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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国有企业还要不要?”
点击:  作者:周新城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7-09-08 12: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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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10月10日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有一个重要讲话。这一讲话,表明总书记对国有企业改革有着深入的了解,情况十分熟悉,方针也十分明确。只要按照总书记说的去做,国有企业一定能够搞好,一定能够做大做强做优,一定能够显示出国有企业的强大的活力,充分发挥它的主导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一开头就提出一个问题:“国有企业还要不要?”这是一个原则问题,也是国有企业改革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老实说,这是舆论界关于国有企业的一切争论的总根子:闹私有化的人,主张改革就是要消灭国有经济的人,正是从不要国有经济出发的;主张改革要搞好国有企业的人,主张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的人,就是从要国有企业出发的。总书记说:“我提出这个问题,不是无的放矢,也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事实确实是这样的。

 

  他接着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必须不断发展壮大,这个问题应该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一些人制造了不少针对国有企业的奇谈怪论,大谈‘国有企业垄断论’,宣扬‘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国企是不堪的存在’,鼓吹‘私有化’、‘去国有化’、‘去主导化’,操弄所谓‘国进民退’、‘民进国退’的话题。特别是各种敌对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重点拿国有企业说事,恶意攻击、抹黑国有企业,宣扬‘国企不破,中国不立’,声称‘肢解’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最佳方式。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些人很清楚国有企业对我们党执政、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性,想搞乱人心、釜底抽薪。而我们有的同志业对这个问题看不清楚、想不明白,接受了一些模糊的、似是而非的甚至错误的观念。我们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决不能认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所有制问题,或者只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那就太天真了!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关系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关系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应该说,总书记把这个问题说得很清楚了,旗帜鲜明,没有任何可疑惑的了。那些鼓吹消灭国有企业、闹私有化的人,该哑口无言了吧!

 

  我想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讲话谈一点体会。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发展国有经济是客观规律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总有一些人主张社会主义不需要国有经济。说法不大一样,矛头指向却非常一致:改革必须消灭国有企业。各种妖魔化国有企业的言论,几乎成为舆论的主流,于是一段时间里,刮起了一股出卖国有企业的歪风,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某些私营企业主的第一桶金就来源于此。这一点,是任谁也否定不了的。

 

  鼓吹社会主义不需要国有企业,最坚决、最激进的,也许要算吴敬琏了。他从新自由主义出发,怎么看国有企业都不顺眼,非要彻底消灭不可。

 

  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夕,他评价我国的改革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怎么说是最坏的时代?他说,搞了30多年的改革,结果形成了“半统制、半市场”的混合体制。[1]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体制?除了没有实现彻底市场化之外,就是还保留了一些国有企业。他说,要彻底地改革,必须取消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国有经济。


  最可恶的是他制造了邓小平主张社会主义不需要有国有经济的谣言。吴敬琏在2013年10月16日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时说,“社会主义与否跟国有不国有没什么关系。为此我去查过《邓小平文选》,《邓小平文选》里就没有这个国有这个词。”[2]

 

  造谣、撒谎,连眼睛都不贬一下,这就是他的本事。我们随便翻一下《邓小平文选》,就可以看到他在信口开河。1985年8月,在谈到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时,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占整个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3]这里他虽然没有直接讲国有经济,但谁都知道全民所有制经济就是国有经济。《宪法》第7条载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另外据《邓小平年谱》记载,1992年7月23、24日,邓小平在审阅中共十四大报告时指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不仅有国有企业那样的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也属于公有制范畴。”[4]你不赞成国有经济,就说是你不赞成,把谣言造到邓小平身上,其人格之卑劣,可见一斑。

 

  有一位省统计局副局长在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时,公开说,国有企业确实是个“怪胎”,“官不官,民不民”,而且跟私营企业争夺资源,改了那么多年,问题不断。经过多年的改革,好像国有企业减少了,但不断派生出新的国有企业,而且原来的国有企业不断做大。他认为,中国改革应该接受科斯的忠告,彻底消灭国有企业,让私营企业自由竞争。这是“最重要的”。

 

  消灭国有企业的心情,溢于言表。而且是在中央坚决批判新自由主义的环境下,公然抬出新自由主义的老祖宗科斯来论证自己的主张。要按照新自由主义进行改革的顽固劲头还真不小。

 

  一位曾经担任过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的“经济学家”说,国有经济并不是社会主义,恩格斯批评过,如果说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那么俾斯麦就是社会主义者了,因为俾斯麦主张烟草国营。他强调,说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那是“冒牌的社会主义”。他提出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定义:“民有、民营、民享”,这新三民主义才是社会主义。他主张消灭国有经济,实行私有化,也就是他们所说的“民营化”。


  这里,他歪曲了恩格斯的思想。恩格斯实际上要说的是,不是任何国有化都是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这是有道理的。国有经济,古已有之。封建社会的国有经济,例如汉武帝的盐铁官营,那是为地主阶级统治服务的,属于封建主义性质;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是总资本家,资本主义的国有化并没有改变资本的属性,没有改变雇用和剥削工人的关系,这种国有经济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了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它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运用这些生产资料为人民谋福利,这时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的。这位“经济学家”是拉大旗当虎皮,歪曲恩格斯的原意,为消灭国有经济、推行私有化制造舆论。其用心极其险恶。

 

  社会主义社会必须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来掌握生产资料,建立国有经济,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

 

  大家知道,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与空想社会主义不同,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人类社会必然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问题,并不是基于伦理道德观念,也不是诉诸人类的理性,而是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实际存在的矛盾基础上得出的结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累、生产的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每一件产品都不是个人生产出来的,而是由一群工人生产的;生产的产品不是生产者个人消费的,而是供社会消费的;生产上需要的物资,也不是自己生产的,而是由社会提供的。整个国民经济逐渐融合成为一个各个企业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由社会按照全体人民的利益组织国民经济的运行。

 

  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归资本家个人所有,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因而使得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的这种要求无法实现。这样,资本主义社会就产生了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的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生产方式起来反抗占有方式,这就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弊端的总根子,在资本主义范围内是无法克服的,它只有通过革命,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才能得到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敲响了私有制的丧钟,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一种客观的规律性,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因为只有社会占有生产资料,才能够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所在。[5]

 

  那么,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什么形式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哪个组织能够代表整个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调控整个国民经济呢?显然只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这是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了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以及其他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阶层的总代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实际工作中怎么实现这一要求呢?他们提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6]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国家所有制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革命胜利以后都把国家所有制确定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其依据就在这里。主张消灭国有企业,从理论上讲,这是违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也是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的。

 

  我们再来看看我国国有企业建立与发展的历史。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解放区就有少量的公营企业。全国解放前夕,我们党提出了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的政策,并且明确在新中国,国营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要大力发展国营经济。在1949年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就确定,进城以后关于恢复和发展生产的问题,必须把国营工业生产放在第一位,批评了“主要地不是帮助国营企业的发展,而是帮助私营企业的发展”的糊涂观念。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我国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要建立和发展具有高度社会化性质的大工业,尤其是要建设像苏联援助的156项那样的大工程,这时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了。党中央及时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即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化三改”)。总路线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逐步把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工商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营经济。到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这项任务,这件事情,虽然存在要求过急、形式单一、工作过粗的弊病,总体上说,正像邓小平指出的那样,“工作做得很好”。正是通过“三大改造”,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为后来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从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有经济就一直牢牢保持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发挥着主导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支柱。我国经过60多年的奋斗,根本改变了积贫积弱的局面,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同强大的国有经济是分不开的。

 

  习近平同志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60多年的经验,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7]

 

  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历史和现实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建立和发展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既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又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那些消灭国有经济的主张,不仅理论上是错误的,违背社会发展规律,也不符合历史发展的实际,是一种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国家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形式)为基础的,不是建立在那位“经济学家”杜撰的“民有、民营、民享”基础上的,他的新三民主义不是社会主义,而是私有化,是破坏社会主义的。

 

  现在应该理直气壮地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搞好国有企业,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宣传这一思想。

 

  第一,  发展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客观规律的要求,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上面讲过,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分析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得出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结论,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必须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我们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总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的比重不断扩大。未来我们要彻底消灭私有制,这是大方向,不能忘记。忘记了,就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自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虽然总的来说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但同十三大描述的情况相比较,变化还是不小的。最大的变化是,我国生产力大大发展了,一跃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生产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了,十三大指出的“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必须的生产社会化程度还很低”的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观。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客观上要求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发展国有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是理直气壮的。生产力发展了,反而要求“国退民进”,搞私有化,是违反客观规律的。不注意发展壮大国有经济,闹私有化,最终是要受到规律惩罚的。经济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我们不能干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事。

 

  第二,  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是巩固共产党执政基础的需要。每一个政党执政必须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政权是不牢固的。共产党是工人阶级政党,必须把代表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公有制作为自己执政的经济基础。不积极发展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推行私有化,后果是十分可怕的。一旦没有了公有制,共产党丧失了自己执政的经济基础,还能够继续掌握政权吗?设想一下,假如我们搞了私有化,我们的政权怎么维持和运转呢?公有制经济消灭了,只有私营经济了,我们的政权势必不能靠公有制经济交纳说收、上缴利润来维持,而只能依靠私营经济来养活了。拿了人家的钱就要为人家办事,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这种情况下,共产党只有两个出路:一是改变党的性质,改成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资产阶级政党,这也许可以继续执政,但这个党和政权就是资产阶级性质的了,不能再搞社会主义了;二是如果还想坚持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还想搞社会主义,那时在经济上占优势的资产阶级就不会容忍你继续执政了,必然要把你赶下台。只要你相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道理,这两种情景,是可以想象得到的。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现实的危险。

 

  我们党看到了这种危险。江泽民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座谈会上特地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能动摇,否则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和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就很难巩固和加强。”[8]如果“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俗?”[9]搞私有化绝没有好下场,它会导致葬送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我们坚持发展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坚持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绝不搞私有化的政治理由就在于此。

 

  第三,  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才能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证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情况下,怎么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呢?毛泽东告诉我们,在一个存在多种矛盾的矛盾综合体里,必然有一个是主要矛盾,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事物的性质正是由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的。所以,哪种所有制经济占主体,决定着整个社会制度的性质。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占主体地位,是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而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是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标志,按照十五大的说法,公有制为主体,一是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谈不上公有制为主体。如果国有经济被削弱、甚至被私有化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不复存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会丧失,社会主义也就保不住了,社会就会改变颜色。我们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情况下,必须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这样才能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才是巩固的。

 

  第四,  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才能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应该起主导作用。这主导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中,它能够控制经济运行的方向;二是在各种所有制的相互关系中,它能够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才有能力控制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按照预定方向运行,才有能力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和支持,才有能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市场经济讲的是经济实力,口头上说得再多也是不管用的。在市场竞争中,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有谁会理你呢?文件上讲的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会落空的。只有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才有可能履行宪法规定的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职责。

 

  第五,  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共同富裕是一种分配方式,而不是分配政策。共同富裕是由公有制决定的。公有制的建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来参与分配,人们参与分配的标准只有一个: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消费品,因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人都改善生活,人人都提高生活水平。这就叫共同富裕。公有制排除了剥削和两极分化,为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私有制基础上只会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决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只有积极发展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才能达到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有人一方面侈谈共同富裕,一方面却鼓吹私有化,这不是南辕北辙了吗?有人认为,不消灭私有制,不发展公有制,只要调整一下分配政策就可以实现共同富裕,这是民主社会主义的思想,而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原理。

 

  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是宪法赋予国国家机关的神圣职责。宪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一段时间里,某些国家机关不关心国有经济的发展,一提到改革,就是为发展私营经济创造条件,看到国有经济有所发展,就谴责说“国进民退”了。他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削弱国有经济,甚至推行私有化,这是违法宪法的行为,必须纠正。

 

  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是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宣传,并在实际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而不应该有任何顾虑和犹豫。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没有任何理亏的地方。在这个问题上要理直气壮,不能吞吞吐吐,含含糊糊。

 

  驳各种妖魔化国有经济的言论

 

  改革开放以来,有些经济学家由于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炮制了各种妖魔化国有企业的言论,一段时间里,报章杂志充斥着这种言论,几乎成为话语的主流。这种言论打着学术的旗号,有时难于分辨。因此有必要予以澄清。

 

  国有企业缺乏效率。这是上世纪80—90 年代最流行的看法。一些经济学家利用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出现的暂时困难,大做文章,喧嚷国有企业注定缺乏效率,理应消灭,必须实行私有化。

 

  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在改革开放前是没有争议的。那时国有企业创造了许多辉煌业绩,这是谁也否认不了的。到了80—90年代才出现效率不高的现象。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分析其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一段时间里国有企业出现了许多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原来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是按照计划经济这种运行机制设计的。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国家通过指令性计划规定,生产上需要的物资由国家调拨,生产出来的产品,由国家包销。创造的利润,上交国家,需要的资金,由国家拨给。企业只是一个计划执行单位,既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经济责任。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展,计划的作用日益缩小,市场调节的范围不断扩大。到党的十四大,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个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带根本性的变化。这时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显然不适应整个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了,迫切需要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出现由于不适应新机制需要所造成的困难是难免的。此外,我们在政策上也存在一些国有企业难以承受问题,例如“拨改贷”,使得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急剧上升;税收政策向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倾斜,改革的成本主要压在国有企业身上。加上国有企业的历史负担沉重,一下子摆脱不了。所有这些,使得一些国有企业陷于困境。但这并不是国家所有制造成的,这些困难,主要是具体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以及具体政策层面上产生的,而同公有制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它仅仅表明国有企业必须改革,而不能证明国有经济注定没有效率。

 

  某些经济学家是怎么说明国有经济出现的困难的呢?他们从“经济人假设”出发,来证明这一点。他们说,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是追逐私利的。这是亘古不变的本性。公有制违背了人的本性,使得人们没有积极性,因而注定缺乏效率。

 

  这是从资产阶级经济学那儿抄来的教条。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自私自利,是一种观念、思想,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而不是人的不变的本性。在原始社会,极其落后的生产力和原始公社的所有制。决定了人们没有自私自利的思想,自私,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自私是历史的产物,而不是历史的起点。到共产主义社会,自私的思想将随着私有制的彻底消灭而消失。把自私自利的思想当作人的不可更改的本性,这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观点,是反科学的。用“经济人假设”来论证国有经济缺乏效率,也是站不住脚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就批驳过“私有制一消灭,一切活动就会停止,懒惰之风就会兴起”的观点。他们指出:“你们的利己观念是你们把自己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历史的、在生产过程中是暂时的关系变成永恒的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这种利己观念是你们和一切灭亡了的统治阶级所共有的。”[10]

 

  进入21世纪,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逐渐适应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经济效益迅速提高。无论资产的增值速度、利润的增长速度都超过了私营企业。一大批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不断壮大,有的还跻身世界500强的行列。在事实面前,国有经济没有效率的言论,逐渐消退了。但那些主张消灭国有经济的经济学家并没有停止对国有经济的攻击。只是换了一个说法。

 

  他们说,国有企业效益好,是“与民争利”。在这些经济学家的眼里,国有经济左右都不是:效益不好,应该消灭;效益好了,又是“与民争利”,还是应该消灭。

 

  论调的这种变化,恰恰暴露了这些经济学家一心要搞垮国有经济的本质。他们是不讲理的。

 

  国有企业是垄断。自2006年全国人大制定反垄断法以来,“国有企业是垄断,必须反掉”的言论就尘嚣甚上。一些经济学家仿佛抓到了国有企业的把柄,有理由消灭国有企业了:“国有企业是垄断”嘛。

 

  这个问题值得认真分析。

 

  首先,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垄断,这是客观规律,不可避免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如此。在市场竞争中,大生产优越于小规模生产,“大鱼吃小鱼”,生产不断集中,最后必然导致垄断。这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不是主观上想反就能反掉的。

 

  其次,进一步的问题是,是社会主义国家垄断好,还是私人垄断、外资垄断好?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是为人民服务的,对劳动人民来说,有关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国有经济垄断显然是一件好事。把国有企业的垄断反掉了,就只能让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垄断国民经济命脉。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是追逐剩余价值的,它们垄断了国民经济命脉,劳动人民就要遭殃了,这样,社会主义事业是会垮塌的。

 

  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中的重要骨干企业。”[11]这就是说,有关国民经济命脉、重大国民生计的部门和行业,国有经济是需要处于控制地位的,该垄断的地方,国有经济就应该垄断。这是理直气壮的,没有任何输理的地方。

 

  第三,我们的反垄断法要反对的“垄断”是什么?我们制定反垄断法是规范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行为的,它要反对的不是国有企业在经济中的垄断地位,而是要反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妨碍竞争的垄断行为。这种垄断行为,主要是指利用控制地位,排斥竞争,通过垄断高价牟取暴利。我国国有企业有关国民生计的主要产品(如油、气、电、水、运等)的价格是由国家制定的,不是企业自己定价。国家制定价格时主要考虑的是居民承受能力,而主要的不是考虑企业的盈利。某些经济学家利用反垄断法来否定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是别有用心的。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要反对的是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矛头是指向社会主义事业的。

 

  当然,我们并不主张任何行业都要由国有经济垄断。在广大的竞争性领域,应该多种所有制经济自由竞争,在竞争中共同发展。但在有关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国有经济决不能放弃垄断。

 

  国有经济应该退出竞争性领域。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某些经济学家鼓吹国有经济应该退出竞争性领域,他们公开捏造说,这是十五大定的方针。

 

  有一位曾经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的经济学家就是这样说的。他这么一说,就带有点权威性了,搞得人们分不清对错了。但是我们查边十五大文件以及专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文件,始终找不到国有经济应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说法。针对原来国有企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十五届四中全会谈到,要对国有企业的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除了上面提到的国有经济应该控制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外,在一般的竞争性领域,“抓大放小”,“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在坚持国有、集体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12]显然,在一般性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改革是“有进有退”,保证和加强重点,以便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列入竞争性领域的部门和行业越来越多。许多原来属于垄断性的行业,也引进了竞争机制。如果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那么怎么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呢?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说法,显然不符合十五届四中全会的精神。鼓吹这种说法,其目的很清楚,就是要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进而否定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

 

  国有企业“与民争利”。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好,舆论界冒出了国有企业“与民争利”的观点,说国有企业获得的利润是同老百姓争来的。这些经济学家好像代表人民的利益,站在道德高地来谴责国有企业的盈利。

 

  对“与民争利”一说,需要作点澄清。

 

  谈到“与民争利”,必须搞清楚,这个“民”指的是什么,怎么“争利”?

 

  有些人喜欢在“民”字上做文章,“为民请命”嘛!其实,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是分成不同阶级、阶层的。尽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不可否认,不同阶级、阶层还存在各自的具体利益,相互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谈到“民”,还需要问一问,这个“民”说的是什么人,是哪个阶级、阶层的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笼而统之发表议论。

 

  在我国历史上,“与民争利”一说源自董仲舒。汉武帝时,豪族冶铁铸钱,危及国家铸币和税收,成为朝廷之大害。汉武帝坚持由国家铸币,反对私人铸币,董仲舒就攻击汉武帝“与民争利”。董仲舒所谓的“民”,并不是一般的老百姓,而是贵族和富商大贾。可见,在“民”字上做文章古已有之。

 

  利益,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与人民之间根本上是一致的,从原则上说,国有企业用不着、也不会“与民争利”。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是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的。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国家占有生产资料是为人民服务的,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当然需要获得利润,但利润并不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目的,何况国有企业获得的利润最终仍属于人民所有。不可否认,国有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也会同人民群众发生一些矛盾,但这种矛盾在人民政府的协调下通过改革是比较容易解决的。鼓噪国有企业“与民争利”的人居心叵测,他们歪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性质,制造国家与人民的对立,煽动人民反对国有企业,以便最终削弱以至消灭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对此,我们必须保持警惕。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谈到“与民争利”问题,必须把劳动人民同资本家区分开来,分别加以分析。

 

  对于工人农民而言,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国有企业,由于生产目的不是追逐利润,而是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因而不存在“与民争利”的问题。如果要讲“与民争利”,恰恰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的事。私营经济是以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雇佣工人进行劳动并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经济成分,它的生产目的是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资本的本质就是追逐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而不是满足人民的需要。尽管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经济上公有制占主体、政治上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私营经济的经营环境,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发生了很大变化,因而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也有很大不同,但追逐剩余价值这种资本的本质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我们不仅允许而且鼓励和支持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但私营经济的作用是具有两重性的:一方面,它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可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做出自己的贡献,因而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私营经济存在剥削,它同社会主义的消灭剥削的本质要求是相矛盾的,资本家同工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对立的一面。在新创造价值一定的情况下,剩余价值与工人的工资在数量上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家与“民”(工人)是争“利”的关系,因为只有把工人的工资控制在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内、甚至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才能保证资本家获得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私营经济的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我国在很短时间内就冒出了那么多的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富翁,除了侵吞国有资产外,只要不刻意回避事实,就不能不承认,这是残酷剥削工人的结果。

 

  如果“民”是指私营企业主(资本家)的话,那么国有经济同私营经济之间是一种“争利”的关系。这一点,也无须隐讳。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上各种经济成分相互平等竞争,优胜劣汰,这种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争利”。哪个企业经营得好,个别劳动耗费低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它就获得“利”,得到发展;相反,哪个企业经营得不好,个别劳动耗费高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它就失去“利”,得不到发展,甚至破产。这是市场的无情的规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在市场上相互“争利”,这是正常行为,无可非议,否则就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要求只准资本家赚钱,不准国有企业赚钱,总不能说是合理的吧!

 

  反对企业(不管什么经济成分)之间“争利”,那就不是市场经济。那些言必讲市场经济的人,却反对国有企业同私营企业进行竞争、争利,难道不感到自相矛盾吗?

 

  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自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主张消灭国有企业的人又找到一条理由: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两者是对立的,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消灭国有企业。有一位经济学家形象地说,“市场经济增长一分,国有经济就萎缩一分;市场经济建成之日,就是国有经济消灭之时。”主管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司原司长也是这样认为的,他在讨论国有企业存在的边界时说:“只有市场做不了的或者不经济的领域,国有企业才可以参与,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民本经济是基础和主体。”[13]他就是认为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国有企业只能在市场之外存在,干一些不赚钱的、甚至亏本的买卖。

 

  为什么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这些经济学家就没有解释了。他们只是描述历史:历史上市场经济都是同私有制相结合的,而一段时间里,社会主义国家搞的都是计划经济。这就没有任何说服力。

 

  邓小平指出,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可以用的。它是经济运行机制的范畴,而不是基本制度的范畴。他说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没有根本矛盾。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这就等于说公有制基础上是可以运用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的,公有制是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

 

  市场经济要求企业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出现在市场上。从理论上说,公有制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关键是公有制能不能塑造出这样的市场主体。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国有经济按照计划经济的要求,一直实行“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体制。公有制的这种实现形式确实是同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它确实不能搞市场经济。但是公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早在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提出,以往的观念往往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管理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决定》要求国有经济进行改革,目标是“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力和义务的法人。”[14]这就是说,国有经济的改革是在保持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由“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改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实行这样的改革,就可以塑造市场机制运行的行为主体,就可以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创造前提条件。

 

  所以,理解公有制(国家所有制)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容的问题,从认识上说,关键是要把公有制本身与它的实现形式分开。我国的实践表明,同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只要通过改革,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改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有制(国家所有制)就可以搞市场经济。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正是按照这个思路进行的。经过30年的改革,我国已经有一大批国有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了经营方式、管理方法、组织结构、领导制度、资本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中不断壮大、发展。这方面的典型很多,例如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医药集团就是很好的例子。它们用实践证明了,公有制不仅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而且可以结合得很好。

 

  顺便说一下,公有制可以搞市场经济,这是某些西方经济学家也是承认的。记得199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前夕,中央曾派记者采访西方12个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听取他们对中国经济改革的意见。在采访中,萨缪尔逊就从理论上论证了公有制也可以实行市场经济。他说:“市场主体的最基本特征是自负盈亏,只要分清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实现真正的自负盈亏,就可以形成一个正常的市场主体,而与其所有制性质并无直接关系,公有与私有都是没有区别的。”连国内主张私有化的经济学家最崇拜的科斯也说:“由于西方经济学的整个理论体系是以私有制已经存在为假定前提的,这就很容易推出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唯一前提的结论。而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也只有私有制一种。但历史并没有对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作出证伪。”他还吹捧说,“如果中国能做到把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这才是真正的中国特色。”

 

  理论与实践都表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公有制不能搞市场经济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这种观点,从理论上说,它是退回到改革开放前的把市场经济看作是基本制度范畴的传统观念上去了,仿佛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只有资本主义才能实行市场经济;从政治上说,它是直接反对十四大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因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那等于说,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某些经济学家至今还在使劲鼓吹这个观点,不过是为他们推行私有化制造舆论罢了。

 

  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适应市场经济这种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规定,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一些经济学家乘机提出,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全民所有制名为“人人所有”,实为“人人皆无”,只有实行产权私有化,把全民资产量化到个人,产权才能清晰,才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市场的主体,才能搞市场经济。一段时间里,经济学家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归结为产权改革,而把产权归结为所有权,进而把改革归结为私有化,仿佛市场取向改革的关键是公有制的私有化。这也是一个被新自由主义者搞得混乱不堪的问题。

 

  应如何正确理解决议中所说的“产权清晰”的含义呢?

 

  产权是人们对财产的权利。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权利是法律概念,产权是有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谈到产权,有两点必须明确。第一,产权是由所有制经济关系决定的,公有制有公有制的产权,私有制有私有制的产权。世界上没有“普世”的产权。不能一说产权,好像只有私有产权似的。这是最基本的原则。第二,财产权利,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多种权利的综合体。如果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来考察,产权这一概念至少可以包含两组权利,即财产的所有权(这是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和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也就是经营权(这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此外,还有收益权,那是从所有权、使用权派生出来的。

 

  从财产所有权这一层次上来考察,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应该说是明晰的。谁都知道,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并按照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行使所有权,所以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我国的法律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例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指出:“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在具体工作中,这种所有权仍需要落实,不仅要清产核资,从数量上界定产权,而且要明确哪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讲,财产所有权要进一步具体化。但不能由此笼统地得出结论说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不清晰的。难道国家所有,财产所有权就不明晰,非要私有,财产所有权才是明晰的?这是说不通的。

 

  就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这一层次来说,从当时情况看,国有企业在这方面确实需要明晰化。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企业基本上没有经营自主权,国家不仅拥有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拥有其使用权、支配权。全民所有制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实现形式。这种体制虽然有它历史的由来,曾经起过历史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已经不适应,甚至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相应地财产权利也应改变。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必须把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把经营权交给企业。这一思路是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的,因为它既坚持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公有制,又为市场经济创造了基本前提——塑造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然而直到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时候,这个问题仍没有完全得到解决。我国国有企业并没有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管机制条例》规定的企业应该拥有的14项权力,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国家机关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状况依然大量存在,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即经营权仍不明晰。这表明市场主体还没有完全形成,这种状况是与建立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产权清晰”的重点应该是确定国有企业应该拥有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把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所以,“产权清晰”的含义,是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国家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把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也就是经营权)交给企业。这一含义同“政企分开”是完全一致的,而与私有化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进入关键时刻。舆论界的任务是,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尤其是要大力宣传他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系列讲话精神,划清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界限,坚决批判不要国有企业的种种谬论。坚决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证。

 

注 释:

[1]吴敬琏、马国川:《中国经济改革二十讲》,第3、4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

[2]吴敬琏在2013年10月16日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的纪录。

[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34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293页。

[7]《人民日报》,2014年8月19日。

[8]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51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9]见《人民日报》1999年7月1日。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1]《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008页,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2]《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008页,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3]《经济刺激周年:意见领袖展望宏观政策未来》,《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11月6日。

[14]《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565、56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作者系著名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原创】;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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