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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恩富 张杨:论新时代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
点击:  作者:​程恩富 张杨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19-09-16 1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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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
——以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为指引

【摘 要】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的方法论、列宁和毛泽东的合作化思想、邓小平的“第二次飞跃”论、习近平关于壮大集体经济的论述,都为新时代发展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理论指导。这些理论的有机结合和实际运用,可以在实践中防止瓦解集体经济的私有化倾向,确保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始终保持在社会主义轨道上。主要阐述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是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方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基石,坚持自愿互利、注重示范效应是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原则,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关键。

引 言

 
习近平曾明确强调:“我们的改革开放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1](P.14)新时代农村深化改革也有它的方向、立场和原则,而方向、立场和原则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农村深化改革发展大的方向应该是邓小平所指明的实现农业集体化和集约化的“第二次飞跃”而不是以私人家庭农场为主的改革方向,基本立场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基本原则需要在大方向和基本立场之上去不断地总结与探索。2018年,我国农村改革第一村、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通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实现了人人分红的集体制度供给,小岗村从率先实行“大包干”又开始转变为尝试“第二次飞跃”。可以说,新时代分与统的结合是我国农村政策的基石。其中,新时代赋予了合作经济更加重要的过渡性意义,农业农村改革的“第二次飞跃”也离不开合作经济的大力发展。而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对于新时代大力发展合作经济仍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新时代大力发展合作经济、壮大集体经济,也符合我国宪法和中央文件的要求。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一章第八条指出:“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P.8)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第一章第八条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体集体所有制经济。”[3](P.46)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第一章第八条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体集体所有制经济。” [4](P.52)此后的2014年和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都继续沿用了1999年的表述。宪法修改后去除了农村人民公社及“纯而又纯”的生产领域合作社等指令性集体经济的弊端,把农民以各种形式自愿联合的合作经济作为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

近年中央文件逐渐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把合作经济作为集体产权改革的重要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5](P.24)2013年,农业部联合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提出切实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由此,在全国开展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工作,截止2013年年底,我国村组两级集体资产量化总额达4362.2亿元,设立个人股东4202.1万个[6](P.114)。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又进一步提出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体要求“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并要求“对经营型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7](P.285)。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收益,壮大集体经济。”[8](P.32)解读这句话的关键在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提高农民财产收益的落脚点应是壮大集体经济。
 

一、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是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方向

 
恩格斯高度重视农民的历史性作用,指明在历史上世界多数区域“农民到处都是人口、生产和政治力量的非常重要的因素”[9](P.509)。恩格斯也深刻地认识到从19世纪40年代开始,“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发展,割断了农业小生产的命脉;这种小生产正在无法挽救地灭亡和衰落”[10](P.510)。恩格斯充分认识到农民公社对于提高农业合作经营水平以及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积极意义。恩格斯认为法国的小农虽然摆脱了封建的徭役和赋税,但更为悲哀的是他们失去了马尔克公地的使用权以及马尔克公社的保护,以致小农越来越难于占有劳动资料,甚至“现代的小农不购买饲料就不能养耕畜”[11](P.512)。但合作社不仅可以为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提供“一定数量的农具、收成、种子、肥料、耕畜”等生产资料,而且可以帮助小农户提高其农业生产率和科学技术水平如“建立农业试验站”,还可以增强劳动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如“提供免费的农业进修教育”[12](P.514)。恩格斯所主张建立的农业合作社是一个逐渐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也是一个从简单的农户联合向全国大生产合作的过程,以便真正消除剥削,消除城乡两极分化,实现与社会大生产相匹配的大农业的发展。

恩格斯所反复强调的应“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中的“逐渐转变”,在农村社会主义合作化实践中出现了一定的偏差[13](P.525)。列宁在《论合作社》一文中指出彻底改造小农的局限性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通过新经济政策使全体居民人人参加合作社,这就需要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度过这个年代也需要一二十年”[14](P.770)。斯大林在1930年联共(布)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作政治报告时也指明:“农民向集体化方面的转变不是一下子开始的。这个转变也不能一下子开始……要达到这个转变,至少还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就是要使农民群众自己相信党所宣布的口号是正确的,并且当作自己的口号来接受它。所以,这个转变是逐渐准备起来的。”[15](P.246)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在谈及新中国成立后农村政策问题时,曾指出:“农业合作化,一两年一个高潮,一种组织形式还没有来得及巩固,很快又变了。从初级合作社到普遍办高级社就是如此。如果稳步前进,巩固一段时间再发展,就可能搞得更好一些。一九五八年大跃进时,高级社还不巩固,又普遍搞人民公社,结果六十年代初期不得不退回去,退到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6](P.424)

此外,恩格斯不仅认为办农业合作社需要一个逐渐转变的过程,而且还强调社会主义农业需要向合作化、集体化转变。这与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关于发展集体经济所提出的“第二次飞跃”相契合。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包产到户在我国农村的土地上如火如荼的展开之时,邓小平就曾明确指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17](P.315)在邓小平的战略思想中,“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与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18](P.355)

邓小平“第二次飞跃”论是恩格斯在《法德农民战争》中所指明的“逐渐转变”的继承与发展,是从量变、部分质变到质变的伟大飞跃,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也体现出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生产关系的形式、生产关系又要不断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唯物史观原理。我国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其重要原因在于坚持了唯物史观和农业合作化思想,使得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成为农业改革的大方向、大思路、大战略。“第二次飞跃”论超越前人的关键还在于,它指明了实现从量变到质变、从“很长的过程”到实现“第二次飞跃”的四个重要条件即四个具体方法论指导。结合恩格斯的方法论要求,“第二次飞跃”论的四个时代条件可以分别理解为:机械化水平提高即生产力水平达到一定水平;管理水平提高,关键是党的领导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更多专业合作社等更高形式的形成;集体经济收入比重愈发占主导地位。邓小平事实上诠释了恩格斯所提出的“逐渐转变”的内涵即“这种转变不是自上而下的,不是行政命令的,而是生产发展本身必然提出的要求” [19](P.316)

近年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立了我国今后长期要坚持的经济发展总基调即稳中有进。习近平关于壮大集体经济的论述中同样蕴含着稳中有进的总基调。他在1992年就曾指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需要一个过程,不可操之过急。”[20](P.183)2018年“两会”期间,他指出:“乡村振兴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时间服从质量,稳扎稳打,久久为功,防止一味追求快,搞成新的‘大跃进’。”[21] 可见,新时代壮大集体经济也应继续沿着恩格斯的“逐渐转变”的方法论、列宁和毛泽东的合作化思想、邓小平的“第二次飞跃”论和习近平关于壮大集体经济的论述等总基调展开,走以共富共享共福为目标、以合作化为先导、以集体化为方向的新型农业现代化集约道路。
 

二、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基石

 
恩格斯认为,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合作社,其最大意义在于帮助农民摆脱失去土地的悲惨境地。恩格斯指出法国社会党纲领绪论中关于“鉴于按照党的总纲的本文,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时才能自由”等表述含糊其辞(因为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体生产者受限于多种因素而并非充分自由),强调“社会主义总的纲领的基本原则”的核心要旨应该是“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22](P.514-517)。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所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最根本的是土地。农民要想实现自我超越成为土地的主人,唯一的途径是恩格斯所指出的,需要“以公有的或者说社会所有的形式——占有大地产”,以此才能够避免“国库、高利贷者、新生的大地主”的“三位一体的侵害”[23](P.515-518),“社会主义的任务并不是要把所有权和劳动分离开来。”[24](P.517)由此,恩格斯得出结论说,无论在工业领域还是在农业领域“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应当争取的唯一的主要目标”[25](P.516)

新中国成立后,在毛泽东农业合作化和共同富裕的思想指导下,我国以乡村社区为载体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得以建立。它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对土地私有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成果,奠定了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是农村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在帝国主义封锁、中苏关系恶化、自然灾害侵袭、人口增长过快、对外援助较多等客观条件下,毛泽东农业合作化思想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体现出重要的历史意义。这一时期“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等农村经济发展方针的实践,也说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只搞单一经济、单一公有制,也应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全面发展,并确保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联合并存,充分体现出农业经济体制的灵活性与经济政策的完善性。

改革开放以后,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成为了中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形式。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6](P.52),其重大意义在于首次把“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写入宪法,完整规定了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我国农村统分结合的基本经营制度,体现了恩格斯关于“土地公有或社会所有”的原则性要求,有利于改变小农无法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需要的现状,充分确保农民集体是土地的所有者。

但是,从40年多来的农村改革实践来看,“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出现了严重的重“分”轻“统”问题。习近平1990年在福建闽东地区任职时早就基于农村改革的十年经验旗帜鲜明地指出农村的现状是“从原有的‘大一统’变成了‘分光吃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27](P.183)。习近平治国理政以来再次强调:“‘分’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但‘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28] 2013年,习近平提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三方面的要求,其中第一位是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习近平指出:“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29] (P.173)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业用地数量和质量问题一直是阻碍农业现代化的主要问题之一。习近平准确地认清了问题所在,他指出:“现在的问题是,在一些地方工业化、城镇化压倒了农业现代化,打败了农业现代化。”[30](P.165)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工作中,习近平也强调:“在这个过程中,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到少数人手里,防止土地用途发生根本性变化,造成农村贫富差距过大。”[31](P.64)习近平关于推进集体经济的统分结合的思路,充分表明了只有在坚持“统”的条件下,“分”才能更好地放活经济、才能更好地发挥“分”的职能,并以此来巩固与促进“统”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地位。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早已指明:“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32](P.571)这也启示我们,在土地“三权分置”和土地流转中,只有把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作为基础、把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共同体、把承包权和经营权作为放活经济形式的手段,才可以防范土地流转后出现的普遍私有化风险,才能够避免出现恩格斯所指出的遭受“三位一体的侵害”。此外,在“三权分置”的基础上发展股份合作制的集体层经营,也有利于“重构农业用地结构体系,不仅要推进征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三块地’联动改革,即:缩小征地范围及数量的同时有序引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入市;而且‘三块地’改革也必须与‘一块地’(农用地)改革同步联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传统小农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农业发展所需的各类土地零星分割的空间格局,进而推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33]

组织联合起来的集体层经营是坚持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关键,在抵御外部风险方面与家庭层经营相比具有诸多优势。作为土地集体所有者,便于对关系村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统一决策,便于对土地的发包和承包进行统一的规划,便于与政府、家庭承包主体、企业等层面进行沟通和协调,便于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以及与市场经济、规模经营、现代农业实现有机衔接。例如,创造“中国市场第一村”奇迹的上海九星村村支书吴恩福认为,九星村实现“村强民富”的根本原因在于“四个坚持”,即“坚持村级集体经济不散伙、坚持农村土地集体使用不动摇、坚持农民是新农村建设主体地位不含糊、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不变向”,这成为“九星奇迹”经久不衰的“法宝”[34](P.242)
 

三、坚持自愿互利、注重示范效应是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原则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在论及无产阶级党政在掌握国家权力后如何对待小农的问题上给予了新时代科学的方法论指导。恩格斯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用强制的办法,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当然,到那时候,我们将有够多的办法,使小农懂得他们本来现在就应该明了的好处。”[35](P.524)可见,随着生产资料社会化程度的加深,对于农民的联合决不是采取强制的办法去剥夺,而是采取积极引导和自愿合作的基本原则。恩格斯说:“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36](P.524)从中,可以得出社会主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的两个原则即坚持自愿互利和注重示范效应。其中,党的引导是核心,自愿互利是基础,示范效应是关键,三者有效结合可以形成农村改革发展的社会生态系统。

这两个原则也是区分指令性集体经济和新型集体经济的重要标准。有些舆论把新型集体经济等同于指令性集体经济,对新时代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榜样村抱有误解、甚至是曲解。在农村实践中,集体统一经营层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对合作经济是新型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的方法论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而从习近平关于发展集体经济的论述中可以明确得出,新时代壮大集体经济绝不是走指令性集体经济的道路,而是以共同富裕为目标,走更高质量、更有效益、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且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型集体化、合作化、集约化发展道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自愿联合、管理民主、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等特点。

习近平在2018年“两会”期间也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其成为提供农业产后服务、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重要桥梁。”[37]

第一个原则是坚持自愿互利。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阐述农村经济的发展道路,就是从小农经济过渡到合作经济。恩格斯说:“如果他们下了决心,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38](P.526)在对待小农的问题上,恩格斯的观点很明确,既要让小农顺应历史和时代的发展潮流走上合作经济的道路,又不可违背小农的意愿去强制联合。恩格斯还分析了小农所具有的劳动者和私有者的二重属性。小农作为劳动者不能够对其进行强制剥夺或合作,而作为私有者如何才能够使其接受社会主义,唯一合理的方法就是让小农自身感受到社会主义合作社的优越性。

这种自愿原则需要找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统一之处,也就是列宁在《论合作社》中所说的“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合适程度,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碰到的绊脚石” [39](P.768)。列宁的合作化计划就是对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在实践层面上的探索,为社会主义合作化和集体化进一步奠定了理论基础。列宁指出,合作社发展计划“是农村中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加引号的大计划,这个计划包括农业合作社的一切形式,从低级形式(供销合作社)到高级形式(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40](P.396-397)。列宁创造性地发展了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中关于国家、工人和农民在经济上相结合的理论。列宁指明:“掌握国家政权的工人阶级,只有在事实上向农民表明了公共的、集体的、共耕的、劳动组合的耕作的优越性,只有用共耕的、劳动组合的经济帮助了农民,才能真正向农民证明自己正确,才能真正可靠地把千百万农民群众吸引到自己方面来。”[41](P.390)实践表明,在某些村庄农民实在选不出能力较强的好干部时,强制联合的直接后果往往产生“去小农化”、“被合作化、集体化”的状况,反而会影响生产力的发展,使该村庄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干部管理素质不相适应和匹配。须知在当代,从微观基层单位一直到宏观调控部门的各级干部的管理意愿和能力,是特定生产关系是否适合或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中间环节。

邓小平在总结苏联几十年社会主义实践经验时指出:“可能列宁的思路比较好,搞了个新经济政策。”[42](P.139)(当然,新经济政策只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性政策)邓小平在对于农民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问题上,特别强调要尊重生产力、尊重农民的意愿,强调把党的政策同群众的意愿结合起来。1992年邓小平在审阅党的十四大报告稿时指出:“在一定条件下,走集体化集约化的道路是必要的”,但“不要勉强,不要一股风。如果农民现在还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就不要着急。条件成熟了,农民自愿,也不要去阻碍”。[43](P.323)

新时代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壮大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绝不是要迅速瓦解小农或家庭经营,而是要基于我国的国情,更加有效地促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集体经营与现代化大农业的有机结合,特别是要建立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合作所有制经济,壮大集体所有制经济,努力符合国家经济运行及其调节规律和市场经济运行及其调节规律,逐渐实现农村的共同富强。习近平在2013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明确指出:“农村合作社就是新时期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今后要着力解决农业比较效益低的问题,真正使务农不完全依靠国家补贴也能致富。”[44] 这实际上是把合作经济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过渡形式,并把大力发展合作经济作为新时代解决统分结合问题的先声。新时代建立在农民自愿互利基础上的合作经济具有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优势,也承担着发展生产、吸收就业、衔接市场、提高收入水平、实现共同富裕等多重任务。当然,合作经济优势的发挥也离不开政府在政策、资金、技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与引导。

2018年,小岗村实现了村集体资产收益的首次分红。率先实行“大包干”闻名的小岗村从2016年开始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试点,也逐步厘清村集体资产,创设集体经济运营平台,构建集体经济和村民利益联结机制,并确定股权比例,探索出新时代走新型合作经济的路子。2018年小岗村合作社获得分红156.8万元,提取部分收益作为公益和发展公积金后,村民每人分红350元[45]

第二个原则是注重示范效应。恩格斯认为,农业合作社的范例能更好地让农民相信大规模农业合作与组织经营所具有的优越性。列宁也曾经说过:“要把公社办成模范社,使附近农民自己愿意来加入公社,要善于做出实际榜样给他们看。”[46](P.364)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总体最优方向是适应社会主义集约化规律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次优为合作所有制经济或股份合作所有制经济,而现阶段发展合作所有制经济或股份合作所有制经济是向集体所有制经济过渡的一种选择。《农办议[2018]49号》文件指出:“截至2018年6月末,我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10.2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突破1亿,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8.3%。农民合作社已经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在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47] 据该文件统计,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超过60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约10%的国家示范社位于297个国家级贫困县中,带动成员22.8万户,户均收入比非成员农户高出20%。但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还存在着规模小、数量少、资金匮乏、人才不足、利润不多,以及挂名为合作社而实际是私营企业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若长期得不到很好地重视和解决,势必影响广泛推进示范社的普及,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开展国家示范社评定和动态监测工作,大力促进合作社规范化、高效化建设。

新时代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榜样村很好地为发展合作经济提供了案例。例如,上海九星村抢抓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机遇,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走上了“以市兴村、强村富民”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九星村在村支书吴恩福的带领下,根据中央要求顺利完成了农龄核算和集体资产评估等改制的重点和难点工作,随后通过“两步走”完成了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两步走”指2005年采用“现金清退、现金认购”的方法,对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中的20%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而后2009年完成对村全部集体资产的明晰。九星村的集体资产不是全部折股量化,量化的范围紧紧限定在经营性资产,对于占村集体经济组织40%份额的公益性资产并不进行量化,而是用于服务集体经济和村民福利保障。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有利于增强村集体的治理、协调、服务能力,有利于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发展与壮大。经过20多年的发展,村集体资产已经达到30多亿元。2014年九星村以曾经的生产队为基础,成立了28个有限公司,每50户组成一个公司,每个村民出资1万到2万元,每户不允许超过10万元。九星村的股份合作制改革,积极体现了股份合作制的主要特点,即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且入股和分配的倍数差别相对不大。2016年2月,上海市政府正式批准九星控规调整方案,对九星市场进行了改造升级,向着高层次、集约化、现代化、专业化、精品化的综合性贸易平台转型迈进[48](P.241)

此外,2018年上海市奉贤区试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按照以依法有序、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民主管理的原则,采用两种合作经济的模式,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第一种模式,是村级入股外租和自营模式,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由村经济合作社牵头,并以村为单位组建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对外租赁或发包,取得的收益按农户土地入股份额进行分配。第二种模式,是由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折股后,参与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实行保底分红、二次分配。[49] 其中第二种模式更具有普遍意义。
 

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关键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明了无产阶级政党对于加强农村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在恩格斯看来,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直接关乎无产阶级政党是否能够夺取政权、夺取政权后能否巩固政权、实现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恩格斯认为19世纪90年代与1848年二月革命时期相比,“强大的社会主义工人政党已经成长起来了”,而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的“预感和憧憬已经明朗化”,其纲领可以扩展、深化来满足一切科学的要求。他把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的首要条件,概括为“应当首先从城市走向农村,应当成为农村中的一股力量”[50](P.510)。党在农村革命中要做到的是维护小农的利益而不是加速瓦解小块土地所有制,是通过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让资本侵犯农民的土地。恩格斯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认知方法,即无产阶级政党超越所有其他政党的关键,在于可以充分“认识经济原因和政治后果的联系”[51](P.510)。因此,经济与政治交互作用的辩证思维方式,也应成为我们共产党人解决包括“三农”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提出乡村要有“五个振兴”,分别是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其中,组织振兴关乎乡村治理是否有效,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一环。特别是针对现在乡村集体观念日益淡薄、农村基层组织涣散、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等问题,习近平明确要求:“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52] 习近平把山东代村的经验作为组织振兴的典型向全国宣传与推广。2017年,代村村集体收入1.1亿元,村民人均纯收入6.5万元,村集体资产增长到12亿元。代村从一个贫困、涣散、村集体负债400万元的“上访村”发展成为集体经济强大的村民共同富裕村,靠的就是王传喜这样一个优秀的农村基层党支部书记和该村坚强的党组织。习近平强调:“我们就是要打造千千万万个坚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培养千千万万名优秀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53]

由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所编著的《田野的希望——榜样名村成功之路》一书,列举了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中国49个的榜样名村。虽然改革开放以“大包干”作为先声,但该书所列举的名村都是坚持了集体化和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大地上农村集体经济所展示出的组织性和共富共享共福。分析这些集体经济名村,就会概括出一个显著的共性,即都有一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坚强党组织。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精神可以说只有在这样坚强的战斗堡垒中才能够得以体现。新时代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一个紧密团结的集体,廉洁奉公的集体,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集体,具有高远眼光、务实作风、创新精神的集体,在广大群众中具有极强凝聚力和号召力的集体”[54](P.4)。而在这样共富共享共福的集体中,又必然有一个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高、组织领导能力强、受民村拥护的好支书。49个榜样名村的49位村党支部书记,都是集体经济的领军人,通过发展集体化和合作化的多种经营,不同程度地实现了邓小平多次强调的社会主义农村和农业的“第二次飞跃”,较好地处理了村经济的“统”与“分”的辩证关系。带领江西进顺村率先引进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使之成为江西第一个亿元村的村支书罗玉英总结说:“发挥党员的带头作用,就是要做到党员‘形象高于群众,贡献多于群众,做事好于群众,技能优于群众’。一个党支部就是一面旗子,必须高高举起,怎么做?必须有一个约束机制,摸得着,看得见。”[55](P.236)这些都充分说明,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首要条件和关键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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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参见张杨、程恩富《壮大集体经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原则与路径——从邓小平“第二次飞跃”论到习近平“统”的思想》载于《现代哲学》2018年第1期。
②参见朱有志:《中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77页。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河北金融学院;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网络首发,原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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