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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做强做优做大,才是国企的第一社会责任——国企改革再评论之十四
点击:  作者:梁军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0-08-06 08: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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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打算出一本书,书名叫《国企改革再评论》。把十年间公开发表的国企改革评论文章集合呈现,再以现在的观点与视角,对旧文所涉题材逐一进行二次评论。也许是因为批评味太浓,没有出版社愿意接单。在此连载,给听得见、听得进批评意见的人,留下值得深思的话题。


2013年5月26日,我在《南方日报》发表了1篇评论文章,题目是:《正确理解和履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您别以为社会责任话题没什么好聊的,今天这个“再评论”标题也不是哗众取宠。如果我说,当下国企履行社会责任基本上都跑偏了,您信不信?

先科普一下,标准定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

看完上面的标准定义,您第一时间的反应一定是:这没毛病啊?!

看完我下面的评论,您就知道它的毛病在哪儿了。

我是无意之间涉足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领域的。很遗憾,当我涉足这一“别人的”研究领域,却发现,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这一问题上,被一股力量牵着鼻子走,并没有形成属于国有企业属性的标准。

根本问题在于:用针对以私人企业为主体的社会责任标准,来评价和引导国有企业,能不跑偏吗?

西方主流意识形态认为,市场经济领域的企业,主体应该是私人企业。私人资本天然地具有最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关于这一本性,无论是理论推演,还是实证总结,无论是历史陈案,还是现实发生,都足以证明。因此,企业便天然地具有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对立性。正是为了抑制私人资本这一天然本性对其他社会主体的损害,西方社会逐渐形成了以企业社会责任为标识的改良运动。先以道德约束形式介入,逐步推行到行业制衡,甚至法律制裁的当下。总之,就是要设法让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寸步难行。

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工具,对市场化、国际化进行有利于先发国家自身的规制,甚至用于国际政治打压,也早已不是什么秘闻。这不是本评论的重点。本评论解构的一个重要观点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用于抑制私人资本贪婪本性的规则标准,是否完全适合套在全民所有的国企身上?换言之,国有企业有没有更需要突出自身属性的另一种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答案是有的。而且,差别还很大。

其一,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绝对不会将创造利润、回报股东当成一条突出的或单独的标准,否则会被人骂死。因为私人资本的本性,正所谓“无利不起早”“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会导致在其强烈的逐利过程中,难免不会为了少数股东的利益,而对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尽管每一位私人企业主及其管理层,内心里卯足了劲要赚取更多更大的利润,他也不敢、不会、不好意思说出来。因此,注意看上面的标准定义,“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即只能将“创造利润、回报股东”这一企业存在核心目的,放在一个与其他社会责任并行的位置上加以表述。也就是说,就算你的企业履行了社会责任,你也不能太突出创造利润、回报股东的述求。

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经营利润也属于全民所有,是全民的财产性收入。经营得好,利润丰厚,全民共享,全民点赞,光明正大,天经地义。反而,你以各种客观理由为借口,不尽心尽力“创造利润、回报股东(即全民)”,就是社会责任缺失。你竞争不过私人资本,利润不如私人资本,那就意味着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物质财富,更多地被少数私人资本摄取,因而加大了贫富差距。你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你能说尽到你的社会责任了吗?往大了说,那就是没有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所以,第一条差别是:国有企业应明确无误地突出“创造利润、回报股东”的社会责任。用当下的政治术语表达,那就是:做强做优做大,是国企的第一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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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在履行的态度上以自愿为主。最终履行多少和履行程度,取决于企业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自觉。如果它履行的不是那么完美,譬如说没有得到各种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的高度认可,或者它根本就不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也不参评,对外界的质疑与批评,采取回避的态度,那么,社会总体上还是应采取宽容的态度,除非它触犯了法律和超越了道德底线。也就是说,对待以私人资本为主体的企业社会责任,以鼓励、引导为主,不具有强制性。

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其履行社会责任应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比如在保护环境、关爱员工、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利益相关者权益等方面,除了必须符合最基本的底线要求以外,还应该努力成为社会的楷模与标杆。这是你的企业属性所决定的,没有商量的余地,也没有变通的可能。如果做不到,做不好,那就不应该是社会舆论批评甚至谴责一下就完事儿,而应该由出资人监管机构主动对涉事企业进行问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党的领导必须“把”的方向、必须“管”的大局、必须“保”的“落实”。如果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发生损害全民利益的事情,那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吗?

所以,第二条差别是:国有企业必须无条件地满足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基本要求,并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其三,一般意义上的私人资本,在履行社会责任问题上是有边界的,即以不危及企业的生存(盈利的前提)为条件。就是说,如果因为履行某一项社会责任,将导致企业亏损,乃至生存危机,那么,它只能放弃或压减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只要不触犯法律和超越道德底线,他人不得也无权干涉。

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在某一段时期和一定条件下,甚至在一些特定的、绝对的条件下,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是没有边界的。你只有付出乃至牺牲,才符合国家创办国有企业的初心,必须履行这一无尚荣光的社会责任。随便举一个例子来说说。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经济下滑,许多企业出现严重亏损。如果是私人企业,为了自救,实行裁员,我们不能因此而批评私企没有社会责任吧?但是,国有企业呢?尽管已经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已经形成了严重的亏损,你不但不能随意裁员,反而要响应党和国家“六稳”“六保”的号召,逆市扩招,以缓解巨大的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这就是国企的社会责任。不履行或少履行一点,行不行啊?不行!

所以,第三条差别是:国有企业是宏观上、政治上履行社会责任的最后兜底人,本身就应该是社会责任的化身

以上三点,并未能得到国有企业的认同,也未成为国资监管部门的共识。更多的,我们看到的是,我们的国有企业,都紧随在一般意义上的对私人资本进行约束的社会责任体系后面,比如在重视环保、善待员工、慈善捐助等技术层面,照猫画虎,亦步亦趋,乏善可陈。要么搞多几个女工哺乳室、职工活动室,要么组织大家积极参加扶贫捐款,整一堆下乡慰问的照片刊登,等等。还有一些国企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时,仿照社会上流行的、讨巧的小伎俩,专门找环保纸来印刷,在封底还印上“本报告采用可循环利用环保纸印刷”,以示本企业注重环保理念,这不很搞笑吗?

另外,关于国企的薪酬水平,在社会总体工资收入中应该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我在文章里有比较独到的见解,请国资系统的同志,特别是人社部门的同志一阅(附文中有加粗加色标注)。如果觉得我讲得有道理,帮大家解了惑,解了围,那也不用谢,多转发推送本公众号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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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正确理解和履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南方日报》2013年5月26日)

 

企业社会责任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共同产物,是一切经济活动理应恪守的主流价值观。不管是在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环境下,也不管是怎样产权结构的企业组织,都应该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

当然,企业社会责任本身具有及其丰富的内涵,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对此有一定出入的理解,会产生不同的标准与规则。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演化成排斥商业竞争对手的工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在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初级发展阶段,作为市场主体地位的国有企业,正确理解和履行社会责任,既有社会示范意义,也有政治经济考量。

笔者认为,一般企业社会责任所要求的标准,国有企业都应该积极地履行;由国有企业的性质和使命所形成的高于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责无旁贷,必须勇于担当。

其一,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做大、做强、做优,是国有企业必须履行的最大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不能囿于现有体制上的缺陷,便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而应励精图治,奋发作为,抓住一切可能发展的机会加快发展;不能满足于既往取得的成绩,便小富即安,裹足不前,而应未雨绸缪,目光长远,谋划更大的发展;不能满足于在国内市场的领先地位,而应跨出国门,在全球市场上配置资源,为国家争取更大的国际利益。在实现上述发展的同时,还要积极承担起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国家战略,将企业自身的发展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机地统一起来。

国有企业在履行做大、做强、做优的社会责任的同时,要十分注意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与市场的关系、与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的关系,避免在另一个方向上产生对社会责任的损害。

其二,国有企业是社会共同富裕的载体。国有企业的根本属性是全民所有的企业资本,它所产生并上缴的红利理应由全民共享,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相比于资本主义制度最大的优越性之一。因此,最大化地创造利润、上缴利润,是国有企业有别于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应合理地控制经营成本,尤其是工资及福利成本支出,杜绝铺张浪费、公款消费等腐败行为,抑制不合理的薪酬增长和隐性福利,消解当前普遍存在的企业、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使国有企业所创造的利润,尽可能地惠及其真正的所有者——国家及全体民众。

当然,这一项社会责任不是要一味地压低国有企业的工资及福利成本。相反,我们主张根据对国民经济增长及劳动收入增长两个幅度之间关系的科学测算,适度地提高国有企业劳动者收入,以引领广大非公有制企业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改善现有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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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国有企业是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国有企业属于全民,被赋予“共和国长子”的特殊身份,与国家及全民共命运、同呼吸。因此,在国难当头、社会急需的必要时刻,一切以国家及人民的利益为重,是国有企业神圣不让的社会责任。譬如在近些年发生的地震、泥石流、冰灾、特大洪水等自然灾害面前,国有企业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不惜一切代价地冲在抢险救灾的第一线;在航空航天、航母等国防军工领域,为了国家的安全,国有企业所作出的贡献,远非一般意义上赢利企业所愿、所为、所及;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和重大民生工程建设方面,总有一些没有赢利空间,一般非公有制企业不愿涉足但是又不得不做的项目,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便凸显出来;在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社会就业最困难的时刻,及至当前“史上最难大学生就业年”,为了社会的稳定,有的国有企业牺牲企业的局部自我利益,非但不减员,反而逆向扩招,极大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大局。

国有企业在履行带有“国家责任”的社会责任时,政府要考虑安排合理的事后补偿机制,企业也要尽力做好财务安排,避免因此陷入经营危机。

国有企业的“特殊”社会责任远不止这些,有待我们深化认识,强化意识,厘清责任。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考核,不能一成不变地参照一般国际通行规则,应具有当代中国的特色和标准。同时,通过加大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正面宣传,树立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促进广大群众的了解、信任和支持,为国企深化改革与发展营造有利的国内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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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广东省国有资本研究会会长、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全民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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