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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军:如何准确把握国资监管的核心问题?
点击:  作者:梁军    来源:2015年12期《国资报告》  发布时间:2016-03-28 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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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底,国资监管的核心就是如何处理好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存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化大生产体系之中。围绕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治理体系以及处在其上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但是对于委托者而言,纯粹的私人资本与参股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所面临的体制机制设计是不完全相同的。

 

  如果是纯粹私人资本,委托者是利益相关者,委托者或者直接成为资本代理人,或者直接成为企业的监管者,或者通过这套制度体系的任何一个关键环节,有效施加对代理人的监管和影响。那么,这一整套制度体系就会自然形成一种有生命力的机制。这也是某些人主张国企完全私有化的理论基础。

 

  如果是国有资本,真正的委托者即全体国民,不能具体参与到对代理人的监管之中,只能委托政府或专业机构进行监管。多层代理以后,很容易失去基于私人资本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效。因此,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多数选择将资本分散投资,搭公众公司监管的便车,只管住资本增值分红收益,并不要求具体管控企业本身。这也是某些人主张破除国企“一股独大”的理论根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决定了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且必须拥有相当数量的由国家全资或控股的企业存在。这与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国家有本质上的不同。怎样借助但不限于现有的委托-代理理论,有效解决国企的监管效率问题,怎样借助但不限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有效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兼容问题,是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关键理论问题。

 

  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必须准确把握国资监管体制的核心问题。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回归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委托的角度看,如何使真实的委托人即全体国民有效介入到国资监管体系之中;二是从代理的角度看,如何使国企高管真正发挥出自觉自愿、自律自强的企业家精神或职业经理人操守;三是从“相互制衡、协调运转”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精髓角度看,如何发挥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真正优势作用。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下出资人监管的一般规律,以及出资人监管“一臂之距”的监管原则,应将国资监管与改革探索的重心聚焦于一级企业集团。要运用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各种行之有效的创新手段,并通过推进一级企业集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着力加强一级企业集团以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切实实现企业主体自身产生的相互制衡、协调运转机制,由上而下,层层传导,全方位激活其市场主体能动性。

 

  围绕上述三个方面的核心问题,应着重在一级企业集团层面进行三个纬度的综合改革创新。按重要性排序,分别为:

 

  第一,引入变量——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要求,搭建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即全民参与国资监管的制度平台和问责机制,将全社会的监督力量有序引入一级企业集团,辅助国资委对一级企业集团的监管、考核、评价和激励,真正打造“阳光国企”

 

  第二,激活存——按照中央关于“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的要求,重点实施对一级企业集团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建立企业管理者与企业的命运共同体,真正激发企业管理者搞好管理、保值增值的内在动力。

 

  第三,用好增量——按照中央关于“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力度,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一级企业集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借助于非国有资本源于私人产权保护与增值的本能自觉,形成真实、有力、清晰、规范的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公司治理机制,进而解决对集团以下各层级企业的有效监管与动力机制问题。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中国企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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