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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磊|谈“共同富裕”,不可回避这三个基本问题
点击:  作者:赵磊    来源:“红色文化网”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2-02-24 20:40:33

 

“共同富裕”既不是一个单纯的“生产力”概念,也不是一个单纯的“生产关系”概念,离开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两个维度来谈“共同富裕”,都是片面的。“共同富裕”之所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新时代的目标和共识,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使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定义的“共同富裕”,只能是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而不能是别的“共同富裕”。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应当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一是“缩差”,二是“培基”,三是“强基”。就业保障是“共同富裕”的基本前提,当下我国就业的基本保障,除了应继续发挥各类私有企业的积极作用以外,还要更好地发挥“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府的调节作用。在人工智能越来越替代人力的背景下,“轮流工作制”不仅是解决未来就业的重要路径,也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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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富裕”的三个基本问题

作 者:赵  磊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时隔不到两个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中央有关促进“共同富裕”的意见得到了舆论的一致点赞。人们普遍认为,中央提出“共同富裕”示范区深得民心,此举充分展示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践行宗旨”的坚定决心,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因此,“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创设很及时,很必要,很给力。然而,在“什么是共同富裕”以及“如何实现共同富裕”等基本问题上,人们的看法仍存在不少分歧。笔者就此做一些讨论,也算是“抛砖引玉”,请方家赐教。

 

一、何谓“共同富裕”

 

众所周知,一段时间以来“共同富裕”成了敏感词,被某些人刻意回避,甚至被某些人嘲笑。大家想想,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如果连“共同富裕”都成了敏感的禁忌词,岂不是天大的悲催?令人欣慰的是,“共同富裕”在当下成了热搜词。然而,什么是“共同富裕”,以及怎样实现“共同富裕”,似乎仍处于不甚了了的朦胧状态。尤其是究竟应当如何定义“共同富裕”,或许有人觉得这个问题没有必要过多纠缠,然而笔者认为未必。

 

“共同富裕”这个概念的核心词是什么?是“富裕”。没有富裕,“共同”的内容就不知所云。所以,“共同富裕”不是绝对平均主义,更不是共同贫穷。那么,富裕的基础是什么呢?从根本上说,富裕的基础只能是人类的劳动,只能是劳动者的实践和创造活动,以及由实践活动所推动的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一句话,是生产力的发展和提升。不讲生产力的发展,富裕是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的。所以,“共同富裕”这个概念首先要指向生产力的维度。

 

然而,生产力发展了,有了“富裕”,并不必然带来“共同富裕”。因为,谁的富裕?富裕的主体是谁?这是“富裕”本身不可能回答的问题。必须强调,“共同富裕”的核心词虽然是“富裕”,但是,“共同富裕”这个概念的要害却在于“共同”这个定语。没有“共同”,富裕的主体就不知所云。所以,“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富裕,不是“有富裕而没共同”,“两极分化”是“共同富裕”的对立面。那么,“共同”的基础是什么?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共同”的基础只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是自由人的联合体。一句话,是生产关系的不断完善和进步。不讲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完善,“共同”如何落实?“共同”只能是一句空话。所以,“共同富裕”这个概念必然要指向生产关系的维度。

 

由此可见,“共同富裕”既不是一个单纯的生产力概念,也不是一个单纯的生产关系概念,而是一个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辩证统一的概念。当我们谈论“共同富裕”时,一定要从这两个维度去解读。离开这两个维度来谈“共同富裕”,都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有人拿“平均主义”说事,讥讽“共同富裕”是“共同做梦”。把“共同富裕”讥讽为“共同做梦”,不过是庸俗经济学鼠目寸光的必然结论。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逻辑中,“共同富裕”并不是浮云。因为,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来看,不仅“富裕”的标准是相对的、发展的,而且“共同”的标准也是相对的、发展的。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共同富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人类社会不仅要向着更高的富裕程度迈进,而且必然通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路径最终走向“共同富裕”。当然,社会主义“共同富裕”不仅指向物质层面的“共同富裕”,同时也指向精神层面的“共同富裕”。

 

习近平总书记说得好:“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也是自古以来我国人民的一个基本理想。”[1]共产党人之所以要把“共同富裕”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这既是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目标的必然逻辑,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立场的必然选择。“共同富裕”之所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新时代的呼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使然。正如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所强调的那样:“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深刻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认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打破传统体制束缚,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推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我们正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2]

 

资本主义有没有“共同富裕”?没有。即使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实现“共同富裕”。资本主义社会是有“富裕”而没有“共同”,是经济高度发达背景下的“两极分化”。北欧的福利社会虽然是当今世界上基尼系数最小的国家,但它们既没有、也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原因何在?原因就在于生产关系的私有制。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不敢提“共同富裕”,也无力实现“共同富裕”,就在于“共同富裕”的要求必然与生产资料的资本私人占有制度相抵触。所以囿于阶级立场,资产阶级既不敢,也不能提出“共同富裕”的口号。

 

富裕是个历史范畴,富裕的标准和内涵总是相对的、发展的。就更高层次的要求来看,当代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水平仍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然而,正如许多学者所看到的那样,当代发达国家所创造出来的巨大财富,其实已经为促进“共同富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促进“共同富裕”的诉求之所以未能在发达国家成为现实,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因为这些国家的生产力不够发达,而是在于这些国家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仍然深陷于资本主义的“路径依赖”之中,而难以自拔。

 

毋庸置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的“共同富裕”是“有差别的富裕”,而不是“同等富裕”。然而有必要提醒,马克思主义定义的“共同富裕”即使是“差别富裕”,这种“差别”,也只能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差别”,或者说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差别”,而绝不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差别”。我们不能将这两种“差别”混为一谈。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差别富裕”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差别富裕”,二者有着本质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在社会主义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差别”是难以避免的“资产阶级权利”——用马克思的话说:“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3],它必将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和完善而逐渐趋于消亡。反之,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差别”,则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痼疾,它必将随着资本主义的两极分化而日趋尖锐。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定义的“共同富裕”,只能是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只能是马克思主义定义的“共同富裕”,而不能是别的“共同富裕”。

 

二、如何实现“共同富裕”

 

怎样才能实现“共同富裕”?不发展生产力,当然不能实现“共同富裕”。但是,发展生产力只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倘若没有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改进和完善,倘若没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切实保障,那么经济再发达的社会也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这也正是我们之所以要强调“分好蛋糕”的意义所在。由此可见,在高质量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断完善生产关系、有效调整分配关系无疑具有相当明确的“问题导向”。对于如何实现“共同富裕”,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要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畅通向上流动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重点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科学的公共政策体系,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同时统筹需要和可能,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要坚持循序渐进,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有效路径,总结经验,逐步推开。”[4]

 

这里有几个关键词值得我们重视。第一个关键词是“分阶段”。“分阶段”的原因,就在于“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是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必须“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举一个例子,原始社会有没有“共同富裕”?原始社会是有“共同”而没有“富裕”,是低水平的平均主义。原因何在?原因就在于生产力极其低下。所以,考虑到生产力发展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共同富裕”必须分阶段推进。第二个关键词是“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因就在于:“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坚持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原因就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所以,现阶段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第三个关键词是“坚持循序渐进”。“循序渐进”的原因就在于,必须“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所以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有效路径,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在此基础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一步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5]上述有关分配关系的制度安排,在学界引发了广泛讨论。那么应当如何理解“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笔者认为,只有在“分阶段”和“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坚持循序渐进”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正确把握“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必要性。

 

基于这样的理解,笔者认为,促进“共同富裕”的进程可以考虑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缩差”,即积极缩小收入差距。基本原则是:在现有经济基础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公共财政的作用,较大力度地缩小贫富差距。最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以家庭为单位,将中国14亿人的人均月收入分为11个等级,每个等级的收入和人数各不相同。月收入低于500元人民币的有2.1589亿人,月收入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约有5.5亿人。此前有报道说,我国有6亿人月收入低于1000元。由此可见,“缩差”的任务非常艰巨。“缩差”阶段应当坚持三个原则:(1)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借鉴和发扬精准扶贫的经验;(3)充分运用举国体制的优势。第二个阶段是“培基”,即培育能有效促进“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基本原则是: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础上,要发展壮大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动适时地培育公有制经济,鼓励创新公有制实现形式。第三个阶段是“强基”,即强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基本原则是:在公有制主体地位得到巩固的条件下,还要不断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实现“共同富裕”筑牢坚实的基础。

 

 

三、促进“共同富裕”的现实路径

 

对于如何实现“共同富裕”,目前的试点正在积极稳步推进,可操作的措施也会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可以预期的是,三次分配以及未来的公共财政和税收政策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学界对此已有比较广泛的讨论,不赘述。在这里,笔者想从就业的角度,讨论一下促进“共同富裕”的现实路径。

 

众所周知,促进“共同富裕”的艰巨任务面临着国际和国内新的挑战和机遇。我们必须正视的是,在未来不会太短的一个时期,新冠疫情对人类的影响都会具有“天命管人命”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质。新冠疫情对人类社会最显著的影响,就在于对人类活动(政治、经济和军事全方位)的抑制。从更深刻的意义上讲,新冠疫情有效抑制了人类欲望的释放和人类活动带来的能量转换。与此同时,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中美关系在世界经济格局的力量对比变化中也同样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质。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内大循环”的战略布局不仅是新冠疫情持续与中美关系演变叠加的必然产物,更是我国面临挑战和机遇作出的正确选择。问题是“国内大循环”如何落实?我国的内需如何扩大?高质量发展如何提升?

 

这一系列相互依存的问题引发了学界和业界的热议。业内人士提出的各种思路,以及经济学界专家开出的药方,基本上仍是在凯恩斯经济学的逻辑中发力。就笔者的观察所见,除了力推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引人注目的,就是有学者提出了“收入倍增计划”。顺便指出,“收入倍增计划”并非今天中国学界的首创,20世纪60—70年代的日本就曾经实施过。为了尽快解决二战后由经济问题导致的国内局势严重不稳定,1960年上任的池田首相采纳了下村治的建议,并推行了“国民收入倍增计划”。计划要求,1961-1970年10年间,日本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国民收入都要实现翻番,即年均增长率应达到7.2%。

 

公允地讲,该计划在20世纪60-70年代的日本起到了一些效果。然而,该计划的效果能否持续?该计划是否具有普适性?特别是,该计划有哪些教训值得我们深思?半个世纪过去了,世界历史和日本后来的发展情况就摆在那里。事实表明,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引致的内在矛盾值得后人警醒。比如,在实施“收入倍增计划”的10年间,日本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78倍,但国民工资实际上只增长0.94倍,并没有和经济增长完全同步[6]。虽然“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是战后日本经济腾飞的重要一步,但是,该计划本质上并不是真正要实现劳动人民的收入增加,而是为垄断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提供一个途径而已。一言以蔽之,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是资本在与劳动博弈中的胜利。其结果,通货膨胀、两极分化、大都市人口过密化和农村人口过疏化等问题愈益严重。如果“收入倍增计划”真的就是灵丹妙药的话,资本主义早就终结人类历史了。

 

曾经在日本有一定效果的“收入倍增计划”,如果今天的中国照搬照抄的话,未必有效。原因很唯物:当下中国的情况与当年日本的情况相比,已经有很大的不同。这就叫:“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日本当年的情况,在此不展开讨论。这里只强调一点:如果在人工智能替代人力尚不显著的50年前,“收入倍增计划”或许还有一定的治标效果,那么进入21世纪以来,面对人工智能和科技的迅猛发展,这一类治标的措施已经越来越无能为力了。问题的症结是:在市场经济的现实背景下,“收入倍增计划”要想落地,就必须建立在劳动者“有事可做”的基础上。倘若劳动者无事可做,那么“收入倍增计划”难免成为无稽之谈。

 

严峻的现实就摆在当代社会面前:在人工智能越来越取代人的生产功能的背景下,人们的消费资格将怎么确认?没有工作岗位,劳动者的收入将从何而来?换言之,在劳动力越来越被人工智能替代的今天,一切所谓的“收入倍增计划”都将遭遇一个致命的障碍:如果没有就业岗位,劳动者获得收入的资格何在?主张“收入倍增计划”的学者虽然也看到了保障就业的重要性,可是在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如何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呢?问题在于,在雇佣劳动的背景下,就业的逻辑越来越趋向于:“N个人的工作一个人来做,甚至完全让机器人来做”[7]。总之,雇佣劳动的悖论在于:一方面,劳动者的就业要靠越来越多的私有企业提供;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私有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却越来越少。这就是“收入倍增计划”在当今社会的致命障碍所在。

 

就业形势面临的“致命障碍”,并不是理论上的“杞人忧天”,而是活生生的现实。统计数据过于枯燥,笔者仅举两个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浙江某地的街道干部招聘。有8个名额,都被来自北大、清华的硕士和博士所占据。街道干部是基层的公务员,每天干的都是最琐碎、最繁杂的事务。这样的工作,高中毕业生就能干。但是,街道干部招聘不仅被硕士博士填满,而且是来自大学金字塔顶尖的北大、清华的硕士博士。这就意味着,其他高校的同类都被淘汰了,连浙江最高学府浙江大学的毕业生也没有一席之地。越来越多的人困惑:当今之世,能有几个高校毕业生还从事与自己本专业有关工作的?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改行从事与自己所学专业无关的工作。大学教育与就业成了两张皮。再好的大学的毕业生,哪怕是博士,进入就业岗位后都必须重新培训。

 

案例二:哈佛女博士任职街道办。据媒体报道:内地女子罗某某,拥有美国哈佛大学博士学位,却在前年出任广东深圳市桃源街道办副主任,此事引起了热议。有人认为,如此高的学历不当科学家非常可惜,是大材小用;亦有人认同支持;还有人认为是人浮于事,求职困难。问题在于,人们的知识和学识越来越高,可是为什么就业形势却越来越不乐观?大家想想,如果雇佣劳动关系仍然是就业的唯一渠道和唯一形式,那么劳动者的收入要想在未来得到倍增,显然具有相当难度。北大、清华甚至哈佛的博士、硕士直奔基层,当然有着时代的积极意义,但也传递出一个信号:就业形势相当严峻。

 

总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工智能的普及,雇佣劳动制度越来越难以解决劳动者的就业问题,这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内生矛盾的必然结果,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外在表现。换言之,在雇佣劳动制度的条件下,越来越严峻的就业形势基本上就是一个无解的难题。有人反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揭示了雇佣劳动制度的弊病又能怎么样呢?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如果只善于批判,却开不出具体药方,那又有什么用?”可悲的是,某些“马克思主义专家”也是这么认为的。在笔者看来,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定位于“只会批判,不会建设”,说轻一点,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无知;说重一点,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歪曲。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具体措施”重不重要?当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道理”。

 

俗话说得好:“小胜靠智,大胜靠德,长胜靠道”。具体措施是取得小胜之“智”,基本道理是取得大胜之“德”,基本逻辑是取得长胜之“道”。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具体措施与基本道理、基本逻辑的关系,是“智”“德”“道”之关系,或者说,是“器”与“道”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道理长期被边缘化的背景下,若谈马克思主义具体应用的“技术”或“器用”,能引起重视吗?能真正落实吗?如果连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道理和基本逻辑都不认同,又谈何“具体措施”呢?因此,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必须不断强化的今天,马克思主义学者首先应当努力为之的,恐怕不是能不能提出建设性的“具体措施”,而是能不能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道理”达成起码共识。

 

在摆正了“道与器”关系的前提下,下面笔者谈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具体措施”。不论是发展经济还是促进“共同富裕”,都必须以就业保障为基本前提。换言之,就业保障是促进“共同富裕”的现实路径。然而,如何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与西方经济学相比,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提出的对策却截然不同。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逻辑,笔者认为未来我国就业的基本保障,既不能完全依赖雇佣劳动制度的自发性,也不能完全指望私有制企业的自觉性。一言以蔽之,未来我国就业的基本保障,除了继续发挥各类私有企业的积极作用以外,还必须更好地发挥“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府的作用。对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1)在国有企业和国家事业单位逐渐实施轮流工作制的试点——即原来一个人的工作,逐渐由越来越多的人来承担;(2)通过经济激励手段和必要的法律手段,引导私有制企业逐渐实施轮流工作制;(3)在此基础上,使得逐渐扩展的“灵活就业”和越来越多的“闲暇时间”并行不悖,形成轮流工作制的普及与劳动者收入的增加比翼齐飞。

 

有人质问:“这是不是又要吃大锅饭呢?”这样看问题的人,笔者以为或许是深陷于“过劳死”的就业逻辑中思考问题了。对于这个质问,笔者的回答是:其一,名称只是表征,重要的是二者的区别。我们要用辩证、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未来的“轮流工作制”不是过去的“吃大锅饭”,二者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形成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上,都不可同日而语。其所以不同,就在于经济条件、科技水平以及社会背景,今天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二,随着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实施灵活的“轮流工作制”必将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否则的话,一边是部分劳动者“过劳死”或“996”,另一边却是越来越多的人“没活干”“内卷”甚至“躺平”。由此可见,“轮流工作制”不仅是解决未来社会就业的重要路径,而且也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其三,劳动者自由时间的增加而不是工作时间的增加,是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换言之,“过劳死”的就业逻辑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以人工智能为标志的生产力性质了。所以,“一个人的工作N个人做”不是社会的退步,而是社会的进步。其四,与其让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失业领取救济“混吃等死”,不如让劳动者有计划地轮流工作并获得报酬,这或将从根本上缓解当代社会承受的就业难题。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为什么我们就不能跳出雇佣劳动关系的逻辑来看待“一个人的工作N个人做”呢?

 

不论采取什么举措来解决就业问题,其中都必然展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效率逻辑和就业逻辑:“过劳死”是雇佣劳动的效率逻辑,而“一个人的工作N个人做”才是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效率逻辑;“N个人的工作一个人做”是资本主义的就业逻辑,而“一个人的工作N个人做”才是社会主义的就业逻辑。因此,与雇佣劳动的“过劳死”的就业模式不同,社会主义的就业模式必然蕴含着马克思主义逻辑,即: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以及与之相应的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笔者以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逻辑的逐渐展开,乃是中国解决就业难题以及促进“共同富裕”的现实路径。

 

当然,雇佣劳动就业模式的消亡,必将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这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私有制背景下的雇佣劳动必然在解决就业难题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我们对此应当有清醒且客观的认识。因此,社会主义就业逻辑的全面展开,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必然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因素、各种变量以及各种力量的此消彼长,这里就不展开讨论了。

 

注 释: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214页。

[2]《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李克强汪洋王沪宁韩正出席》,新华社官方账号,2021年8月17日。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4页。

[4]《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李克强汪洋王沪宁韩正出席》,新华社官方帐号,2021年8月17日。

[5]《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李克强汪洋王沪宁韩正出席》,新华社官方帐号,2021年8月17日。

[6]王志平:《对“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不能一知半解》,《文汇报》,2020年9月1日。

[7]关于“N个人的工作一个人来做”的逻辑,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赵磊等《世界处在巨变的前夜——一个马克思主义的观察维度》,《江汉论坛》,2017年第1期。

 

(作者系《财经科学》常务副主编,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原载《江苏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1期;来源:昆仑策网,转编自“红色文化网”微信公众号,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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