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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丹:我国乡村振兴的关键在集体经济
点击:  作者:宋丽丹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  发布时间:2021-01-08 09: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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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塘约村】


【摘 要】精准扶贫的重心在西部,是国家对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的主动调整;要改变西部贫穷落后的状态离不开党和政府的主动干预。集体经济具有“造血”功能,有利于乡村治理,避免“城市病”和严重社会危机,是乡村振兴能否成功的关键。因地制宜发展集体经济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土地流转应主要服务于新型集体经济体制;二是合作社最重要的原则是坚持农民利益最大化;三是扶贫项目的论证评估应遵循是否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原则。 


笔者于2016年开始对贵州省A村的精准扶贫工作进行了为期两年的跟踪调研。A村在各级政府的帮扶下,于2017年12月摘帽脱贫并于2018年7月顺利通过国家精准扶贫工作成效第三方评估。

在A村的脱贫过程中我们很明显地观察到政府在其中的主导作用,那么很有可能有人会说了,这是政府行为,不是市场行为,不具备推广性云云。但笔者认为,精准扶贫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尤其是在西部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A村模式”(暂且这样称呼A村这种政府主导型的扶贫方式)可能不是最理想的模式,但应该是最现实的模式。

我们也知道最好的脱贫方式是发挥内生动力,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但是,这种理想的模式在缺少集体经济积累、一盘散沙的西部落后地区农村是非常难以实现的,政府在扶贫中“扶上马、送一程”还是非常必要,“先输血”脱贫是急救方案,“后造血”消灭“空壳村”,把村级集体经济做实,健全“造血”功能是长远安排。
 

一、我国精准扶贫的重心在西部

 
我国西部地区的地理地形条件较中东部恶劣,经济发展滞后,因此78.57%的贫困片区和63.7%的贫困县集中分布于西部地区。但另一方面,西部地区不仅蕴藏着大量的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还与多国接壤,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地位。西部不稳,国家不稳,西部不富,小康不成。多种因素的叠加决定了我国精准扶贫的重心是在西部。

(一)精准扶贫的重中之重在西部地区

首先,精准脱贫的重点在广大西部地区,这是由中国东西部发展的不平衡决定的。我国地势西高东低,从地形上可划分为三大阶梯:第一阶梯主要包括青藏高原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第二阶梯主要包括内蒙古高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平均海拔1000~2000米;第三阶梯是平原,我国中东部地区处于这一区域,大部分海拔在500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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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地形“三大阶梯”示意图】

第一阶梯由于海拔过高,空气稀薄,不是人类宜居之地;第二阶梯因为交通困难和农业条件限制,生存条件较为恶劣;西部地区就是指主要集中在第一、二阶梯上的包括新疆、西藏和贵州等在内的十二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中东部地区主要分布在第三阶梯,这里地势较平坦、土地肥沃,是中国重要的粮食产地,工商业普遍发达。西部国土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七成,但人口只约占全国总人口的不到三分之一;中东部国土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近三成,却承载了超过全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二。

 

东部地区几乎沿着海岸线分布,而中部地区离出海口也相对近,也就是说中东部地区从地形、地貌、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等方面都要比西部强很多,发展经济的条件也要优越得多,因此历史上中原和沿海地带一直是中国的繁华地带。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西部也在发展,但相对于中东部地区的发展是远远滞后了,凸显了东西部发展的不平衡。历史表明,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条件的先天不足,经济上难以产生和中东部一样的“内生动力”,资本也不会主动流向西部。目前,我国多数贫困县分布于西部地区,因此精准扶贫的重心必然放在西部,这是国家对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的主动调整。

 

其次,西部地区的地理位置与战略地位都非常重要:与13个国家接壤,陆地边境线长1.8万余公里,约占全国陆地边境线的91%;与东南亚许多国家隔海相望,有大陆海岸线1595公里,约占全国海岸线的1/10。

 

西部少数民族众多,但他们多聚居在山高谷深、交通不便的地方,受教育程度低,市场技能匮乏,又普遍贫困,扶贫难度很多,因此他们的脱贫致富不是简单的市场行为能够解决的,而是离不开党和政府持之以恒的长期工作。在国际形势波诡云谲的当前,我们必须及时解决西部的发展问题,使其成为中东部稳定发展的大后方。因此,我国以西部为重点进行精准扶贫是高瞻远瞩、惠及子孙的决策。

第三,西部地区的矿产、能源、水利和旅游等资源十分丰富,这是西部的优势所在,也是精准扶贫成功的物质依托。

 

但西部地形地貌复杂,交通不便,资源开发利用难度大,如何才能为我所用呢?市场“看不见的手”和逐利的私人企业追求的是利润,但扶贫事业不能当成商业买卖来运作,也不是慈善事业,私企要么不愿意从事扶贫事业,要么追求短期利润,很容易带来无序开发、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最终扩大当前“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精准扶贫前起承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后转接“乡村振兴”战略,这都是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只有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各方力量,才能把精准扶贫政策贯彻到位、执行到底,确保贫困户脱贫不返贫,最终走上小康路。

 

总之,西部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它们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相对落后的发展状况,是我国精准扶贫的重中之重,要改变它贫穷落后的状态离不开党和政府的主动干预。

(二)精准扶贫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在其中的主导地位

A村位于贵州西南部的大山深处,共有646户,2716人,苗族、布依族人口占全村人口总数的84%。它的14个村民组散落于大山之间,山与山之间的平地,就是村里人宝贵的耕地,人均耕地面积仅0.91亩。A村又属于喀斯特地貌里的溶蚀洼地,这种地貌雨季易涝,旱季易干。

A村距离市区约30公里,在道路改造前,进城非常不易,现在驾车也需1个半小时,目前还接受不到城市经济的辐射。据村委会介绍,2014年A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有1000元左右,贫困户226户,属国家二类贫困村。

从整个西部来看,A村并不是个例,局促的人均耕地面积、恶劣的自然条件,远离城市,是造成西部农村贫困的普遍原因,也是很难加以改变的“先天条件”。贫困人口多、贫困面积广、贫困程度深的广大西部农村,要想依靠市场脱贫是难度很大的事情,所以才会有“一夜越过温饱线,30年不进富裕门”的说法。

 

据A村村委会介绍,精准扶贫开展以来,从2014至2017年,上级为A村争取到“路、水、房、电、讯、寨、富、学、农、旅”方面的扶贫项目约40个,合同资金达1.9亿元。这些资金若以全村646户,2716人计算,户均投资额约29.4万元,人均接近7万元。全国贫困村何止A村一个,仅14.8万个重点贫困村所需的财力、物力的体量之巨大都是市场或资本都难以承受或不愿提供的。

 

此外,在脱贫攻坚战中,我国大力推进抓以党建促脱贫攻坚,调整3500多个贫困乡镇党委书记,选拔1.4万名“老乡镇”、专业技术干部进入贫困乡镇领导班子,调整配强5000多名贫困村党组织书记,全国选派19.5万名机关优秀干部担任第一书记,在脱贫攻坚战中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

 

总之,国家能够动员包括各级党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高校等机构在内的人力物力运用在脱贫攻坚中,但如果是市场或资本通过商品经济的手段来换取等同的社会资源,必将是天量的成本,反而会因为成本过大而无法实现。因此,精准扶贫将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体现得淋漓尽致。

 

据A村村委会介绍,通过不懈的努力,2018年村民人均纯收入增加到8125元,超过当年脱贫标准线50.9%,A村当年顺利通过国家精准扶贫工作成效第三方评估。从A村的例子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如果没有政府主导下的精准扶贫、没有从资金到项目对A村的全方位扶持,那么,它仍将维持“住茅草屋、走黄泥路”的老样子。走集体经济道路的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塘约村,其起步阶段得到了时任安顺市委书记周建琨的大力支持,首先就消除了塘约村支书左文学走集体经济道路的疑惑不安。

 

集体经济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减少了政府扶贫的成本和支出,但不可否认,塘约村也是政府主导型扶贫的受益者,并且是集体经济与政府扶持二者因素的叠加,使扶贫的正效应更加地突出了。

 

因此,在中国国情下,西部农村精准扶贫必须走政府主导型道路。当然中东部贫困地区因为背靠发达的市场环境,市场和资本的力量可以发挥相对大的作用,不需要一刀切。

二、乡村振兴的关键在集体经济


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确保新中国建立后快速发展的优势所在,这是其它实行土地私有制的第三世界国家难以比拟的优势。1947年印度独立后,为破除封建土地关系曾进行土地改革,但是由于没有社会主义制度的支撑,土改没有能改变封建土地私有制在农村的主导地位,“土改后,广大农民的贫困化程度不仅没有减轻,反而长期保留下来”,“使印度在国家现代化之初就面临着几乎是不可承受的制度成本。这种由庞大的私有产权关系结织而成的非生产性巨额成本,是未来印度国家低效发展的总根源。”

与印度相比,我国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使农业能够完全斩断剥削阶级的寄生,为工业发展提供足够的积累,从而在我国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这是同为第三世界国家的印度所无法企及的成就。正是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压舱石”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改革不论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些底线必须坚守,决不能犯颠覆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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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晴隆县三宝乡土鸡养殖合作社】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现阶段主要体现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体制长期以来是家庭分得过多,集体统得过少,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就乡村振兴而言,现在就是要解决集体统得过少这一问题,以集体经济的壮大重新发挥出土地集体所有制应有的优势。

 

(一)集体经济有助于解决农业生产成本及效率问题

 

很多人一提到集体经济,就想到“大锅饭”,认为它是没有效率的代名词。这是由于过去在“左”的路线影响下,农村没有按照复合式产业道路发展,而是“以粮为纲,全面砍光”,用单一而片面的产业道路取代了农业的全面发展,以至于给集体经济蒙上了一层灰。在全新的历史条件下,使集体经济焕发出它本身应有的光彩,是切实可行的。

 

1. 土地流转未必有利于私人资本

 

在实践中,土地多是向大户或公司流转,向集体流转的不多,这似乎也符合一些人对土地流转的期待:就是应该由私人来流转土地,流转给集体就是走计划经济老路。但土地流转未必有利于私人资本,在实践中却产生了超出预料的问题:绝大多数流转户或公司并没有像预想中的那样因为开展了“集约化经营”就解决了农业的低产值和市场风险大的问题。反而许多流转户亏本甚至倾家荡产,出现了“毁约弃耕”的现象。

 

然而在总结失败原因的时候,社会上却有一些不甚客观、自相矛盾的看法,主要有:一是怪罪“没有合理规划、布局,到处都在盲目搞流转土地”;二是怪“国家给予农业的政策优惠和资金帮扶,流转大户大多没有享受到”;三;是抱怨“响应政府号召进行土地流转”直到“赔光了家产,失去了工作”;四是抱怨土地成本太高,“种粮大户的利润空间被严重挤压”等等。

 

我们逐一进行分析,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然是个体间而非政府规定下的土地自愿流转,政府就很难对土地流转进行具体的规划,或者说即使是进行了规划布局,也不能强迫流转户去执行,因此怪罪政府对流转土地没有“合理”规划布局就牵强了。不能因为流转户没有赚到钱就说这是因为“盲目流转土地”,所谓“不盲目”流转是不是意味着流转土地得有政府指标才行呢?这岂不是与“三权分置”和自愿流转原则相违背?农业损益与市场风险是难解难分的,在各自为战的生产者的汪洋大海中,“合理的”规划也不能解决市场运行出现的风险问题,因此,干农业要承担的市场风险是流转土地者首先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其次,抱怨流转大户没有享受到农业的政策优惠和资金帮持。这可能是少数没按国家政策执行的地区的情况,把它上升为土地流转失败的普遍原因并不能成立。我国对农业的扶持力度是很大,普通农户尚且能享受政策和补贴,种植大户也同样能享受,并且这些补贴不受户籍、地区限制。

 

“近年来,中央一直都在强调,要在保证普惠制补贴不取消、不削减的基础上,新增补贴资金特别是关键生产环节补贴和技术应用推广服务补贴资金,重点用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真正发挥补贴资金对粮食生产的激励作用。这方面,一定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加大倾斜的力度。”而且在实践中,地方政府一般对种、养殖大户有许多优惠政策,又引起普通农户的不满和议论,可见,同一件事情,有不同的评价,我们要根据事实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此外,一些人对补贴存在误解。一些补贴是采取市场的方式来进行,比如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等;一些补贴是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似这些补贴,不会直接发到农业生产者的手中,但是大家都能间接地享受到。此外,大量的补贴都是有一定要求的,有些补贴还得自己申请才能得到,不是坐在家中都能拿到的。因此,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析,不要当作普遍现象而作出结论。

 

第三,因为土地流转“赔光了家产,失去了工作”的,确实值得同情,因为市场是无情的,但失败了抱怨“响应政府号召进行土地流转”,就有点牵强了,因为土地流转首先是私人投资行为,是个人或公司低估了市场风险,高估了赢利的可能性。譬如2014年以前粮价较高,吸引了不少资本下乡做粮食生意,但粮价下跌时又损失惨重。某老板于2014年在山东某地流转土地8749亩用于种植小麦、玉米两季作物,流转期限为10年,但3年过去,老板将土地退回给农民并说自己“因粮价过低赔了1600万元”。

 

最后,抱怨土地成本太高,“种粮大户的利润空间被严重挤压”,这种说法是忽略了农业长期以来赢利就十分困难的情况,或是忽视了农业市场风险很高的现实,将失败归咎于土地成本。有可能许多流转大户是从第二或第三产业转向农业的,他们在之前的行业里积累了一定的资本,也习惯于用这些行业的眼光来衡量农业,没想到农业的利润如此之低,超出了其预期,于是抱怨利润空间被土地成本挤压。事实上,农民在不交纳农业税之后就是没有土地成本地在经营农业,但是,他们都很难通过农业致富,甚至如果不外出打工,都很难解决生计问题。因此,即使土地流转成本降到零,农业仍然是很难赚到钱的行业。这个难题必须通过一系列社会系统工程才有希望解决。

 

土地流转给私人资本至今就已经出现相当多的“毁约弃耕”现象,如果再以向资本流转土地为主,长期下去对我国粮食安全埋下的隐患将不言而喻。倒不如我们“不盲目”地、有计划地、有步骤地推动土地流转向集体,为消灭集体经济空壳村、建立集体经济而打下基础。

 

2.集体经营通过“结合劳动”和“协作”提高农村生产力

 

“缺劳力”是目前农民致贫的十大原因之一。当农户是自给自足的小经济体的时候,必然会过度依赖自己及家人的劳动,一旦出现劳动力不足问题难免陷入生存困境。而当农民个体进入集体经济后,不管他家里有多少人口,都不会影响到整个经济体的运营,因为集体的劳动力可以弥补个体劳动力的不足。

 

正如现代工厂早就超越了一家一户的手工作坊,把工人集中起来劳动,才能实现社会化大生产一样,农村要提高生产力,也必然也要通过“结合劳动”或“协作”。当然,这种协作可以由资本来主导,但若是如此的话,农民只能领取没有社会福利的低廉工资,享受不了利润分红,没有发展前途,农民没有干劲。

 

如果土地流转给村集体,能从如下几方面提高生产力

 

一是土地由集体统一规划布局,打破条块分割,无论是水利设施还是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都不再会因个体利益而纠纷四起,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力;

 

二是各家各户从个体劳动中解放出来,村集体根据劳动需要合理分配劳动力和资源,解决过去因分散经营出现的“缺劳力”、“缺技术”和“缺资金”现象;

 

三是集体经营又不排斥个体的特长,农民能够根据特长和兴趣选择自己从事的工作,实现主观选择权,在集体的框架下“分散经营”,譬如塘约村就组建不同的生产队或企业,在基础工资之上领取“多劳多得”的报酬,避开了“吃大锅饭”的弊端,真正体现“双层经营”的优势;四是将土地集中起来由村民集体耕作使用,不仅能够节约生产资料而且还能创造出极大地优于个体生产力的集体生产力,这种生产力不是简单的个人劳动的集合,它能突破“干一天活拿一天工资”的雇佣劳动的界限:劳动者不仅在劳动时间内充分发挥出积极性,还会在农忙时进行义务劳动作为补充,使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

 

另一方面,“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土地,更离不开村民的劳动,与资本主导下的分配格局不同,在实行集体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完全是留在村子内部,没有被资本拿走,也没有造成村庄内的两极分化。

 

我们塘约村了解到,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比例是村民40%、集体合作社30%、村集体30%。在距离塘约村不远的、同样实行村集体经济的安顺市西秀区大坝村的分配结构是这样的:“50%分给农户,35%用于支付购买原料和人工费等开销,15%为合作社的公积金,用以发展村集体经济。部分农户负责为合作社管理金刺梨,他们除了50%的分红收益之外,还可以获得每株12元的管理费”。

 

此外,土地流转给村集体村民仍可以收取流转费用,这种分配结构与资本主导下的分配最大的不同就是无论是劳动还是土地产生的财富都被集体及内部的个体分享了。这样,“三变”改革:即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就在这两个村成为了现实,农民同时拥有劳动者和“股东”的身份,大大提高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集体经济有“造血”功能

精准扶贫除了首先要“输血”,即有国家政策扶助贫困人口,解决基本生存需要而外,接着就要“造血”,即要引导和扶持贫困户、贫困村发展产业,这样才有脱离贫困走向富裕的可能。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小农结合起来,发展集体经济,是“造血”最有效率的路径。

农村贫困的一大主因是缺资金,国家多方组织扶贫资金下乡就是要解决这个难题。在各地调研中,我们发现,国家的扶贫力度越大,但若没有能够将村民有效组织起来的基层党组织,农村就越是无力承担起这些项目及其资金,出现所谓“虚不受补”的现象。

首先,虽然许多村两委认识到只有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才能够将涣散的村民凝聚到一起,但他们却缺少承接国家扶贫投入的能力。过去,我们尚有基层农技站、农机站等作为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从宏观到微观之间进行物质和技术转化的中介力量,现在这些机构都已经式微,广大农村只能寻求集管理、技术和人才于一体的企业来作为承接的一方,希冀企业将这巨大的物质力量转化为生产力。那么,作为中介一方的企业(绝大部分是私人企业)当然要从中赚取丰厚的“佣金”。

其次,村两委一般都希望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但他们很少能意识到集体经济的关键在于土地的集体经营,因此他们通常是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中,把大量的土地流转给公司/合作社,农户的角色就是提供土地和劳动力,获取土地流转费和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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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截止2017年10月,A村已经有60%的土地流转到各种合作社,它们虽然称之为“合作社”,但并不是集体性质的,而是股份合作制性质,农民是以户为单位将土地流转给承包方,因此在合作社中,农户的经济地位仍然是相对弱势的。如在A村温室大棚项目中,农户有的提供土地进行流转,有的提供劳动力。通常是贫困户优先获得工作机会,每天的工资约为80元左右,没有工作的时候没有收入。

又如A村226户贫困户以最低438元作为入社资金全部纳入某农业生态发展专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金、劳务收入和社员分红,贫困户户均年增收2000元(也就是说这三类收入来源每月每户合计约为不到200元)。这样看来,在这些模式下,无论是劳务收入、流转费用还是“红利”都很难使贫困户稳定脱贫,更难致富。

再次,由于惧怕扶贫资金使用失败无法偿还,许多贫困户甚至不敢申请助贫贷款。但是面对优厚的扶贫资金,村里又不忍放弃,便动员贫困户申请贷款,然后将资金集中起来使用。现在各地纷纷出现了用助贫贷款投入到社会资本中寻求回报的做法,并被当作发展经济的好路子推广。

通常是以“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将农户的资金和贫困户从银行获得的助贫贷款以“入股”的形式组建合作社与公司合作。在这种模式下,农户可以在除流转费和劳务费之外获取股份“红利”。如在A村村两委的主持下,167户贫困户的“惠农脱贫贷”1670万元全部入股某公司开展花卉苗木产业,2017年分红资金合计为83.5万元,每户享受5000元分红。

我们知道自2013年以来,国内金融界出现了“钱荒”,贷款额度紧张、新增贷款难批,在这种形势下,“小额贷款”公司遍地开花,贷款利率一度攀升到了令咂舌的程度,民间高利贷暗流涌动。

扶贫贷款是政府贴息的,对于贫困户来讲是无息贷款,每笔贷款虽然对于一户来讲不算大,但是将许多贫困户的贷款集中也是一笔巨款,譬如A村这笔1670万元的贷款,它当然不能用于再贷款,但是企业能够使用这笔资金就相当于间接拿到了“贷款”,而且成本低廉,一年的利息仅为83.5万元。

相当于是国家补贴了企业,而且企业还能得到与项目相关的其它扶贫补贴。对于贫困户来说,扶贫贷款只是暂时使家里每年多了5000元收入,三年贷款时间一到,这笔收入就没有了。对于国家来说,扶贫最后“扶”的是企业,村子和村民不是受益最大者

一是167户贫困户虽“拥有”1670万扶贫贷款,但是,他们没有集体企业,即没有能使用这笔贷款的集体企业,所以,最现实的办法就是转贷给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得到的并不是“分红”,而只是这笔贷款的利息。可见有无集体企业很关键;

二是政府以贴息的方式给农民贷款,但贷款转借了公司,公司再以“分红”的形式转给农户一定的利息。到期贷款收回,农民并没增加什么资产,也就不会再分到什么。

三是公司相当于间接取得“无息贷款”,几乎是白使用,因为利息是政府补贴的。而企业的经营利润被公司几乎全部占有了,农民得到的“分红”实际只是政府的贷款贴息。

这个案例涉及了政府、银行、企业和农民等多方角色,就是缺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影,但正是由于缺少了后者,农民得到的扶助只能是“为他人做嫁衣裳”,扶贫项目与资金没有转化为“造血”功能。

同样是在贵州,与与A村资源禀赋相差无几的塘约村在土地流转给集体经营后,产生了自我“造血”的功能。塘约村在2014年以前还是省级二类贫困村,人均收入只有全省农村平均水平的70%,30%以上耕地撂荒,人人争当低保户、户户争要救济粮。2014年夏,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把塘约村冲成了赤贫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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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约村的党支部书记左文学在学习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后,了解到农民土地可以流转给私人也可以流转给村集体。在他的带领下,村里成立了土地流转中心,村干部一家一户做工作,说服大家把承包地重新集中到村集体,形成了“村社一体、合股联营”的格局。
在充分利用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的基础上,塘约村发挥主观能动性,组织村民成立农业生产队、运输公司、建筑公司、劳务输出公司等经营实体,从2014年到2016年,不到两年时间,塘约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从不足4000元跃升的10030元,村集体经济从不足4万元增加到202万元,从省级二类贫困村转变为“小康示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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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约村崛起的关键就是集体经济组织使其可以成为承接扶贫项目和资金的主体,不再把利润交给外来户,集体有了积累就可以走上三产融合、多种经营的道路。

 

令人惊讶的是,贵州这个省不止塘约一个村通过发展集体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距离塘约村不远的大坝村也是通过走集体经济道路实现了从省级二类贫困村到省级小康示范村的转变,大坝村比塘约村早两年走集体经济道路,从2012年到2017年,五年间大坝村村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就达到了12000元,村集体经济收入达4000万元,成为“黔中华西村”。

 

同样接收国家的扶贫项目和资金,在有效组织起集体经济的塘约村,政府的扶贫项目和资金是“锦上添花”,能起到极大的“造血”作用,而A村至今还是依赖外来力量的帮扶,是“被扶贫”的对象,村民及村集体的经济状况没有本质改变,一旦外来支援减少或消失,则极易返贫。

 

塘约村则成功地完成了外来资源向内生动力的转变,从“被扶贫”的客体成为扶贫主体——自己能够生产和创造财富,“造血”功能趋于完善,走上可持续发展的康庄大道。两相对比使得人不得不信服,只有有信念、敢担当的农村党委基层组织带领村民走集体经济道路,才能从内而外焕发内生动力,才能从不可能中创造出奇迹来。
 
(三)集体经济助力农村社会治理

目前,中国农村的社会治理出现了很多问题,譬如养老无着、人情负担重和留守儿童等等严峻问题。千百年来,中国农民一直秉持“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时代变迁的背景下,由于传统家庭的解体,很多农村老年人在失去了劳动能力之后,儿孙不赡养或敷衍赡养,老年人不仅经济困顿,而且缺少亲情慰藉,“养儿难防老”下的失落使他们萌发了轻生的观念,这使中国农村老年人的自杀率逐渐升高,这一现象甚至受到了国外媒体的关注,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深入研究。有研究表明,农村老人自杀最主要的原因是生存困难,其次是摆脱疾病的痛苦,两者合计占直接死因的60%,之后是情感问题。

“礼尚往来”成为农民负债的原因之一。这些年来,农村请客送礼之风愈演愈烈,从传统的婚丧嫁娶到“升学宴”、“乔迁宴”发展到“母猪下崽”、“又建一层楼”等等匪夷所思的理由,请客名目繁多,你来我往,生怕自己吃亏收不回礼金。

塘约村村委会曾经估算,在他们这个人口3000出头的村,2014年一年送礼请客的各项消费竟可高达5~8千万元!大量的财富被浪费到酒席上。一些拿低保的贫困户,一年竟然要举债送掉超过1万4千元礼金!农村极其有限的物质财富被用于办酒席这种非生产性支出,这样还能有什么资金启动生产呢?农业收入低,但人情支出高,青壮年必须外出打工,空巢老人无人赡养,儿童无人教养,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

塘约村集体经济建立起来后,90%以上外出打工的人都回到村里,村里根据他们的特长组建农业、运输、建设等各个专业工作队,这样村民可以就近就业按月领工资,成为“新农人”,也解决了困扰村里多年的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问题,为乡村治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集体经济有了基础,村委会有了威信,组织村民自治就有了基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了“红九条”,意思是有九种行径都是不能踩的红线,包括“不孝顺父母,不奉养父母”、“不管教未成年子女”、“不得参与除婚丧嫁娶外任何酒席的请客和送礼”等等,踩了红线就要进入为期三个月的“黑名单”,在此期间内,“该户不享受国家任何优惠政策,村支两委也不为该户村民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直至考察合格,取消“黑名单”管理为止。

塘约不准铺张浪费,但村民的红白喜事也得办,村里专门成立了红白理事会,以成本价为村民服务,村民从此不再为人情负债了。塘约村的面貌焕然一新,正如我们在塘约村“参观簿”上看到一位陕西参观者写下的一句话:“集体经济荡涤民风,美丽乡村,三产结合,农旅发展,持续推进,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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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万峰林街道办纳录村。这个村人均仅0.57亩地,在2008年前,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仅2100元。2008年,新一届村“两委”班子上任后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并抓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机会,由纳录村村委会将村民的承包土地集中流转过来统一经营,使村庄的面貌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据村委会介绍,2019年纳录村人均纯收入已突破2万元。2018年8月,课题组在纳录村看到,这个村除免费为全村328余名60岁以上老年人每天提供两顿正餐外,还建立了日间照料中心“幸福院”让老年人在里面洗澡、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不仅解决了农村老年人养老难的问题,还解决了老年人晚年孤寂的心理问题,让年轻人放心工作。

据村委支书罗洪兴介绍,老人就餐费用和“幸福院”的经费一年就要100多万,这些钱不是慈善家捐助的,而是纳录村集体经济的投入。从实践来看,塘约村和纳录村已经初步达到了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

目前,呼吁应该给辛苦了一辈子的农民发“退休金”的声音不少,譬如全国政协委员张亚忠在2018年3月两会期间提出,农民作为第一产业的从事者,应当与其他行业一样有退休或转业,应给其发放退休转业补贴。补贴的来源是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各承担50%、25%、25%。这样的想法十分可贵,但在现实中执行难度很大,在国家财政压力巨大,地方债普遍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要实现这种美好的愿景可能还需待以时日。

但有一种情况能够尽快地实现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如果我们每个村都能有集体经济,即便不是特别富裕,就像纳录村那样只是提供老年人的一天的正餐和简单照料,那么,我们的各级政府还要承担这么多的财政支出吗?因此,由村集体来承担村民养老的主要责任是最现实的,还减少了国家补贴的重重审批、发放、监督等成本,利国利民。此外,有村集体作为村民的养老的坚实后盾,年轻的村民会觉得老有所养,会更加积极地投入到村庄的建设和发展中来。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只要人们齐心协力地去做一件事,就有了成功的希望。这也就是乡村振兴战略实现的人心保障!
 

三、因地制宜发展集体经济应遵循的几个原则及政策建议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之时应明确以下三个原则。

 

(一)土地流转应该主要服务于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体制

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体制,是指农民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通过合作制(村级)和公司制(乡镇级)的组织形式重新组织起来,在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进行乡镇统筹和规划布局,以农民为主体建设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同时完成产业结构升级和社会结构转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它的特点是以家庭经营为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家庭经营的劣势越发明显:农户苦干一年也难以达到城市的人均收入水平,也使我国农产品生产成本难敌进口农产品。学术界都认识到要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就必须将一家一户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由粗放的个体经营转向集约经营。

以上就是土地流转的背景,它的初衷是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开展集约化经营,解决生产效率不高,社会化程度低,抗市场风险弱等问题。为了解决土地流转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之间的重叠问题,国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就是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改革。

从实践来看,将土地流转给村集体经营的是少数,但就是这些少数中成功的例子不少,譬如贵州的塘约村和大坝村等,它们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新型集体经济体制,其共同的特点就是以集体经营为主,打破一家一户的生产桎梏,实现一定范围内的生产规模和生产效率最大化。

(二)合作社最重要的原则是坚持农民利益最大化

目前流行的合作社模式,多是以私人资本为主,或是租用农民土地并雇佣农民打工,或是销售农资等等,这种“合作社”只要求有符合相关标准的五个人成立即可,但都挂“合作社”的牌子申请补贴。我们看到,这种“合作社”中也有会吸收贫困户参与,但贫困户因为出资少而只能领取极少的分红,脱贫致富无望。

譬如,我们在某村合作社的入股及分红名单上看到,2018年,该合作社中出资最高的人有五位,每人提供原始股金8万元,合作社中的贫困户利用扶贫资金、特惠贷等出资1万到1000元不等,年终分红时,出资最高者的分红近两万元,而贫困户的分红从1000到100元不等。这是用市场的法则来搞“合作社”,体现的是资本回报,这种模式只是帮助少数人占用更多资金,推动小部分人致富,无法促进整个乡村的发展。

我们认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性质的合作社,要从三方面体现集体合作的性质,一是合作社的股权上虽然有差别,但应严格限制少数人持大股或控股权;二是分配上要体现按劳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三是合作社为确保民主,决策权应为一人一票,而不是一股一票。

(三)扶贫项目的论证评估应遵循是否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原则

在调研中常有干部说:“无论如何都要把老板们留下来,老板留下了,产业就有了,产业有了,还怕群众脱不了贫?”在这里有了老板就等于有了产业、等于解决了农村的发展问题,这样的逻辑难以自洽,但它之所以存在是有其现实基础的,那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空壳”状态

在此背景下,利用社会资本就成了最为便利的选择。不难发现,目前扶贫项目与资金的流向主要是倾向于社会资本。我们知道,现在私人资本下乡除极个别大企业涉及到其特殊的战略布局思考外(如万科、阿里巴巴),绝大部分参与扶贫项目的企业都是以谋利为主要目的的。

“精准扶贫”项目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特色产业、生态移民、精准扶贫示范村建设等等。在目前经济环境低迷的情况下,这些项目及其资金可谓巨大,是市场上一块香饽饽,据笔者所知,仅修建乡镇公路这一项就造就了许多千万富翁,百万富翁更是不在少数。

一方面,资本在下乡,另一方面,各乡镇也和城市一样加入了抢夺社会资本的大军,各种针对社会资本的优惠层出不穷,但同质化的农村之间的竞争优势是什么呢?在目前情况下,就看谁能给社会资本提供更多的项目和资金,通行的做法是申请一个项目,譬如某某村打造“花海”田园综合体,是村里将土地流转给公司,然后将贫困户的无息贷款“入股”并配套相应的扶贫项目资金,这样一家公司就能在极少的投入下运作起项目来,贫困户从中只是得到一点劳动收入和微薄的红利。

这种资本下乡的方式不能说完全没有意义,但对于扶贫项目和资金来讲,是最低效的。很多项目在同质化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通常就是投入就亏损,扶贫资金打水漂。社会资本拍拍屁股走人,留下的烂摊子要给政府来背

农村集体经济的建立是需要第一桶金的,这第一桶金往往是村两委作了相当的牺牲得来的。比如贵州“华西村”——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大坝村的村支书陈大兴22年来多次以个人名义为村民和村集体贷款,贷款总额达2000万余元。同时,他个人还为村民贷款担保乃至贴息,至今他还有30余万元的外债没有还清。同样的案例还有塘约村,该村集体合作社成立以后,由于银行不能给合作社贷款,11个村干部带头向银行贷款,一共筹了103万元。

那为什么我们的扶贫项目及资金不能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来办呢?如果没有这样的组织,我们的扶贫干部是不是首先应该去协助成立呢?即便农民文化素质偏低,没有相应的技术,那我们完全可以把技术部分外包出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资金等核心要素,将扶贫红利留在村里、留在村集体、留给农民。

 

因此,我们扶贫项目调研和论证评估的第一原则应该是以是否有利于村集体的成立、发展和壮大,每一个项目都要首先看村集体能不能办,不能办的如何帮助办,而不是把赚钱的事情都推出去,让乡亲们挣点小钱、辛苦钱,这样就背离了我们扶贫的初衷和共同富裕的目标。

 

我们建议,一是从政策设计到政策实施,扶贫政策、扶贫资金和项目都要尽可能地支持集体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不要再以种种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去农村“扶贫”,而是应该将村集体落实为扶贫的主体责任人。

二是要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扶贫干部的主要职责应该是发现、培养和栽培农村基层党组织成员,从返乡农民中挑选政治觉悟高、综合素质能力高的人作为培养对象,力求实现农村党组织有能力、有魄力、有体力带领村民共建集体经济。

三是在土地集体经营中可以借助社会资本的力量。我们说土地最好流转给集体并不代表不可以在土地集体经营的过程中利用社会资本的力量,因为农村严重缺少资金,因此在土地集体经营的前提下,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如集体经营一块果园,可以将果品深加工或销售交予社会资本等等,在实践中学会与社会资本合作共赢,而不是连同土地一块把自己的资源都交给社会资本,村民只能获得一点点劳动收入和微薄的土地流转费用。

精准扶贫的重点在西部,只有西部地区的人民“不掉队”,我们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乡村振兴;通过集体经济,启发和发动广大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自觉性,必将能走出一条更为宽阔的共同富裕之路,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普遍富裕和广大农村居民小康生活的基础上我们就一定能实现“两个一百年”的伟大目标。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马研院国外部副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刊于《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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