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激发经济活力,显著提高了生产效率和居民收入,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然而这一时期也伴随着财富与收入分配格局的显著变化,我国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分配问题,这不仅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影响着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而产权对策在缓解财富与收入分配差距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财税对策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金融对策则会对财富和收入的变动起着直接的涨缩影响,房产对家庭之间财富不平等的贡献率最高。基于此,本文依据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分配理论,从产权、财税、金融、房产四大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缩小我国财富与收入分配差距提供参考。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实现较快增长的同时,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分配问题。城乡差距、区域不平衡、劳动与资本收入分配不均等问题逐渐凸显。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影响着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为应对这些挑战,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政策调整,旨在促进更加公平和合理的分配。这包括消除绝对贫困政策、财税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针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扶贫开发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分配的不平等,但收入和财富分配差距问题仍然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据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1日的“胡润百富榜”统计①,个人财富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上榜企业家共有1241位,其中1052位居住在我国内地(分布在139个城市),158位居住在港澳台地区(中国香港86位,中国台湾72位),31位居住在我国以外的国家,上榜企业家总财富为23.5万亿元。在2023年《福布斯》全球亿万富豪榜中,我国上榜者总数(含香港、澳门和台湾)为614位,财富总额为1.67万亿美元,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富豪数量的736位。②现有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的财富和收入分配格局失当,以基尼系数和广义熵指数度量的家庭间财富和收入差距较大,且未出现明显的缩小趋向。③④显然,这些现状均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本质的核心内容和社会主义改革的发展方向⑤,还将对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严重影响。产权对策在缓解财富与收入分配差距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财税对策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金融对策则会对财富和收入的变动起着直接的涨缩影响;房产是家庭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房产价值的不平等对家庭之间财富不平等的贡献率最高。基于此,本文依据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分配理论,将遵循“人民至上”“问题意识”“守正创新”和“系统观念”,从产权、财税、金融、房产四大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缩小我国财富与收入分配差距提供参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产权制度和政策在缓解财富与收入分配差距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广义的产权与广义的所有权或所有制在概念内涵上是大同小异的。《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进而也决定了我国的分配制度,即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和保障。⑥现实表明,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分配差距相对较小,而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调整,使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幅下降,非公经济的比重不断上升,相应地,因资本所得占比增大而导致劳动所得下降,从而成为导致分配过度分化的主要原因。⑦因此,缩小财富和收入过大差距及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首要政策,便是必须在产权方面采取有效措施。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上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⑧按照《宪法》规定精神和实际需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应控制国计民生命脉。改革开放前后,国有企业均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了历史性贡献”⑨,为“国强民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成为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快速增长的主导力量。在许多领域,国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使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充分的保障,避免了因非公企业自由定价过高而导致居民实际收入缩减和消费受损的问题。同时,国有企业内部的收入制度不断改革,不同职务的职工实行合理的收入差距,从而起到激励作用,也不会影响企业内部全体职工的“利益共享”。此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如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因此,我们要在坚定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等重要论述精神的基础上,协调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的关系,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在“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方面的重要作用。(二)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目标方向,是要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⑩。在2018年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⑪。目前,要特别强调在城乡积极做强做优做大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作所有制企业和股份合作所有制企业。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紧密结合,让劳动者直接参与劳动成果的分配,强调集体利益和共同富裕;合作经济采取自愿、民主、平等和互利的原则,成员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能够实现财富的民主管理和平等分配,不仅能够有效防止财富的不平等积累,还能够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则结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势,把劳动者的劳动与资本相结合,以实现劳动与资本的双重联合。这种制度不仅能够使劳动者分享到劳动成果,还能够通过股份的形式参与到企业的利润分配中,从而增加劳动者的收入来源。同时,股份合作制经济还能够促进企业的民主管理和决策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上述三种产权模式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既能够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也能够通过内部机制的设计,确保财富和收入的合理分配,从而缩小居民间的财富和收入差距。以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进一步指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⑫。这便清楚地说明了集体经济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中的重要性。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农村集体经济为农民增产增收提供了有力保障,是推动实现乡村振兴、促进农村共同富裕的主要力量。⑬因此,未来应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比如,要立足于共同富裕的要求,积极出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制度,尽快制定《集体经济法》,并充分发挥上述经济形态在公平分配资源、保障劳动者权益、激发社会创新活力等方面的作用,以促进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的实现。撇开公有制而奢谈缩小居民财富和收入分配差距继而促进共同富裕的思维方式,无异于缘木求鱼、舍本逐末。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企业往往具有更强的自主经营能力,以本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使得它们能够迅速且准确地对市场需求做出反应和调整,提升了微观经济和市场的效率。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国民财富的积累和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非公经济的弊端也是显性的:一是在某些垄断行业,非公企业通过提高价格、限制生产等手段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了市场效率;二是非公经济具有明显的自私性和逐利性,私人大资本的垄断和资本的无序扩张将加大居民的财富和收入差距。以近些年兴起的平台经济为例,作为伴随数字技术发展而兴起的新业态,我国平台经济发展迅速,规模位居世界前列,但平台企业垄断化严重且呈现无序扩张趋势。某些数字网络平台为迅速扩大市场份额,采取“掠夺性定价”策略,过度透支用户未来的消费需求,部分大型平台企业凭借其数据、资本和科技实力实施价格歧视,比如“大数据杀熟”等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扩大了财富鸿沟。尽管近些年我国的劳动收入份额占比有所上升,但相较于20年前仍有明显下降,而富豪的总人数增长又较快,这在一定程度上与资本的无序扩张有关。恒大集团和中植集团等不少私人大公司无序扩张的案例均表明了这一点。必须认识到,以私有制为主体必然会导致经济危机和严重的贫富分化⑮,私人大资本的垄断会削弱社会中底层和下层人民的某些机会,使得他们成为“机会弱势群体”而无法平等地分享社会资源与福利。还必须认识到,即便市场本身是稳定、有效率的,但仍然会造成高度不平等,在私有制经济大量存在的情形下,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劳资矛盾和冲突需要国家加以调解和干预。⑯鉴于此,在继续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同时(民营大公司应向华为集团等学习借鉴),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反对私人大资本的垄断和资本的无序扩张。此外,瑞典、挪威等高福利国家的财富基尼系数非常高,且远高于我国,而英国和美国的收入基尼系数也非常高,这充分说明了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允许私人大资本的垄断和资本的无序扩张的行为将导致严重的财富和收入分配不公。可见,只有节制资本,避免资本的无序扩张,合理规范资本的生产经营和收入分配行为,限制和防止资本严重损害劳动者、消费者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才能有效地抑制贫富分化的趋势。目前,要防止对“两个毫不动摇”采取形而上学的政策解读倾向,即既要防止为了强调公有制在缩小财富和收入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而轻视国家支持和鼓励私营经济发展的倾向,更是要防止那种为了支持和鼓励私营经济大发展而轻视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倾向。税收政策在缓解财富与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财富和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方式之一,税收政策旨在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抑制财富和收入的集中程度和速度,同时提供资金用于改善社会福利,以促进更公平的财富和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财政政策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来实现财富和收入的重新分配,从而发挥调节作用。政府可以直接将税收资金投入到社会福利计划、教育、医疗保健和可负担房屋等方面,同时为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接触基本服务的权利。这不仅有助于改善弱势群体的参与机会和生活质量,还能够促进社会流动性,并有效降低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财富差距。在财税方面提出以下对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收入是财富积累的重要源泉。剖析我国的财富和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从收入角度切入相对容易且较为直接。其中,能够有效起到缩小个体收入差距的方式之一就是税收制度。作为我国现有税收制度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直接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调节收入分配、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构建现代税制体系均具有重大意义。2018年,我国实施“个税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体系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发展,其中规定了实施“预扣预缴”制、设定5000元的免征额以及增加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然而,我国目前呈金字塔形分配结构,即低收入群体规模巨大,而中等收入者规模相对较小,高收入者的规模更小,这增大了实现共同富裕的难度,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立法及其实施效果。鉴于此,未来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结构的完善至少要基于以下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适当增加高收入群体的纳税义务。其一,适当提高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或调整不同税率级别之间的税率差距,即增加各个税率分段中税率的差异性,对高收入者在其所得较高的部分实行更高的税率。其二,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可以通过减少高收入人群的税收优惠和增加限制扣除项等方式来扩大高收入个体的应纳税额。其三,增加对高收入人群资本性收入的征收比例。资本市场是贫富差距较大的地方,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财富分配不公平、缺少正义的市场⑰,而针对个体在资本市场中获利的税收约束相对不足。目前,我国居民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利得和财产所得适用于20%的税率,相比之下,劳动所得却适用于最高税率为45%的累进制税率。然而,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收入结构以资本利得或财产所得为主,使得以劳动所得为主要课税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过高收入方面作用有限,因而应进一步制定政策增加对高收入人群资本性收入的个税征收比例。其四,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管理和征管手段,加大对高收入个人财务规划的审查和审核力度,加强对高收入个人的税务监管和约束。第二个层次,切实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可以适当提高免征额,降低最低两档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同时针对特定的群体,如低收入人群、失业者、残疾人等,设立专门的税收减免政策等。简言之,目前的税收政策在诸多环节上表现出学界多年来批评的“不公平”“不细致”乃至“一刀切”现象,必须深化个税改革并尽快精细化和具体化,才能有效缩小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差距。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慈善总会党委书记孙达在接受专访时表示,“要尽快研究出台遗产税、赠与税、房产税等税收制度,形成与个人所得税相配套的收入财产再分配税制体系”⑱。缩小财富差距的另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向高收入人群征收遗产税等财产税。财富的来源之一是代际传承。有关研究数据表明,法国、瑞典等欧洲国家来源于继承的财富比重较高,2010年比重可达50%上下。⑲美国于1916年开始征收遗产税,到2021年仍然保留着1170万美元的免征额度和最高税率为40%的累进制遗产税。⑳日本则规定遗产超过8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40万元)就需要缴纳遗产税,且最高税率达到70%。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遗产税制度,只是在部分领域实施了与遗产税相关的政策。如在房屋继承时,要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缴纳契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这可视为一种遗产税的形式。尽管我国目前征收遗产税面临着税制要素不明确、隐性合法遗产不易显性、征税成本高等问题,但针对以房产为主体的家庭财富征收遗产税,则有助于限制高财富群体的财富积累速度,因而不失为一种缩小财富差距的有力手段。此外,政府可以建立健全财富税、房产税等其他财产税制度,对高财富群体的净财产进行合理估值并征税,以实现有效缩小财富分配差距的目的。从国外经验来看,英国的遗产税率根据遗产的价值按照0%~40%的累进税率征税,免税额度为每人325000英镑,且如果夫妇双方都是英国居民,那么免税额度可以合并为650000英镑,但英国的遗产税只针对个体在英国国内的资产征税。法国的遗产税针对全球资产进行征税,即使是非法国居民,在法国境内拥有资产,也需要缴纳法国的遗产税,税率保持在5%~45%之间。总体来看,OECD成员国普遍开征遗产税,其实践经验对于我国遗产税制度设计的探索具有一定借鉴意义。㉑征收遗产税的另一个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个体捐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这是党的文件上首次将第三次分配制度纳入分配体系中。捐赠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手段,“捐赠穷弱”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也是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之举。㉒然而,我国目前的捐赠总量相对不足,2020年的捐赠总额仅占GDP的0.2%,远低于同年美国的2.2%。此外,目前我国的捐赠主体是企业而非个人,这对削减高财富人群财富的作用相对有限。而通过征收遗产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高财富个体的捐赠行为,且捐赠可以在个税税基中扣除,从而进一步促进个体捐赠,进而缩小财富差距。(三)探索建立弃籍税与资产离境税制度,抑制资产外流据不完全统计,2009—2012年间,每年随我国内地富豪流向海外的财富达到100亿元以上。㉓共同富裕要求“先富”带动“后富”,而部分优先获得更多财富的个体其财富如此轻易地流向海外,既不利于国内财富的稳定增长,也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并将不断恶化财富分配。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弃籍税制度,仅对放弃国籍的个人有一些相关规定。例如,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我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我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此外,我国是全球唯一一个没有设置资产离境税制度的国家。我国很多富人群体通过设置离岸信托转移资产,部分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而在我国经营,从而利用法律漏洞形成避税现象。例如,一些知名互联网大公司等在开曼群岛注册,其在我国获得大量利润而交税极少,详见表1。
未来我国应积极探索建立弃籍税制度,抑制资产外流。同时,要尽可能地设立资产离境税,即针对“逃离”国内的资本进行征税:一方面,防止资本外逃,使得资本能够长期在国内进行有效的流通和循环;另一方面,对于个体在国内赚取的合法收入,可以起到保护个人财产合法权益的作用。建立弃籍税和资产离境税将有助于确保在“分好蛋糕”之前“保护蛋糕”,进而实现更合理的财富分配,缩小财富分配差距。西方发达国家较早地探索并实施弃籍税和资产离境税等相关政策。以美国为例,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对退出国籍的申请人征收了弃籍税,将放弃国籍者的个人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视同出售财产实现的利得,最高档征收税率达到35%。㉔之后,美国的弃籍税不断修改和完善,不断强化对弃籍者的认定标准,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加强征收管理,扩大弃籍税征收的资本范围和收入种类,达到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和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此外,美国的资产离境税税率高达40%,有些国家的税率甚至达到60%。鉴于此,我国可充分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弃籍税和资产离境税制度,抑制资产外流,充分发挥弃籍税和资产离境税在承担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2021年4月,《人类减贫的我国实践》白皮书在北京发布。白皮书向全世界宣告,到2020年底,我国如期完成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这是亘古未有的壮举。然而,脱贫摘帽只是走向共同富裕道路上的一小步,脱贫人群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返贫,且低收入群体也可能因为不同的原因而变为贫困人口。因此,需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脱贫人口返贫,切实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一方面,要增加对低收入群体、落后地区的直接性转移支付,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农业补贴、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支持低收入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另一方面,要逐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教育、医疗、生态、社保等领域的支出,不断削减个体由于家庭教育、医疗、营养方面存在的劳动性收入机会不平等,如向低收入家庭的子女提供免费教育、助学金、减免学费等政策或举措。此外,近年来低收入人群社会保障缴费占其总收入的比重快速增加,恶化了我国个人社会保障支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㉕,且社保与工资挂钩,工资越高的个体缴纳的比例越高,未来得到的收入也更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收入分配的逆向调节。因此,可以尝试面向低收入群体制定专门的低保、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制度,纠正社保制度的逆向调节倾向。最后,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日本通过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措施帮助贫困家庭提高自身能力和就业机会;美国也有专门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帮助贫困人口获得就业机会。总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更有必要加大设立专项资金的力度,增加其额度,对低收入人群提供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的就业培训和强力支持。投资理财在家庭财富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且对财富差距的贡献不断增大。因此,对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的调控将为实现合理的财富和收入分配提供有效保障。要通过多种方式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升中低收入群体在金融市场的参与率和收益率,避免高收入群体操纵市场、进行不公平竞争等行为,以此缩小财富和收入分配差距。具体而言,至少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提出,要“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坚定不移走我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同时要“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㉖。因此,金融机构要不断优化金融服务,发展普惠金融。首先,应努力将服务触角延伸到偏远地区、抵达低收入群体,提供适合他们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小额贷款、储蓄账户、支付服务等,并设定合理的利率水平,以满足他们在生产、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其次,还可以通过移动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方式,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使更多基层人士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享受到便捷的金融服务。最后,金融机构可以向中低收入人群提供金融教育,提高个人和家庭的金融素养,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金融知识,识别金融风险,有能力规避高风险的金融活动。有研究发现,普惠保险的实施有助于减小家庭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损失,激励家庭创业,进而扩大家庭收入并缓解贫富差距,可以采取针对中间收入群体推动普惠保险产品分级设计,促进普惠保险缩小贫富差距作用的发挥。㉗也有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目前普惠金融的发展对贫富差距的改善作用并不显著且缺乏可持续性,故而应从优化金融服务和创新服务工具等举措入手,扩大普惠金融对缩小贫富差距的正面影响效应。㉘国外在优化金融服务、发展普惠金融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以邻国日本和韩国为例,两国政府都高度重视普惠金融的发展。例如,日本政府于2006年提出了“普惠金融计划”,旨在通过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福祉。韩国政府也制定了类似政策,通过改善金融基础设施、推广数字金融等方式来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此外,两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两国的金融机构在服务中小企业、农村地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日本政府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提供优惠政策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韩国政府则通过推广农村金融服务、设立农业保险等方式支持农村地区发展。我国在优化金融服务、发展普惠金融方面,理应重视“他山之石”的启示作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㉙。从现实中看,强化金融监管与监督是确保金融体系安全、健康和公平运作的重要措施之一,旨在确保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合规性,防范金融风险和事件的发生,并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从财富和收入分配角度看,金融监管应侧重于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金融资源被不公平地分配给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群体,要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广大小微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金融市场监管的人民性。通过监督金融机构的行为,可以确保他们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金融服务,从而防止财富的不公平积累。严厉打击金融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强化金融监管与监督的重要环节。证监会于2024年2月5日在官网发布消息,某违法团伙利用连续拉抬、对倒交易等手法影响股价,导致个股价格盘中闪崩、连续跌停,非法获利约1.3亿元,严重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利益。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导致某些人或企业获得非法或不公平优势,从而迅速积累财富。因此,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欺诈、虚假宣传、操纵市场等,是切实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非法或不公平的财富积累,从而缩小财富差距的重要举措。房产是家庭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投资品和消费品的双重属性。对于绝大多数中低收入的个体和家庭来说,房产的消费属性更为突出。许多家庭奋斗一生只为购买一套住房,且往往需要长期贷款,导致一大部分的财富用于偿还利息,而房产也无法变现,流动性较差,因而,实质上这种房产已经被“淡化”了财富属性。而对于拥有多套房产的高财富家庭来说,房产则具有投资属性,可以通过购买和出售房屋实现价值增值,从而进一步加大与中低收入者的财富差距。因此,想要实现更加平等和公正的财富与收入分配,必须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房产对策,改革和优化房产市场供给格局。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时指出,要“稳定房地产市场,优化房地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新形势”㉚。因此,政府要不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严格限制房地产市场投机泛滥的现象,坚定“房住不炒”的定位,逐渐削弱房地产的投资属性,从而限制高财富群体财富的过快增长。同时,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严格审查其融资渠道和资金来源,防止违规行为;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确保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的协调,避免土地垄断而造成房价过高。政府还必须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制约和打击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处罚。此外,高中介费导致房地产中介公司垄断市场并以抬价牟利,使无房或少房者的财富阶层下移㉛,因而有必要对房地产中介公司进行监管和合理限制。通过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谋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促进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降低共有产权房等保障性住房空置率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不断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㉜。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的目的是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解决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满足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有助于他们实现财富的积累,也有助于其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其他领域的财富创造中去。在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方面:首先,政府应建立统一的住房申请和配租机制,确保低收入人群和特殊困难群体优先享有住房保障;其次,要加大投入力度,增加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实际落地和有效执行;最后,要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在提供更多质量上乘、价格合理的住房供给的同时,还要多措并举,以降低共有产权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空置率。新加坡政府在评估家庭总收入、家庭成员身份和房产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精准提供共有产权房,且相较于普通住房,共有产权房的价格更低,并享受与私人住宅相同的福利和便利,如学区、社区的设施等。共有产权房所规定的99年的使用期限也确保了居住者的长期稳定和权益。然而,目前我国的共有产权房空置率仍相对较高,未来可进一步借鉴新加坡等国家的政策,采取提高政府负担比例、延长产权年限等措施,降低共有产权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空置率,尽可能地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我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强调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㉝。发展私人租赁市场是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能够提供更多的住房选择机会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居住需求,因而,激励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长期以来,我国住房市场“重买轻租”,租赁市场发展滞后,租赁市场不规范。鉴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于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重要作用,首先,政府应该尽快制定《住房租赁法》,明确租赁合同和租金规定,保障租客的权益,建立和维护租赁市场公正、透明的租赁秩序;其次,由于租户往往是中低收入群体,因此,政府应该通过提供租金补贴等激励措施减轻租客的负担,提高租赁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再次,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租房贷款和保险等金融支持,为租房者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和风险保障;最后,要切实加强租赁市场的监管,打击违规行为,保障租赁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从国际经验上看,尽管美国并没有推出明确的《住房租赁法》,但多个法律、条例和规定组成的综合体系对住房租赁市场具有相对明确的约束和限制。比如,在一些城市,如纽约和旧金山,地方政府通过了《租金稳定法》,严格限制房屋租金的涨幅,以保护租客免受租金快速上涨的影响。此外,英国具有明确的住房租赁法及相关法律,包括《租金法》《租金和抵押权益上涨法》《不动产租赁法》《业主与租户法》等,这种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租客和房东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护和指导条款,从而保障了租赁市场有序发展。总的来说,政府要积极推进在产权、财税、金融、房产四个方面的政策制定和落地,不断完善财富分配和收入分配制度,确保全体人民都能公平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福利和成果,确保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明显成效。https://wwwhtbprolhurunhtbprolnet-s.libdb.ucass.edu.cn/zh-CN/Info/Detail?num=B88OJNGLVKED.2023年10月24日。②福布斯中国:《福布斯发布2023全球亿万富豪榜》,https://wwwhtbprolforbeschinahtbprolcom-s.libdb.ucass.edu.cn/leadership/63710.2023年4月4日。③李家山、易行健、何启志:《中国居民财富不平等的测算修正、异质性与驱动机制》,《财政研究》2021年第12期。④杨灿明、孙群力:《中国居民收入差距与不平等的分解——基于2010年问卷调查数据的分析》,《财贸经济》2011年第11期。⑤程恩富、刘伟:《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理论解读与实践剖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6期。⑥李政:《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本保障》,《管理学刊》2022年第35卷第4期。⑦程恩富、张建刚:《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与促进共同富裕》,《求是学刊》2013年第40卷第1期。⑧央广网:《党史自习日历|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https://eduhtbprolcnrhtbprolcn-s.libdb.ucass.edu.cn/eduzt/ds/20210705/t20210705_525527262.shtml.2021年7月4日。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 017年,第17 6页。⑩习近平:《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人民日报》2014年9月30日。⑪新华网:《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并讲话》,https://baijiahaohtbprolbaiduhtbprolcom-s.libdb.ucass.edu.cn/s?id=1612306658882120486&wfr=spider&for=pc.2018年9月22日。⑫习近平:《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社会主义论坛》2019年第7期。⑬周文、唐教成:《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问题与实践路径》,《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⑭新华社:《开局“十四五”开启新征程——从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谋划“十四五”开局起步》,https://baijiahaohtbprolbaiduhtbprolcom-s.libdb.ucass.edu.cn/s?id=1686612824377357701&wfr=spider&for=pc.2020年12月20日。⑮程恩富:《面对各种挑战,继续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机制》,《国外理论动态》2011年第12期。⑯侯为民、杨坤睿:《运用“国家法策”分配方式促进共同富裕》,《管理学刊》2022年第35卷第4期。⑰和讯财经,《刘纪鹏:资本市场是贫富差距最大的地方》,https://newshtbprolhexunhtbprolcom-s.libdb.ucass.edu.cn/2023-12-02/211309240.html.2023年12月2日。⑱慈善公益报:《顺大势所趋应时代所需遂民生所愿——专访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慈善总会党委书记孙达》,https://chinahtbprolhuanqiuhtbprolcom-s.libdb.ucass.edu.cn/article/4GmhPYAirtm.2024年2月28日。⑲李文、张秋颖:《财产税结构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以OECD成员国为例》,《税务研究》2023年第11期。⑳余雅娴、黄江、石坚:《遗产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我国的选择》,《国际税收》2022年第5期。㉑于健:《OECD成员国遗产税和继承税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启示》,《国际税收》2023年第8期。㉒宋周、唐小晓、何燕:《运用“捐赠穷弱”分配方式促进共同富裕》,《管理学刊》2022年第35卷第4期。㉓饶立新、黄浩荣:《关于“弃籍税”的几点思考》,《税务研究》2017年第11期。㉔谭珩、杨金亮:《美国退籍税的研究与思考》,《税务研究》2014年第9期。㉕田志伟、胡怡建、朱王林:《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社保支出与收入分配》,《财经论丛》2014年第11期。㉖新华社:《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李强作重要讲话》,https://wwwhtbprolgovhtbprolcn-s.libdb.ucass.edu.cn/yaowen/liebiao/202310/content_6912992.htm?slb=true.2023年10月31日。㉗郑军、伍安琪:《普惠保险、家庭创业与贫富差距》,《审计与经济研究》2023年第38卷第1期。㉘葛和平、毛毅翀:《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对贫富差距的影响效应研究》,《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3卷第6期。㉙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https://wwwhtbprolgovhtbprolcn-s.libdb.ucass.edu.cn/zhengce/2020-11/03/content_5556991.htm.2020年11月3日。㉚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https://wwwhtbprolgovhtbprolcn-s.libdb.ucass.edu.cn/lianbo/bumen/202312/content_6921891.htm.2023年12月22日。㉛程恩富、伍山林:《促进社会各阶层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思路》,《政治经济学研究》2021年第2期。㉜新华社:《习近平强调: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https://wwwhtbprolgovhtbprolcn-s.libdb.ucass.edu.cn/ldhd/2013-10/30/content_2518111.htm.2013年10月30日。㉝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发[2024]2号),https://wwwhtbprolpbchtbprolgovhtbprolcn-p.libdb.ucass.edu.cn/tiaofasi/144941/3581332/5162196/index.html.2024年1月5日。(作者:程恩富,上海财经大学海派经济学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叶道良,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原载《海派经济学》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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