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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五一、梅新育对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建议:如何判定对宗教的歧视和侮辱
点击:  作者:综合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7-01-19 21: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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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五一: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界定“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宣传无神论与宗教信仰自由。“研究宗教,批判神学”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的经典学术范式。

 

  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发布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O网页链接。公告说明“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

  原“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拟修订为“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二)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三)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


  该条款的修订版:第一,增加“煽动民族分裂”,可见遏制“民族分裂”势力,已经成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二,增加“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的内容,可见宗教教派的争斗,也已经成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三,基本上保留“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条款。

 

  第三项内容,在修订反恐法案时,曾引起巨大的争议,最后的修订稿没有包含相关内容。此次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继续保留这样的规定,值得思考。

 

  如何界定“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同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这表明,“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同样都是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不信仰宗教而坚持无神论,也是“宗教信仰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

 

  《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本身就包含无神论宣传教育。党中央多次强调:坚持“无神论的研究和宣传教育”,这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工作,这与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并不矛盾。

 

  1982年中央19号文件指出:“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是党的理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


  “研究宗教,批判神学”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的经典学术范式。

 

  在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因此,共产党员不仅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而且要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

 

  当前,全世界各国都面临宗教区域性复兴和教派冲突加剧、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活动频发的复杂局面,如何加强社会治理,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议题。其中,如何遏制宗教极端势力滋生的社会基础?如何抵御宗教对群众的精神诱惑和思想渗透?这些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如何界定“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如何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各位网友,请您登录“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查阅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7年2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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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新育: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一点意见

  作者: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下文意见我已经发给公安部此项法规征求意见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希望同志们共同努力呼吁,废除这项违法条款。(见阅读原文:公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点击文章左下角“阅读原文”)

 

  新加入处罚宗教歧视内容: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

  (二)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

  (三)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

 

  此条第(三)款操作性极差,极易造成混乱,违背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和中国作为一个无神论国家的宪法根本原则,将导致在现实日常生活中彻底颠覆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的以下重要内容: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推行宗教改革、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树立无神论,……照此实施,将导致以无神论为指导思想、为全体中国人民提供一视同仁保护的中国人民警察事实上改变性质,沦为宗教警察,因此建议废除。

 

  在无神论国家里,如何判定对宗教的歧视和侮辱?

 

  《西游记》是不是侮辱佛道?

  《聊斋》是不是侮辱佛道?

  共产党员不准信教是不是侮辱宗教?

  共青团揭露喇嘛教用人皮唐卡是不是侮辱宗教?

  马克思说宗教是精神鸦片是不是侮辱宗教?

  新中国成立以来,甚至自从红军革命根据地以来,我党实施宗教改革、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种种社会进步是否都该定性为“歧视侮辱民族宗教”?

  ……

 

  就根本而言,这一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多项条款。首先,《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无神论作为中国官方意识形态的地位: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在此基本原则前提下,《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且紧接着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亦即宗教信仰自由首要的是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中国官方意识形态所决定的。

 

  国家不歧视信教公民,但更重要的是不能事实剥夺、架空不信教公民的各项自由,从而事实上构成强制公民信仰宗教。

 

  为此,《宪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定为第三十五条,置于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之前,而批评宗教的自由就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不可剥夺的有机组成部分。

 

  由此观之,公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上述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违反了《宪法》序言规定的中国官方意识形态,以及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

 

  按照上述宪法条款,国家提倡“爱科学”,进行“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每一句都可以构成公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上述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所说的“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那么,问题来了,是《宪法》服从公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服从《宪法》?

 

  事关重大,涉及国体和人民警察根本性质,不能不直言相告。希望立法者深思。

 

  (来源:昆仑策网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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