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中纪委:公开场合歪曲党史军史情节严重可开除党籍(2015-12-25)
点击:  作者: 思想火炬    来源: 思想火炬  发布时间:2016-08-03 22:19:14

 

1.webp.jpg

 

      12月20日,中央纪委机关报刊文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文章例举某大学历史系教授、党员冯某在一次受邀回母校为大学生做讲座时,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教科书中的党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混淆视听。依据《条例》冯某违反了党员不能公然歪曲党史、军史的政治纪律,应受到纪律处分。

 

《条例》原文: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大学教授是传道授业解惑之人,阐释自己的学术见解是其权利,那么,其是否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事都可以讲?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但凡权利必有界限。

 

山东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黄睿解释道,如果只是对党史、军史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没有改变历史的内容和真相,则不构成违纪。但冯某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教科书中的党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属于故意歪曲事物的本来面目,对事物作不正确的反映,显然违背了一个共产党员应该坚守的政治立场。

 

  黄睿表示,歪曲党史、军史构成违纪,前提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或者讲座等公开的方式发表言论,要求行为人所持政治态度为公众所知晓。冯某通过大学讲座,大肆歪曲党史,属于通过公开方式“妄言妄语”。其捏造事实、扭曲真相,不仅混淆视听,影响学生的健康思想意识培养和爱国主义教育,更会损害党的形象,危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对其行为,应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责任编辑:红星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昆仑专题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图片新闻

    友情链接
  •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 186导航
  • 红旗文稿
  • 人大经济论坛
  • 光明网
  • 宣讲家网
  • 三沙新闻网
  • 西征网
  • 四月网
  • 法律知识大全
  • 法律法规文库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纪委监察部
  • 共产党新闻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新闻网
  • 全国政协网
  • 全国社科办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军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日报
  • 求是理论网
  • 人民网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