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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律师:捍卫英雄名誉,不仅要胜诉,而且要大胜,还要完胜
点击:  作者:赵小鲁律师    来源:《世界社会主义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19 11:31:48

 

 捍卫英雄名誉 接力担当使命

——学习十九大报告体会

 

赵小鲁

       

【核心要点】2014-2015年间,发生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网络舆论和专家学者对维护英雄名誉案胜诉毫无信心,某些部门态度冷漠,不予协助。在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侵权后,社会上存在质疑判决之声,认为“法院判决是政治判决,不是法律判决”,这完全忽视了法律的本质。

 

这场诉讼实质上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政治斗争,而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是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一个重要特点。应将意识形态斗争与法律斗争紧密结合在一起,让侵害英烈权益的人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诋毁、污蔑、否定革命英雄,实际上就是要否定党的历史,否定共和国的历史,否定人民军队的历史,否定中华民族的历史,是国内外敌对势力对中国实行“和平演变”的锥心之术,剜心一刀。捍卫英雄名誉,不仅要胜诉,而且要大胜,还要完胜。

 

“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我们既要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也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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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受到破坏、党的执政地位受到威胁时,要挺身而出、亮明态度,主动坚决开展斗争”。这一点,每一名党员都必须牢记并恪守。笔者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律师,曾经有过一段特殊的经历,即历时1年零22天的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诉讼案。对于此案,在学习十九大精神中我有了更深的体会,那就是接力担当历史使命,必须捍卫英雄名誉,传承红色基因,筑牢信仰之基。

 

一、捍卫英雄名誉,义无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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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至2015年,历史虚无主义污蔑诋毁中国革命历史中一系列的英雄人物,在诋毁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时达到高潮。当时,笔者在了解到一些实际情况后,不禁义愤填膺,当即决定代理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笔者60多岁了,在业内已有一定的声望,而且已经多年不再亲自出庭。对于当时理论界、法学家很多人认为打不赢的这场官司,尽管风险如此之大,还是决定亲自出庭代理,原因何在呢?这与我们“老三届”这一代人的特殊经历有关。我的父母都是很早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年幼之时,印象最深的就是听父亲讲打鬼子的故事;在上小学期间,印象最深的是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红军长征过草地的故事,以及黄继光、董存瑞、刘胡兰、邱少云等英雄人物的事迹。正是这些英雄人物,引导激励着我们这些少年,使我逐渐树立了自己的人生观、英雄观。在父母的影响下,我从15岁开始就自觉系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原著,七年时间通读了一百多部马克思主义原著,写下一百多万字读书笔记,进而牢牢树立了马克思主义信仰,心怀坚定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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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作为北京律师协会的监事长,率领北京律协“重走长征路小分队”,重走了一段长征路,亲身感受革命前辈当年浴血奋战的环境和氛围,灵魂受到震撼,精神得到升华。我认为,长征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涵养民族精神,依靠别的不行,必须从包括长征精神在内的中国精神中汲取丰厚滋养,特别是要崇尚英雄,以英雄为榜样。在一个民族的精神谱系中,英雄是醒目的标识;在一个国家的道德天空中,英雄是璀璨的星辰。

 

诋毁、污蔑、否定革命英雄,实际上就是要否定共产党的历史,共和国的历史,人民军队的历史,中华民族的历史。这是国内外敌对势力对中国实行和平演变的锥心之术,剜心一刀。我断然决定代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看似偶然,实为必然。

 

二、自己能够顶住压力,关键是坚信党的力量,坚信正气一定压倒邪气

 

一开始我觉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革命英雄的名誉,势必得到各界的全力支持,同仇敌忾。但实际上,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波折和压力,却超乎我的想象。这也是后来在我心中引发深重忧患的一个重要原因。当时,舆论界铺天盖地的网络文章,都是一片唱衰之声。仅有《解放军报》和《国防参考》等少数媒体敢于大义凛然发声肯定和正面评价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一些专家学者,即使对于某些人诋毁、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言行并不苟同,但也反复强调,我们现在的法律非常不健全,根据现有法律,完全无法认定诋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言论,可以构成侵犯名誉的法律责任。说来说去还是那句话,这个官司你们打不赢。而更使笔者无法理解的是,体制内某些机构和个人,对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这样一个重要的案件,采取了一种极其冷漠的态度,拒绝提供各种证明,甚至声称,你们为狼牙山五壮士打官司,谁输谁赢,跟我们没关系;甚至做出种种不利于诉讼的、令人费解的行为。在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革命英雄的名誉,居然如此不被理解,甚至阻碍重重,是我事先确实没有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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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到这里,不禁想起 2015年的“9.3”阅兵。我听说狼牙山五壮士英模方阵被调整到第一个方阵,将率先通过天安门广场。阅兵那天,我看了电视。当看到狼牙山五壮士英模方阵第一个列队通过天安门广场,接受习主席、党中央和全国人民检阅的时候,我的心情非常激动。特别是习近平主席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中华民族需要英雄,我们的英雄不允许被玷污和否定。这使我更加坚信,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我们一定会胜诉,正义一定会胜利。

 

三、“政治判决”的说法在法律上是外行

 

作为一名律师,历经1年零22天,两审六次庭前会议,一波三折,终于打赢了官司,完全可以歇口气了。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对网络领域又掀起质疑法院判决的种种说法,实际是继续质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真实性,不能坐视不理,需要发出自己的声音。

 

首先,需要回应所谓的“法院判决是政治判决,不是法律判决”。我觉得,政治判决这个说法,在法律上就是外行。法律和政治从来密不可分。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本身就是政治文件和法律文件的统一。规定一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这不是政治吗?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下来,这不是法律吗?任何国家和社会,从来就没有超然于政治之上的纯粹的法律,因为法律就是从政治中派生出来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律是政治的延伸。笔者有一个判断,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政治斗争。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是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一个重要特点。有些人不论出于什么目的,认为这个案子是政治判决的时候,他们恰恰不谈历史虚无主义是如何将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这样一个最基本的诉讼核心问题。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兼顾情理法,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即使是西方的司法理论,也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公序良俗。凡违反公序良俗的,都是违法的。我认为,在一个民族发展的不同阶段,一个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公序良俗有着不同的含义。公序良俗总是和社会主流价值观紧密联系。在中国,讲公序良俗,就是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和中华民族的精神相一致。我们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不仅要胜诉,而且要大胜,还要完胜。胜诉,就是要最终取得胜诉判决。大胜,就是不仅要有胜诉判决,而且要在法律上、法理上、证据上有充分的依据,并且经受住历史检验,并推动国家立法。

 

再次,针对历史虚无主义诋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捍卫英雄名誉成功的同时在法律上、法理上实现全方位突破。在代理词中,我们紧紧抓住法理、法律、证据,对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和侵权行为方式做了详尽分析;详细分析了历史虚无主义者诋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采取的十一种诡辩手法;提炼总结了历史虚无主义诋毁英雄名誉,将证据碎片化从而断章取义的本质行为特征。我们提出在新形势下,历史虚无主义者采取曲笔隐讳的春秋笔法,诋毁、污蔑、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和革命历史,属于民法通则和宪法所规定的用“其他方式”(“等方式”)诋毁公民名誉的规定;提出言论自由要有禁区,言论自由不能以损害他人权益为前提;揭露了历史虚无主义打着“历史研究”、“史学专家”的旗号,实际上违背了历史研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也丧失了历史研究的基本道德操守。可以说,这个案件,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针对历史虚无主义用曲笔隐讳的春秋笔法,用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用各种诡辩手法作辩解和掩护,诋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否定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彻底揭露和批驳,在法律上、法理上实现了全方位突破。我们的意见全部被法庭采纳,主要观点均体现在法院的判决文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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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呼唤英雄情怀,任重而道远

 

在法院判决胜诉以后,笔者不仅没有感受到作为代理人殊为不易的喜悦,反而感到深深的疲惫,感受到深重的忧患,甚至是悲哀。在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维护革命英雄的名誉,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我们做出了如此巨大的付出,一波三折,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虽然最后胜诉了,但是这个艰难的诉讼过程本身,就折射出足以让我们每一个人都深思的问题。当前在意识形态领域,我们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过去有人说,道德沦丧,信仰缺失,精神断崖式滑坡。但根子在哪里?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危机,根子在意识形态领域,根在英雄情怀的被侵蚀、被消解。

 

五、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进行意识形态斗争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意识形态斗争,是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必然要求和鲜明特色。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实际上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意识形态斗争的成功范例。法院判决在被告洪振快主张的“学术自由”、“言论自由”及原告葛长生主张的“名誉权”、“荣誉权”之间做出了明确的司法抉择,原告葛长生主张的“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权”、“荣誉权”得到了司法判决的支持。虽然法院做出了判断,但洪振快接受采访时表示拒绝道歉,称将坚持学术自由,称审判是“政治性的”。洪振快的律师周泽称裁决制造了一个“恶性先例”,让意识形态的考虑压倒了法律和正义。由于被告洪振快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被依法强制执行。根据判决,两案一、二审判决书的内容摘要在20161021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这就是说,一些人以未经核实的道听途说或者是所谓的历史真相,口无遮拦地挑战一些体现主流意识形态的历史事件的真实性,并且随意发表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历史虚无主义言论,这种明显带有对主流意识形态进行“整体解构”色彩的所谓“学术言论”是不可能得到宪法上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保护的。基于此案,笔者建议国家要以立法形式捍卫和保护国家英烈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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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任重道远。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所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重要论述,可以得出,我们既要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也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人试图改变历史共识、颠覆英雄形象,说到底,就是要用所谓的“再发现”、“再思考”、“再评价”,瓦解精神、消解价值。雷锋成了“自拍狂魔”、邱少云“违背生理学”、张思德“是烧鸦片时窑塌致死”……凡此种种,以崇尚英雄为耻、以抹杀英雄为荣、以否定历史为乐。如果不辨真伪、有意歪曲,再厚重的历史都会失去应有的分量;不负责任的“解构”、罔顾事实的“揭秘”,伤害人民的感情,动摇民族的根基。对此,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作为人民法院,在办理相关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时,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准确适用法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做出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侵害先烈及其他逝者权益的不端者承担起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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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视并打赢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

 

代理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全过程,也是迎战意识形态领域一场重大政治斗争的过程。这使笔者进一步认识到,共产党能否长期执政,社会主义制度能否最终建立完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能否最终实现,意识形态领域斗争成败与否起着极端重要的作用。意识形态斗争的本质,是争取人心向背。在意识形态领域,整体上我们处于被动、退让的态势。特别是目前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需将意识形态斗争和法律斗争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很多同志对这种新形势下的斗争形态感到茫然,甚至不知所措。我们还有继续退让的时间和空间吗?我们还能没有忧患意识吗?我们还能不警醒吗?!

 

在这里,笔者要大声疾呼:共产党在意识形态领域要放出“胜负手”。意识形态领域里的“胜负手”,就是要用保护英雄名誉的专门法律,构建一座法律殿堂,安放革命英雄的在天英魂,保护其免受历史虚无主义的玷污、诽谤,供我们的炎黄子孙世代瞻仰、学习、追随。我们期待着《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暂定名)尽早问世。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也将完成其“完胜”的最终目标。

 

代理并打赢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后,不少人送给我各种称谓,比如,红色律师、左派律师、体制律师,等等。这些称谓,虽然在律师界很多人看来不准确也不科学,但是,我乐意接受。第一,律师对客户负责,不是不讲是非。现在有的律师“一切向钱看”,对维护党、国家、民族、人民公利的案件不愿接,甚至不敢接,反倒对抹黑、诬蔑、丑化党、国家、民族、人民的案件非常感兴趣,在这种情况下,红色律师、左派律师、体制律师表达的是维护党、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公利,是正大光明的,没什么输理的地方,更不是不讲事实的代名词。第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从历史发展阶段看,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还需要不断巩固发展;西方霸权主义国家,还很强大,还在处心积虑,几十年如一日的对中国实施全面遏制,推行“和平演变”政策。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第一重要的。

 

(作者:赵小鲁,律师,昆仑策研究院首席法律顾问北京市第十一届政协委员,第十二届政协(特邀)委员,原文载于《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18年第3期)

责任编辑: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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