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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义媛 严海蓉 陈航英:警惕我国种业市场经被外资巨头瓜分
点击:  作者:陈义媛 严海蓉 陈航英    来源:《热风学术网刊》  发布时间:2018-07-10 08: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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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今天我们推出的文章,以玉米种子调查为切入点,深刻揭示了种子商品化、市场化以来,中国种业逐渐丢失了对种子市场份额与研发权的控制,同时也失去了种子定价权。已经占领市场高地的外资研发品种连年涨价,直接导致粮食生产成本飙升。在商业品种的冲击下,农民留种率也不断下降,玉米留种率甚至不足1%。本文揭示的,是尚且处于严格限定中方控股的情况下,中国种业积累的重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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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导言

 

  “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当前中国农业的变革正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随着农资和农业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体现在农户与种子的关系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目前中国种业本身正在经受新一轮的市场整合,包括中外种业巨头的强强联合、种业公司之间的收购和兼并。农业的市场化、种子的商品化对于农户是否留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已有关于种业的研究主要关注中国种业市场的发展以及外资在其中的作用。比如,研究发现,外资企业已占领中国蔬菜、花卉种子市场的半壁江山。外资种业公司最早进军的是中国的蔬菜和花卉种子市场。国外公司或采取合资的方式进入中国,或采取设立办事处或实验站的方式研究中国种子市场,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外资种业公司已控制了我国高端蔬菜种子50%以上的市场份额,几乎涉及到所有蔬菜作物及国内主要规模化蔬菜生产基地,且这些企业往往掌握着种子生产的核心技术和专利(赵刚、林源园,2009;邵长勇、唐欣等,2010)。还有研究进一步指出,几大跨国种业巨头控制了世界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这些种子通常与特定的化肥、农药搭配销售,使得不少发展中国家的农业逐渐形成了对这些公司的强烈依赖(尹成杰,2009)。这种竞争给本土的种业公司带来压力。本土种业开始谋求和外资的联合或者成为其代理。

 

  相比较而言,中国种业则面临困境。从世界市场的占有额来看,世界前10强的种业企业在全球种子贸易额中所占比例超过三分之一,而我国前10强种业企业同期只占世界种子市场销售额的不到1%(赵刚、林源园,2009)。跨国种业公司通常会认真研究本土的种业市场、销售网络、选择适宜的本地合作伙伴,形成整条商业价值链上的各个环节;因此,中国种子企业面临的不只是单个的跨国种业公司,而是一个庞大的国际化产业链条(佟屏亚,2003)。对于中国种业的问题,有研究指出,政府研究机构主导的以商业化为目的的育种方式、种子企业准入门槛过低、种子监管体系缺失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是我国种子产业目前存在问题的根源(黄季焜、徐志刚等,2010)

 

  上述研究对我们理解中国目前的种业市场状况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已有研究对中国种业的发展分析多集中在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方面,对于主粮的种子市场状况分析并不太多;此外,对中国种业的关注还有以下问题值得探究:在种业市场化背景下,自留种的农户还有多少?国内的种子市场是否存在品牌垄断的趋势?农户对所购买的种子及种子的未来如何看待?种子作为农业的根本,政府在种子管理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带着这些问题,本研究将以中国第一大粮食作物品种——玉米种植为切入点,通过对农户、地方政府与玉米种子市场的关系分析,反应玉米种业状况以及政府监管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我们采取便利抽样的方式,在吉林、河北、甘肃、贵州、广西等5个玉米主产省区分别抽取了一个县,并在5个县城中分别抽取了一个乡镇,平均每个乡镇完成至少50份农户调查问卷,集中在邻近的两到三个村庄完成。农户访谈采取半结构式问卷进行,共收回258份问卷,其中,广西50份,吉林50份,甘肃57份,河北50份,贵州51份。此外,我们也在黑龙江、广东、安徽、云南、河北省各选了一个县市的种子站进行访谈。根据实地调查的结果,本文将从以下方面揭示中国的种业状况,第二部分主要展现从五省调查点收回的问卷结果,重点呈现玉米种子品牌分布与垄断情况,以及农户对所购买种子的态度;第三部分则主要通过与地方政府种子管理部门的访谈材料,分析政府在种子管理方面的角色转变过程,以及目前遭遇的困境。第四部分以政策倡导作为本文的结语。

 

  二、农户、市场与种子

 

  从我们的调查结果来看,玉米种植户完全依靠自己留种的比例极低,仅占全部调查农户的1%,绝大部分农户通过市场购买获得种子,而市场上的种子绝大部分都是杂交种子。几千年来,农民自己留种,根据气候变化、需求变化,不断筛选和优化品种,这一农民为主体的种子系统成为维持中国农耕传统的生态根基。在11个亚非拉国家的最新调研发现,农民在保护全球75%的种质资源(Eurekalert,2015)。然而,我们的调研显示,近30年来,农民育种实践已经遭遇了几乎灭顶的排挤和颠覆。相比于上述亚非拉其他国家,种子的商品化在中国已经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调查的五省区中,只有广西、甘肃两省区调查点还有少数农户自留种或换种。广西的50个样本中,有6个玉米种植户有留种或换种,占广西样本量的12%。广西调查点的农户土地面积普遍较小,绝大部分户均不足10亩,土地面积小,可能是农户愿意自己留种的一个原因。此外,甘肃省的57个样本中,一共有4户农户自己保留玉米种子,其中2户既用自己留的玉米种子,也从市场购买,另外2户完全依靠自己留种,这2户农户的玉米种植面积分别为3亩和3.75亩。可见,在甘肃调查点,完全不依靠市场获取种子的是种植面积极少的农户。因为农户对玉米种子市场有极大的依赖,因此,后文的分析主要集中于玉米种子市场的状况以及农户对所购买种子的态度。

 

  2.1五大品牌主导市场及区域分布

 

  当下尽管玉米品种繁杂,全国有数以千计种(佟屏亚,2014),在我们的样本中,五省调研点的农户使用的玉米种子品牌达到188个。但是,从我们调查数据分析中来看(见表2.1),在农户使用的种子品牌[1]中,“酒单”、“先玉”[2]、“正大”、“迪卡”、“金穗”5个品种就占了所调查样本量的41.4%。上述5个玉米品种各自分别占特定省份调查样本量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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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调研数据显示的5大玉米品种中,“酒单”、“先玉”的使用量不相上下,分别占所调查样本量的10%以上。此外,“酒单”、“金穗”为国内自发研制的品种,使用以上两种品种的农户数占观测数的17.4%;而“先玉”、“正大”、“迪卡”则是中外合资企业所出,品种研发由外资方完成,三个品种合计占所调查样本总观测值的24%。从我们的样本来看,总体而言,玉米种植户使用外资种子的比例超过使用国产种子的比例,而且据业内人士分析,这一发展势头将有增无减。

2000年《种子法》颁布、种子市场放开后,少数大品种主导玉米种子市场的结构就已经逐渐成型[4]。以“先玉335”为线索,可以看到2000年以来中国玉米种子市场的发展脉络。

 

  “先玉335” 出自2002年成立的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是由登海种业与美国杜邦先锋公司合作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登海种业控制51%的股权,负责产品营销,美国杜邦先锋公司控制49%的股权,负责研发和生产。登海先锋公司从2005年开始盈利,其最大的功臣正是“先玉335”。2006年,在农业部统计的玉米主要品种种植面积中,“先玉335”还未被重视,到2008年,这一品种的种植面积突飞猛进到全国玉米种植面积的第三位(降蕴彰,2009)

 

  在玉米种子品牌中,“先玉335”的高价格、高利润尤其引人注目。26—27元/公斤(在东北市场,经销商价格一度高达每公斤零售60元),价格为国内品种的3倍以上,利润率高达50%以上,而“郑单958”的售价最高也只有9元/公斤,低的时候为6元/公斤,毛利率只有24%;且从长期来看,先锋公司并没有降价的打算(降蕴彰,2009)。“先玉335”的故事在中国才刚刚开始,而更多如登海种业这样的国内种业公司与跨国公司的合作也将是可预见的事实。对这些跨国公司而言,依靠与熟悉国内种业市场的本土公司合作,无疑是打开中国市场的一条捷径,然而,走高价路线的种业公司一旦领头并逐渐主导中国种业市场,中国的农业生产成本攀升就会是“新常态”,这一点在后面种子管理站的访谈中有清楚的显示。

 

  尽管几大品牌之间存在竞争,但不同品种的分布却呈现出有趣的地域差异。例如,“酒单”、“金穗”主要分布在甘肃、贵州;“先玉”主要分布在河北、吉林,即东北及华北地区; “正大”、“迪卡”则主要在广西,即西南地区。

 

  2.2 品牌的选择与担忧

 

  我们的调研显示,农民选购种子主要受他人示范或广告影响(46.6%),农民也依据自己的经验作出选择(43.9%)(见表2.2)。此外,就有效样本量(255)而言,农户对自己购买的种子大体满意,平均满意率为70.2%,认为一般的占到22.7%,而不满意的占到7.1%。农民对种子最大的担忧是买到假种子,在258个样本中,41.5%的农户表达了这样的担心。除此之外,农民也担心出芽率、产量、价格等问题(见表2.3)

 

  我们的调研也显示,32.8%的农民已经对种子的未来表示忧心。最主要担心的是种子价格的不断上涨问题,这一选项在84户表示担心的农户中占到了56.7%;另一主要的忧虑则是对产量和种子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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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三分之二的农民对种子没有担心,其中的理由较为纷杂:有的农民觉得政府肯定能提供种子;有的农民认为市场上肯定有充足的种子可以购买;还有的农民则觉得担心也没用。我们在广西省调查点做个案访谈时,一位农户表示不担心未来种子的使用情况,如果种子价格上涨,他打算用从市场买回的种子自己留种。这也表明,对一些大型种子公司正汲汲于申请种子专利,使得农民不能留种的情况,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毫无所知;对于所购买的种子是否还可以用于繁育,农户也无认知。

 

  2.3 持续上涨的玉米生产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玉米种子的高度市场化,也隐含了玉米生产成本在不断上升的危机,而各项生产投入中,种子成本的上升也尤其引人关注。关于五省调研点玉米种植成本的数据收集,吉林省调研点的数据最为完整,其他省调研点的数据有不同程度的缺失。从吉林调研点的情况来看,其玉米的种植成本在2011-2013年间连续增长,两年之内每亩生产成本涨了9%(见表2.4)。在各项费用中,种子、化肥、雇工费用持续上涨。

 

  吉林省调查点玉米种植成本的上涨,在全国数据中也有类似的呈现。根据《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的统计数据,从2001年到2013年,玉米种植的各项成本都在不同程度地上涨。图2.1呈现了每50公斤玉米的物质费用、出售价格和现金收益。从图中可以看到,从2005年开始——也就是中国正式加入WTO的第5年,种植玉米的物质费用[5]便持续上涨;而玉米价格和玉米收益却出现一些波动,且即便如2005、2008年的数据所显示,在玉米价格和收益都有所下降的情况下,种植玉米的物质费用仍然在上涨,这一趋势在2012-2013年再次出现。这种状况暗示着,尽管国家的最低收购价的确起到了保障农民收入的作用,然而这种保护作用正在不断受到农资成本上涨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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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全国数据来看,在玉米种植各项成本中,种子成本有明显上升。尽管每亩种子的使用量从2001年以来有所下降,从每亩使用2.9公斤下降到每亩使用2.2公斤,但是每亩的种子成本却一直在上升,尤其在2006年到2012年之间,上升幅度最快,短短7年之间玉米种子成本已经增长了1倍;2012年以后增幅略有所减缓,但仍在攀升(见图2.2)。考虑到每亩玉米种子用量的下降,种子销售价格的实际上涨幅度比下图直接呈现的要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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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3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报道了黑龙江的一种玉米品种价格翻倍,对农户生产造成巨大冲击的新闻(央视新闻,2015)。黑龙江部分玉米主产区使用最多的品种“德美亚1号”价格比前一年骤涨一倍,从500多元一袋,飙升到1150元一袋。这一状况让当地农民始料未及。面对这种突然的价格变化,地方政府物价局介入调查,然而却因种子销售的中间环节太多,无从判断究竟问题出在哪里;且种子价格完全市场化,不受政府限制,因此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地方政府竟也无从下手处理。这一案例深刻地表明,尽管从全国的种子平均价格来看,这些年总体来说还不算太高,农民也许感受还不明显,然而,变化却完全可能突然发生,让农民和政府都措手不及。

 

  事实上,如果以2001年每亩玉米种子成本为基础点(100%)计算2002-2013年这项成本的增幅,可以发现,每亩种子成本的增幅在2001年到2009年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就翻了一倍,2009年以后增幅更是进一步提升,到2013年时,每亩玉米种子的成本相比2001年已经上涨了2.5倍(见图2.3)。正如上一节河北先玉335带动种业高价位的案例说明,玉米种子的价格飙升和不断更新换代背后,是种子公司在市场竞争下不断推陈出新以占据市场份额,同时,种子企业追逐利润的方式也在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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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从我们的调查结果来看,农户的玉米种子绝大部分购自市场,自己留种的比例仅占1%,玉米种子市场也呈现大品牌主导的特征。在五省调查点,“酒单”、“先玉”、“正大”、“迪卡”、“金穗”5大品牌占了所调查样本量的四成以上;且几大品种主导玉米种子市场的结构在2000年《种子法》开放种子市场后就已经逐渐成型。在品牌的地域分布上,不同品牌的玉米种子盘踞不同地域市场的特点也十分鲜明。而对于所购买的种子,七成农户表示满意,但也有41.5%的农户担心买到假种子,此外,有三分之一的农户开始对种子的未来表示担心。种子的市场化同时也伴随着种子成本的上升,全国玉米种植总成本也呈明显上升趋势。尽管国家的最低收购价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农民收入的作用,然而这种保护作用正在不断受到农资成本上涨的冲击。

 

  三、政府对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变迁及当下困境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种子的市场化过程同时也伴随着政府在种子生产和经营管理上的不断弱化。今天的种子监管体制及其问题可以追溯到2000年《种子法》。可能并非巧合,中国于2000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种子法》也在这年出台。本节将回顾改革开放前“另类”的种子生产、经营体系,该体系在保证多样性和基层种子自主方面曾发挥过不可忽视的优势。同时我们也考察当2000年《种子法》改革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后,给当前种子管理带来了什么问题。

 

  建国后,我国的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大致经历了3种范式。

 

  第一种范式,1950年代到1970年代末,这一时期公共部门的科研体制与基层农民的育种实践相结合,相辅相成,为推动中国农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1958年4月,农业部、粮食部联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种子工作会议,制定了种子工作的“四自一辅”战略方针,即依托生产队“自选、自繁、自留、自用、辅之以必要调剂”。强调社区积极参与育种,政府进行适度调剂。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国家逐渐建立起专门的种子繁育和管理部门,逐步形成以县良种繁育场为骨干,人民公社良种队(场)为桥梁,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繁育体系,全国范围内也陆续建立起种子机构。在这一阶段,农民自留种、换种的实践非常丰富。我们在全国不同地区(黑龙江、河北、云南、广东)的调研中都了解到,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往往有自己的良种场,作为本生产队的种子繁育基地。

 

  这一时期,国家和基层(县、社、队)共同参与负责种子的生产、经营和分配。袁隆平的杂交水稻就是这一范式下的成果。从我们的访谈来看,这一阶段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国家将种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公共资源,而不是商品,因此,国家财政直接支持种子试验示范、繁育和推广工作、以及对农村基层育种人员的培训。第二,基层是育种、留种的主体,外部调剂是辅助性的。第三,调剂的种子价格由国家控制,种子繁育和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价格向生产队提供种子,如果有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

 

  第二种范式,1980年代到2000年《种子法》颁布前,是种子公司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范式。如果说80年代前以基层留种为重,80年代以后,供种的比例逐步提高。这一阶段,种子公司为农业局下属的国营单位,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种子的生产和经营仍由政府控制,但国家已经不再直接给予财政拨款。这一阶段,种子公司和种子管理站是合属的,生产经营由政府垄断。90年代,根据《种子管理条例》,种子经销商既需要到种子管理站办证,也要到工商部门办证。当时的种子经销商基本都是各乡镇的农业技术员,每个乡镇基本都只有一家店经销种子,这些经销人员掌握着农业技术,所以当时对种子市场的监管也相对容易。可以认为,90年代种子是垄断经营的,每个县只有一个种子公司,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事实上是维护种子公司自己的利益,所以当时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积极性也高。在这个时期,既不允许对种子进行私繁滥制,也不允许外面的种子随意进入本地市场,外来种子进入本地,必须有合法手续。就河北调研点的县级种子管理站来看,90年代,该种子管理站有五六个工作人员,他们的工资由种子公司支付。

 

  第三种范式,2000年《种子法》颁布后至今,种子生产和经营、种子监管都出现了变化。一方面,在经营体制上实行了政企分离,种子站取消了经营功能,成为事业单位,负责种子监管工作;种子的生产、经营则走向市场化、产业化,其最突出的改变是种子的生产、经营从政府控制转变为允许私人进入,种子生产经营的权限被放开。从河北调研点的情况看,在2000年前,每个乡镇基本只有一家种子经销店,由于《种子法》放开种子经营,到目前,全县上报的种子经营店就有78家(全县一共25个乡镇),当地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称,实际数量比这个更多;黑龙江一个县种子经营商有200多家。尽管根据2000年《种子法》的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第五章第二十九条也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这意味着,只要不再对出厂的已包装好的种子进行再分装,从事种子批发、零售的经销商都可以不必到种子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这一规定在《种子法》2004、2013年的两次修改中都没有改变,直到2015年修改版中,才在这一条后加上了一句“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001年《种子法》出台改革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导致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监管职能退化,监管人员力不从心;二是种子价格成为纯粹的市场行为,没有监管。而这正分别对应农民忧虑的劣质种子和种子价格的问题。下面分别细说。

 

  从2001年开始,县级种子公司改制,政企分开,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分离。《种子法》出台之前,政府部门是对种子生产过程加以管理;《种子法》出台之后是进行种子成品管理,属于事后监管,即只监管种子市场,不再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管。经验丰富的河北种子站监管人员认为,“全程监管更加可靠,事后监管是只有发现问题并查出来才能监管,发现不了就监管不了。”黑龙江一个玉米种植县的种子管理站负责人说,200多家经销商流动率很高,而且2001年后不再需要他们在当地进行资格登记,导致“无论什么人都可以卖,街上蹬倒骑驴的,讨荒的,拿身份证都可以去卖的,谁不行?”因此当地种子管理站对他们无从监管,十分头疼,认为种子经销商几乎已经是无门槛运作,种子监管部门对经销商的基本信息毫无掌握,一旦出问题,在理赔环节往往找不到经销商:

 

  你现在全国任何一个地区,任何一个省份拿着身份证来到工商局都可以起执照的,过去外地的我们是不可以的,外地你得有本地人做一下担保,你把种子劣种卖给农民,农民最后没收成。你卖种子2月,3月份,4月份完了,5月份种地你走了,打电话找不着你,你把老农民坑了,过去这个事情屡屡发生。你到理赔的时候他又不来了,没了,人找不着了。[6]

 

  2015年春东北地区中外合资的玉米种子“德美亚”一年间价格翻番,导致农民无力购买,成为“疯狂”的种子,数百农民围住省种子管理局,几乎引发群体性事件。虽然种子的价格归物价管理局管理,但显然这其中市场发挥了更大作用。在河北的调研,我们也同样看到,合资的玉米种子带动了行业走向高价位。先玉335在河北调查点的种植已经10多年了,价格逐年提高。这些年始终处于高价位,而且也拉动了行业商品的整体走高。据介绍:

 

  原来种子价格才三四块钱一斤,那时种植方式是撒种子,一亩地需要八斤种子……先玉335在04、05年市场上就有,把价格提高到五六十块钱一袋(2斤多点儿,按粒算,4400粒一亩地)。国内企业后来也改头换面,新的品种定价按照先玉335的价位走,旧品种换个名字,前些年百姓叫苦连天,现在也都习惯了,现在市场上也找不到三四块钱一斤的种子了,都是五六十块钱这个价。开始的时候,其他品种的厂家还撵不上,老品种一直都是低价,价格不可能马上提高,只能说是新品种,人家卖65块,我卖60。更新换代快,新品种价格能赶上来。

 

  从以上三个阶段的变迁可以看到,政府在种子繁育、经营、监管方面的角色在不断减弱,种子从改革开放前的农业公共资源,变为改革后政府特许经营的商品,在《种子法》推动下最终成为全面开放的商品。种子的商品化过程,伴随着国家职能的退出,是导致目前地方政府在种子监管方面遇到诸多困难的原因。而且种子管理部门往往经费支持不足,也导致种子管理站人员不足、人员流动频繁等问题。黑龙江种子监管人员说:

 

  现在是我们的管理,责任太大,睡觉都提心吊胆的,说句不好听的言论,说重视各级实际都是口头重视,你政府既不给增人又不给增设备,又不给增专业的人员,又不给增车,又不给增管理的东西,你说管理啥?

 

  四、结论与政策倡导

 

  我们的调查发现,一方面,玉米种子的商品化程度已经极高,农户自留种的比例仅1%,农户对种子市场有极高的依赖,农民育种体系几乎遭到全面摧毁。已经出现近三分之一的农民对种子的未来表示忧虑。另一方面,《种子法》颁布以后,政府在种子市场监管方面及其能力方面有相当程度的下降,不利于种子管理。因此我们呼吁国家的种业科研体系建设与农民基层育种实践并进,同时从制度上强化政府的责任和对种子的监管力度。

 

  第一,我们建议国家应建立公共的种业科研体系,同时鼓励和扶持基层的农民育种实践。今天中国的种业发展,需要两条腿走路,公共的种业科研体系是种子繁育的骨干力量,基层的农民育种同时也应是我国农业的基础。不仅绝不应该放弃和排挤农民基层的育种、保种实践,政府还应大力加以扶持。完全将种子培育和生产交给市场,必然的结果就是生产的单一化和生物多样性的减少,这对于农业可持续发展而言极其不利,对我国未来的粮食安全问题也有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世界范围内看,小农在保种、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我们呼吁国家从保种、扶贫两个角度对这些小户给予政策支持,给这些保种的小户提供补贴,增加他们的收入,在品种培育方面,从政策上向小农户倾斜。此外,我们也建议以村庄社区为基础,发掘种植老品种,国家需要对村庄社区的育种实践给予支持。这样既支持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对小农户也是一个生计保障,一举多得。

 

  第二,扩大政府的种子监管权力。《种子法》颁布以后,随着种子的市场化、企业化,政府在相当程度上退出了种子监管。突出的表现是,种子经销商如果不对种子进行再包装,直接按原包装销售,只需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获取营业资格,而不必到种子监管部门登记;这样一来,种子管理部门难以掌握种子经营者的信息,出现假劣种子时,也难以追责。因此,我们建议,应当在《种子法》等相关法规中强化种子管理部门的责任和监管力度,如《种子法》2015年修改版中新增的条目,种子经销商需要到政府部门进行备案,就是一个好的方向。同时,我们呼吁政府在完善最低农产品最低收购价的同时,也对包括种子在内的农资价格进行调控。在农资市场完全放开的情况下,最低收购价的弱化必然有损于农民收入。我们的建议是,国家不仅应该强化最低收购价政策,还应该看到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应该对农资价格也实行调控。

 

注 释:

[1] 问卷中,我们请访谈对象回忆出他们近几年主要使用的5种玉米品种,但因有些访谈对象只记得某2种或3种,因此无法获得全部5个品种的信息。数据分析时,我们对5种品种的数据进行了整合。

[2] 2009年农业部3月发布推介的26个玉米品种中,“先玉335”不在其列。为何还依然有如此大的市场份额,值得思考。参见如下网址, 

http://news.qq.com/a/20110407/000787.htm。

[3] 观测总数高于所调查农户的样本数量,因为观测数是整合了农户使用的主要的5种品种总和。

[4]《种子法》的颁布,使私人资本可以进入种子生产、经营领域。

[5]“物质费用”包括:种子、农药、肥料、机械作业、灌溉费用等。

[6]2015年新修订的《种子法》所增加的“备案”这一项,或许增加了一个管理环节,也许是种子市场管理的一个积极信号。

参考资料: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04(及201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2014.

2. 黄季焜,徐志刚等. 我国种子产业:成就、问题和发展思路 [J]. 农业经济管理,2010,3:5-10.

3. 邵长勇,唐欣,梁凤臣,张晓明,孙伟光.基于粮食安全视角下的中国种子产业发展战略.中国种业,2010(4):11-14.

4. 佟屏亚. 跨国种业公司兴起及其全球化战略[J]. 调研世界, 2003,4:17-19.

5. 佟屏亚.2014年玉米种子市场形势分析.农业科技通讯,2014,(1),5-7.

6. 降蕴彰.“郑单958”PK“先玉335”.农经,2009,50-52.

7. 央视新闻:“疯狂的‘种子’”:农民购买困难重重. 2015年4月3日

http://m.news.cntv.cn/2015/04/03/ARTI1428027314631613.shtml

8. 尹成杰. 粮安天下—全球粮食危机与中国粮食安全,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9. 赵刚,林源园.中国种业遭遇外资企业侵入面临重灾.北京农业. 2009(9):3-5.

10. Eurekalert: World crop diversity survives in small farms from peri-urban to remote rural locations, 2015年2月13日 http://www.eurekalert.org/pub_releases/2015-02/ps-wcd021115.php

 

  (作者:陈义媛 严海蓉 陈航英;来源:察网智库,摘自《热风学术网刊》2016年第3期,原标题:《农民、政府、市场与种子:五省玉米产区的调研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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