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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蒙:马克思恩格斯论选举
点击:  作者:李蒙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6-04-21 12: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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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恩格斯论选举

 

 马克思、恩格斯生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那时的资本主义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还处于上升阶段,各种政治制度还处于形成和完善中。与此同时,由于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不断加深,欧洲出现工人运动的浪潮。在英国的宪章运动、德国的工人运动以及法国革命期间,各国相继出现不同性质与内容的选举运动。当时的社会环境决定了选举实践的水平,也决定了选举思想的内容。这期间马克思、恩格斯写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法德农民问题》、《选举的结果》等结合英法德的选举实践,对选举的性质、选举实现民主的条件以及选举在具体国情下的结果进行了论述。

 

  1.选举是一种政治形式,并非资本主义社会所独有

 

   选举作为一种政治形式在最早的原始社会就产生了,在后来的政治实践中也一直存在。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选举已经是一种比较普遍存在的政治形式。马克思说:“选举是一种政治形式,在最小的俄国公社和劳动组合中都有。”恩格斯称原始社会的选举制为“自然形成的民主制”的主要形式,是人类社会选举制度的萌芽。此后,在奴隶制社会有古希腊雅典城邦的国民议会选举和古罗马的选举,在封建社会有英国议会封建贵族的选举,在资本主义社会有资产阶级的选举,在社会主义社会有人民民主的选举。选举作为一种政治形式,任何社会和国家都可以采用,并不为资本主义社会所独有。  

 

  2.选举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必然随着人类社会由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再到无阶级社会的变化,由政治性选举变为事务性选举,丧失其政治性质

 

  马克思认为选举作为形式,其性质必然由政治性变为事务性。选举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它产生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时期,并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国家职能的消失,选举也不再产生统治,最终随着选举政治职能的消亡完全丧失政治性质,而具有了事务性。正如马克思所说:“选举的性质并不取决于这个名称,而是取决于经济基础,取决于选民之间的经济联系;当这些职能不再是政治职能的时候,(1)政府职能便不再存在了;(2)一般职能的分配便具有了事务性质并且不会产生任何统治;(3)选举将完全丧失它目前的政治性质。”

 

 3.选举作为上层建筑,其性质取决于产生它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精辟地阐述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社会发展规律,并运用于选举领域,深刻揭示了作为上层建筑的选举,本质深受其所处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决定,选举的实质决定于统治阶级的性质。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资本主义选举具有资产阶级民主的性质。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选举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性质的。

 

4.在阶级社会里,关于选举权的斗争实质是阶级斗争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马克思、恩格斯用阶级分析法揭示了所有政治现象背后的阶级实质,并将其应运于选举领域,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争取选举权的斗争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表现形式和内容。

 

 

 5、马克思、恩格斯结合各国选举实践指出了选举如何才能实现无产阶级的利益,分析了选举实现无产阶级民主目标的保障条件。强调普遍选举、直接选举、平等选举的重要性,认为参加选举的工人阶级民主意识的觉醒,以及必备的民主自由的社会政治环境,是实现无产阶级民主的重要条件。

 

     (1) 扩大选举权、实现普遍选举有利于民主的实现

 

 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最先局限于上层,对于工人阶级而言,首先要获得普选权,打破选举权的财产、出生、教育等限制。欧洲几个世纪的选举斗争突出地表现为争取选举权的斗争,其中英国最为典型。马克思在《英国议会改革的新法案》一文中,分析了英国迪斯雷利于18592月提出的对英国现行选举制度做一些修改的建议,指出这个法案的目的是要保持当时贵族和资产阶级对政权的垄断,蓄意不让工人阶级参加选举,使工人阶级在政治上处于无权状态。文章写道:“一眼就可以看出,所有这些新的选举优惠条件,虽然使资产阶级中又有几部分人参加了选举,但是,其目的显然是蓄意不让工人阶级参加选举,使工人阶级仍旧处于目前这样的政治上的“贱民”(迪斯累利先生不慎地这样称呼那些没有选举权的人)的地位。……把劳动阶级排斥在选民之外,同时又剥夺居住在城市的自由农的选举权,这是向目前的议会改革法案及其起草人发起进攻的战斗号召。”马克思认为普遍选举是实现无产阶级利益和民主的重要原则。

 

 (2)直接选举、平等选举和合理的选区划分有利于民主的实现

 

 马克思分析了普鲁士的选举结构安排,包括采用间接选举、选民划分等级、官僚任意划分选区,认为这些选举安排使下层阶级投的选票丝毫不起作用。马克思于185810月在《普鲁士状况》一文中提到:“凡年满25岁的普鲁士公民都有被选举权这一条也被保存了下来。但是,有关选举权和选举结构方面的安排,不仅把人民的大多数排除在外,而且还使其余享有特权的一部分遭到官僚集团最肆无忌惮的摆布。选举分两级。首先选举复选人,然后由复选人选举议员。在初选当中,不仅不缴纳直接税者被排除在外,而且全部初选人还要分为三类:最高、中等、最低税额缴纳者。……然而就是这个复杂的层层过滤的过程看来还不够,因为官僚集团此外还得到了把选区任意划分、拼凑、改变、分开、合并的权力。”马克思指出:“由于选举法的规定,只要头等选民和二等选民像目前这样采取共同行动,下层阶级投的选票是丝毫不起作用的。诚然,有少数几个地方,例如柏林,工人阶级的一小部分纳税人参加了选举,但是可以有把握地说,他们是按照雇主的motdordre(命令)行动的。”马克思深刻认识到选举分级即间接选举不利于选民意志的表达,而选民地位不平等和选区划分不合理也会严重影响选举的民主性和革命性,选举应是普遍平等直接的。他在分析英国议会改革草案中提到:“关于让大多数人民参加选举、对一切选区权利平等、保证秘密投票这些重要问题,甚至没有提到。”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秘密投票对实现民主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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