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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援:如何“让军人真正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谈制定和修改《退役军人保障法》
点击:  作者:罗援    来源:“华山穹剑”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0-07-03 09: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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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军人真正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制定和修改《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根本宗旨

近年来,在退役军人生活中发生了几件大事:
一是在2018年成立了退役军人事务部;
二是在2020年制定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
三是6月22日在全社会公开征求对《保障法》(草案)的意见。

这在新中国的历史上都属于首创,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军人的厚爱。


《退役军人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的制定是加强国家治国理政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稳定军心,解决军人后顾之忧的法律准绳,有利于调动和激发退役军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法治社会,对于退役军人来说,有《保障法》总比没有《保障法》好,征求对《保障法》的意见总比不征求意见好。

现在,全国人大把草案上网征求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敞开胸襟,广纳谏言,退役军人就应该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把该说的话都说出来,把该说的话都说在《保障法》定稿之前,不要当事后诸葛亮,放马后炮。

我认真看了几篇网上转发的修改意见和后面的跟帖,觉得大家都是发自肺腑,道出了许多老兵压抑在心头多年的心里话。

也许有些话忠言逆耳,有些话失之偏颇,但我相信退役军人事务部一定会做到“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恢复和弘扬我党我军的好传统。

光唱高调解决不了问题,光空发牢骚埋怨也解决不了问题,多听真话实话有创意的建议才能制定出一部高质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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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致归纳了一下网上反映的意见,比如:
1. 作为一部法律,有些保障措施刚性不足,操作性欠缺;

2. 没有全面解决退役军人所关心的各个方面的问题,有点空泛;

3. 对违反该法的惩治措施不够清晰明确;

4. 对退役军人违法违纪的问题,应该放到国家整体的法律框架内解决,在本法中只需强调,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法治教育,珍惜军人的荣誉,在享受军人特殊待遇和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尽到相关的义务,对违法者与普通公民一样接受国家相关法律的处罚;

5. 对于退役军人档案的移交、保管、使用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责任人追责制,近年来,时常发生退役军人档案遗失或被人冒领的现象;

6. 对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政策、归属和定位,对自主择业退役军人的政策和定位还需进一步研究、细化、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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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法的一些法律用语还需进一步规范和严谨:
比如本法律保障的对象是“退役军人”,那么,“退役军人”的内涵都包括那些人?“军队离退休军官和文职干部”算不算“退役军人”?

有一些人认为,
“军队离退休军官和文职干部”只是从现役岗位上退下来休息,但仍然保留军籍,其社会人的身份仍然是“军人”,其军人的职业性质并没有改变和转移,其拥有的证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退休军官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退休证》。

军队退役军官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官证》,颁发证件的机关不同,证明军队离退休军官、文职干部仍属于军队系列,而不属于地方系列。

这一身份特征应在《保障法》中有所体现,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保障

另外,
本法律文件的名称为《退役军人保障法》,重在“保障”,相关的“约束”、“管理”、“限制”等措施是有必要的,但都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保障”。


我也逐条研究了一下保障法的条文,里面还是有不少“干货”值得点赞:
比如该《保障法》服务于备战打仗的导向十分明确,优惠政策向曾经参过战和曾经在艰苦地区和危险岗位上工作过的退役军人倾斜,参战老兵的优待标准比其他退役军人高;

“自主择业”这个称谓好像换了名称,叫“逐月领取退役金”了,这一点需要与以往的中央文件进行对接,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解释,因为这涉及到近三十万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和待遇的问题。

但从实际内容上看,《保障法》将军士正式扩容到“逐月领取退役金”的行列了,这就使他们有了基本的退役金保障;

该法规定,凡是纳入由国家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都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企接收,如果这一条真正立法成文,退役军人就不必再担心“安置后就失业了”的问题了;

《保障法》还规定高校必须专门拿出名额招收退役军人,基层公务员也必须单独拿出一部分职位招退役军人,这样退役军人上大学、当公务员的机会就变多了。

当然,大家可能感觉这个法还不够“解渴”,退役军人的问题还没全部解决,但我想通过一部法就具体地解决所有的问题是不太可能的,法律就是在宏观层面上提供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嘛。

咱们先解决有没有法的问题,有法可依总比无法可依好。

有了(草案),咱们才有了修改的依据。在咱们国家,这部法毕竟是第一部关于退役军人保障的法规,我们应该鼓励,应该使它不断充实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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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要真正解决具体问题还得靠配套的法规政策。
比如,军人墓地,在什么地方建,以什么方式建,什么人能够安葬于此,都要经过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出一个具体可行的法规,不可能在本《保障法》中一次性解决。

我听有的同志说,《保障法》这只是刚刚开始审议、征求意见,刚刚一审,人大相关单位以后还要继续调研、座谈、修改,还要二审、三审,至少还得四五个月、半年的时间才有可能到提交表决的时候.

时间还长着呢,大家别急,慢慢研究,好好提意见。

作为一个老兵,我也提几点建议

一、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征求广大现役官兵、退役军人和利益攸关者对《保障法》的意见的同时,召开若干由各类别、各阶层、各年龄段退役军人代表和法律专家、有部队实际管理经验的老首长参加的座谈会。

对现已征集来的修改意见组织专人梳理、研究,尽可能给予意见反馈,说明采纳和未采纳意见的理由。

二、在该法起草依据中,除了《宪法》这个根本大法之外,还应该增加《国防法》、《兵役法》等上位法,以示政策的延续性。

三、建议在《保障法》中专门增加“军队离退休军官、文职干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条文

因为这两部分群体的反映较大。在“军队离退休军官、文职干部”部分应该明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军官、文职干部,仍然拥有军籍,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部分应该明确“本法生效前已经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家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四、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应该成立一个联署办公机制,相互通气、相互协调,尽量缩短相关群体在待遇和职薪调整时带来的时间差。

五、退役军人的保障,不仅是生活物质方面的保障,还包括名誉地位方面的保障,凡是侮辱、亵渎英烈和军人名誉的,都应该明确惩罚规定和措施。

六、对拟颁发的“退役军人优待证”,我建议改为“退役军人荣誉勋章”,佩戴在胸前,里面镶嵌含有个人信息资料的芯片,以便随身携带,给退役军人增加荣誉感,同时,也为退役军人在游览公园、乘坐交通工具、到医院就诊等享受优惠政策时验证、核实;

七、退役军人事务部应该建立巡视机构,负责对《保障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退役军人需要保障的事项进行调研,要把“上访”变为“下访”,沉到底,去了解退役军人的疾苦和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八、退役军人事务部要建立法律援助机制,退役军人有什么法律上的事需要帮忙,可组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把个人维权变为律师出面帮助维权。

九、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该加强与退役军人代表的联系,及时上下沟通,传递诉求、反映问题、协商方案,监督执行。

十、应该学习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在退役军人保障方面的有益经验,将这些经验体现到新修改的《保障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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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退役军人事务部的同志们多有接触,我亲身感受到他们在尽职履责方面是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

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不久,已经办了许多好事实事。

这次《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出台也是他们辛劳付出的结果,短短两年多时间,就能和军地各个方面搞好衔接,拿出草案送到人大审议,很不容易,体现出了他们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

几十年积累下来的矛盾问题,想让这个成立才两年多点的部门一下子都给解决了,也不太现实。

大家对退役军人事务部有诉求,有建议甚至有意见,我们需要正常沟通,不能像少数人那样骂骂咧咧的,甚至搞人身攻击,让他们寒心,毕竟他们是在为咱们广大退役军人的权益努力。


咱们将心比心,人家把咱们当做自家人,没日没夜地加班,想方设法地为我们排忧解难,想从法律的层面维护和保障我们军人的权益。

我们应该对他们充分理解、信任、支持,心怀感激,与他们密切配合,修改好《退役军人保障法》,把好事办好。

大家共同努力“让军人真正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这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作者系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来源:昆仑策网,转编自“华山穹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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