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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明:监管互联网宗教信仰活动,怎样才有效?
点击:  作者:何建明    来源:“中国民族报”微信公号  发布时间:2017-12-20 12:34:24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专列两条(第47条、第48条),予以特别重视和规范。在互联网信息化时代,《条例》体现了与时俱进的鲜明特点。此后,在《条例》颁布不久,中央十二部委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的第5条专门就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强调“依法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事实上,近些年,随着互联网进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宗教也不例外地融入互联网社会当中,传统的线下宗教活动,迅速地演变成如今的线下与线上紧密结合的宗教活动。也就是说,互联网将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宗教活动形态。这既为宗教活动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和挑战,也使宗教活动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和挑战。

 

  《条例》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规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宗教传播的一种全新的方式——网络宗教也随之迅速发展起来。网络宗教活动的虚拟性,给宗教活动本身的现实存在形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那么,虚拟的宗教活动是否具有宗教信仰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如果它具有宗教信仰活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那么它将有可能彻底颠覆已有的宗教活动的存在形式,甚至完全将宗教信仰变成为脱离现实社会生活、完全取消宗教场所、宗教组织和宗教仪式活动。也就是说,它将完全颠覆现有的各种宗教形式。

 

  网络宗教行为较之传统宗教行为,无论在表现形式、蕴含的内容、承载的功能、社会影响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网络宗教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和新的问题,以其不同于传统宗教事务的新特征,对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出了新的挑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网络宗教必须依法管理。”这也就是《条例》在第47条和第48条专门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主要原因。

 

  至于如何依法管理网络宗教,《条例》首先在第47条明确规定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无权审核同意的。只有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之后,才能再依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去办理。这里就凸显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于网络宗教管理的主导性和权威性。

 

  那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什么来“审核同意”网络宗教呢?《条例》并没有明确界定,而是在接下来的第48条对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即互联网宗教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强调“不得违反本条例第45条第二款的规定”。第45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5项内容。这也就是说,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所要管辖的网络宗教,主要不是其互联网形式,而是其互联网内容。

 

  《条例》的第68条,对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45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规定这里所说的《条例》第45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内容包括5条,比如其中一条,“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这就意味着“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是必须严厉禁止的,如果因此引起严重后果,就依犯罪论处。至于“擅自”进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而未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的,看其是否“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意见》除了重复强调《条例》中所规定的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之外,还特别规定: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和个人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不得组织宗教活动,不得开展“网上烧香”“网上礼佛敬佛”、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卖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接受宗教性捐赠,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这个规定无疑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非宗教部门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要予以坚决反对和禁止。但是,这是否意味着经过合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个人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就可以组织宗教活动,是否就可以合法地“开展‘网上烧香’‘网上礼佛敬佛’、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卖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动”,并“接受宗教性捐赠”呢?再进一步地说,合法登记的宗教部门和个人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只要不违反现行的新的《条例》及有关法规,是否就可以自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网上烧香、网上礼佛敬佛、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卖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动”,并“接受宗教性捐赠”呢?这些“‘网上烧香’‘网上礼佛敬佛’、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卖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动”符合宗教信仰活动的本质吗?它们是否经过虚拟化而完全颠覆了现有的宗教信仰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这些问题都值得讨论。

 

  互联网上的宗教信息服务是非常多样化的,如宗教文化知识传播、宗教信仰知识传播、宗教学术探讨与交流、宗教信仰虚拟活动,等等。这其中,宗教信仰知识传播是直接涉及政治意识形态的问题,而宗教信仰虚拟活动,如在线烧香、在线坐禅、在线抄经、在线念佛、在线礼佛、在线祈福等等,则涉及宗教信仰的实践方式和宗教信仰实践的本质。宗教信仰实践的本质,决定宗教信仰的实践方式。笔者认为,宗教信仰实践的本质,就是信仰者直接通过亲身实践来表达自己的宗教信仰内涵,从而实现宗教信仰的目的。也就是说,所有通过虚拟的形式来进行宗教信仰实践活动的,都是违背宗教信仰的本质的。宗教如果只是一种观念形态,还不是一种完整的宗教形态。宗教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它不仅是一种宗教观念,还必须是一种宗教组织和宗教实践活动。网上的所谓虚拟化的宗教信仰活动,如在线烧香、在线坐禅、在线抄经、在线念佛、在线礼佛、在线祈福等等,其实并不是真实的宗教信仰活动,而只是一种宗教性游戏。

 

  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宗教信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要想使互联网宗教回归宗教的本质,从而使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真正得到有效监管,就必须使互联网宗教去虚拟化,使线上宗教信息服务与线下宗教活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首先,要认识到互联网上的宗教信仰信息服务与宗教性游戏服务的不同,把危害真实的宗教信仰活动的虚拟化的宗教性游戏服务,从宗教道场或宗教组织的网上服务中剔除,从而使宗教道场和宗教组织在网上提供宗教服务时能够自觉地维护宗教信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虚拟的宗教信仰活动,不仅不是严肃的宗教信仰活动,而且还将从根本上扭曲、破坏真正的宗教信仰活动。

 

  其次,要确保线上的宗教信仰服务能够体现宗教信仰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就必须结合线下的宗教信仰实践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组织应当积极探索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的结合,使宗教信仰在网上的实践活动去虚拟化,从而使宗教信仰者能够真正感受到真实的宗教信仰仪式与实践的魅力。

 

  其三,要想使宗教信仰的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结合,必须保证网上宗教信息服务的真实性和即时性。一方面,要通过网络真实地告知实际宗教活动内容、方式、仪式特点及参与要求;另一方面要做好线下宗教活动即时摄录以及与线上信仰者的视频、音频对接和互动服务,使不在现场的信仰者也可参与。

 

  强调线上与线下宗教信仰服务的结合,不仅可以避免宗教信众误入虚拟化的宗教性游戏,也可使宗教信仰者通过网络也能感受到在场的宗教活动,而且能够有利于政府和社会对于网上宗教信仰和线下宗教活动进行双重监管。

 

  首先,强调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就会排除或减少网络宗教信仰活动的虚假性,使那些通过网络进行宗教信仰传播的假宗教教职人员、敌对分子和极端主义分子或组织,无法在网络利用宗教进行各种虚假宣传,这样可使互联网宗教不离宗教的本质。

 

  其次,强调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就会促使宗教道场或宗教组织提升线下的实际的宗教信仰实践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使那些占据宗教道场而不从事真正宗教活动的,以及那些成立宗教组织而不开展面向信众的实际宗教服务的,都现出原形。这无疑有利于政府和社会对网上宗教信仰活动的监管。

 

  第三,强调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要求宗教教职人员不仅要有积极面向信众的服务精神和实践活动,同时也要求他们具有适应当今时代网络化、信息化的教育文化水平,还应当具备能够在网络上向信众传递正确的宗教文化知识和宗教政策的能力。这就迫使想通过网络来传播宗教信仰的教职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现代文化水平,从而使他们不断自觉地提升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宗教文化素质。

 

  总之,要使网上的宗教信仰活动真正发挥有效的宗教功能和社会功能,并使政府可以实现有效监管,就必须实现线上宗教信仰实践活动去虚拟化,使线上的宗教信仰服务与线下的宗教信仰实践相结合,从而使宗教信仰活动回归本来面目。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来源:“中国民族报”微信公号,原标题:《怎样有效监管互联网宗教信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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