径设立新法。而前不久以涉嫌“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为由逮捕所谓台湾“民族党”副主席杨智渊,算是在惩治“台独”分子道路上踏出新的一步。您认为当下针对“台独”分子,我们在法律层面是否还需要完善和补充?

  

田飞龙:依法反“台独”其实是新时代下我们对台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维度。在8月10日中央发布的《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白皮书——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份涉台白皮书——里面,其实确立了一个新时代对台工作以及完成最终统一的完整的法理逻辑和行动框架。实际上归纳起来就三句话,就是反“台独”、反干预和促统一。

  

从我们已有的涉台的法律基础来看的话,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实际上提供的是关于台湾属于中国的一部分,以及坚定地反对国家分裂的一个宪制基础和政策框架。尤其是《反分裂国家法》,它实际上不是用来作为日常执法的依据。比如说你很难依据《反分裂国家法》的一个具体条款去立案、抓人、审判人;《反分裂国家法》它是一个政策法,其中规定和平统一跟非和平统一大体上的一个政策指南,它不能作为日常执法的依据。

  

现在我们惩治“台独”,其实主要是靠两部法律: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另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刚才你提到的我们近期立案的针对“台独”分子杨智渊的“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就是基于我国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章里面的具体罪名,根据他的具体的行为事实跟证据的情况,由我们的办案机关依法立案进行侦查,相应地对他采取了拘传跟监视居住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随着这个案件的进展,将来还会提起公诉、进行审判,可能会上诉,然后终审、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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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渊案相关报道(图截自央视新闻)】

 

这其实也是我们第一次用刑法上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这样的条款去惩治“台独”分子,它具有法治上的一个标杆意义。它表明我们对“台独”分子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可以直接管辖的,这管辖的依据既可以用属地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用属人管辖的原则。

  

所谓属地管辖,指的是“台独”分子所从事的“台独”分裂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它无论是发生在台湾地区,还是发生在大陆地区,都是发生在一个中国的主权所覆盖的范围内,所以它是属地性的危害行为。

  

所谓属人原则,是说台湾居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我们对自己的公民当然享有法律上完整的管辖权,因此无论他在天涯海角,哪怕他在美国、英国,只要他从事“台独”分裂活动,我们就可以对他行使管辖权,这些是确定无疑的。

  

所以,在刑法上继续去探索以及依法正当地使用刑事的条款,对“台独”分子的分裂活动进行规制,杨智渊案是第一案,但不是最后一案。我觉得随着反“台独”斗争的深入开展,这类案件会越来越多。当然也可以通过这类案件的刑事审判,向台湾社会跟国际社会展现大陆依法反“台独”的坚定的国家意志和法治理性。

  

除了刑事制裁之外,实际上反“台独”、惩治“台独”,还有其他一些民事制裁或者行政制裁的手段,这些制裁主要是体现在《反外国制裁法》中。

  

《反外国制裁法》是针对外国势力干预、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进行相应的反制。比如佩洛西窜访台湾,破坏了“一个中国”的底线,挑战了中国的主权权益,所以我们宣布反制,宣布制裁佩洛西及她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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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洛西专机离开台湾(资料图/台媒)】

 

这些是对外国势力的反制,为什么“台独”势力也可以纳进来?因为《反外国制裁法》讲了,如果你参与协助有关外国势力来危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那也可以一并纳入制裁,所以“台独”分子的清单也可以放在《反外国制裁法》里面进行制裁。

  

制裁的具体执法手段,可以包括:
·限制出入境。不仅仅是说不能来到大陆地区,还不能进入港澳地区。  
·禁止交易。就是说你从事“台独”分裂活动,你就是整个中华民族的公敌,也是中国宪法秩序的公敌,因此禁止你与一切有中资背景、中资控制的主体发生交易关系。那也就意味着,中国经济发展的一点点红利,你都占不到,并且进一步还延伸到你的家属、与你有关联的机构。这其实给你的任职体系也带来一个挑战,也就是说,如果他们再聘你当经理、董事或主管,那些机构也没法进入大陆跟大陆做生意,所以他们可能会选择解雇你、跟你切割清楚,让你孤立。这些其实也是很有力的惩罚措施。 
·对财产进行处置。即可以在中国主权管辖所及的司法范围内,去调查、锁定这些“台独”分子的有关财产情况,对财产采取冻结甚至没收的相应的制裁措施。

 

我觉得这些法律结合起来的话,能够在未来应对“台独”挑战方面起到较大的威慑跟惩治作用。

  

刚才提到香港,《香港国安法》里面专门有条款是针对“台独”的。香港国安法里面规定,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是要纳入管辖的。而其中“港独”跟“台独”勾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是可以由香港警队的国安处以及驻港国安公署直接进行管辖,直接进行惩治的。这其实就形成了从不同层面针对“台独”的立体化、多层次而且精准度是可以预期的一个法律打击的网络。

  

当然了,随着斗争的激烈化,这方面的法律执法跟司法的经验还可以进一步积累。有些法律的条款可以经过修订,更加精准地针对“台独”,使得我们依法反“台独”的这些措施仅仅针对真正的“台独”分子,而不会误伤到台湾的普通民众。

  

所以一定要把“台独”分子、“台独”势力跟台湾的普通民众区分开来,同时尽最大的法律打击力量分化“台独”势力和台湾普通民众。对台湾普通民众,我们继续惠台,继续保护他们的权益;但是对“台独”分裂分子,我们确实要清除这样的障碍。在8月10日的第三份涉台白皮书里面也讲到,民进党“台独”势力是阻挠、破坏两岸和平统一的主要障碍,必须加以清除。

  

所以依法反“台独”,就是清除民进党“台独”势力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台独”势力清除得越多,打击效果越明显,我觉得台湾民众的利益可以得到更加完整、更加清晰的保护,两岸和平统一的机会就会上升,两岸和平统一的大门就会被打开。所以两岸中国人要团结起来,一起去检举、揭发,控告、惩治“台独”势力,为两岸和平统一争取最大的机会。

  

观察者网:您先前在观网撰文表示,“为了反制‘台独’,大陆组织了环绕台湾全岛的前所未有的实弹演习。这一实弹演习当然是为了维护和平,打击‘台独’势力,震慑外部干预势力,是升级化的维护和平、主张中国主权权益的正当行动。但是这一行动却不一定能够被台湾社会以及美西方较好地理解。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还需要进一步去加以法理澄清,理论斗争远未结束。”

  

能否介绍下,在国际舆论场上,或者说在关于台湾问题的理论斗争中,我们的理论阐述还有哪些不足之处?

  

田飞龙:应该说围绕“一个中国”的法理斗争,在国际法层面、在中美之间、在两岸之间都是存在的。

  

在国际法层面,主要是围绕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的国际法地位和效力而展开。

  

2758号决议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唯一代表权问题,将蒋介石政权的代表性剥夺,并且逐出了联合国。这个其实是新中国建立之后,在两岸统一进程以及中国获得国际承认、获得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地位的一个重大的国际法成果,也是一个外交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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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截自联合国官网】

  

但是2758号决议却被美台长期勾结破坏,并且加以污名化。他们声称2758号决议是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但是没有清楚地解决台湾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

  

事实上,他们提出这种问题,是要宣扬一种台湾地位未定论,似乎要表明存在“两个中国”或者“一中一台”,表明台湾可以是一个全新的独立政治体,去申请加入联合国,去在联合国里获得一个代表性的席位。

  

实际上,他们没有完整地阅读和承认联合国有关机构就2758号决议法律内涵所作的进一步的阐释。在我们8月10日的涉台白皮书里面也有讲到,联合国秘书处的法律事务办公室曾经有明确的一个解释性说明,表明台湾只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在联合国不具有独立代表资格——实际上已经讲得非常清楚了。

  

所以在国际法理上,在把这些国际法文件进行体系解释的基础上,根本推导不出任何“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空间,但是美台长期勾结,却一直制造这样一个台湾“国际化”的国际法的假象。

  

实际上,这种为台湾的“国际化”或者台湾的“再主权化”留下空间的做法,美国在1952年的《旧金山和约》(即《对日和平条约》)里面就已经埋下伏笔。《旧金山和约》是一种非法无效地绕开中国而对日单独媾和的和约,其中对涉及中国国家主权权益的处分是没有合法性的。美国在1979年的《与台湾关系法》里面同样对台湾的主权地位问题模糊处理,留有余地,暗中为后来的“台独”的发展留下了空间。

  

近些年,美国国会的涉台立法更是明目张胆地、极端切香肠式地将台湾往前拱。特别是美国现任国务卿布林肯,他在公开声明当中讲,要动用美国一切的行政资源、盟友资源、国际资源去支持台湾国际化,支持台湾加入联合国系统。这就意味着,对2758号决议里明明白白写清楚的一个中国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代表性,美国在国际法上、在国际政治的实践上,开始进行越来越激烈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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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林肯(资料图/美媒)】

  

它由此带来什么?美国的一些盟友小弟就开始盲目地跟进。比如说立陶宛,那就是非常激进的,它在去年悍然将台湾驻立陶宛的经贸处改成了“台湾代表处”;甚至台湾驻美国的经贸代表萧美琴,她也自称是“大使”。这些方面其实都在“切香肠”、打擦边球,在国际社会、在美国及其能够控制的盟友范畴里面,制造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的假象。

  

美国在最新动议、被参议院延迟审议的《台湾政策法》当中,进一步明确地将台湾称为country,称为一个“国家”,实际上就是严重破坏了2758号决议。

  

这方面的法理斗争要持续,我们不仅要让联合国这个层面去重申澄清2758号决议完整的国际法内涵和效力,我们还要在国际社会去解释,以及动员各国、各国际组织就一个中国原则达成清晰的共识,表达清晰的声音。

  

这次佩洛西窜访台湾,我们发现美国试图通过这种行为去挺台湾、制造台湾“国际化”的假象,但实际上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还有大量的国际组织在这次事件之后,对美国破坏联合国决议、破坏一个中国原则的行径进行了批评。所以,此次危机反而使得中国政府关于一个中国的法理主张得到了更多的承认。

  

这其实也给了我们积极的信心,只要我们的道理跟法理是站得住的,只要我们的言行是一致的,任何歪曲、任何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这样一些国际法假象的挑衅行为,我们都可以坚决地予以回击,并且取得胜利。

  

涉及一个中国的法理斗争,还在中美之间展开。

  

中美建交的基础在中方看来就是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其中的话也非常清楚地载明——美国承认一个中国原则,要断绝与台湾的官方联系。但是美国在表述“一个中国”的时候,首先不讲“一个中国”是原则,而讲它是个政策(policy),似乎它可以根据美国国家利益的需要进行浮动一样。

  

实际上美国从1979年中美建交以来就是这样,它并不真诚地去信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里面的一个中国原则内涵,而是不断地掏空“一个中国”去进行利益的榨取,采取两面派的做法。

  

在美国现在的“一个中国”政策认知当中,它认为是基于三份法律文件,即“与台湾关系法”、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及“对台六项保证”。其中,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行政协议,是中国政府跟美国政府之间签的行政协议;“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制定的涉台的基本法律;而“对台六项保证”,原来是属于私底下的非正式私相授受的一个口头保证,根本不登大雅之堂,但是2018年这“对台六项保证”在台湾游说美国、然后在美国反华势力的推动下,居然堂而皇之地被写入美国2018年的《亚洲再保证倡议法》当中,“对台六项保证”也成了美国法律的一部分。

  

在这样一个结构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地位和效力进一步被挤压和边缘化,然后美国就不断地推动它自己及它的盟友突破“一个中国”原则所施加在它身上的外交限制、美台军事合作的限制,撺掇它的盟友不断地去台湾进行“外交打卡”。涉及国际组织开会,只能是主权国家参加的时候,美国亲自且要求它的盟友及台湾仅存的十几个“邦交国”都为台湾发声,继续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的国际法假象,挑战“一个中国”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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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的法理斗争,同样涉及到两岸之间。

  

两岸之间其实长期以来在竞争对中国的代表权。2758号决议是在国际法上解决了一个中国的唯一代表权问题,但在两岸之间,它作为内战遗留问题,实际上法理斗争在继续。因此,两岸之间怎么处理一个中国的代表权问题或者认同问题?这个其实是通过“九二共识”来处理的。

  

实际上根据存档的档案、亲历者的回忆以及官方的确认,“九二共识”的核心意涵就是两句话,“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两岸共谋统一”。在这里面,它其实比较模糊地处理关于一个中国谁是代表的问题,而是留有一定的余地。而留有一定余地,是为将来的两岸民主协商达成和平统一留下空间,它并不代表就否定了联合国2758号决议。

  

这也就意味着,“九二共识”在两岸之间的认知和表述可以相对灵活一些,但是它不能够扩展到国际法空间。国际法空间丁是丁、卯是卯,根据联合国2758号决议,就是一个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唯一代表权;只有在内部政治当中,在两岸谈判、相互协商的时候,可以用更抽象一点的、模糊一点的讲法。

  

如果说1992年达成的“九二共识”中的“两岸同属一中”维持了大概20年左右的两岸和平发展的话,那么2019年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提出“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就标志着“九二共识”的后半段,即“两岸共谋统一”,进入了历史实践的一个计时时间。换言之,两岸已经不仅仅是观念上共同认同一中了,两岸在实践行动上也要相向而行,去寻求政治突破,实现两岸的和平统一。

  

这样一个进步性的、在新时代将国家统一与民族复兴牢牢严格挂钩的,而且符合整个中华民族发展利益的倡议,按理说本来应该得到对岸中国人的积极回应,但是由于民进党当局的“台独”追求、美西方势力的干预,却使得“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在台湾迟迟没能得到系统性的回应和有效的落地。

  

甚至,民进党当局一方面在香港介入并且煽动修例风波来污名化“一国两制”,一方面在岛内利用自己的所谓政治权力来修订“国安五法”,制定“反渗透法”,去全面地阻断、冷却两岸和平发展、和平统一进程中的各种各样的议程以及互动的力量;同时倚美谋独,全方位投奔甚至投降美国,出卖台湾自己的利益,阻止两岸和平统一。所以才有白皮书里面讲的,民进党“台独”势力是两岸和平统一的障碍,必须要清除。

  

所以捍卫“九二共识”、讲清楚“九二共识”的完整意涵,讲清楚“九二共识”从“两岸同属一中”的观念共识走向“两岸共谋统一”的宪法、宪制性共识,这是一个必然、正当而且是一定会走下去的进程,将国家统一和民族复兴牢牢地结合在一起。我觉得这是两岸之间围绕一个中国原则以及如何在两岸完全统一当中凝聚观念共识、团结两岸中国人实现最终统一的牢固基础。

  

在探索、探讨“两制”台湾方案以及形成一个相对合理、可持续的制度架构方面,一个中国原则还是定海神针,还是牢牢的政治基础。谁要是与这个政治基础做对抗,或者试图削弱、摧毁这个政治基础,就是中华民族之公敌,也是中国宪法秩序之公敌,一定会在两岸完全统一的进程当中付出沉重代价、被摧毁。

  

因为两岸必然统一也一定会统一的历史进程是无法逆转的。“一个中国”,它表达的不仅仅是法理上的信念与自信,它表达的更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14亿中国人关于“中国人是谁、中国人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秩序、中国人要怎么样跟世界相处”一系列整体性的、现代化的、文明化的观念和制度体系在台湾问题上的一个集中的投射。用台湾回归为民族复兴做证明。

  

我想这样一种正当的诉求和行动,会得到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地区以及人民的支持。至于一小部分“台独”分裂势力及外部干预势力要阻挠这样一个进程,最终失败的一方一定是他们。

  

观察者网:就现实情况来看,即使我们在法理上诠释得非常充分到位,但是最后也很难改变美国在台湾问题上的态度,因为台湾问题跟它的现实战略利益是相结合的——用《经济学人》在“台湾是地表上最危险的地方”这期杂志里的一句话来形容,就是“北京喊‘一个中国’,美国默许,但在过去七十年又确保实际有两个中国。”

  

现在在网络上我们也可以看到,相对于您这边强调的法理澄清,大家可能更多是“重武轻文”,很多人就觉得比起法理澄清,我们更应加强自己的军事实力。您怎么看待舆论场上这种“重武轻文”的取向?

  

田飞龙:法理澄清是为了师出有名。马克思讲过“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王阳明也讲过要“知行合一”,所以文武一定是并重的。

  

两岸完全统一是一项正义的事业,把正义的事业的道理和法理讲清楚,有利于团结国民,有利于国际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去减少两岸统一的障碍和阻力,使这个过程顺利有效地展开。

  

但是我们也要客观地看到,“台独”势力跟美西方势力对这一进程的强大的阻挠力量,也要看到台湾岛内经由民进党长期的洗脑控制以及对统派力量的长期打压,相应的回应统一的力量及意愿可能需要培育、激发,所以斗争是无法避免的。

  

对于很多网友“重武轻文”,我觉得其实它一方面表现了一种长期积累起来的爱国主义的道德及热情,我相信其中有真诚的成分,但是广大网友也要非常清楚地看到,这一场民族复兴的决定性的斗争,实际上同时又是世界体系重新定义的斗争。我们要充分估计到斗争的复杂性、艰难性,要信任中央的周密的、全套的部署,做好自己分内的事。

  

在两岸完全统一的过程当中,一定是文武并用。实际上2005年的《反分裂国家法》也明确规定了和平方式和非和平方式的双轨制,非和平方式作为一个最后选择与断然措施,它一定是在和平方式作为第一选择及最佳措施山穷水尽之际,一定是在“台独”势力跟外部干预势力相互勾结、严重阻挠,不让我们和平统一,深深地侵害了两岸统一的前景和基础的情况下,我们最后采取的措施。而且,和平统一是统一高于和平,统一是最终目标。

  

所以,网友们作为中华民族以及中国人民关心两岸统一的活跃群体的相当一部分,要理性思考,要与中央协调行动,要意识到这场斗争的全面性、复杂性,要综合、全面、长期地看待两岸完全统一的进程及其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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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经过这样一个关于台湾统一的民族性的磨合,中国这样一个体制的合法性,还有中国网友的爱国理性,会得到再一次的历史检验。我对此还是抱有希望和信心的。

  

(来源:昆仑策网【授权】,转编自“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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