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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晓明:党员干部要带头尊崇宪法
点击:  作者:罗晓明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18-12-01 13: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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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

 

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党员干部作为国家干部队伍的骨干力量,在尊崇宪法这个问题上理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尊崇宪法。

 

信仰宪法。“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宪法信仰就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宪法的依赖和尊崇,坚持宪法至上的地位并且坚定不移。然而,因为宪法根本法的地位决定了宪法总纲式的内容,导致宪法实施的困难,所以,当我们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很少有人想到运用宪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中国人民的宪法信仰是一个循序渐进并且需要长期坚持培养的过程。要破除宪法信仰缺失,党员干部必须发挥带头作用。

 

2018年3月17日习近平同志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国家主席首次宪法宣誓,向宪法宣誓不仅是一个庄严的仪式,也是彰显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同志作为党、国家、军队最高领导人坚守宪法信仰的高度政治自觉,这是对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最好的激励和教育。

 

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什么时候我们切实信仰和尊崇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什么时候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依宪治国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人们对宪法的信仰。作为党员干部,必须对宪法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带头信仰宪法、尊崇宪法,知晓为官做事尺度,从而带动增强公众的宪法意识,保持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坚定全社会的宪法信仰、法治信仰。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只有树牢宪法信仰、弘扬宪法精神,才能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国家根本法作用,让宪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遵守宪法。尊崇宪法要求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宪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否则,就是“僵死的教条”。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只有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才有生命力。宪法要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必须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遵守宪法,尤其是党员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

 

党员干部在带头遵守宪法这方面应首先做到破除特权思想,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我国封建社会时间太长,思想传统、文化背景都或多或少受到特权思想的影响。特权思想与宪法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党员干部的思想如果不被宪法精神占领,就会被特权欲望占据。那些有特权思想的党员干部,往往是将宪法束之高阁、抛之脑后,把手中的公权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祸害组织、祸害人民,祸害他人、也祸害自己。宪法法律面前,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谁把宪法当儿戏,谁就必须受到宪法的制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都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任何人、任何组织违反宪法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加强党员干部这方面的教育。

 

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党自身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关键就要靠党员干部这个“少数”带好头。要把谋求特权和私利看成是极大的耻辱,不论职务多高、资历多深、贡献多大,都必须坚持“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谨记权本法授、权依法使,牢记宪法红线不可触、宪法底线不可越,主动摒弃个人意志至上和人治思维,自觉恪守权力边界,坚决杜绝肆意妄为,做到“公器”绝不“私用”,自己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不能干预的事情,做到宪法面前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

 

维护宪法。尊崇宪法,更要求党员干部要维护宪法。宪法就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了宪法和党的主张、人民意志的统一性。要维护党的权威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必须维护宪法权威,只有这样,人民当家作主才有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才能顺利发展。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是对全体党员干部维护宪法的基本要求。

 

作为党员干部,不能肆意践踏宪法,损害宪法权威。过去,少数党员干部在行使公权力的同时,不同程度地侵犯了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有的人甚至提出为了改革可以“良性违宪”,以至于宪法权威受到严重践踏。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在制度设计上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就是让宪法长出“牙齿”,以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及其有效实施。这必须引起全体党员干部的注意,要有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切实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宣传宪法。尊崇宪法还应宣传宪法。在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增强党员干部信仰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意识,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各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七五”普法规划纲要,制定具体的宪法教育计划,以便于对党员干部开展有针对性、长效性的宪法宣传教育。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坚持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强化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促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要充分发挥主平台和主渠道作用,把法治教育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课程和培训计划。各级领导、各级党组织应当重视对党员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党员干部把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上升到党和国家事业的高度来认识,自觉地信仰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使宪法真正成为治国之重器。

 

(作者系中共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委党校教师,管理学教育学双学位;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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